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摘要............................................................ 2 一、绪论........................................................ 3 二“营改增”内涵及其进程........................................ 3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5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账务处理的影响....................... 5 1、对建筑企业税收核算的影响............................. 5 2、对建筑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出量的影响..................... 5 3、项目对建筑企业财务分析的影响......................... 5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6 1.使建筑业企业避免重复征税.............................. 6 2、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呈现出增加态势................... 6 (三)“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7 1、开具发票的变化....................................... 7 2、收取发票的变化....................................... 7 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 7 四、 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8 (一)
建筑企业逐步实施主辅分离.............................. 8 (二)政府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8 (三)
建立增值税管理模型................................... 9 (四)
统筹考虑专用发票..................................... 9 (五)确保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一致............................. 10 五、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2012 年 1 月 1 日,营业税在上海率先实现改变增值税试点改革,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在试点地区的 GDP 和人均消费水平显示不同程度的上涨趋势,即营改增可以,增加试点地区经济效益。但对一些行业来说,“增税”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建筑行业就是其中之一。打破建筑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不统一税收制度的模式,是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建筑行业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营改增”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很难获得发票,老合同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和利润分配的问题等等。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建筑行业本身寻求突破,而且也依赖政府相关的政策支持。本文主要探讨“营改增”对建筑业账务处理及税负以及发票管理的的影响以及对策措施。
关键词:
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 ;税收
一、绪论 增值税是首先是法国在 1954 年实行的,因为使重复征税问题中引入传统营业税的做法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世界其他国家也逐渐从这个模式中得到了借鉴。“营改增”是指改革前营业税缴纳增值税。顾名思义,增值税的税收是增值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旨在促进重复征税环节减少税收,从这种意义上说营改增是为了实现公平税负,为了促进行业发展的方向更加协调。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建筑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民经济中,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相关行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比较多,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间部分,业类别多,有总分包管理,施工周期长,以及异地经营等不同特点;营改增在我国改革的实施,极大地影响了建设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情况。研究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合作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营改增”内涵及其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历了几个税收改革,这影响尤其是在 1994 年税收分配的改革之后,建立了并行实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系统(除了包括消费税),而且还建立了一个模式的税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依照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主要是基于商品及服务税的附加值基础,减少输入方式支付,及时转移税随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应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商品或服务所有税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营业税是指在中国境内征收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的营业额。税收对象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包括交通和建设等九个行业。除铁道部、银行总行和国家税务局统一缴纳营业税外,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归地方政府所有。
国内外许多学者讨论了增值税营业税的改革问题。凯和金(1979)认为,既能兼顾效率又兼顾公平的增值税,既能促进过程,又能遏制逃税现象。泰特(1992),,
建议将增值税从生产扩展到零售。Stephen r. lewis(1998)认为增值税可以减少其他不良资产的流动率,特别是在企业积累中可以消除税收成本结构的事故,避免税收总额累计流动税等。国内学者姚云珍(2012)、贺岱(2013)、王杰、饶海琴(2013)等,认为可以消除不公平的税负,促进专业分工,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提高生产效率。上述观点表明,征收营业税不能实现税收减免,使企业承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课税负担。
2012 年初,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地区率先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在 2013 年 8 月 1 日,覆盖全国试行,然后逐渐扩展到生活服务、建筑、房地产、金融业等方面,业务税收制度将走出过去的历史阶段。试点企业普遍反映,在缴纳增值税后,消除了双重征税,促进了社会分工,提高企业的专业水平,提高竞争力,也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试点项目的稳定性为“增值税”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提高了改革的可行性。二是建筑行业增加收入的必要性在建筑行业实施增值税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微观上,2009 年我国消费者增值税的实施,这意味着作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购买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扣除进项税,减少设备上的税收负担。然而,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建筑业,却不能享受投入的税收减免,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建筑业的投资。此外,建筑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如进项税额或扣除额时产生的,但包括在施工成本中,并最终形成营业额支付营业税,双重课税,因为营业额包括未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行业属于社会化生产过程的中间环节,与上下游企业密切相关。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下游企业,由于无法获得可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实施增值税,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断裂。其次,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也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了避税空间。一方面,由于建筑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不强,导致上游企业不开发票、逃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建筑业纳税人可以利用商业发票不匹配,很难验证的漏洞,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帮助下游企业逃税。
宏观上,建筑业的增值税将有助于产业的优化。“营改增”的目的是解决服务和制造业税收制度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增值税抵扣链,取消双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合作,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建筑公司将采用反向传导机制,
如建筑公司可以由原先的设计任务,咨询及其他业务表单设计,进而增加增值税抵扣链,从“大而全”向营业税增值税“精细化”“专业化”发展,使我们的国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设,提高竞争力。此外,建筑企业可以采购机械、设备和先进技术,从劳动密集型到科技技术型发展,有利于企业对大型专业化的内部调整和建筑行业的创新发展进行优化升级。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 行业的影响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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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账务处理的影响 1 、 对建筑企业税收核算的影响 建筑营业税只能在两个会计科目中核算,在会计处理上比较简单。而实施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税收形势和经济产业的不同服务内容,“应交税费以及应交增值税”进一步细化,具体设置各种细节课程,促使会计的建设难度和工作量相对较高。企业为例,当一个建筑已经对计划用于建筑施工的原材料进行购置,并按照相应的规定扣除进项税额,但突然改变原材料的使用计划,需要账务处理部门将其原已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大大增加了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强度和压力。
2 、 对建筑企业经 营性现金流出量的影响 近年来,在国民经济的刺激和供需需求的影响下,建筑业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建筑行业的管理折射出更多的问题。特别是建筑工人与建筑业投资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资金流动是两者矛盾的主要原因。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一原材料价格比较高,所占资金比重在工程项目中较大,但投资者的钱通常是根据施工进度,促进应收账款的比例增加,导致现金流速度很慢,需要建筑方对设备价格,原材料和增值税的费用预付,由于建筑公司经营现金流出增加,可能导致施工企业资本短缺得风险加大。
3 、 项目对建筑企业财务分析的影 响 营改增后,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建设企业的经营成本随着原材料
成本的降低而减少。增值税会计处理与当前营业税的会计方法不相同,在同一情况下营改增后使得建筑业部分资产账面价值如营业税和其他科目产生不同的变化,然后使施工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都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建筑企业财务分析。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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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1. 使建筑业企业避免重复征税 在改革之前,营业税是一个多环节、全额征税,也就是说,每一笔交易都要以其收入为基础来支付更多的营业税。交易的数量与税收负担成正比,这就导致了每个行业的双重课税问题。在征收建筑企业营业税时,改革前的税收政策应将原辅料和建筑的销售税提高一倍,不利于建筑业的税收减免。而实行营改增改革后,增值额成为增值税针对的对象,增值税的建设,可以抵扣建筑业的进项税额,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的建设。如建筑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对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进行购买时,可以根据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对原材料采购费用进行扣除,没有计算在建设成本,建筑的施工顺序的基础上销售时缴纳的销项税额。
2 、 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呈现出增加态势 我国“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各行业税收负担的减少,从而为中国各产业创造一个更好更快的发展环境。虽然营地增加理论的实现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收负担,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施工的特殊性的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显示出增加的倾向。建筑材料在建筑行业中比其他企业都要多,增大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减免难度。而建筑工程承包和承包范围往往不统一,有的施工企业购买所有的工程材料、设备等,在收到进项发票的同时也较多;而其他建筑单位在施工单位的主要材料或散装材料采购、部分辅料或零散的施工企业采购,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要少得多,而且在实际税负上确实太高了。此外,建筑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很多工程项目不仅地处偏僻同时比较分析,各种所需材料的供应往往又散又小又杂,发票或少或者不是增值税发票,只是没法正常抵扣材料进项税额,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税收负担。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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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 发票管理 的影响 1 、开具发票的变化 在现行营业税下,从事应税劳务的建筑企业在收取(结算)工程款项时,开具地税机关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由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对象不得将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接收方区别开来。在缴纳增值税的变更后,从地方到国家税收建设企业在征收应税劳务(结算)款项时,需要出具税务监督和统一设计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特别发票必须经接收方批准。另一方未被认证或批准。原发票无效,取消并重新开业。因此,为了保证发票的有效性,施工企业应向另一方开具发票。另一方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简单征收一般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因不能扣除特殊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需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2 、 收取发票的变化 在现行的经营税收制度下,只要发票是合法的,让相应的生产和运营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发票就是真实有效的,增值税转型后,具有不同税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获得发票的要求不同。增值税是对外税收,实质是征收和支付。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企业与现行营业税税率相同,不抵扣进项税额,按营业税收取发票,保证合法发票真实;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作为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的纳税负担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因此,除了保证法律发票的真实性,为了满足税前抵扣的要求,只有尽可能多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消目前的销项税额,而这正是建筑企业面临的难题。
3 、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 建筑企业项目包括一般纳税人可以获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进项税发票,用于非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设备)的采购材料,接受加工和修理、更换服务和应税服务。抵扣范围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和后期水、电、暖气和通风制冷设备。现行增值税扩围步伐刚刚迈出,为社会工业的建设提供产品和服务还没有完全进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不能保证所有的采购和应税服务都能获得进项
税发票。同时,增值税应税供应商也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不同人群都导致进项税发票获得不容易。
四、 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 一)
建筑企业逐步实施主辅分离 “营改增”是继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后我国流转税改革史上又一次伟大而深刻的变革,它是一个过程,它是一个不断打破原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条平行的循环模式,通过连接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协调发展的过程,建筑业属于传统的第二产业。2014 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新高,超过7%,显示出了它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建设营改后,将通过对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链条抵扣,建设服务,购买商品可以抵扣进项,消除双重征税,加快服务行业的建设。同时,建筑行业应抓住机会,反向传播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非核心业务如仓储、运输、营销、设计、研发等部门独立,一方面扩大增值税抵扣链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逐步摆脱大而全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对项目人力成本的核算也可以由人力资源外包、获取外包服务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抵扣进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 二)政府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由于营改的初期阶段,在没有增加的现象以及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的基础上,增加了试点企业增加税收的力度,意味着建设企业实现营收增长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期间,除需要积极配合建设企业合作外,至少在政府层面上,应采取以下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税收制度设计。总结经验,缴纳营业税的历史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参照规则的行业,企业的试点已成功实现,以确保施工营改增“改变”,政府应该给建设 3 - 5 年,采用“即征即退”的政策,解决不区分新老合同税分别与股票的资产和生产操作困难等问题的所得税扣除,并在没有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建设营改增过程。三是合
理调整中央和地方财税分配比例,积极拓宽地方税收来源。可以预见的是,营业税最终将从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阶段退出,因为建筑业收入的增长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建筑业。然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营业税的缺失无疑会对地方财政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一方面,合理调整增值税的分布比例,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将减少中央收入比例,对于减少变化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营改增的比例增稠效果。另一方面,从最近引进的国家税收改革过程中,需要开发新税,房地产税已经在上海,重庆试点,,这将成为未来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
建立增值税管理模型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成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材料成本的变化。在收购成本中增加的增值税直接由项目成本中扣除,成本不变时,项目成本自然降低。因此,建筑行业应采取相应的政策,降低成本,减轻税负。如何利用“税收改革”来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环境,是当前建筑业的一个深思熟虑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实现最高所得税减免。可从高到低扣除的增值税税率为 17%、11%、6%和 3%。必须建立有效的增值税抵扣模型,以最大限度地扣除所得税,使现金流不会受到影响。
从建筑行业的角度获得 17%的增值税发票,主要来自一般纳税人购买钢材、水泥、周转材料以及从实际的个人财产等周转材料上的一般纳税人。这是最高的免赔额,建筑业应该尽力而为。11%增值税的发票主要是运输公司取得的装船发票。6%主要是购买混凝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在这些税率之间取得平衡,减少其自身的税收损失,用好对外采购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区间。
(四)
统筹考虑专用发票 鉴于不能获得发票或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扣除的各种经济业务,建筑企业需要考虑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从节约成本作为一个整体效果并不能抵消输入税增税的影响,从企业整体的角度出发至少得到最合理的发票,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增值税专
用发票。
( 五) 确保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一致 针对集中采购和甲方材料提供的发票抬头和处理企业名称的问题,可以调整如下:(1)前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的材料,建议统一由集团公司和供应商谈判,组织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分别支付,以便取得的发票抬头与合同主体一致(2)甲供材料的原始目的是节约材料成本,保证材料质量,避免施工企业提价。这部分是要做的材料可以顺利地从施工企业中扣除,并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可以由甲方选择材料供应商和价格,建筑企业付款,发票抬头为企业名称。
五、 结论 通过对建筑业增值税税负的分析,可以发现增值税改革后的理想状态下,税收负担将大大减轻。但在实践中,由于发票管理的当前环境和没有标准的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的过程中建筑材料等等由于产业企业很难获得发票,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等存量资本进项税额不能再进行抵扣、
但其使用寿命长、
短期内不会进行再投资等使抵扣范围缩小, 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抵扣问题的不明确性, 税率大大提高等原因, 建筑业 “ 营改增” 后税负不降反增。增税将影响建筑生产总值和就业。在建筑业,因此,“营改增”的实现,应适度扩大抵扣范围,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增加人工成本扣除,购买固定资产之前,根据剩余价值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扣除范围和建设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税率,计算税收负担,并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税率;细化纳税时间, 合理确定税款的实际纳税时间, 使企业和税收部门在纳税时间上达成一致意见, 从而实现双赢 此外, 还应该根据行业实际特点, 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如财政补贴、 税额抵扣、 加速折旧等, 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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