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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量监督岗位职责(共11篇)

时间:2025-08-02 23:08:49 浏览次数:

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核受监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审核并签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3、审查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4、主持对受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抽查工作,重点监督参与各主体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组织现场结构监督检测工作。

5、负责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实施监督。

6、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签署意见。

7、审查受监竣工工程监督档案。

8、遵守监督纪律,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先进检测设备和高科技手段,不断提高质量监督水平。

质量监督科科长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验评标准和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2、主持科室全面工作,处理日常质量问题。

3、负责公司季度质量检查,参与各单位工程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工作。

4、参与大中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核工作。

5、参与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工作。

6、负责贯标工作和QC成果发布活动。

1、在局统一领导下,主持本科全面工作,履行局赋予的管理职责,对本科全面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2、组织全科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等。

3、按局工作计划,确定本科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负责本科人员工作分工,认真处理本科日常工作,定期检查本科室人员工作完成情况。

4、负责组织和督促本科人员认真做好对全省质监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大检查、省优质工程评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涉及本科职责的各项工作。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5、定期组织本科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等知识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本科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以及工作能力水平。

6、恪尽职责,严格遵守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和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质量监督科岗位职责

1、熟悉规范、验评标准和公司程序文件要求。

2、负责工程技术资料审核工作。

3、负责质量信息收集和回访工作。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

5、负责公司季度检查。

6、负责完成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1.负责旅游质监科的日常工作。2.负责受理本市的旅游投诉。3.负责受理并协助上级旅游质监科处理本市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4.负责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5.定期向市旅游局和上级旅游质监科提交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6.完成局领导和上级旅游质监科交办的其他任务。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岗位职责

一、组织结构:

质量监督小组由科主任直接领导,组长组织设施小组活动,组员由各工作小组组长按要求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组长:蔡昌林

副组长:温启敏郑桥斌

组员:凌育梅 李春梅 李雪梅 邓咏铭迟焕娇

二、工作职责:

1、质量监督管理小组依据《药品管理法》、《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对药剂科各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及流程进行监督反馈及分析总结

2、落实科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3、督查各级药师及责任药师在各自岗位的工作执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对科室领导反馈的药品质量管理问题及时分析整改,提高药剂科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岗位职责

1、全面领导和负责站内的工作,履行站长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行政技术质量经济等工作中的一切责任。

2、参与审核本站人事配置事项和财务支出。

3、协助局主要领导完成本局重点工程工作。

4、掌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动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措施。

5、做好全站的管理工作。

6、定期总结工作,充分调动全站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签发站内颁发的文件、查处通知、停工令、质量鉴定意见和各种证书。

8、负责本站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工作总结及站内各项建设工作。

9、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岗位职责

1、熟悉受监工程图纸资料,参与图纸会审和交底。编写受监工程监督计划,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在开工前将副本送交有关单位,并按此计划进行监督工作。

2、深入施工现场,坚持重点部位跟踪监督,全面了解受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违规和出现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理。

4、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有临时处置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向监督站领导报告,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并查清原因,待处理合格后可通知复工。

5、认真填写质量监督记录,负责审查监理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6、参与受监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和交工验收工作。

7、按时完成监督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检测规程,承担所从事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重大仲裁试验检测应进行旁站签订,必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场。

2、熟悉所从事的检测工作,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专业检测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3、严格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各项检测工作,按规定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对重大项目的检测或有疑问的检测数据要认真复验核对,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计算结果要认真复核,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可靠真实。

4、爱护仪器设备,经常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前应检查校正,检测后应检测仪器是否正常,并及时清理,填写仪器充备操

作使用记录,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已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5、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检定的仪器设备,有权拒绝行政领导对检测数据的干预,有权越级反映弄虚作假或违反检测规定的行为。

四、技术资料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本站所有监督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存档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与保存。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散发监督检测报告,不得泄露原始数据,不得做损害用户的事。

3、严格档案入库制度,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对种类资料的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4、密切注意国内外有关监督检测工作的发展动向,积极收集有关监督检测工作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细则、方法及其他技术资料。

5、负责监督检测报告的发送登记管理。

6、对过期资料的销毁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并造册登记。

7、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坏。

8、资料的借阅应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必须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9、努力为监督检测人员做好技术资料服务工作。

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法规分类:
城市建设 颁布日期:
2004-11-08 实施日期:
2005-01-0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9/9 18:51:47

市政府令[ 2003 ]第195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岗位职责

一、稽查大队职能

1、认真履行职责,检查调查本辖区生产、加工、销售、藏匿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活动。

2、对辖区内发生各类质量违法活动认真调查分析,在市局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整治工作,防止区域性质量问题的发生。

3、负责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违法案件。

4、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打假任务,及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5、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6、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辖区内查办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时,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7、负责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对执法检查或打假中发现企业遇到的标准、计量、质量、认证、安全监察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必须及时给予帮助,协调有关方面或报告上级进行解决。

二、稽查大队大队长工作职责

1、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查处在义乌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影响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2、组织全体稽查工作人员学习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监督执行局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

3、根据上级部门和局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落实负责。

4、对查处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措施。

5、组织受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来信、来访。

6、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协助大队长做好大队的各项工作,重点抓好日常行政执法和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稽查大队各中队长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局制定的各项制度,做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三无三铁三严禁”规定和质监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2、依法查处本市范围内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严格执法程序、并对承办的案件质量负责。

3、依法处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4、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5、依法开展本辖区内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并将信息及时上报。

6、负责大队罚没物品管理的中队应按照《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的销毁、拍卖实施细则》两项规定做好稽查大队罚没物品的后处理工作。

7、承办案件的后处理工作。

8、承办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9、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组织本队队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政治素质。

五、稽查大队队员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局制定的各项制度,做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三无三铁三严禁”规定和质监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2、协助中队长查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严格执法程序,并对承办的案件质量负责。

3、依法处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

4、协助中队长做好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5、协助中队长做好本辖区内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整治工作。

6、负责大队罚没物品管理的中队队员要协助中队长做好大队罚没物品的后处理工作。

7、协助中队长做好后处理工作。

8、做好结案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及时交档案室归档。

9、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政治素质。

六、12365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局制定的各项制度,做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三无三铁三严禁”规定和质监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2、依法受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并将信息及时登记,对处理结果及时汇总。

3、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政治素质。

1.根据电梯安装计划,进行安装现场的组织和安排,识别工作隐患和风险,采取整改行动。2.管理和考核安装班组,并对安装过程质量进行指导和控制。3.协调项目业主、土建方、监理方关系,积极沟通解决问题。4.进行安装满意度调查。

事后监督岗位职责

一、事后监督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对事后监督员的管理;

2.负责对事后监督日常工作、学习的布置、指导、管理;

3.负责每日对事后监督员的差错通知书进行进行审核、签批,对处罚意见进行确认;

4.按月汇总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形成通报,向财务信息部门负责人汇报

5.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信息部门负责人或联社领导汇报;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加强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做好会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3、负责事后监督中心会计档案的整理、登记、调阅、归档及保管工作;

4.妥善保管监督员移交的会计资料及本部门形成的书面报告,1年后填制清册移交联社综合档案室;

5、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

6.协助主管做好事后监督中心的其它内部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事后监督员岗位职责

1.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做好会计资料的交接;

3.按照事后监督操作程序,做好前台业务和资金清算业务的审核、勾对工作,对冲抹账、挂失等重要业务重点监督,对传票科目日结单进行核对,对日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4.负责每日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

5.对在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跟踪、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6.按月汇总监督情况,对业务量、差错量以书面形式上报财务信息部负责人;

7.妥善保管营业网点移交的会计资料及本部门形成的书面报告,月末移交事后监督中心档案管理员;

8.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

9.做好临时离职、离岗、轮岗、轮休的业务交接;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质量监督人岗位职责(共3篇)

安全质量监督员岗位职责(共20篇)

油品质量监督员岗位职责(共4篇)

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分工(共3篇)

质量技术监督科长岗位职责(共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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