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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管理

时间:2025-08-02 06:41:44 浏览次数:

 进度管理

 1 施工单位在合同签定后 14 日内,编制《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和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审批后执行,总包单位的总进度计划应考虑配套工程施工的工期安排。

 2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将任务分解到月、周工作计划中去,形成《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周施工进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施工。每月 23 号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提交本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的报告以及下月施工计划。每周五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提交上周进度完成情况及下月施工计划。

 3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机械和周转材料,以确保工程进度。

 4 原则上开工日期为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没有特殊情况不作调整,施工单位须及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准时开工;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时间超过 20 日以上的,公司有权取消施工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5 施工单位负责在每月(周)编制《项目月进度计划》、《项目周进度计划》,报监理公司及项目部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执行并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施工单位每周、月根据实际进度情况和下周、月工作计划填写施工周报、月报和月形象进度报告,并作工程量统计,分析工程计划未完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及下一步相应的赶工方案和措施,上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

 6 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且不予工期签证。施工单位应提出赶工方案和措施,经批准后落实。

 7 涉及工期延误的签证,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自行承担延误责任;7 日以内的或不在关键线路的工期不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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