进贤县信访处置应急预案
为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着力推动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赴京非正常上访、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县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2、坚持疏导教育、耐心劝离的原则; 3、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 4、坚持不携带武器和“三个慎用”的原则; 5、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坚持服从指挥、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原则。
二、行为界定
群众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单个或推选 5 人以下代表,赴京到省、市、县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正常反映信访事项,信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但违反《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北京、省、市、县机关和北京、省、市、县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及敏感地区等发生下情形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将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1、围堵、冲击北京、省、市、县党政机关;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 3、静坐、下跪、长时间滞留; 4、打横幅标语、书写大字报; 5、身穿孝服、头戴孝帽; 6、散发传单、展示上访物品;
7、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工作人员; 8、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 9、打、砸公物,聚众闹事,及其它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10、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行为的。
三、应急处置规定
(一)赴京访处置规定 1、1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赴京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当日赴京接访,并在当日将上访人员接回,妥善做好化解和稳控工作,坚决杜绝“倒流”回京; 2、5 人(含 5 人)以上赴京集体上访,县分管领导、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当日赴京接访,并在当日将上访人员接回,妥善做好化解和稳控工作,坚决杜绝“倒流”回
京。
(二)到省访处置规定 1、5 人(含)以上 10 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接谈处理; 2、10 人(含)以上 30 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县分管领导、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3、30 人(含)以上的集体上访,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访处理。
4、无主管单位的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群众上访,由上访群众户籍地、企业所在地及事发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接谈处理。
(三)到市访处置规定
1、5 人(含)以上 10 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分管领导和村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2、10 人(含)以上 30 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县分管领导必须到场接谈处理; 3、30 人(含)以上的集体上访,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接谈处理; 4、无主管单位的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群众上访,由上访群众户籍地、企业所在地及事发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接谈处理。
(四)来县访处置规定 1、5 人(含)以上 10 人以下的集体访,以劝回为主,对发生缠访和重访的,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的分管领导以及村分
管领导必须赶到现场接谈处理; 2、10 人(含)以上 30 人以下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分管领导以及村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 3、30 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发生上访问题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接谈处理,必要时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现场接谈处理。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规定
上访人员出现上述行为界定中十种情形之一的非正常上访和违法行为,经各级接访工作人员劝导、教育、警告无效后,由县信访局负责报告县领导,同时立即通知上访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将其带离事发现场,并按照公安部《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接待单位应及时做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证据固定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访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1、5 人(含)以上 10 人以下赴省市集体上访的,由属地派出所协同有关乡镇和部门到场接访,并负责将上访人带离现场,派出所领导应到现场组织指挥。
2、10 人(含)以上赴省市集体上访的,由县公安局统一安排警力协同有关乡镇和部门到场接访,并负责将上访人带离现场,公安局分管领导应到现场组织指挥。
3、赴县集体上访的,由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院中队负责将上访人员带至县信访局指定接待场所,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县信访局通知其所在乡镇或部门将上访人员接回。带离现场的交通工
具由上访人员所在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4、重特大赴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的,由县公安局统一安排警力将上访人员带至信访局指定接待场所,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县信访局通知其所在乡镇或单位将上访人员接回。带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由上访人员所在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5、对信访活动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上访人的违法犯罪或非正常上访时,可参照公安部《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信访活动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通常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应急保障
(一)县委、县政府的稳定工作由县委政法委、县委信访局、新区派出所和县机关事务局共同负责。处置工作应在县信访局和机关事务局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制定处置赴京到省、市来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相应工作预案。一旦发生赴京上访,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异常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接通知后有关领导务必及时赶到现场做好工作,并负责将上访群众接回。要求接访的第一责任人接报
后为 24 小时到达北京,接报后到达省、市现场的时间界定: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接报后,县直各单位、民和镇、白圩乡、长山晏乡、李渡镇、文港镇、温圳镇、泉岭乡、架桥镇、张公镇、罗溪镇接报后 100 分钟内到达现场。三里乡、梅庄镇、二塘乡、钟陵乡、南台乡、池溪乡、七里乡、前坊镇、三阳集乡、下埠集乡、衙前乡接报后 120 分钟内到达现场。到县集体访的,有关乡镇和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赶到现场接访。对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赶来现场做好上访群众工作并产生了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担负处置任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和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并立即展开处置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闹访、群访现象,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并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及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做好现场摄像取证等工作。
(四)有关各方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维护上级机关的稳定工作,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听从调遣和指挥,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政策和法规,区分矛盾性质,讲究方法策略,把握时机,稳妥处理,要在化解矛盾上下功夫,避免事态扩大,防止酿成事端和激化矛盾。
(五)要及时将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处置情况向上级信访部门汇报,并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责任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重点,力求一步到位,防止信访人的重复上访。
(六)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一切后勤保障工作(含车辆
保障)应由负责接访的责任单位提供保障。
(七)县信访局要按照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群众来访与接待处理的基本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南昌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规定》执行。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分、纪律处分,并对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因情报信息不灵,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如实上报或工作不力,以致错过有利处置时机,出现较大规模的集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稳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不力,致使同一问题引发多次集体上访,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主管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不负责任,防范控制措施不落实,导致特殊群体和重点人员失控,引发涉稳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后,未按接访规定和要求到达现场处置问题,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六、 要求与说明
1、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尽快成立本单位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领导机构; 2、本预案的解释权归进贤县委信访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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