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单位进入公司施工安全作业、安全动火措施
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期间,应遵守并执行下列措施:
一、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施工期间,因施工不当而引起一切工伤意外或引起我公司人员及财产意外损失均应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二、动火前应向所在车间、科室呈验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车间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证应挂在动火现场上以备检查,并不得擅自变动动火点,动火时必须有人现场监护检查。
三、动火作业前及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必须检查现场,对动火负全部责任,并应督促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动火安全措施。
四、动火前清理现场一切易燃杂物,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动火完毕后检查现场并确定熄灭一切火种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五、施工人员使用电、风焊操作时,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六、使用气焊应采用乙炔瓶、氧气瓶,动火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相距 6 米,气瓶与动火点相距 10 米以上。
七、动火时需使用临时电源线,应办申报手续,除遵守临时线安装规程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焊机和临时线接装电源点由车间指定专门位置,施工单位安装。
2)焊机一次线长不得超过 3 米。
3)临时线按规范采取悬空架设,沿墙固定外,必须采用橡套电缆,禁止使用花线、单支线沿地拖挂作临时线使用。
4)制板应有总开关、漏电保护开关,分路有熔断器,所有制板不应放置地面上,闸刀开关等不得有外壳爆裂或电源线裸露现象。
5)临时线不得勾挂闸刀开关的刀闸片或保险线上,严禁用铜线代替保险线。
八、施工人员不得在我公司范围内吸烟,违者每人每次罚款 100 元。
九、施工如属高空作业,施工单位应做好高空作业防护措施,并负一切责任。
十、施工单位如有违反动火安全措施,每项罚款 500 元,经指正拒不改正则取消动火资格。
施工单位:
安全作业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注:此件一式二份,一份安全部门存查,一份施工单位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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