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药。所退药品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不予退换。当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某些特殊原因确需退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普通用药:所退药品必须经药房药师确认并同时符合以下几点:
a
本院调剂,药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批号、效期必须与本院进货登记相符。
b
药品外观、包装无破损,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拆封、零散药品、中药汤剂一律不作退药处理。
c
患者因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而无法继续用药需要退药的,必须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口服药品做退库处理,不得再行使用。
1.2
麻精药品:
a
一经发给病人概不退药,应无偿收回; b
病区剩余的麻精药品,由药房按规定处理,不需备用的麻精药品,办理退回手续。
2
门诊退药流程:
2.1
药房:
a
药师确认药品为可退药品后,患者凭微机票据、就诊
卡、门诊病历到医师处开具退药处方,药师检查所退药品合格后收回; b
药师在“门诊退药处方”及发票上签名。
c
在电脑中确认所退药品的数量; 2.2
病人:凭“门诊退药处方”和发票退费。
2.3
退药范围外的药品的退回损失由处方医师或科室承担。
3
住院病人退药流程:
3.1
医师开具退药医嘱,护士确认退药医嘱;
3.2
护士将药品送至住院药房; 3.3
药房:
a
药师确认药品属于可退药品,收回药品; b
电脑确认; c
在“收药”、“退药”处签名。
获经批准 院长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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