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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管理段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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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管理段考勤管理制度
  x xx 管理段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职工考勤管理,规范职工作息和请销假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xx 管理段全体人员。

  第三条

  考勤时间界定:

  (一)“全年”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全月”为当月的 1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三)迟到及早退以“次”为单位计算; (四)缺勤及休假以“天”为单位计算,最小单位为 0.5天。

  第四条签到时间的界定:

  签到时间:

  上午 8:45 ;下午 13:50

  特殊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第五条

  迟到

  超过签到时间上班(补签到)的视为迟到。

  第六条

  早退

  提前 30 分钟及以上时间下班的视为早退。

  第七条

  病、事假

  (一)病、事假指职工因病须治疗或休养、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须请假的情况; (二)病、事假 1 天以内者,须经段分管领导批准,段分管领导由主要领导批准,并报段办公室备案,未报段办公室备案的视为旷工处理; (三)病、事假 1 天以上者,段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段长批准后,报段办公室备案,未报段办公室备案的视为旷工处理; (四)病假超过三天(含),需出具县(市)级医院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等方可请假,无证明或病假单过期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须提前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须经段长批准,后补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

  旷工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完善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 (二)请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三)未告知,不知去向的; (四)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未到岗的; (五)不服从工作调整和安排,经说服教育仍不到岗的。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上班签到和去向报告制

  考勤具体工作由段办公室负责。未签到人员要向段分管领导说明事由,由段分管领导告知段考勤人员,否则按旷工处理;段职工外出要向段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告知去向,段分管领导要向段长告知去向,若未告知去向经发现的,视为无故脱岗,按旷工处理。干部职工要保证 24 小时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多次联系不上,贻误工作的,每次扣发当月电话费,并通报批评。对因通讯不畅造成较坏影响,后果严重的除扣发电话费外,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出勤、签到、通讯畅通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因事、病不能到岗,均应按照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考勤员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如实填写考勤统计汇总表,并于每 3 日前统计汇总上月考勤情况,报段长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公休假、探亲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

  根据 xx 市 xx 管理处绩效考核方案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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