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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制度-25退药管理制度

时间:2025-08-03 09:05: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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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药。所退药品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不予退换。当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某些特殊原因确需退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普通用药:所退药品必须经药房药师确认并同时符合以下几点:

 a

 本院调剂,药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批号、效期必须与本院进货登记相符。

 b

 药品外观、包装无破损,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拆封、零散药品、中药汤剂一律不作退药处理。

 c

 患者因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而无法继续用药需要退药的,必须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口服药品做退库处理,不得再行使用。

 1.2

 麻精药品:

 a

 一经发给病人概不退药,应无偿收回; b

 病区剩余的麻精药品,由药房按规定处理,不需备用的麻精药品,办理退回手续。

 2

 门诊退药流程:

 2.1

 药房:

 a

 药师确认药品为可退药品后,患者凭微机票据、就诊

  卡、门诊病历到医师处开具退药处方,药师检查所退药品合格后收回; b

 药师在“门诊退药处方”及发票上签名。

 c

 在电脑中确认所退药品的数量; 2.2

 病人:凭“门诊退药处方”和发票退费。

 2.3

 退药范围外的药品的退回损失由处方医师或科室承担。

 3

 住院病人退药流程:

 3.1

 医师开具退药医嘱,护士确认退药医嘱;

 3.2

 护士将药品送至住院药房; 3.3

 药房:

 a

 药师确认药品属于可退药品,收回药品; b

 电脑确认; c

 在“收药”、“退药”处签名。

 获经批准 院长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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