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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十二篇

时间:2025-08-02 19:29:53 浏览次数:

***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单位的要求,截止 年 月 日整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我所组成了由 担任清产核资审核小组组长, 任清产核资审核小组副组长,由 任项目负责人, 为组员的审计小组,并拟定了以下清产核实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此次清产核资的目的:为***单位**目的的需要,核实现有资产、负债、净资产,为单位提供建账依据,也为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单位资产管理行为提供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资产、负债、净资产。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彻底清查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净资产,为拆分提供基础数据。

(二)对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实、批复后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单位资产账账、账表、账卡、账物、账实是否相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二)资产核实。是指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价值重估结果进行确认,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损溢认定,对清出的问题和估价的结果按规定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以确定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五、清产核资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清产核资的方法。采取单位自查与我所提供相关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贵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由清产核实小组和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清产核资专项清产核资报告。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年 月 日

(三)清产核资步骤

1、由贵委员会下达清产核资的文件

2、由贵委员会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3、由贵委员会开展清产核资动员大会,要求各部门主动、积极的配合、协调清产核资小组和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工作,保障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

4、由清产核资小组和我所清产核工作人员一同贵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专项工程支出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

4、由贵委员会对本次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内部鉴定,由我所出具经济鉴证,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六、清产核资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时间段,从 至 日,我所人员协同贵委员会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对贵委员会的资产、负债进行登记造册,管理管理部门提供资产权证复印件。

第二时间段,从 至 日,我所清产核资审计小组人员与贵委员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对清产核资登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进行盘点核实,并与权证进行核对;
对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对债权债务进行查实、函证,落实债权债务。

第三时间段,从 至 日,由我所清产核资小组人员就本次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第三时间段,从 至 日,对贵委会清产核实查实的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内部鉴定,由我所出具经济鉴证。

第四个时间段,从 至 日,由我所项目负责人草拟清产核实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个时间段,从 至 日,与我所清产核资审计小组负责人与贵委员会对本次草拟的报告进行沟通。

第六个时间段,从 至 日,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201×年度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为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级各部门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规模、结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防止集团整合重组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查核实有关资产的损失情况,促进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下一步的改革发展打好基础。

(三)核实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真实、合理的依据。

(四)通过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规范的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为国资监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管工作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对象及范围对象

×××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单位,包括所有子公司(全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和非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学校)。只要工商执照没注销,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属此次清产核资对象。

范围是上述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

三、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制订、人员组织、工作落实等,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审计机关有关工作,指挥协调整体清产核资工作,对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申报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财务审计处。具体联系人:

集团公司将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实物资产盘点、账务清理等指导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账务清理。以统一的基准日为时点,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绳,对各级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资产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内部单位间做到往来关系清楚、资金资产关系清晰、账账相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部门核对总账、明细账、辅助账一致,把基准日账面数填入《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下称系统)中。(具体填列方法另外讲解)

2、业务部门提供债务单位的应收款明细表。

3、供应部门提供债权单位的应付款明细表和在途物资明细表。

4、仓库按存货品名、规格或类别提供存货明细表和盘点表。

5、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并与使用部门核对一致。如有对外出租的,另外提供资产出租管理台账。

6、工程管理部门按在建项目提供项目批复、设计、授权批准等文件,以及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等资料,编制工程施工台账。待建、缓建、停建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编制待建、缓建、停建工程施工台账。

7、有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等情况的单位,分别由对应的管理部门提供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台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财务的账要与管理部门的台账一致。

2、各单位应对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法规和公司关于资金管理要求,检查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开立后使用频率不高、逾期一年未使用或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户。

3、往来账清理中需要做到:

⑴所有往来账的红字余额均要重作分类(调表不调账);

⑵所有往来账应以具体的债权债务人列示,不得以地区、产品或类别、业务人员个人列示;

⑶采取正确的账龄分析方法;

⑷同名单位往来,若性质相同,且最终金额与对方单位核对无误的,应作为会计技术性差错进行合并、抵消(调2011年明细账不调2010年明细账)。

4、大额的未入账资产应暂估入账,其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应按照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预决算金额转增固定资产并补提折旧,补提2010年度的折旧作为会计差错调整报表,补提2010年以前的折旧作为潜亏损失申报。

5、对外投资首先应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
其次要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法律证照、历年审计报告和审定的会计报告,历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应特别关注以品牌、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账面无价值记录的资产形成的对外投资、长期挂往来的对外投资、高风险项目如证券交易等投资。

6、继续认真清查各项账外收入,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形成的各种收入或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7、各单位必须重视或有负债的清理工作,对各种担保、财产抵押和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或有损失进行评估并取得充分适当的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做出会计计量,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8、各单位对清理出来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调整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清产核资的基准数。

各单位清理出来的会计差错不得自行处理,应上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统一以集团公司合并口径报国资委同意后,再通知各单位调整。

(二)资产清查。主要采用盘点和函证的手段全面核实账内账外相关资产的存在性,检查相关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整,保证账实相符。工作中要做到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资产清查与负债和权益清查相结合。通过盘点,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状况;
通过评估, 确定实物资产的毁损和报废状况。

资产清查工作中,财务部门处于核心地位,负责核对、查实,其具体工作内容见《温州市属国资营运公司清产核资培训手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理资产的真实存在,如有资产损失,负责查明原因。但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应付票据、借款„等等)由上一级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查实。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资产管理员根据账内(账外)资产管理台账编制账内(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资产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账内固定资产盘点表录入系统。

如有盘盈,盘盈资产填在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清查中发现有卡无物的,经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亏申报表”;
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清查中发现有物无卡的,属于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
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属于已成本费用化的、属于租入或借入的(需要追查有关文书)、属于用账外资金购入的,不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但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形成账外资产管理台账和卡 片,如果有关部门核准作为盘盈资产处理的,再从账外资产转入账内管理。

⑷资产管理部门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车辆营运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或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另外专门统计情况上报。

⑸财务部门应清理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⑺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⑻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⑼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⑽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等情况。对清查出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固定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2、在建工程清查。

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⑵财务部门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⑶对于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纳入在建工程核算。

⑷工程物资的损失视同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⑸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在建工程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3、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存货保管员分类别分保管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存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存货放置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存货盘点表录入系统。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 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对需要认定损失的存货,需取得相关证据,填制“存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4、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收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逐笔确认其真实存在性,做出挂账说明,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

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挂账金额归集账龄,分析债权可回收性,对不需要支付的债务做出说明。

⑶通过函证或到户查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⑷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款要立即组织催收。

⑸承包借款和职工个人借款要及时清理并限期收回。

⑹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坏账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5、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清查。

⑴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
编制清查日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差异,需查找原因。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参与现金监盘。

⑵准备银行开户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取得银行存款对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等情况。对清查出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固定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2、在建工程清查。

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⑵财务部门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⑶对于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纳入在建工程核算。

⑷工程物资的损失视同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⑸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在建工程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3、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存货保管员分类别分保管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存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存货放置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存货盘点表录入系统。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 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对需要认定损失的存货,需取得相关证据,填制“存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4、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收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逐笔确认其真实存在性,做出挂账说明,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

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挂账金额归集账龄,分析债权可回收性,对不需要支付的债务做出说明。

⑶通过函证或到户查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⑷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款要立即组织催收。

⑸承包借款和职工个人借款要及时清理并限期收回。

⑹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坏账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5、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清查。

⑴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
编制清查日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差异,需查找原因。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参与现金监盘。

⑵准备银行开户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

⑶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

⑷函证银行存款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账户余额。函证对象特别包括2010年度注销的账户。

⑸对清查出的现金短缺、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货币资金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6、对外投资(包括以各种资产形式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清查。

⑴实地盘点各种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账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查明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
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如有委托专门机构代管的,还应函证保管机构,以证实凭证真实存在。

⑵长期股权投资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⑶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依据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检查对全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⑷对参股企业的投资和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⑸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往来帐未作投资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入账,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

⑹对外投资损失应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对外投资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7、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清查。

⑴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注册登记成本资料等。

⑵应核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应摊未摊费用和应提未提费用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对于已证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或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⑷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相关证据,填报“无形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⑸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8、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清查。

⑴检查相关借款合同和授权批准文件,

⑵将明细账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

⑶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账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⑷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9、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涉讼资产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清查。

⑴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
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确认为损失。

⑵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⑷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三)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各单位应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 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四)整理汇总。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并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此次清产核资基础数据和工作小结,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调整有关账务的必须取得集团公司同意。

(五)完善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管理弱项,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完善作业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定为2010年12月31日。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 拟定实施方案2月28日前

2 召开动员大会、开展业务培训3月 5日前

3账务清理3月 11日前

4 资产清查、损失认定4月 10日前

5 各单位初审上报4月 12日前 6 集团公司检查复核4月 25日前

7 集团公司汇总上报4月 30日前 8整改总结、账务处理 根据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上报工作人员名单和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产核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二)科学组织,密切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目标,把握重点,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是账就清、见物就点,不留死角、不打埋伏,要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完整、可靠。

(三)严格纪律,落实责任。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有关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拒绝相关中介机构核实评估确认,不得干预中介机构正常执业。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将视其情节和影响,追究其纪律责任,如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附件一: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据的相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企业会计准则》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8、《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

附件二: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和认定原则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 必须提供合法证据。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⑴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⑵破产判决书;

⑶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⑴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⑵被吊销注册登记的;

⑶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
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 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 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

8、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⑴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⑵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⑶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⑷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⑸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⑹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

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 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 长期投资损失;

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 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XX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总体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优质、高效和按期完XX公司的资产清查清查工作,协调各工作组成部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特拟订资产清查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

一、本次资产清查的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资产清查目标

1、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以利于全面了解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为本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以及未来本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2、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分清责任,以利于集中解决企业长期遗留的不良资产、潜亏挂帐等问题,使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夯实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本公司今后的效绩评价提供科学有力的保障。

3、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全面加强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建立更加科学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4、通过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产权关系,形成真实完整的公司资产、财务方面的信息资料,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及时、合理的依据。

(二)资产清查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不含境外公司),我们将对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负债状况、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重大缺陷,向集团公司管理层提交管理建议书以及资产清查报告。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账务清理: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资产清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进行清理、法律时效进行确认,对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进行清理,对资产减值、抵押、担保等事项予以核实。

3、债务清理:对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挂账年限、挂账内容。

二、本次资产清查审计的原则

1、关注重点,集中力量的工作原则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应合理分配清查成本,立足重要领域,关注重点问题,及时反馈沟通,集中力量解决,不悬置,不拖延。

2、坚持及时沟通,内外有别的原则

我们理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博正投资管理层为了进一步摸清家底一项专项工作,鉴于2014年11月13日会议精神,我们本次的任务重点是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对重大资产和重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专项清查,我们在进行清查中就有关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保持及时沟通,并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3、注重事实,严格把关

在清查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各责任人应本着对股东、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把关,核实原因,备齐证据,做到不重不漏,真实可靠。

4、统筹安排,密切配合

本次清查工作项目组会面临清查范围广,企业户数多等诸多困难,认清业务实质,牢牢抓住主线,充分调动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的配合积极性,企业的配合是我们本次项目圆满完成的关键。工作中会涉及大量交叉、多次重返现场的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工作路线、步骤做出灵活统筹安排,必须同时兼顾各企业的清查情况。

三、资产清查审计总体策略

(一)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企业情况,确定重点清查范围

2 坚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的原则。通过了解企业情况及其环境、分析性复核、评价内外部审计结果、实地勘察访谈等程序,结合各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特点,确定重点清查企业和重点清查项目,将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集中投入到重点领域。

2、指导、辅助企业自查,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审核

对于本次资产清查审计,我们将采取知道辅助企业自查,在此基础上,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高效,快速的整理出结果。

(二)资产清查的重点工作

债权、债务:

(1)通过实施对账程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单位已破产或消亡未及时核销的债权,费用挂账的债权,与债务人对账不符的债权;

(2)通过对应收款项的账龄统计,检查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3)检查往来款的名称、内容,核查是否存在挂账的费用性质支出;

(4)结合其他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未计负债;

(5)检查内部债权、债务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存货:

(1)对存货实施实地盘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盘盈盘亏、残次冷背的存货,继而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是否充分;

(2)通过对暂估入账、发出计价以及成本差异分配的测试,检查是否存在高留低转。

对外投资:

在关注所有投资的前提下,关注投资效益低下的对外投资,连续三年未分红的长期投资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破产、进入清理整顿、长期停产(停业)、消亡的对外投资,关注前述投资是否充分提取减值准备或核销。

固定资产:

(1)关注房屋,土地价值。

3 (2)通过了解、访谈、实地堪察,检查报废、淘汰固定资产是否及时进行清理,闲置资产是否充分披露;

(3)关注房屋、土地的权属情况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情况。

(4)关注租入、租出资产

在建工程:

对抵押、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核实对外抵押、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存在应确认预计负债的或有事项;
在建工程价值。

(三)经营成果核实的主要工作

由于本次工作重点在于清产核资,因此经营成果不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四、各项目资产清查具体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的内容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
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现金:核对账面余额与实际是否相符。

盘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核对账表,保证账表、账实相符;
如存在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款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让企业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银行存款:

应按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面清理。首先核对银行日记账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
其次核对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取得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相关

4 证据包括:如(1)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
(2)、银行未达账有关原始凭证;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款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其他货币资金:

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核对本科目各明细科目之和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将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与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各账户对账单;

4、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盘点库存现金,并推算至清查基准日;

5、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二)短期投资的清查

清查的内容包括: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等。

1、清查的要求:

(1)核对账表,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检查账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
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3)函证保存在外的有价证券,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5 (4)取得财产清查基准日各项资产的市值,将其与投资成本进行核对,确定是否存在预计损失。

2、应取得的相关证据包括:(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等。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推算至清查基准日;

4、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三)各项应收和预付账款的清查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

1、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的要求:

(1)对账,对账比率不低于70%,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2)将应收和预付款按账龄归集,分析可回收性;
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
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集团内部的应收、应付账款应认真清理核对,取得或编制关联方往来统计表;

(4)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5)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

(6)索取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2、坏账损失的确认

6 应收和预付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取得以下证据:

(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及预付款无法收回的,取得下列证据:

①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③ 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

(3) 逾期不能收回的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逾期3年以上的款项,取得历年与对方核对(函证)记录及业务人员催收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取得该债务人连续三年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分析其可收回性。

(5)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3、对于挂在应收账款项下,实际上款项已收回但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分析挪用款项的可回收性,如已形成坏账,应照前款所述取得相关证据;
如认定为损失的证据不足,应分析其可收回性,计提坏账准备。

4、根据企业坏账政策测试坏账准备。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配合工作人员寄发对账函;

4、最近催收款项的证明。

5、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四)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包括原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燃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

1、核对账目

(1)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2)各库存物资明细账余额与仓库账卡是否一致;

2、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应让企业查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据。

(2)函证异地存货(委托加工材料、异地存放的物资等),将回函结果与账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让企业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出借存货,核对出租出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若存在差异应让企业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3、存货损失

(1)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下列证据:
① 存货盘点表;

②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a、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b、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

8 确定依据);

c、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2)报废、毁损的存货,对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下列证据:

①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 残值情况说明。

(3)被盗的存货,对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以下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应让企业提出专项说明,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推断,认定为损失;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4、对于大类存货,应要求企业进行跌价准备测试,并对其测试结果进行复核。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制订盘点计划,盘点存货,审计人员进行监盘;

4、提供残次冷背存货明细;

5、进行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

(五)委托贷款的清查

委托贷款是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清查中应逐笔查看委托协议,核对贷款期限、金额是否相符。逾期的委贷应查明原因,进行函证。如函证结果与账面金额不符或存在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应比照对外投资要求收集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委托协议;

4、配合工作人员寄发函证。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应摊未摊的费用的摊销。

1、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入账金额,摊销期限,查明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编制差额情况说明。

2、应取得的证据包括:企业的情况说明、费用支出合同、发生原始单据及凭证、摊销原始单据及凭证、相关明细帐等。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七)对外投资的清查

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1、核实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拥有的实际股权,必要时进行投资成本和股权比例的函证;

2、检查投资收益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核实被投资单位历年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真实,是否已按比例正确计算收益;

3、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4、检查是否存在库存债券已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情况并进行说明;

5、检查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摊销转账;

6、检查长期债券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7、在清查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对外投资减值情况,取得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长期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投资损失证明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资股东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9、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八)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内容:

1、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在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制资产盘点表。

2、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核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资料。

3、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损失数额。

4、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如:
(1)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③ 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④ 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2)盘亏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应要求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③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

12 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
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证明;
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⑤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被盗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将上述清查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填报“固定资产基础表”。

5、固定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对于房屋建筑物及车辆等有权属证明的固定资产,提供权属证明及投入运营批复;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账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提供闲置固定资产明细、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明细;

6、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人员进行监盘;

7、资产估价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8、资产保险资料;

9、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九)在建工程的清查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量,但未移交使用的工程,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13

1、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

2、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工程;

3、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4、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入固定资产账的工程;

5、报废工程等。

属于

2、3项的要计提减值准备;
属于4项的应及时转账;
属于5项的应确认为损失。

具体清查内容: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总账,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账目;

5、对挂往来账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
按照会计差错更正方法调整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6、在建工程在取得以下证据后确认资产损失:

(1)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 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③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 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14 (2)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①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 由于在建工程项目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相应的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收集证据。

7、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资金规模等,分析停工原因,判断工程性质、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4、提供停建在建工程明细、待报废在建工程明细、已完工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明细;

5、价值鉴定报告、技术报告等;

6、对在建工程已经形成的部分实物资产和以货币等形态存在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以确定工程实际成本和实际投资,真实反映在建工程全貌。工作人员进行监盘;

7、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十)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账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金额。

15 (2)应核实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

2、无形资产如存在以下现象,应要求企业进行减值测试:

a、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c、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各项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入账价值证明(合同、协议等);

4、无形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进行减值测试。

5、购买合同、发票;

6、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十一)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

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长期资产等。

1、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比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外投资进行。

3、其他长期资产比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

(十二)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提供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2、提供借款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

3、配合工作人员打印贷款卡信息及向银行与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账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5、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借款基础表”、“短期借款基础表”;

6、若存在潜盈的,填制潜盈明细表。

(十三)应付预收款的清查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编制清产基础表;

2、存在潜盈的,填制潜盈明细表,并提供相关证据;

3、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对账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账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按“负债潜盈”进行处理;

5、提供最近的催收证明。

6、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十四)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其他负债项目,如应付股利、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应比照应付预收款项的清查进行。若存在长期未支付的税款,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对有充分证据表明不需要支付的税款,应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负债潜盈”项目。对于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取得计提依据、核对计提金额,若存在长期未转销的预计负债,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对有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款项,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 “负债潜盈”项目

(十五)预提费用的清查 清查中需要注意两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挂帐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

(十六)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无历史成本依据的,价值小的企业可以内部鉴定,大宗的、高价值的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十七)企业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1、清查方法

(1)对于企业存在的抵押、担保、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应取得相关合同、协议、法律诉讼文书等相关资料,将其归入所在资产科目进行登记、清查;

(2)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3)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
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5)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2、注意事项

18 企业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如担保金额100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此总体方案是在现时情况下制定完成的,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某些情况的变化,本方应与委托单位共同商议修改相关内容。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存量,进一步提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强化集体资产的监管能力,保障广大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以健全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文明富裕、安定和谐的新东港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面清查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核实村级集体资产负债情况,界定资产权属,防止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摸清存量。全面清查、核实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摸清村级集体资产现状。

(二)明晰结构。集体资产可分为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三大类。其中,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应收款、商铺、厂房、机械设备等属经营性资产;
土地、山林、“四荒”等属资源性资产;

1 公楼、学校、农村合作医疗、敬老院、硬化村道、硬化排水渠等属非经营性资产。

(三)核实产权。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对集体现有账内资产、账外资产以及土地的权属进行核实、登记,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四)理顺关系。对村(居)集体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理顺各类承包合同。

三、工作措施和时间要求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2008年2月1日至3月15日)

(一)成立机构。各镇、街道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公场所,配备足够人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使镇(街道)、村干部明确集体资产清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的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三)培训人员。在资产清查前,区和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清产核资业务培训,明确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统一工作方法,掌握有关的政策界限。

(四)调查摸底。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理清账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初估账外其他资产(如硬化村道、在建工程等),全面掌握集体资产实际情况,并填好有关表格,如实上报。

(五)搞好试点。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里将选取有代表性的村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剖析问题,总结经验,为在全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3月16日至7月30日)

(一)统计调查 1.统计调查内容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和农村的宅基地等资源性资产;

(2)集体所有的厂房、商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资产;

(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办公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

(4)国家、社会及个人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和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5)现金、银行(信用社)存款和有价证券;

(6)应收、应付款;

(7)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2.工作的方法

3 (1)清查登记。由农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对没有纳入会计核算资料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的自清自查,并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表”。

(2)现金以实地盘点为基数,核准基准日(全区统一清查基准日为2008年3月1日)的账面数。

(3)银行存款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定期存单为准,若存在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4)应收款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基准日应收未收为准,依据合同、协议计算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符合坏账条件的债权依法予以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必须在清查表备注中单独说明情况。

(5)应付款主要包括投标或经营押金、应付工程款、应付土地转让款、应付青苗款和其它应付款项。大额应付款必须发出询证函取得债权人的确认。应付给村民小组或村民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安置补助款,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逐笔清查并与对方核对,基准日前未登记入账的,要补充登记入账。

(6)借款包括银行和信用社借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所有借款必须取得合同或债权人的确认。

(7)集中清理农村经济合同文本。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进行全面地清理登记,彻底清理清查历史遗留的未兑付或未兑现的合同,依法调整不规范合同;
对村级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镇、街道合同管理站必须进行鉴证和备案;
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 4 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台帐,有条件的要录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8)在建工程以已支付的工程款为准,但经核实已完工工程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要挂账,同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价值;
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要分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以基准日为准,已完工并已结算但未结转的在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应先转作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

(9)固定资产分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两大类。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商铺、机械设备和其它经营用固定资产;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楼、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硬化道路、桥梁、硬化排水沟渠、泵站、办公设备等。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账上原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中有生产经营性质的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所有账上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价值重估的除外),经营性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要补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

(10)产权登记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经营性资产应分为商铺、厂房等类别进行登记;
非经营性资产按清查表的分类进行登记;
资源性资产要按照土地(耕地、荒地、山地)、鱼塘、经济林、非经济林等资源的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由各镇、街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11)组织核对复查,核定资产存量。在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力

5 量,逐个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核对和复查,进一步核定资产存量。

(12)填报资产清查表。通过自查、复查,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证明材料之后,根据复查确定的数据,各镇、街道按清查单位编制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镇街道、被清查单位各执一份存档,上墙公布一份。

(二)核实产权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村干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的土地、山地、鱼塘、“四荒”等账外固定资产等进行核实,依据有关规定,分清山界、地界,核实资产所有权属。在核实权属工作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原则;
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事实、平等协商、依法界定的原则;
坚持力求准确、合理,依据充分的原则。对个别性质交叉、构成复杂的资产,如耕地、“四荒”等,本着严格法律政策界限,尊重历史事实,有利于管理发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

(三)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各镇、街道对已核实确认的土地、“四荒”等逐一登记,建立台账;
对账外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账;
对各种承包合同分类登记,建立承包合同登记簿,做好档案管理,按村居分类归档;
对资源性的资产、村道、宅基地等由有关业务部门制图存档;
在资产登记中,核实资产总量和核实产权后,由镇、街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

6 各镇、街道对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好有关文件、表格和数据,立卷归档,接受区清查领导小组的验收。

第四阶段:统计汇总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小组对各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体现。区和各镇、街道应把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镇、街道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到点到位具体落实,确保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区里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区纪委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政府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审计局、国土分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民政局、畜牧局等部门及镇、街道负责人组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各村(居)要成立工作小组。同时,区里成立督导组,派驻各镇街道协助搞好清查核资工作。

(三)严格程序,稳妥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是规范资产管理的有效机制,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个统一”(表格统

一、时间统

一、制度统

一、方法统一),严格按方案要求和程序有序进行。同时,加强经 7 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稳妥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四)张榜公布,加强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要及时进行张榜公布,以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集体资产清查的积极性,增强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应重点公布调查摸底情况、资产清理情况以及产权的核实情况等。

(五)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过程中虚报、瞒报、隐匿、转移集体资产和借清产之机,把集体资产据为己有或改变集体资产性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性质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针对农村集体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做到依章、依规、依法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八年一月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学院实物资产清查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二)摸清学院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清理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家底清楚、物尽其用,保管责任明确到位,优化资产配置。

(三)对学院各单位实物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物资产的清查政策,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发现并堵塞管理漏洞,杜绝资产浪费、流失、随意损坏现象,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五)通过清查收集资产信息,优化资产配置,做好资产的合理调配和相关资产的共享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及内容

(一)学院各单位对从成立以来截止到2010年3月前全部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支出结构和使用状况。

(二)对固定资产挂账、盘盈、盘亏等问题,按国家规定和政策进行账务处理。

(三)建立武汉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清产核资的要求

(一)学院各单位要加强对实物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到人,认真落实。

(二)清查工作要逐房间、逐台件进行,做到“以账查物,以物对账,见物就点”,不重不漏、不留死角,“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暴露问题,不得虚报、隐瞒。

(四)在自查阶段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要与各单位紧密配合,做好各类资产基本信息、以及不同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的账务调整工作。

(五)对工作中出现以下现象,将纳入年度考核扣分,并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1.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

2.资产清查报告及清查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

3.私自变卖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4.资产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5.未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6.资产管理无负责人;

7.瞒报、漏报固定资产实物;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确保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了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小组。

(一)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重要决策,负责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确定,清产核资过程的监督检查,清产核资结果的评估和考核。成员如下:

组 长: 张箭

副组长:桂以萍 刘克俭 杨玉菲 林健

成 员:
蔡美艳 聂贤嵩 王志清 姜东耀

(二)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如下:张莹 翁胜兰 金晶 谢义军 吴凤丽 周桂霞 蔡义明

刘佳 蔡正华 王志清 沈会颖 张炳生 刘权 范宇鲲

蔡峻菁 吴暇 曹辉 王桂红 袁媛 程燕 伊玲俐

许靖 王晟 喻炼红

五、清产核资的工作分工

(一)各单位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查实,按规定粘贴条码,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支出结构和使用状况。

(二)人事处:

提供各单位职工数量、人员名单。

(三)财务处:

1.对学院账务上的各类资产进行逐笔清查登记。

2.与资产处进行账实核对。

3.对清查后盘盈、盘亏核批后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处:

1.对各单位资产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2.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使用状况、尚可使用年限等,对价值不明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将与各单位确认后的数据进行汇总。

3.与财务处进行账实核对。

4.对清查中盘盈、盘亏等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申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核批。

5.对学院资产数量、品种、规格、结构、原值、照片、地点按要求录入管理软件,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六、清产核资的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1、召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确定资产清查基准日,动员部署清查工作。

2、明确各单位资产清查领导负责人,指定清查人员(资产管理员)。按规定时间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资产处。

3、冻结各部门资产。在清查期间,停办设备的报废处置等工作;
严禁资产的借入与借出,对已借出不能及时索回的要形成书面说明材料。

4、拷贝并打印本部门各类资产清查表。

(二)部门自查

各部门要组织进行自查工作,清查盘点并登记。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自查登记工作,将实物资产清查报告(统计说明资产使用状况并对闲置、未使用、不需用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资产清查表报送资产处。

1、对账实相符的要做好明确的登记和标记,了解设备摆放位置,确定资产的使用人、责任人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2、对有账无物的,除做好登记外,要追寻实物去向,并做详细的说明和记录。如有过失责任,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人。

3、对有物无账的,除在实物上做好标记外,要查明其来源,同时做好详细登记,填列相应表格。

(三)资产处核查

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资产处资产核查人员到各部门现场核查。

1、对账实相符的资产,进一步完善基本登记信息,明确使用人或责任人;
现场进行设备图像采集;
由资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条形码,指导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将条形码粘贴到实物上。

2、核查工作人员对账、物不符部分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对,按要求登记、调整后重复上一个环节的工作。

(四)差异处理

对账、物不符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并按清查领导小组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五)建立资产二级管理系统

1、建立各单位资产明细账和学院资产总账。

2、经资产处与财务处调整后的资产数据,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批复,由资产处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3、利用学院的网络平台,优化现有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二级单位资产管理系统。

(六)资产管理系统培训工作

1、对各单位负责人进行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培训,使其了解资产购置、报废的审批、查询流程。

2、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购置申报、验收入库、报废及出租,资产信息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培训。

七、总结和表彰

通过各单位自查及学院组织的检查验收,核实实物资产数量、分布状态;确定实物资产的保管、维护状况;
杜绝实物资产的闲置、浪费现象;
找出提高资产利用率,发挥资产更大效益的管理思路。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自查和检查验收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2010年3月5日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条 清产核资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XX单位“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XX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二)全面清查核实XX单位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为下一步资产处置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二条 清产核资范围

根据界首市卫生部门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XX单位为界首中XX单位。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5年11月21日。

第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清产核资工作中XX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2、《XX单位会计制度》;

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XX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5、《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6、《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XX单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提供清产核资所需的各种明细表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XX单位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3、参与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助XX单位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XX单位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XX单位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盘点清查表及损失明细表;

4、核对、询证、查实XX单位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XX单位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会计师事务所在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应根据《国有XX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

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XX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6、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XX单位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取得XX单位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XX单位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指导和协调XX单位填写各种清产核资报表;

9、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XX单位和卫生局充分交换意见;

10、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六条 项目的时间安排

一、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15年11月15日前提供2015年1-9月份会计资料、2012年-2014年往来明细账、XX单位自行盘点的固定资产清单以及所有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2、2015年11月20日前提供和15年10月份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3、2015年11月25日前提供XX单位在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存货盘点清单;

4、2015年12月1日前提供XX单位2015年11月份基准日之前所有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25日完成对XX单位固定资产的现场抽盘;

2、2015年11月22日完成对XX单位停止营业后货币资金和存货的监盘。

3、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XX单位2015年11月份之前所有账务的核实;

4、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XX单位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往来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核实;

5、2015年12月15日前草拟审计报告并与委托方进项沟通、协调;

6、2015年12月20日前出具正式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时间安排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大概时间表,清查的XX单位若不能按时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也须顺延。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全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要求

1.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管理、经营和监督情况,明晰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确保其安全完整、合理利用和稳定增值。建立镇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工作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本着“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展开。严格按照省、

市、县统一工作时间要求,统一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统一清产核资管理软件。自2012年3月开始,确保2012年8月20日前完成。

二、工作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全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清查核实“三资”。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并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清查核实资产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

(二)明晰产权归属,建立台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产权归属关系,对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将集体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

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规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工作步骤

清产核资工作自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8月20日前结束,清产核资的数据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

1.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镇成立由镇纪委、镇经管站、镇财政所、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各村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各村成立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级监督成员、村会计、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度工作方案。各村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舆论宣传。镇相关部门和各村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利用明白纸、村广播、宣传车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4.组织培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培训镇、村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

(二)清查核实阶段。2012年7月20日前完成。

各村在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对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组织清查。清查“三资”账目,摸清债权债务,对相关经济协议与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对账外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补充登记,认真填写清产情况登记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2.初次公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和报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

3.重点核查。对初次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核查,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登记表。对清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

4.二次公示。将初次公示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等再次公示,征求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意见。

5.确认结果。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及清查核实结果,经两次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清查核实结果,形成清产核资工作决议,报镇工作领导小组。

(三)资产资源登记阶段。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

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对核实的资产资源进行登记造册,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

减变动情况。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依据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建立各村“三资”管理台账,并交由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保存一套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四)完善制度阶段。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定期清查制度、资产资源评估制度、资产资源经营制度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以规范管理,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20日前完成。

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要做好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8月10日前报镇经管站代管。镇将对各村组织检查和验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犯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在完成清产核资、完善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的基础上,镇将“三资”管理信息统一纳入微机管理,实现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的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既要把握时间进度,更要确保工作质量,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二)落实工作责任。镇纪委、经管站、财政所、国土资源所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各村“三资”清查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把握政策要求。清产核资遇到的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来访,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四)强化监督。监督检查工作要贯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全过程,及时掌握、分析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严格审核清查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严肃处理。坚持纠、建并举,把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统一,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

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2012年3月20日

镇党委发„2011‟86号

中共六坝镇委员会 六坝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坝镇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属机关单位:

根据中纪委党风建设工作会议和《2011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按照县纪委《关于开展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制定了《六坝镇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六坝镇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2、六坝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工作 清产核资 实施意见 通知

六坝镇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对全镇16个行政村进行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三资”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和管理使用状况,达到账款、账务、账账相符。

2、通过界定所有权,把应归集体所有的“三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

3、通过建立台账,及时反映“三资”开发利用和处置状况,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动态化管理。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对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业、单位。

(二)范围。截至2011年6月30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如下:

1、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拨款、捐赠、资助、补贴等形式的资产;
拥有的库存物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三)内容

1、存量清查。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查,查明实际存量和状况。

2、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帐内核算或无法取得构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3、产权界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权属关系。

4、建立台账。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建立健全“三资”登记薄,对“三资”所有权归属、资产价值、经营管理等变动状

况进行即时逐笔登记,实施“三资”动态化管理。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自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5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10日—11月30日)

1、成立组织机构。镇上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税、经管、民政、土地、林业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开展全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经管站,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各村要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联合社社长、村文书和村务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工作小组,配合镇工作组做好本村的清产核资工作。

2、做好宣传发动。各村要利用会议、宣传专栏、标语、村务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政策,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3、开展业务培训。镇上通过“以会代训”方式,对各村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层层组织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掌握政策,明确方法,熟悉程序,把握重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4月30日)

1、清理核实。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由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实施,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配合开展。对“三资”管理混

乱、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参与帮助开展工作。资金、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帐内与帐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使用情况;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发放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已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并与各村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

2、全面登记。清理核实后,要以村为单位,按照统一制定的《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逐表逐项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价值评估。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清查出的没有纳入帐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
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资源进行价值重估。价值重估或评估工作结束后,重估或评估机构应当出具重估或评估报告,明确重估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

资源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4、产权界定。对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资源,由镇清产核资工作组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有利于资产管护、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的原则进行界定;
对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组的界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县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
对产权争议较大,镇清产核资工作组难以界定的,应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产权界定申报表》,逐级上报县以上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或裁定。

5、公示确认。对清理核实结果,由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农民群众的质询和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有异议的事项,要认真进行核查,及时给予答复。公示期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6、审核备案。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村集体留存,一份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由镇政府备案。

7、建立台账。依据确认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资金管理台账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资产管理台账使用《固定资产登记薄》、《农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明细账》等;
资源性资产管理台账使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薄》,具体版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8、汇总上报。由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5月)

1、检查验收。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将对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验收,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内容、程序开展工作,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工作目标是否实现。对于验收抽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三资”底数不清、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2、工作总结。各村要对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在2012年5月15日前,将本村总结报告及《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报镇党委和镇经管站审核后,上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和农村经营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事关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按照镇党委和镇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政策,统一思想,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对“三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的培训,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按照各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六坝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韩仁善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肖玺年 镇政府镇长

刘得林 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邹兴俊 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张尔成 镇财税所副所长

刘作让 镇经管员

雷发彪 镇民政助理员

邓文海 镇林业干事

韩学才 镇土地干事

何光俊 镇财税干事 朱鹏国 镇财税干事 雷 志 镇政府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经管站,刘作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公司

清产核资报告

总公司:

我公司年月初对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清查,清查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为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二、清产核资结果

(一)至**月**日止,我公司账面上的货币资金为元。其中现金余额元,银行存款余额元,货币资金总额共计元。账实相符,未发生短款,盘点的数字真实可靠。

(二)存货账面数元。全部属于低值易耗品,无库存血浆及耗材。通过实地盘点,其中已调出的待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元,全部调往广西贺州,无法使用的待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元,在用的待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元,共计元。

(三)债权

1、至月日止,我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元。其中总公司应付我公司的血浆款元,**公司应付我公司的**款。

2、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元,好花红乡卫生院欠款*元;
以上两项债权均已超过*年。至*月*日止,其他应收款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元,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

3、预付账款账面贷方余额*元,属于前欠惠水吴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包的采浆业务用房扩建工程的尾欠款

(四)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元。年初固定资产原值*元,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元,处置越野车一辆,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元,故至*月*日止,固定资产原值*元。其中现有固定资产原值*元,已调出固定资产原值*元,分别调往广西贺州和陆川以及重庆。至*月*日止,我公司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元。

(五)土地使用权完整真实,我公司占地面积*平方米,尚可使用的年限为*年(*个月)。至*月*日止,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元,许可证*元,摊销期限*年(*个月)。土地使用权已摊销*个月,已摊销金额*元;
特许权费用已摊销*个月,摊销金额*元;
土地使用权和许可证费用已摊销金额共计*元,故无形资产净值*元。

(六)至*年*月*日止,我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元。

(七)负债

1、应付职工薪酬*元。其中应付*月份员工工资*元,应付工会经费*元。

2、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元。其中预缴税务机关的所得税发生的借方余额*元,本期计提所得税费用贷方发生额*元。故至*月*日止应交税费为借方余额*元。

3、其他应付款*元。其中应付惠水县人民政府疫苗*元,献浆员就餐费超支出现借方余额*元。

(八)公司实收资本账面余额*元。

(九)至10月31日止,我公司账面累计亏损(利润)数*元。其中本年亏损(盈利)*元,以前年度累计亏损数(盈利)*元

(十)其他

***********公司

**年*月*日

清产核资讲稿

清产核资,简单的说就是清查资产、核实资本。从定义上看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根据省政府19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改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
按照国资评价45号文件精神,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须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因此,清产核资目前正成为各企业(各部门、各集团)面临的一项非常紧迫的工作。

目前,许多企业对清产核资这项工作还不太了解,特别是一些改制企业在改制时以资产评估取代了清产核资这项工作,认为既然做了资产评估,就不必要再做清产核资。要强调的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都是改制的必经程序,不能忽略或替代。资产评估是指在资产进行交易、转移或变更经营者之前,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遵循真实、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定的资产进行评定估价。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满足产权变动的需要,它是把企业的资产或企业整体作为商品,在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来确定其交换价值(资产交易底价),它考虑的不仅仅是资产自身价值,而且更大程度上还要考虑资产使用的收益及其货币的时间价值。而清产核资主要是通过账物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后来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清查核资结果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调整账务;

资产评估结果则只能作为确认交易价格的依据,不能入账。

通过清产核资,可以摸清家底,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

1 业基础管理,并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一、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这五大方面的内容。

(一)、账务清理

为保证账账、账证相符,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先进行账务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各种银行账户、各类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在基准日采取倒轧账的方式进行。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集团本部、集团与所属企业之间,所属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企业在账务清理过程中应重点清理:

1、清理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2、应当认真清查各项账外现金,对违规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要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3、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2 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二)、资产清查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以保证账实相符。要把清理资产和核实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最后,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相关证据,填报各类清产核资报表、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资产清查按会计科目分别进行,下面我按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排列顺序逐项讲解一下每个会计科目应清查的具体内容:

1、库存现金的清查

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
清查完后要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2、银行存款的清查

主要清查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在银行中该企业的存款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按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重点应逐项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3、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

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

3 对应收款项进行清查时要通过函证或(对金额较大的款项)到对方单位取证的方式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帐。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对于长期拖欠的款项,要查明原因,积极组织催收;
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对企业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

4、短期投资的清查

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先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企业明细账余额核对,检查账证是否相符,再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进行账实核对。

5、存货清查

对存货清查,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6、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

对固定资产的清查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
要查清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

4 不需用固定资产,应当查明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对土地的清查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7、长期投资的清查

主要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各种形式投资。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
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如果企业以前因历史原因对长期投资核算不清楚(有些挂在往来款里),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要认真清理,符合投资性质能够取得有效证明的,应对账务进行调整。

8、在建工程清查

在建工程清查范围主要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停工报废的项目。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对在建工程的毁损待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的证明材料。

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账。

9、无形资产清查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要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10、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

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的资产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或有争议的,清查时先以账面记录为依据先进行清查,等清查核资结束后再进行界定。

(三)、价值重估是指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存货)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价值重估不是资产评估,因此不能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估价,只能对主要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进行估价。

凡在以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已进行过资产价值重估的企业,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集团(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准同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物价指数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

(四)、损溢认定

损溢认定是指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集团(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

6 盈、损失和资金挂账有关证明的取证与证据甄别。对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对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可以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向省国资办申报认定和核销。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严格区分开内部往来、内部关联交易的损失情况。

在上报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时,作为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不重复确认为损失。

(五)、资金核实是指省国资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二、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要经过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这些阶段。下面我来具体介绍一下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精神,开展清产核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国资办的要求企业必须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只需依据省国资办的下发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不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
另一种则是企业按照特定经济行为需要自行开展的,这种情形下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我们这里讲的是企业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程序。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集团(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办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并附报能够

7 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简介。

2、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3、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这个基准日的涵义在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所有内容步骤都围绕这个时间点来进行。比如说,企业在这个时间点上,从法律意义上看有多少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那么清产核资的户数就是这个数字,如果在基准日后至开展清产核资这段时间又有新成立的公司,或者有些公司合并了,都不能调整清产核资的户数。从资产状况来看也是这样,基准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根据以后发生的情况去调整它。

3、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应当包括:集团总部(企业)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等)。

但是所属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1)、子公司新成立不到1年的;
(2)、子公司因为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3)、子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的。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所属企业,集团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要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5、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6、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企业需进行价值重估的,就必须在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就有关情况及原因进行专项说明。

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申请报告后附报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8 (二)、省国资办审核后批复立项;

对于符合开展工作条件的,省国资办将出具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对于不符合开展条件的,省国资办将及时通知企业并告之原因。

(三)、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填列各种清查核资报表(包括基础表及资金核实表),并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等损失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四)、集团(企业主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须对有关资产清查过程清出的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实际上在工作中,在国资办批复立项后集团就要委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参与,要配合企业收集有关证据。比如对应收款的清查,中介机构对实物资产的盘点必须进行监盘。企业清查出资产盘盈、盘亏及报废等损失,在企业拿出意见后,由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五)、各企业将盖章确认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上报集团(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起草一份集团总的清产核资报告,盖章后与主审中介机构汇总形成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上报省国资办;
(在这一步骤里,必须将集团所有二级单位的工作结果报告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附件上交我办,并将集团予以申报的所有损溢的鉴证材料报送我办,包括至三级单位及以下)。

(六)、省国资办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批复调账。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结果批复之后60日内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三、关于中介机构

(一)、关于中介机构的委托

按照1号令的精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

承办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并将委托结果报国资办备案。

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但若开展清产核资的集团(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分布地域较广,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量较大时,可以由多家中介机构(一般不超过五家)同时承办同集团(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但是必须由承担集团本部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担任主审,负责总审计工作。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流程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担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中介机构的审计流程如下:

1、制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拟定审计工作基础表和审计工作底稿格式,并对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2、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3、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监盘工作;

4、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

5、根据企业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对企业损失及挂账进行审核,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及挂账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说企业的专项说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6、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7、在国资办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后,承办该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及时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调账。

(三)、中介机构需进行经济鉴证的损失及挂账

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所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还需协助企业进行财产清查,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出具鉴证意见书。企业清查出的下列情况的损失及挂账,应当经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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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形式

××对于单独承办同一企业全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出具该集团(主管部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还要对该集团(主管部门)内有较大损失的子公司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对于同时承办同一集团(主管部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多家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对其审计的集团所属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报送主审中介机构及集团,主审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出具集团总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为:

1、封面:标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项目工作日期等;

2、目录:应对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全文编注页码,并以此列出报告正文及附表或者附件的目录;

3、正文: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结果(以报表形式)、清产核资处理意见、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及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

4、相关工作附表及附件:

①损失分项明细表

②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③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

④主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⑤其他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所审计企业对下一层汇总的过

渡表。如九江市,则需汇总九江市下面所有的县及其所属单位,集团则需汇总下属各地区与其他二级单位。

四、企业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向省国资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基准日企业基本情况表、各类资产损失 明细情况表、资金核实申报表等;
中介机构编制所审计企业下属所有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表与损失明细表过渡表。

(三)、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

(五)、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当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于工作备查;

(六)、其他材料。

企业应报送备案的材料(备案材料均应抄报监事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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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工作组织方式、工作内 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聘请中介机构的名称及资质情况;

3、企业清产核资批复后的账务处理结果。

五、关于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的认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可以予以账务核销。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应当值得重视的是:

1、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2、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14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机构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政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等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企业清查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分类分项进行。审核认定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

(一)、货币资金损失

1、现金短缺:应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据,依照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贪污等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2、银行存款损失:不能收回的款项,按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二)、坏账损失的认定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企业的坏账损失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

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如在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损失认定需要提供下列证据: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C、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需提供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这种情形下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

4、逾期3年以上的的应收款项。如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如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需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

17 认定为损失。

值得强调的是,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如能提供以下证据的,其折扣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提供的证据有: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如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
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已收回资金的证明。

(三)、存货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是指存货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1、盘盈存货和盘亏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存货盘点表;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盈及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后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被盗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公安机关立案、

18 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和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4、对已削价、折价处理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5、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四)、待摊费用挂账损失的认定

企业清查出的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企业作出相关事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难以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应提未提费用和汇率调整引起的汇兑损失挂账,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五)、投资损失的认定

投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照下列证明,认定为损失: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C、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如在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

19 失。

(六)、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盘盈固定资产,依照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材料;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等);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盘亏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
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
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被盗固定资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情况

20 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七)、在建工程损失的认定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3、企业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单项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为损失:(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八)、无形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依据(1)、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2)、或者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在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可以向省国资办申报批准: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经省国资办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较大、企业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省国资办审核批准后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顺序为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

21 实收资本。

损溢处理是以法人单位的损溢消化能力为限,而不能以集团(或部门)合并后权益为依据来报批。企业有关损失和资金挂账申报处理时应保证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已清查出但不能处理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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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村级“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村级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现就开展我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资金、资产、资源和村级经济合同清理,逐步建立起村级经济合同和我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原则、范围、方法、内容和时间

1、清产核资工作原则:坚持村组“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实行民主理财。

2、清产核资的范围: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3、清产核资的方法:采取以会计账目为主要依据,先账内,后账外的办法逐项进行核实登记。

4、清查内容: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他人签订的的各类合同(包括口头协议)。具体包括:尚未履行完结的资产、资源、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等专业(不含分户承包经营)合同和认为应当清理的其他合同。

5、清产核资的时间:从3月中旬起,利用3个月时间完成。

三、清产核资的步骤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村成立“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XXX同志担任,成员由理财小组人员组成,负责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计,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和债权债务清。对原账目中有记载的,重新核实、估价;
对事实存在而没有记载的,按现价记账;
对已报废的,由清查小组逐项登记造册,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核销处理。清理登记情况经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确认后,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根据群众反映,查漏补缺,确保所有登记资金、资产、资源的数据、情况真实无误。

2、组织实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1)清查小组对资金的清查工作。报账员要配合镇代理中心将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及租赁收入、土地补偿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资金、经营收入、投资利润、变卖资产及其他收入,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核实。

(2)清查小组对资产的清查工作。包括村集体房产、交通工具及农田水利设施、办公设施、乡村道路、村集体兴办或兼并的企业资产、上级或个人捐赠资助奖励形成的资产、林木、果树、温室大棚及其它集体资产。对村集体的房屋、机井、农机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价值不清的重新进行估价。

(3)清查小组对资源的清查工作。对村集体包括供种植用地面积、非农用地、沙荒地、坑塘、沟渠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清查,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果园、沙坑等自然资源进行丈量核实。对部分已经出租的土地要报明地块、位置、亩数、及相关协议材料等。

四、建好村集体“三资”资料保管工作。

清查完毕后,按照调查登记的结果,分别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台账实行专人、专柜、集中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五、本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应得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条 清产核资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医院“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医院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条 清产核资范围

根据十堰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铁路医院、市西苑医院。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方法

由于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因此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首先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全面清查单位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挂帐等,应当经批准后,按原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条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清产核资工作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2、《医院会计制度》;

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5、《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1]5号);

6、《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7、《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条 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被清查单位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

2、清产核资前按“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1

3、单位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确认无法收回的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医疗款的相关证据;

5、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清单;

6、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清单;

7、应确认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依据;

8、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9、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单位清产核资表;

11、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2、单位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3、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13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单位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一、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二、法律效力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四、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本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2 (五)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单位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单位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单位大小的划分会不同。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五、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单位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
承担单位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六、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单位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工商税务的证据:

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
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单位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10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单位内部证据。

七、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单位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

(三)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报废、毁损;
(四)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单位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单位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

3 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2、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单位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单位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九条 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单位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条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如下工作程序:

(1)核实帐务。单位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对总帐、明细帐等所有帐务进行核对,与银行未达帐项进行核实,对应收款项与帐务方函询、查证,认真查实债权债务情况,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清查单位各项潜亏和资金挂帐。

(2)资产清查。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实际价值。

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排队。

(3)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资产损失认定办法》,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4)整理汇总。按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有清查基础表以及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对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对各类资产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核,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应的清产核资报表;

单位在实施上述清查程序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单位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财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帐项的函证、各项费用摊销的核实等程

4 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单位内部收集损失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证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单位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各项损失证据单位要分类装订成册,留底备查,并经得起各有关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单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单位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3、参与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助单位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单位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单位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4、核对、询证、查实单位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单位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中介机构在单位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6、严格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中介机构必须在取得单位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单位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指导和协调单位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9、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单位书面意见;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11、在有关机构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协助单位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12、对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单位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一、本方案提及的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对于单位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此。单位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
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二、此次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审计机构对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审计、认定资产损失,对单位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情

5 况进行审核。

(2)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单位实施清 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账外资产的清 理,以及单位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单位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参照价值目录(95年颁布),采用物价指数法(重估法少用),不同于资产评估,严格把握范围,以前做过资产评估的,近几年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的,都不要做。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单位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清查损失是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银行存款发生的损失。

1、单位应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面清理,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2、现金的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
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单位(指单位自查):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
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间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2.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3.截止清查时间点,单位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
如有差异,说明原因。

6

4、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实批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银行存款的清查:

1、主要清查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2、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要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2)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3)各项存款应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4)外币存款应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5)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详加注明。

3、对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取得相关证据,确认产生的损失。

4、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是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各项应收款的清查

包括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

(1)逐笔核对各类应收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存在性;

(2)归集应收款帐龄,分析可回收性;

(3)逐一函证应收款项,取得债务单位确认函,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
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4)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5)认真清理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坏帐损失的确认

应收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以下证据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确认为坏帐损失:

1、债务人已死亡或依法宣布死亡、失踪

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法律文件,在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确认以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2、由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7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败诉原因、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认定不明确的将存在审批困难。

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于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确认为损失。

7、逾期(至清查基准日)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9、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单位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10、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位的偿还能力;
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11、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清查损失。

12、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写详细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3、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14、单位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单方的损失不能确认为损失,不予核销。

15、对于挂在应收款项下,实际上已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并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

存货的清查

一、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

8 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等。

二、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一)核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单位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及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与帐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核对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长期借出的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积极组织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对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补办借用手续,防止资产流失;
对不能收回而又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三、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的前提下确认资产损失:

(一)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专业的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

(1)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核批准资料;

(2)残值情况说明;

(3)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三)对盘盈、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4、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9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应报批处理的损失。

一、单位对该科目的清查

主要由财会部门检查,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摊销,查明长期挂帐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

1、对于政策性费用挂帐,挂帐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根据当时挂账的依据或取得有关不能偿付或弥补的证明后,编制情况说明,确认资产损失。

2、对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开办费用项目,在取得相应事项已失去摊销意义的证明材料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确认为损失。

二、清查结果若存在损失,应提供损失依据包括:费用证明资料、费用发生原始单据及凭证、合同、摊销原始单据及凭证、相关明细帐等。

六、对外投资的清查

(一)、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其中对单位投资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帐外资产(含用国内外联营、合资、独资单位分得的红利、未入帐的收入)等各类资产向国内外单位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二)、清查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1、对外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投资损失证明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三)、对债券投资的清查

盘点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帐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
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

(四)、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

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全资、控股、重大影响、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
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单位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清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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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核算方法检查对全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属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应作相应账务处理;
如属于核算差错的,由单位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2、对参股单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正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3、对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市价等检查投资于成本法核算单位的减值状况。

4、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往来帐未作投资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入账,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由此影响的损益金额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六) 长期投资的损益确认 投资损失的确认

(1)对单位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对于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投资,在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等情况下确认为资产损失;

(3)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确认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已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4)对于被投资单位被吊销、注销工商登记、依法关闭、停业等,连续两年未通过工商年检,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依据工商、税务机关吊销、注销证明、法院裁定被投资单位依法关闭的法律文件、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等;

(5)如被投资单位只是暂时亏损,不存在上述状况,不能核减投资价值,不能申报清查损失;

(6)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只能按上述方法核算损失,核减投资,不能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盈余而以其拥有的份额确认收益,增加投资。

(7) 单位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的短期投资(一年以内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不确认为损失。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单位清查应准备的资料:

1、资产所有权证书及投入运营批复;

2、资产估价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3、资产盘点表及明细清单;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帐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资产保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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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7、资产损失证明资料及单位就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文件、决议等。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

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帐内和帐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一)核对帐目、卡片:

1、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总帐与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合计金额是否一致;

2、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备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资产管理部门等)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原始金额等的核对,并与相关产权归属资料进行核对;

3、归口管理与使用部门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始金额等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卡查物,以物对卡,核对帐实,检查是否相符,并编制资产盘点表。清查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六种特殊资产的核对:

1、有卡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2、有物无卡的资产,要查明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况:

(1)属于正常固定资产盘盈,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2)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填制管理卡片;

(3)租入借入固定资产,需要追查有关文书,登记管理备查簿;

(4)用账外资金购入的资产,应先补记入账、填制管理卡片,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避免更大的损失。

上述资产若存在需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情况,应按本章损失处理方法确认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

1、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2、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3、清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检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是否存在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4、清理出单独核算长期挂帐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5、清理出盘亏、盘盈及以帐外购置的固定资产,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在固定资产清理中,对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建筑物,不论其产权关系是否已经划转,都要进行清理。

7、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8、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将清理结果与对方核对,取得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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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单位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单位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单位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11、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一)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为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

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二)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三)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材料;
对于单位内部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可作为损失证据。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气象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
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
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3、单位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资料;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四)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五)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的差异,若确属应提未提的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购置发票、合同,折旧计提政策及各期计提凭证、明细帐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

13 认为损失。

(六)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若属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融资租赁合同、支出凭证及发票、摊销政策及各期摊销凭证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七)对于单独核算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若存在下一次装修时,前次装修科目仍有余额挂帐,应依据:两次装修合同、摊销政策、各期摊销凭证、费用长期挂帐说明及单位负责人的签批意见等,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单位应提供的清查资料

1、产权归属证明;

2、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3、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4、估价报告;

5、在建工程清单;

6、报废资产的鉴定材料;

7、待建、缓建、停建通知书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一)正在施工的基本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项目;

(三)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四)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固定资产的工程;
(五)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等。

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三、具体清查内容:

单位的清查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帐、总帐,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帐目或申报资产损失;

5、对于单位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单位自行处理,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四、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单位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一)对单位清查出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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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部门、工程计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书;

3、单位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双方签订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协议;

5、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情况说明。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可收回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3、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资料;

无形资产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

(一)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证书;

购买合同、发票;

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注册登记成本资料;

资产损失及处理证据;

(二)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帐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注册登记成本资料等。

(2)应核实本科目所含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应摊未摊费用和应提未提费用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3)对于单位帐面无形资产,已证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或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2、对未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即以前直接进费用或挂往来科目、符合无形资产核算条件而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均应补充入账,并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由此影响的损益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土地使用权摊销、核算提示

取得土地相关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及购买原始单据及凭证等,依据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成本金额计算各期应摊销金额,检查是否存在损失;

十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1、编制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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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借款合同,取得授权批准文件;

3、将明细帐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非记帐本位币汇率的折算及汇差的处理。

4、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帐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5、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6、对清查损益,依据单位管理程序,由职能管理部门编制资产损益处理报告,报经权力机构审批或依据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处理,中介机构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经济鉴证意见;

十一

应缴超收款、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款的清查

清查内容

1、核实各项应付款项的真实存在性,与相关的购货发票、入库单进行核对,查明不符的原因,取得不符的证据或说明;

2、编制各项应付预收科目清单;

3、选择重要帐户进行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帐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项)报经公司管理机构审批处理,中介机构根据专业判断提出经济鉴证意见,认定为收益;

5、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十二

预提费用的清查

清查内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挂帐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列入“盘盈分项明细表”。

十三

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与前述负债大体一致。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中的其他问题 清产核资中的其他问题包括:相关科目函证要求、单位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方法等。

(一)相关科目函证要求

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函证程序:
a、银行存款,函证所有帐户余额;

b、银行借款,函证所有长短期借款余额;

c、存货,函证其中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d、保证、抵押或质押;

e、或有事项;

16 f、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g、长、短期投资;

h、往来科目,包括各应收应付款项、委托贷款 (二)按照国资委的规定,应当函证所有应收款项

对于函证的款项,除特殊情况无法收回外,应当积极催收,尽量取得回函,如第一次询证未回,应再次函证。

(三)单位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单位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1、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单位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
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确认为损失。

2、抵押损失。由于单位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列入所在资产科目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3、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5、注意事项 (1)单位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比如担保金额100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2)单位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已执行的,有法律执行文书(如一审败诉文书等,肯定得执行),只取得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不好的证明是不能确认损失的。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报告 报告的格式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
(四)审计依据、审计方法;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

(六)清产核资法律依据及行为依据;
(七)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

(八)清产核资审计结果;

(九)清产核资处理意见 (十)重大事项说明;

(十一)报告使用范围。

17 (十二)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住址 (十三)报告日期

第十六条 项目的时间安排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单位清产核资自查及审计工作时间进度初步分为几个阶段: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1、拟订工作方案 1月4日

2、参加清产核资培训及前期工作准备 1月5日

3、完成清产核资自查 1月5日前

二、中介机构审计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一)参与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制定、修改 1月5日—10日

(二)培训及审前准备 1月10日—20日 (三)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阶段

1、现场实施审计 1月21日—2月14日

2、草拟审计报告(XX) 2月15日

3、沟通、协调 2月17日—27日

4、出具正式审计报告(XX) 2月29日

以上时间安排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大概时间表,各参加清查的单位应按对其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工作时间表进行自查(若不能按时完成,中介机构的时间也须顺延),做好准备工作;
各中介机构的审计时间表不能晚于上述时间,并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18

投资实施方案(共10篇)

验资实施方案(共3篇)

产品实施方案(共4篇)

街道清产核资工作汇报(共16篇)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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