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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委托书

2025-09-03人已围观

无效委托书
  商 标 评 审 代 理 委 托 书

  (样式)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委托人是 中国

  国家/地区的公民/法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理对第 类 第 号 商标进行如下“√”评审事宜: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

  受托人代理上述评审事宜的权限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本案有关评审活动。委托人特别声明包括下列第 ① ② ③ 项权限:

  ① 承认对方评审请求 ② 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 ③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委托人签字(盖章) 2017年 8月24日

  注:填写本委托书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说明。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专 利 号 发明创造名称 无效宣告请求人 专 利 权 人 委托人: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被委托人: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代码 代理人 电话 代理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现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在上述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为我方代理人,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其中: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被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在填写本授权委托书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后面的注意事项。

  101003 2010.2

  案件编号

  注意事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指派无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代理。 二、授权委托书必须满足下述条件方有效: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说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代理权限不涉及权利处分的,如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的,代理权限可以填写“一般代理”。

  四、特别代理包括下列4项权限: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五、代理权限涉及权利处分但仅包括附注四所列4项权限中部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包括附注四中没有列出的其他权限,代理权限一栏中应当逐项写明。

  六、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七、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6节关于委托手续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权人未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101003 2010.2

  代理文号:UTL14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春亚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010-85110969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2.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须填写“★”栏目。

  3.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争议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6.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分别列明。

  7.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8.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9.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10.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1.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2.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开户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第……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评审费。(汇款人应与商标评审申请人一致)。

  13.邮寄办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14.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商 标 评 审 代 理 委 托 书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托人: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 联系人:

  李春亚 电话:

  010-85110969 委托人是 中国 国家/地区的公民/法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理对第 类第 号 商标进行如下“√”评审事宜: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

  受托人代理上述评审事宜的权限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本案有关评审活动。委托人特别声明包括下列第 ①②③ 项权限:

  ① 承认对方评审请求 ② 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 ③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委托人签字(盖章) 2014年 月 日

  代理文号:UTL14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

  (首页)

  案件类型: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争议商标:

  注册号:

  类别:

  答辩人名称:

  答辩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区号):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

  邮政编码:

  100004 联系人:

  李春亚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010-85110969 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是

  答辩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商 标 评 审 代 理 委 托 书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托人: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 联系人:

  李春亚 电话:

  010-85110969 委托人是 中国 国家/地区的公民/法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理对第 类第 号 商标进行如下“√”评审事宜: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

  受托人代理上述评审事宜的权限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本案有关评审活动。委托人特别声明包括下列第 ①②③ 项权限:

  ① 承认对方评审请求 ② 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 ③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委托人签字(盖章) 2014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如何起算时效期间?

  在合同之诉中,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即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说明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间内,债务人没有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但是,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其约定也是无效的,包括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根据《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自签订之日便没有法律效力,使得民事关系发生变化,由合同之债转变为侵权之债,显然不再是合同之诉,而是侵权之诉。

  合同无效,形成无效的民事关系,依过错责任原则分清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无效合同纠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则在超过诉讼时效时,请求人便丧失胜诉权。

  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制度的限制,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符。

  《民法通则》建立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权利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了结,既促进民事流转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并未特别规定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而排除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派生的,也有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并承担过错责任,请求返还财产及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权利,当然有诉讼时效,并且无效合同往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根据非法活动不能获得比守法时更多的权利的公平原则,无效合同也不能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制约,否则,便是对非法行为的鼓励和放纵,是不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二款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请求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法律的明确规定表明,无效合同同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当合同在履行过程而没有被认为无效合同,且按照有效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时,一方当事人起诉,并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却在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时获得了比有效合同更长的诉讼时效。如果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据何在?因为有效合同计算诉讼时效,是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计算的,既然合同无效,合同的条款自然归于无效,合同之债转为侵权之债,不再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计算诉讼时效。

  是否可以认为从合同签订之日,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便产生了侵权责任,时效即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但是,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前,就认为在合同签订之日便产生了侵权责任对于无过错方是不公平的。无过错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这样计算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相抵触的。怎样确定无过错方?当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时,应当认定为签订之日即为相应当事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至于其实际是否知道在所不问。若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开始计算;

  而对方当事人则应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

  若当事人没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则应以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当无效合同包含无效的担保合同时的诉讼时效难以确定,关键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难以确定。

  无效合同

  (1)合同自始无效:自订立时起无效,不是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确认之日。

  (2)合同绝对无效:自订立时起无效,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

  (3)合同当然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无效

  (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5)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着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正式的委托书必须手写形式,打印件无效。

  委 托 书

  今有2010级文秘专业张三委托2010级电信专业李四到西北大学职 业技术学院领取张三的毕业证书,出现任何问题均与学院无关。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7月26日,过期 作废。

  特此证明。

  委托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201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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