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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制度-25退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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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制度-25退药管理制度
  1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药。所退药品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不予退换。当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某些特殊原因确需退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普通用药:所退药品必须经药房药师确认并同时符合以下几点:

  a

  本院调剂,药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批号、效期必须与本院进货登记相符。

  b

  药品外观、包装无破损,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拆封、零散药品、中药汤剂一律不作退药处理。

  c

  患者因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而无法继续用药需要退药的,必须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口服药品做退库处理,不得再行使用。

  1.2

  麻精药品:

  a

  一经发给病人概不退药,应无偿收回; b

  病区剩余的麻精药品,由药房按规定处理,不需备用的麻精药品,办理退回手续。

  2

  门诊退药流程:

  2.1

  药房:

  a

  药师确认药品为可退药品后,患者凭微机票据、就诊

  卡、门诊病历到医师处开具退药处方,药师检查所退药品合格后收回; b

  药师在“门诊退药处方”及发票上签名。

  c

  在电脑中确认所退药品的数量; 2.2

  病人:凭“门诊退药处方”和发票退费。

  2.3

  退药范围外的药品的退回损失由处方医师或科室承担。

  3

  住院病人退药流程:

  3.1

  医师开具退药医嘱,护士确认退药医嘱;

  3.2

  护士将药品送至住院药房; 3.3

  药房:

  a

  药师确认药品属于可退药品,收回药品; b

  电脑确认; c

  在“收药”、“退药”处签名。

  获经批准 院长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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