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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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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 作付费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 【 2006】

  171 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 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市属单位: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质量,促进中介机构社会化、市场化,规范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行为,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咨询服务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0O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 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质量,促进中介机构社会化、市场化,规范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行为,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咨询服务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委托的各项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的支付适用本规定,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前期准备费中安排。

  从项目前期准备费中已安排的费用,不得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重复列支。

  第三条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根据工作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法计算(详见附件)

  :

  (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工作费用,项目投资额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 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下的,按原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

  【999】第 487 号文件规定执行。

  计算费用时,行业调整系数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选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统一取值为 0.8。

  (二)资金申请报告评估费用,参照本条第一款中项目建议书评估费用标准计算。

  (三)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费用,参照本条第一款中项目建议书评估费用标准计算。

  (四)概算及预算审核费用,按财政部财建【2001】512 号文件规定的单项委托概算及预算评审的基本付费额标准执行。

  (五)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及贷款银行招标代理费用,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招标(以招标范围内资金额为分档计费基数)收费标准的 40%计算。

  (六)资产评估费用,按原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625 号文件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产业项目公开征集费用,

  参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 号文件及市发展改革委稽察费用标准计算。

  (八)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及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率的利润, 在委托任务时确定。

  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对外委托咨询评估等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向该中介机构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委托管理服务费按通过该中介机构对外委托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总额的 8%计算。

  第四条采取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委托任务时的项目投资额为计费基数,中介机构评估(审查、检查)后的投资额与原投资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工作费用不作调整。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成果报告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或者委托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负责修改完善。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有关中介机构管理文件规定,扣减应向中介机构支付的部分工作费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对外委托的,可再扣减应向该中介机构支付的部分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标准 附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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