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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中国(绍兴)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 24 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绍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各类跨境电商发展要素集聚,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企业,对整年度跨境 B2C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总量首次达 100 笔或金额达 10 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当年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支出费用 5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5 万元。
二、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 20 家、40 家、60 家及以上,且年在线交易总额达到 2 亿元、4 亿元、6 亿元及以上的园区,给
2 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 50 万、100 万、150 万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对新列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4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建在“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的公共海外仓,奖励额度再增加 10 万元。
四、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 30 人的在绍高校,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新设立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 800 人的在绍高校,给予 8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五、支持社会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支持经认可的在本地注册的社会培训机构(含高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每期培训不低于 3 天或 24 个课时,且每班不少于 15 人,培训项目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照 100 元/人·天(或 8 课时)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每个培训机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 24 万元。
六、支持招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年进出口额达3000 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包括辖区平台企业、
3 平台驻绍法人分支机构),每新增 1 家年进出口额达 50 万美元的企业在平台上开展业务,给予平台企业2 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 万元。
七、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新零售(进口商品 O2O 线下体验店)。对在认定区域内开设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O2O 线下体验店,经营满一年,营业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2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资金扶持。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为我市提供跨境电商第三方托管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 20 家以上,跨境 B2C 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3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或跨境B2B 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1000 万美元的,按照服务费的 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发展。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 30 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地跨境电商物流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 EMS、UPS、DHL、跨境专线等物流方式出口,给予物流费用的1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30 万。
十、完善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一事一议”制度。对招引的重点跨境电商平台和龙头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各区、县(市)为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
4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其中,第二、三、四条政策由市级财政兑现,第一、五、六、七、八、九、十条政策由各区、县(市)财政兑现。本政策未覆盖的领域,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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