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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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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建〔2016〕61 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审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 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财政局,公交集团、交运集团: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等配套制度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审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2016年6月16 日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为推动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基本服务标准与质量、运营成本、财政补贴与票制票价调整科学联动机制,保障我市公共交通基本服务供给,充分调动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市民可承受”的政策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27 号)和《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15〕3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基本出行需求,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不断提高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与水平。

 2.可持续原则。坚持公共汽电车基本服务标准与城市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力相适应,保障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与财政补贴可持续,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3.合理性原则。对公交企业实施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科学核定运营成本,合理界定政府补贴范围。

 4.激励性原则。推动公交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运营成本约束与服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体制改革。

 (二)财政补贴范围与对象 1.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范围。指公交企业实施《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公共汽电车政策性运营亏损。

 2.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对象。指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线路经营权,并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提供相应运营服务的公交企业。

 二、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与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四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内三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下同)内运营的由市财政承担;四区内运营的由各区财政负担;跨市内三区与四区运营的,跨区线路在四区内部分由市财政与所在区财政各

 分担 50%。

 (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1.市财政与四区财政应负担的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由市财政统一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含四区负担部分,四区财政应同时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通过“按季预拨、次年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公交企业,其中,按季预拨资金比例为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的 25%。

 2.市财政负责将四区财政应负担的财政补贴资金(预拨与清算)数额行文告知各区,由四区财政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财政补贴核定与预算方法 (一)财政补贴核定方法 公共汽电车运营“核定财政补贴”根据补贴年度公交企业核定运营成本、实际票款收入及各级政府发放的其他财政专项补贴等进行核算;“实发财政补贴”根据核定财政补贴及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进行核算。

 1.核定财政补贴计算公式 核定财政补贴=∑公交企业核定财政补贴=∑公交企业(核定运营成本-实际票款收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

 式中:

 (1)核定运营成本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核定。

  (2)实际票款收入指公交企业根据《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要求提供相应运营服务所获得的票款收入,按照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审计值核定。

 (3)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指各级政府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所给予的财政专项补贴,包括根据《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 号)规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其他财政专项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核定方法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由“数量考核”与“质量考核”组成。

 (1)数量考核绩效核定方法 数量考核绩效根据公交企业数量考核成绩,采取“逆向激励”方式与核定财政补贴挂钩,即:对数量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减一定比例财政补贴。数量考核成绩根据《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后确定。

 数量考核绩效具体核定方法为:

 ①数量考核成绩低于 95 分(低于 85 分时按 85 分计)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数量考核绩效=(数量考核成绩-95)×核定财政补贴×0.4% ②数量考核成绩达到 95 分及以上的,数量考核绩效为零,

 不扣减核定财政补贴。

 (2)质量考核绩效核定方法 质量考核绩效根据公交企业质量考核成绩,采取“正向激励+逆向激励”相结合方式与核定财政补贴挂钩,即:对质量考核成绩达到(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奖励(或扣减)一定比例财政补贴。质量考核成绩根据《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后确定。

 质量考核绩效具体核定方法为:

 ①质量考核评价成绩为 91 分及以上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质量考核绩效=(质量考核成绩-90)×核定财政补贴×0.2% ②质量考核成绩为 85 分(含)至 90 分(含)的,质量考核绩效为零,不奖不扣。

 ③质量考核成绩低于 85 分(低于 75 分时按 75 分计)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质量考核绩效=(质量考核成绩-85)×核定财政补贴×0.2%

 3.实发财政补贴计算公式

 实发财政补贴=核定财政补贴+∑数量考核绩效+∑质量考核绩效 (二)市区财政分担补贴核定方法 1.四区财政负担补贴核定方法 四区财政负担补贴计算公式为:

 区财政负担补贴=平均车公里补贴×(区内线路载客总里程+∑跨区线路在区内载客里程×50%)

 式中:

 ①平均车公里补贴是指按照补贴年度《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每运营一公里应给予的财政补贴数额。

 ②跨区线路在区内载客里程是指跨区线路在四区内的实际载客里程。

 ③50%为四区财政应承担的跨区线路运营财政补贴比例。

 2.市财政负担补贴核定方法 市财政负担补贴计算公式为:

  市财政负担补贴=实发财政补贴-∑四区财政负担补贴 (三)财政补贴预算方法 财政补贴预算计算公式为:

 财政补贴预算=∑财政补贴预算=∑公交企业(运营成本预算-预估票款收入-预估其他财政专项补贴)

 式中:

 1.运营成本预算根据《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测算。

 2.预估票款收入根据最近一年实际票款收入情况,综合考虑票价政策调整、轨道交通开通造成的客流减少以及计划外新辟线路等因素合理估算。

 3.预估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根据补贴年度各级政府现行的公

 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合理估算。

  四、财政补贴预算编制、拨付、结算、核定与清算程序

 (一)《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 1.补贴年度上一年 9 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财政局按照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对补贴年度财政补贴进行测算。

 2.补贴年度上一年 10 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民反馈意见与财政补贴测算结果,综合评估公共交通基本服务需求以及市区两级财政承受能力,对运营服务计划优化调整后正式确定补贴年度运营服务计划。

 (二)财政补贴预算编制 1.补贴年度上一年 11 月中旬前,市财政局、四区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分别编制市级(含四区财政补贴负担额)、区级财政应负担财政补贴预算并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2.财政补贴预算于次年分别通过市、区两级人大审查批准后20 日内,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

 (三)财政补贴分季预拨 补贴年度每季度末,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总额的25%,向参与《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的公交企业

 预拨补贴资金。

 (四)财政补贴预拨资金体制结算 补贴年度 11 月底前,市财政局将代四区财政分季预拨的补贴资金数额行文告知四区,四区财政将本区应负担的财政补贴预拨资金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五)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核定 1.补贴年度次年 3 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2.补贴年度次年 4 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核定公交企业数量与质量考核绩效。

 (六)实发财政补贴核定 补贴年度次年 4 月底前,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对公交企业进行审计后,根据本办法核定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额并向社会公示。

 (七)实发财政补贴清算 补贴年度次年 7 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实发财政补贴核定结果,扣除补贴年度已预拨补贴资金后与公交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财政补贴高于实发财政补贴,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财政补贴资金中扣减。

 (八)财政补贴清算资金体制结算 补贴年度次年 11 月底前,市财政局将实发财政补贴清算结果行文告知四区,四区财政将本区应负担的财政补贴清算资金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五、监督与绩效考核 1.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建立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信用记录,对公交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2.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公交企业成本效益分析,推进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绩效评价工作。

 六、附

 则 1.因特殊原因需在《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之外新辟、延长或变更运营线路的,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运营服务调整计划,核定运营财政补贴,并在实发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时一并兑付。公交企业未经批准自行开通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的,财政部门不予核定财政补贴。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通特色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的应会商市财政局,具体财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2.公交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市政府因突发应急事件下达的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临时性任务。市交通运输委应在公交企业

 完成临时性任务后出具证明材料,会同市财政局核定临时性任务运营财政补贴,并在实发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时一并兑付。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 3 年。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激励公交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为政府制定公共汽电车票制票价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 42 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4.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

 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5.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在现有条件下强化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二)范围与用途 1.本办法适用于公交企业执行《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

 2.本办法适用于编制公交企业运营成本预算和定价成本监审,其核定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及制定票制票价的依据。

 3.根据《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规定,需在《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之外新辟、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以及公交企业为完成政府临时性任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另行核定。

 二、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执行《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燃料及电力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保修费、轮胎消耗费、租赁费、“琴岛通”IC 卡管理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是指公交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2.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各项燃料及电力费用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公交企业用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房屋、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其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4.保修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

 5.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6.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以租赁形式租入运营车辆、场站以及其他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用。

 7.“琴岛通”IC 卡管理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发生的“琴岛通”IC 卡结算手续费,包括老年卡、爱

 心卡等优惠乘车卡的刷卡手续费及优惠换乘刷卡手续费。

 8.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险种的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9.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专门用于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及运营车辆附属安全设备等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10.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第 2 条至第 9 条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路队管理费、运营车辆清洁费、点钞费、售票费等。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筹集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三)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 1.公交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重复计入规制成本。

 2.以下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1)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 (5)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 (6)其他不合理支出 三、公交企业运营成本预算与核定方法 (一)术语及定义 1.运营里程 公共汽电车在运营服务过程中行驶的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

 2.载客里程 公共汽电车在运营服务过程中的载客行驶里程。

 3.计划运营里程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统计的计划运营里程,包括计划载客里程和计划空驶里程。

 4.计划载客里程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统计的计划载客里

 程。

 5.工作班 以日为单位的标准工作时间计量单位,每个标准工作计量单位为 8 小时,即 1 个工作班。

 6.计划驾驶员工作班总数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的驾驶员工作班总数。

 7.计划乘务员工作班总数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的乘务员工作班总数。

 8.计划发车总车次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统计的计划发车车次总和。

 9. 核定运营里程 公交企业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运营车辆实际出车行驶的里程,计算公式为:

 核定运营里程=实际载客里程×(计划运营里程/计划载客里程)

 其中:实际载客里程取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结果。

 10.核定发车总车次 公交企业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安排

 的实际发车车次总数,取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结果。实际发车车次高于计划发车车次的,按计划发车车次核定。

 (二)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的预算与核定 1.人员工资的预算与核定

 (1)职工人数预算 驾驶员和乘务员人数按照计划工作班总数和人均年度工作时间进行预算, 其他人员人数根据驾乘人员人数结合一定配比进行预算。计算公式为:

 驾驶员人数预算=计划驾驶员工作班总数×日均工作时间 8(小时)/年度工作时间 1920(小时/人)

 乘务员人数预算=计划乘务员工作班总数×日均工作时间 8(小时)/年度工作时间 1920(小时/人)

 其他人员人数预算=(驾驶员人数预算+乘务员人数预算)×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 式中:

 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为 0.65 (2)职工工资预算 职工工资根据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预算,计算公式为:

 驾驶员工资总额预算=驾驶员人数预算×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2

 乘务员工资总额预算=乘务员人数预算×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2

 其他人员工资总额预算=其他人员人数预算×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2

 职工工资总额预算=驾驶员工资总额预算+乘务员工资总额预算+其他人员工资总额预算 式中: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近三年的年均增长率。

 (3)职工人数核定 驾驶员和乘务员人数按照预算人数和公交企业发车车次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其他人员人数根据核定驾乘人员人数结合一定配比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驾驶员人数=驾驶员人数预算×(实际发车总车次/计划发车总车次)

 核定乘务员人数=乘务员人数预算×(实际发车总车次/计划发车总车次)

 核定其他人员人数=(核定驾驶员人数+核定乘务员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 式中:

 其他人员人数与驾乘人员人数配比为 0.65 (4)职工工资核定 职工工资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核定驾驶员人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 核定乘务员工资总额=核定驾驶员人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 核定其他人员工资总额=核定其他人员人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 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核定乘务员工资总额+核定其他人员工资总额 式中: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公布的规制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工资性支出的预算与核定 (1)工资性支出预算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按照规制年度上一年职工工资预算总额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进行预算。

 住房公积金按照最近年度的核定值进行预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最近年度的核定值

 进行预算。

 (2)工资性支出核定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按照规制年度上一年实际职工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据实核定。

 住房公积金按照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实际工资总额的 12%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规制年度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 14%、2%、2.5%据实核定。

 (三)燃料及电力消耗费的预算与核定 1.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根据运营车辆燃料及电力消耗定额、燃料及电力价格、计划运营里程以及核定运营里程按车型分别进行预算与核定。

 (1)预算公式为:

 燃料及电力消耗费预算=燃料消耗费预算+无轨电车电力消耗费预算+电池租赁费预算 (2)核定公式为:

 核定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核定燃料消耗费+核定无轨电车电力消耗费+核定电池租赁费 2.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消耗费预算及核定 (1)预算公式为:

 燃料消耗费预算=∑(燃料消耗定额(按车型)×对应车型

 计划运营里程×燃料单价)

 式中:

 汽油、柴油、天然气车型燃料消耗定额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汽油、柴油、天然气单价取最新市场零售价格。

 (2)核定公式为:

 核定燃料消耗费=∑(燃料消耗定额(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燃料单价)

 式中:

 汽油、柴油、天然气车型燃料消耗定额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汽油、天然气单价按市场零售价格加权计算平均价格,柴油单价根据公交企业实际采购不同标号柴油的比例计算加权平均价格。

 3.无轨电车电力消耗费预算及核定 (1)预算公式为:

 无轨电车电力消耗费预算=无轨电车能耗参考标准×计划运营里程×电力单价 式中:

 无轨电车能耗参考标准为最近一年企业无轨电车实际百公里消耗电量; 无轨电车用电价格按公交企业与电力部门最新结算的价格确定。

 (2)核定公式为:

 核定无轨电车电力消耗费=无轨电车能耗参考标准×核定运营里程×电力单价 式中:

 无轨电车能耗参考标准为公交企业最近三年无轨电车车型实际百公里消耗电量加权平均值,权重值分别为 20%、30%、50%; 无轨电车用电价格按公交企业与电力部门实际结算的价格确定。

 4.纯电动公交车电池租赁费预算及核定 (1)预算公式为:

 电池租赁费预算=纯电动公交车能耗参考标准×纯电动公交车计划运营里程×电池租赁单价 式中:

 纯电动公交车能耗参考标准为最近一年实际百公里消耗量; 电池租赁费单价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或方法确定。

 (2)核定公式为:

 核定电池租赁费=纯电动公交车百公里实际能耗×纯电动公交车核定运营里程×电池租赁单价 式中:

 电池租赁费单价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或方法确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预算与核定 1.固定资产折旧按最近年度的核定值进行预算。

 2.固定资产折旧核定,折旧年限原则上按照《山东省政府制

 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确定,残值率为 4%。其中,运营车辆折旧年限为 8 年,其他车辆为 9 年;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 35 年,非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 40 年,简易房折旧年限为 9 年;维修设备折旧年限为 12 年,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 年,办公设备折旧年限 6.5 年。

 (五)保修费的预算与核定 1.保修费按各车型的保修费参考标准、对应车型的计划运营里程及核定运营里程分别进行预算与核定。

 (1)预算公式为:

 保修费预算=∑(保修费参考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计划运营里程)

 式中:

 保修费参考标准计算公式为: 保修费参考标准(元/百公里)=最近三年累计保修费/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2)核定公式为:

 核定保修费=∑(保修费参考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

 式中:

 保修费参考标准计算公式为:

 保修费参考标准(元/百公里)=最近三年累计保修费/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六)轮胎消耗费的预算与核定 1.轮胎消耗费按各车型的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对应车型的计划运营里程及核定运营里程分别进行预算与核定。

 (1)预算公式为:

 轮胎消耗费预算=∑(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按车型)×对应型计划运营里程)

 式中:

 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计算公式为:

 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元/百公里)=最近三年累计轮胎消耗费/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2)核定公式为:

 核定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 式中:

 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计算公式为:

 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元/百公里)=最近三年累计轮胎消耗费/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七)租赁费的预算与核定 1.租赁费的预算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及费用分摊计算。规制年度新增及续签的租赁合同需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预算。

 2.租赁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及费用据实核定。未经

 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新增租赁费不予核定。

 (八)“琴岛通”IC 卡管理费的预算与核定 1.“琴岛通”IC 卡管理费按照最近年度的核定值进行预算。

 2.“琴岛通”IC 卡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定。

 (九)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的预算与核定 1.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预算 保险费、事故损失费按照最近年度的核定值进行预算。

 2.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核定 (1)交强险保险费据实核定;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按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 30 万据实核定。

 (2)事故损失费按规制年度审计后企业实际支出的 50%核定。

 (十)安全生产费的预算与核定 1. 安全生产费预算 安全生产费按照公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1.5%进行预算。

 2.安全生产费核定 在公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1.5%之内,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十一)其他直接运营费的预算与核定 1.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照直接运营费标准与运营里程进行预算与核定。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以 2014 年为基数年,取值为245 元/千公里。

 (1)预算公式为:

 其他直接运营费预算=规制年度上年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1+CPI 增长率)×计划运营总里程 (2)核定公式为:

 核定其他直接运营费=规制年度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 (十二)管理费用的预算与核定 1. 管理费用预算 管理费用按照最近年度核定值进行预算。

 2. 管理费用核定 管理费用按加权管理费率及核定的直接运营成本进行核定。核定公式为:

 核定管理费用=核定管理费率×核定直接运营成本 式中:

 核定管理费率取值为 1.69%。计算公式为:

 核定管理费率=∑2014 年公交企业管理费用/∑2014 年公交企业直接运营成本 (十三)财务费用的预算与核定 1.财务费用预算 财务费用按照最近年度核定的财务费用进行预算。规制年度内新增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110%的,需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2.财务费用核定 财务费用按照公交企业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进行核定。

 (十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抵扣 公交企业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依托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其他业务,其业务支出不计入总成本,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计算公式为: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抵扣=其他业务收入净值×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四、工作流程 1.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于规制年度上年 9 月底前,根据《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及本办法要求,编制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年度预算。

 2.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 3 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及核定方法,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形成运营成本自查报告,并对每项信息说明对应数据来源,供有关部门核实。公交企业随自查报告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

 3.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物价局于规制年度次年 4 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于 5 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核定报告。

 五、附

 则 1.本办法中的职工工资总额、燃料及电力消耗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等成本规制项核定数高于审计数的,差额部分的 50%作为公交企业节支奖励。

 2.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准确记录本办法中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 3 年。

 附件:1.燃料消耗定额计算方法 本办法中汽油、柴油、天然气车型燃料消耗定额计算方法参照《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GB/T 4353-2007)》、《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2008)》、《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0)》等相关行业标准,并充分考虑青岛市地形、气候、海拔、车型分类以及车长、燃料类型、交通环境、空调制冷等因素对车辆燃料消耗的影响。

 燃料消耗定额计算公式为:

 Q =( K 1 × L - K 2 )× C × K F × K C ×( K A × α +12- α )/12 式中:

 Q —燃料消耗量定额,汽油、柴油单位为升每百公里(L/100km);天然气单位为立方米每百公里(m3 /100km)

 L —车长,单位为米(m)

 C —标准柴油车型燃料消耗量定额,取 31 升/百公里 K 1 , K 2 —车长换算系数 K F —燃料类型修正系数 K C —交通环境修正系数,取值为 1.03 K A —空调制冷修正系数 α —使用空调的月份数,取 6 个月 2.相关系数表

 (1)车长换算系数表

 车长换算系数 K 1

 K 2

 取值 0.1135 0.1054 注:双层车( K 1 × L - K 2 )换算后取值为 1.90

 (2)燃料类型修正系数表

 燃料类型 汽油 柴油 天然气 K F 取值 1.15 1.00 1.13

 注:汽油与柴油的修正系数按 JT/T 711-2008 设定

 (3)空调制冷修正系数表

 是否使用空调制冷 是 否 K A 取值 1.10 1.00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城市公交行业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27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基本原则 1.质与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指标与数量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在满足数量指标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高度关注乘客体验,将乘客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促进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强化精细管理原则。建立结果考核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强化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的动态监管。加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监管与调度系统,不断提升行业管理部门的智能化监管水平。

 4.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行业管理部门对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过程公平考核、服务公正评价、结果公开透明。

 (二)考核对象与内容 1.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对象。是指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要求提供相应运营服务的公交企业。

 2.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内容。是指公交企业对《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 考核方式及组织实施机构 (一)考核方式 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日常考核每年考核 6次,即每 2 个月考核 1 次;年度考核每年考核 1 次;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每年考核 2 次,即每半年一次,同时 2 次考核时间间隔不少于 4 个月。

 (二)考核机构 1.日常考核组 市交通运输委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日常考核组,负责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的日常考核工作。日常考核组成员由具有公共交通管理经验的相关人员组成。

 2.年度考核组 (1)市交通运输委组织成立年度考核组,负责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工作。

 (2)年度考核组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委(4 名)、市财政局(1

 名)、市审计局(1 名)、市政府国资委(1 名)、市物价局(1 名)、行业专家(2 名)、媒体代表(1 名)、群众代表(2 名)等联合组成。行业专家由市交通运输委书面聘任;群众代表通过群众公开报名,由市交通运输委随机抽取后书面聘任。年度考核组设组长1 名,由考核组成员民主投票产生。组长负责主持年度考核相关工作。

 (3)年度考核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考核工作;廉洁奉公,品行端正。

 3.第三方考核机构 (1)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第三方考核机构开展公共汽电车乘客满意度考核。

 (2)第三方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与被考核公交企业无利害关系,与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无行政隶属关系,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熟悉公交行业,有社会调查经验;根据具体考核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考核结论。

 三、考核与评价方法 (一)考核方法 1.日常考核方法 日常考核指标包括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日常考核数量指标包括高峰时段出车率、高峰时段正点发车率两项指标;日常考核质量指标包括服务设施完备率、运营服务合格率、车辆整洁合格率、公交企业驾驶员工资实发率、公交企业驾驶员实际配

 置率等五项指标。

 日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日常考核各项指标评分标准与计分方法见附件 1。

 2.年度考核方法 年度考核指标包括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年度考核数量指标包括计划载客里程完成率、高峰时段出车率、高峰时段正点发车率等三项指标;年度考核质量指标包括线路运行首末班时间达标率、公交车辆中途故障率、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率、公共汽电车信息实时预报率、投诉案件数占运营里程比率、投诉处理完结率、车载智能终端使用率、企业基础管理等九项指标。

 年度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年度考核各项指标评分标准与计分方法见附件 2。

 3.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方法 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包括候乘时间长度、首末班时间准点情况、运行速度、服务信息使用、安全性、乘车舒适度、候车环境、司乘人员服务态度等八项内容。

 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采用百分比计分方式。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各项指标评分标准与计分方法见附件 3。

 (二)评价方法 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包括对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和质量考核成绩的评价。

 1.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评价方法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根据日常考核数量指标成绩、年度考核数量指标成绩和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分别按照 30%、50%和 20%的权重进行加总计算。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日常考核数量指标成绩×30%+年度考核数量指标成绩×50%+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20% 式中:日常考核数量指标成绩取自按照附件 1 考核的结果;年度考核数量指标成绩取自按照附件 2 考核的结果;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取自按照附件 3 考核的结果。

 2.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方法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成绩根据日常考核质量指标成绩、年度考核质量指标成绩和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分别按照 35%、45%和 20%的权重加总计算。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成绩=日常考核质量指标成绩×35%+年度考核质量指标成绩×45%+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20% 式中:日常考核质量指标成绩取自按照附件 1 考核的结果;年度考核质量指标成绩取自按照附件 2 考核的结果;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取自按照附件 3 考核的结果。

 3.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根据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和质量考核成绩,分别按照 60%、40%的权重进行加总计算。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60%+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成绩×40% 四、考核流程 (一)年度考核流程 1.年度考核组于考核年度次年 2 月底前向公交企业发出考核通知,公交企业收到考核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服务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年度考核自评报告提交年度考核组。

 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包括考核指标值、指标计算过程、数据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2.对公交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年度考核组应一次性告知公交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3.年度考核组于考核年度次年 3 月中旬对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并结合公交企业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审查情况,通过检查公交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查阅相关台账等方式对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的计算过程、基础数据等进行实地查验。

 4.年度考核组于考核年度次年 3 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按照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与计分方法,分别计算年度考核数量指标成绩和质量指标成绩。

 (二)日常考核流程 日常考核组根据日常考核频次及时间间隔等考核要求,随机选择考核时间,以公交企业为单位并结合公众对各公交企业线路投诉建议及线路总体布局情况,每次抽取各公交企业线路总数的10%对运营服务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分别开展考核工作。

 1.数量指标日常考核流程 日常考核组在每条被考核公交线路始发站进行驻站检查,记录高峰时段出车率和高峰时段正点发车率,根据各项考核指标权重,测算每条线路日常考核成绩。所有被考核线路平均考核成绩为公交企业当次日常考核数量指标成绩。考核组在考核年度共得到 6 次日常考核数量指标成绩。

 2.质量指标日常考核流程 日常考核组从每条被考核线路中抽取 2-3 辆公交车进行随车检查,对服务设施完备率、运营服务合格率、车辆整洁合格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权重,计算每辆公交车的日常考核成绩。所有被考核车辆平均考核成绩为公交企业当次日常考核质量指标成绩。考核组在考核年度共得到 6 次日常考核质量指标成绩。

 (三)第三方考核流程 第三方考核机构以公交企业为单位,每年开展 2 次公共汽电车乘客满意度考核,得出不同公交企业的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并出具乘客满意度考核报告。

 (四)考核结果公示 1.市交通运输委应自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评价成绩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综合评价成绩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物价局。

 2.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委申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考核。是否重新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委征求其他考核单位意见后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考核的,市交通运输委应当书面告知公交企业。

 五、考核结果应用 1.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与质量考核成绩通过公交企业数量考核绩效与质量考核绩效方式分别与公交企业实发财政补贴挂钩。考核绩效的核定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数量指标考核采集的相关数据作为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核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的依据。

 3.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与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及新增线路许可挂钩。公交线路经营权期满时,若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在该线路经营期限内平均达到 90 分及以上的,给予该公交线路一次性延期 2 年的奖励。按照《青岛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以及计划外新开辟公交线路采

 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客运经营者时,应将公交企业历年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管理 1.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2.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第三方考核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第三方考核机构责任。

 七、附

 则 1.公交企业应建立以路单、卫星定位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制度,全面记录每条线路运行的车辆、里程、班次、客流量、营收等数据并完整保存。

 2.公交企业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建立与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相关基础数据采集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3.现有及新增公交线路按照《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统一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合同》。

 4.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 3 年。

 附件 1

 运营服务质量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及计分方法

 考核 内容 指标名称 考核

 标准 评分

 标准 指标得分

 日常考核质量指标(满分100 分)

  服务设施完备率(此项总分 40分)

 车门开关灵活(3 分),设有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3 分)

 车门开关失控的扣 3 分,未设置缓冲装置的扣 3 分

 车窗玻璃无缺损,闭合严密,不漏水(2 分)

 车窗玻璃发现损坏的扣 2 分

 地板、盖板、踏步、内侧维护板完好(3 分),顶窗完好、不漏水(2 分)

 地板、盖板等各类盖板出现缺失和严重破损的扣 3分;顶窗出现损坏或者漏水的扣 12分

 座椅齐全牢固(3 分),扶手杆、立柱齐全牢固(3 分)

 座椅靠背不全、松动的扣 3 分,扶手立柱不全的扣3 分

 投币机(3 分)、读卡机(3分)、报站器(3 分)、监视器(3 分)完好有效 投币机、读卡机、报站器、监视器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 3 分,最高扣12 分

 线路走向图、乘坐规则、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完整、准确(3 分)

 线路走向图、乘坐规则、服务监督电话缺失或信息不完整的扣 3 分

 安全锤、灭火器齐全有效(3分)

 缺少安全锤、灭火器的扣 3 分

 企业名称、车辆编号、线路编号及线路票价信息在规定位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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