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瘾与毒瘾的区别
1.表现的区别:狭义的毒瘾是指人对毒品的异常性依赖。当脱离吸食毒品时,往往表现为躯体上的不适。如:最初表现为哈欠、流涕、流泪、出汗等;
逐步发展为软弱无力、失眠易醒、情绪恶劣易激惹、抑郁等。心瘾是毒瘾的续延结果,是由于长期的吸毒-戒毒-复吸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生活习惯、生活理念、人格、行为能力等一系列的异常改变。如:消极的人生观、丧失责任感、人格分裂、性情易燥、逆反行为等。
2.治疗时限的区别:对毒品的依赖是比较容易脱掉的,目前通常采用较多的是M-B综合治疗方案,一周内24小时监护、安全脱毒;
一般再有30-40天的疗养期,便可以达到基本的躯体康复。而心瘾的依赖主要是心理性依赖,是一个比较缓慢的形成过程,它是人的思维方式、思维习惯的异常改变,引发了一系列行为习惯的改变,并随着复及往返的过程,更加固守,所以心瘾是一个需要很长时间的康复过程。
3.治疗方法的区别:毒瘾的治疗通常是采用在隔离毒品的环境条件下,使用替代药品或脱毒的药品配合疗养,逐步控制、暂缓症状。心瘾的治疗是以心理干预-心理自救为主的心理治疗过程,它对吸毒人员的生活理念、生活方式、人格倾向及行为进行矫治。
什么是心瘾
一、什么是心瘾
“心瘾”是一种俗称。确切的说法应是异常的心理依赖(或精神依赖)。它表现为对毒品(成瘾类药物)具有强烈的心理渴求和精神依赖性。精神依赖性亦称心理依赖性,是指多次反复使用毒品后,使人产生的愉快满足的欣快感觉,这种心理上的欣快感觉,导致吸毒者形成对所吸食毒品的强烈渴求和连续不断吸食
毒品的强烈欲望,继而引发强迫用药行为,以获得不断满足的心理活动。吸毒者成瘾后的“终生想毒”和戒毒后又复吸,就是其心理依赖性的内在反应。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心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年甚至数年的时间。出现精神依赖具体表现有:
(一)吸食毒品逐步成为生活的重心与中心。
(二)正常人的一般性生活习惯被改变。如:生活规律的改变等。
(三)行为能力的退化和减低。如:动作迟缓、丧失劳动能力等。
(四)社会交往与社会生存的缩小或减弱。如:无法与人交流、不能参加工作等。
(五)人格的改变。如:易说谎、性格偏执、强烈的敌对心、逆反行为等。
(六)自我控制能力、调节能力、心理平衡能力的异常改变。
对待吸毒者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吸毒、药物滥用纯粹是意志或人格力量的失败。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吸毒、药物成瘾是一种发生在大脑的慢性复发性疾病,因此吸毒、药物滥用者与患有其他躯体疾病患者一样,都是病人。在吸毒、药物滥用过程中,病人大脑的结构和功能均发生了改变。诚然,吸毒、药物滥用者以强制(冲动)性用药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但这种行为与反复使用药物过程中发生的大脑改变密切相关。近年来发现,遗传因素与个体药物成瘾的发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关系。
误区二:为吸毒成瘾者耗资治疗不值得---这是浪费。在对药物成瘾确实有效的治疗上投资,能降低毒品、成瘾药物对健康和社会负面影响(例如:犯罪、经济负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等)。国外的研究证明,用于治疗每一美元的投入可获得七美元的回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治疗均有成本效益,其耗资低于逮捕入狱的耗费。
误区三:吸毒和酒精相关问题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吸毒、酒精滥用相关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呈上升趋势,我国也不例外。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毒潮不断侵袭中国,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
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势严峻。1999年,全国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6.5万起,缴获海洛因5.364吨、鸦片1.193吨、冰毒16.059吨,以及部分可卡因、摇头丸(MDMA)、大麻等,破案数和缴获毒品总量分别比1998年增加2.4%和33.6%。中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为52万,1999年为68.1万。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据统计,吸毒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千亿元,更为严重的是,吸毒使劳动力丧失、国民素质下降、疾病传播。我国70%的艾滋病患者是由共用注射器注射毒品而感染。可以说,吸毒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安危、民族的盛衰、子孙后代的幸福,不能等闲视之。
误区四:吸毒者未受到足够的惩罚。首先,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导致脑部功能与结构的变化,吸毒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属于病人的范畴,因而应该接受治疗,而不仅仅是惩罚。吸毒者处于社会边缘
状态,更需要社会关心、治疗。当然,对于吸毒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控制和必要的惩罚,但仅仅把他们囚禁起来,予以惩罚,而不予任何形式的治疗,只会加重他们对主流社会的不满和报复,或"破罐子破摔"。所以,惩罚并非是有效的预防或治疗策略。
误区五:戒毒所能解决吸毒的所有问题。治疗药物依赖没有神奇的方案,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戒毒所主要能提供某些方面的医疗服务,如使用医疗手段,使发瘾的严重程度降低。但必须认识到,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疾病,在彻底戒除之前往往需要重复多次的治疗。对于成功的康复,治疗后的照顾和患者本人的决心均非常重要。
误区六:吸毒、药物成瘾很容易戒掉。由于发瘾的痛苦和强烈的渴求,药物成瘾者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他们一旦发瘾,就不顾一切吸毒和反复用药;
他们面对吸毒、滥用药物对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的不良后果,无力摆脱。很少吸毒成瘾者不想戒毒,也多次尝试,但常常会失败。不过,很多吸毒者经过治疗与康复,在家人、社会的帮助下重返社会,成为社会的健康一员。
误区七:一旦吸毒,终生吸毒。有人随访了100名海洛因使用者,在吸毒20年后,35%已戒了毒,25%死亡,25%还在吸毒。尽管吸毒者预后不佳,但毕竟有三分之一的人能最终摆脱毒品。不可否认,有不少吸毒者自暴自弃,毫无戒毒动机,对此类人单纯脱毒治疗当然无效,反复进戒毒所的人也都是此类人(已成功戒毒的人也不会让大家知道他有吸毒史),所以就给我们造成了毒不能戒掉的印象。即使是反复戒毒、反复吸毒,也不能说戒毒完全无效。国外研究发现,经过戒毒治疗后,病人常常改变吸毒方式,如改注射为吸入,这对于防止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有极大的好处。
毒品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如何选购年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相关规定,我国毒品犯罪包括以下罪名: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 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药物戒毒
现有的戒毒药分为西药类戒毒药与中药类戒毒药两种。
西药类戒毒药又分为治疗与抗复吸药两种。治疗药目前主要指用于早期脱毒的药物。这类药物主要有阿片受体激动剂和非阿片受体激动剂两类。阿片受体激动剂主要有美沙酮、丁丙诺啡腓、二氢埃托啡等,其主要特点是能快速脱毒,但会产生成瘾性.非阿片受体激动剂这类药物有可乐定、洛非西丁、东莨菪碱等,这类疗法可避免对药物的依赖,也有一定的疗效,但副作用较大,严重的甚至造成生命危险。西药类戒毒药全是化学品,作用强,毒性也强,使用后复吸率高,而且多种西药本身也具有成瘾性。
抗复吸药采用纳曲酮可在足量服用期间抵抗吸毒造成的后果,消除吸毒产生的欣快感和身体依赖。但服用纳曲酮不能减轻稽延性症状,因而能坚持服用纳曲酮半年以上的人数只占用药人数的20%左右;因参附脱毒胶囊能有效控制解除戒毒后的稽延性症状,现一般多采用参附脱毒胶囊、纳曲酮合用或单用参附脱毒胶囊抗复吸效果显著。
中药戒毒具有悠久的历史,18世纪末的中国即有中药戒毒的运用,并已形成一套完善的理论:健康的机体阴阳平衡、气血充盈。而毒品进入人体后,损耗脾肾的阴气,引起阴阳失调、气血亏损,造成湿浊内生,全身各通路堵塞,进而阻塞心窍,完全损害大脑,所以吸毒症表现为全身各种功能全部失调。要达到成戒毒的目的,就要调节阴阳、通心窍。中国古代的医学在戒毒万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清代的禁烟英雄林则徐即是其中一例。中药类戒毒药的使用早在我国18世纪末就已开始,当时应用最广的有戒烟丸、忌酸丸和补正丸。20世纪30年代后在山西等地出现了曼陀罗戒毒丸。现目前参附脱毒胶囊比较常用。
中药戒毒重视整体治疗,在消除稽延性症状、康复期的全面调理等方面具较好的作用。在西药已被证明不能彻底戒毒后,医学界已逐渐转向中药戒毒研究,寻求戒毒解毒的新出路。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浅
在中国悠久璀璨的文明史上,没有第二种商品曾经像鸦片那样,震撼过这个古老国度的根基,并给她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与耻辱。时至21世纪的今天,毒品仍是困扰中国发展、危及社会秩序、损害民众健康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能够戒断毒瘾更是困扰我们的疑难问题。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我国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提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为重点的戒毒工作思路。本文拟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念、意义两方面进行简析,并就如何抓好该项工作提几点建议。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念
某种物质所以被称为“毒品”,就是由于它们在服用后极易成瘾,即对其产生了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既包括生理上的,又包括心理上的。根据实践经验,对于吸毒者,只要使其脱离毒源,在辅之以药物治疗,一般需要15日左右就能从生理上脱瘾。但戒断后的巩固率却很低,一般只能达到10 %左右。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心理上的依赖性难以解除。吸毒者成瘾,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心理上的因素,吸毒能使人产生欣快感,大多数人是为了追求心理上的满足而吸毒,即使实施了药物戒断,一旦重返社会,再次融入从前的环境,四处充满诱惑,又会重享吸毒的片刻“幸福”,再加上自己的意志薄弱,就很容易走上复吸之路。多年来,尽管许多社会工作者和医学工作者在这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心理戒断方面,却始终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社区戒毒(康复)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对吸毒人员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一直是专家、学者们研究谈论的话题。有些提议把吸毒作为犯罪,有些认为吸毒是病态,一直争论不休。前者认为吸毒人员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吸食,显然是违法者,后者看到吸毒对于吸毒者本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吸毒成瘾者显然是毒品的直接受害者。
医学研究表明,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的易复发的脑疾病,它同其他疾病一样,有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欣快感是使用毒品的重要动因,吸毒者通常伴有其他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包括内脏疾病、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精神疾病包括人格障碍、抑郁症等。长期停止吸毒后也很容易复吸,心理渴求有着复杂的生物学基础,是客观存在的症状,也非戒毒者主观意志所能控制。因此,吸毒人员是特殊病人,复吸是吸毒成瘾者发病规律和病态特征的表现形式。因此,《禁毒法》在“戒毒措施”一章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不难看出,社区戒毒的目的是以“教育、挽救为目的”的理念,通过帮助,把吸毒人员从毒品世界中拉回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二、开展社区戒毒(康复)的意义
《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第四章“戒毒措施”将以往实行多年,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的整合,更加讲究科学性。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药物维持治疗立法;
将原先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加了戒毒康复等相关内容。这标志着我国禁吸戒毒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一大步主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强调对吸毒人员要教育、挽救,改变了原先对吸毒人员以惩戒为主的做法;
二是将一直以来都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戒毒职责,改变为由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戒毒工作。
对于有效解决毒品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有利于将禁毒由政府行为、部门行为转变为全社会的行为。实践证明,要有效解决毒品问题仅靠政府号召、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是不可能实现的。现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其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功效不可低估,以往公安部门一家累死累活、付出很多、成效甚微,改由街道、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力量更为壮大,资源更加丰富,方法更为多样,工作更加深入,成效也必将更加显著。
其次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累计发现并登记的吸毒人员达100多万之众,把他们都当成违法者,一味地打击、惩处,只能引起吸毒人员强烈的反社会心理,他们吸了戒、戒了吸,“破罐子破摔”,丧失了改正的信心,与社会对立,以身试法,从事贩毒、盗窃、抢劫等活动。吸毒人群相对于正常人群来说,他们的心态非常封闭,因为社会上只要听说某某人吸毒,正常人肯定避而远之,但在吸毒人群中,因为都是吸毒者,遇有“知音”,就找到了“平等”。吸毒人群逐步地被社会“边缘化”的窘境,使他们感觉自己被家庭、被社会抛弃了,因此相互之间结伙抱团,又会引发诸如抢劫、盗窃等一系列的“次生灾害”,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直接而现实的威胁。实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就是要创造一个社会包容吸毒人员的氛围,让吸毒人群找到“家”的感觉,得到真情与真爱,使之消除对立情绪,与主流社会合拍,重拾戒毒信心,彻底摆脱毒魔,回归正常生活。
"
三、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几点建议
虽然说社区戒毒(康复)是有基础的,是对我国近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中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社区帮教措施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但是社区戒毒(康复)仍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本文认为要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首先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落实责任。社区戒毒是县(市)、区的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乡(镇)、街道的一项全新的行政工作。作为禁毒工作一项重要内容之一的戒毒工作,由过去公安机关及戒毒专门机构采取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方式,调整为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方式,即由政府挂帅,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以社区为主体负责具体实施的社区戒毒方式。因此要抓好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首先要从领导层开始转变工作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对禁毒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其次要建立健全禁毒工作组织体系,真正形成政府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才能使其切实发挥作用,再次要分解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各级各部门责任,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如:宁波市委市政府对各成员单位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任务分工进行了明确;
以为禁毒委办公室增加专职副主任职数的方式来充实各级禁毒委办公室力量;
规定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增挂禁毒办牌子,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
要求每个县(市)区均要建立符合要求的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和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
(二)加大经费投入,搞好戒毒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实到最基层,那就是社区。社区是乡(镇)街道所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绝大部都没有收益,仅有的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原有的工作开展。因此,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大致可分为宣传经费、办公阵地建设及办公经费、专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工资及兼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补贴、兼职社区医务工作人员补助、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社区戒毒人员尿检费用、社区戒毒工作者帮教技能培训费用等。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抓好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长效开展的坚强后盾,应此要依法将禁毒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对于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建设,政府在经费上应给予全额保障;
要研究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引导和鼓励吸毒人员坚持治疗,防止因贫困服不起药的吸毒人员脱失治疗;
落实戒毒场所建设等相关经费。
(三)强化宣传措施,营造戒毒氛围。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应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针对外来人员、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层面,启动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宣传网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禁毒法》,对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任务要求和如何开展工作进行深入的学习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对戒毒工作的认识,调动工作积极性。二是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易涉毒重点人群以及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社区戒毒宣传与普法、科普、公民道德、艾滋病防治等宣传教育相结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和组织专题宣讲团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三是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通过组建社区戒毒宣传队、发放资料、开展禁毒知识咨询、座谈会和学习会等活动,向群众和涉毒对象广泛宣传《禁毒法》。形成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确认识。四是要利用各种形式,全面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
(四)组建戒毒队伍,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具体从事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是开展工作的关键,因此各乡(镇)街道应专门落实分管领导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以主要精力来抓好试点工作;
社区应建立责任人制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吸收民警、志愿者、医务人员、戒毒对象监护人、戒毒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六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并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机构的职责及社区戒毒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考核和评价社区戒毒工作效果的机制。
一、单选题
1.《禁毒法》于(
)年正式施行。
A.2008.6.26 B.2007.12.1 C.2008.6.1
2.《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于( )年正式施行。
A.2012.7.25 B.2013.6.1 C.2014.6.26
3.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 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 )年的社区康复。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4.戒毒人员受到表扬奖励的,另加考评分( )分。
A.5 B.8 C.10
5.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
)日内发出。
A.2 B.3 C.5
6.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A.2 B.5 C.7
7.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 )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A.5 B.10 C.15
8.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9.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A.2 B.3 C.4
10.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 )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A.5 B.6 C.7
11.戒毒人员食堂实行(
)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A.24 B.36 C.48
12.戒毒人员入所( )天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A.5 B.7 C.10
13.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个月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A.3 B.4 C.5 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 )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A.5 B.7 C.10
15.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对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尚未达到“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其情况,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12
16.常青藤成长期管理的时间不少于(
)个月。
A.7 B.8 C.9
17.省局要求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每年参加社会适应性考 验的戒毒人员人数不少于在所人数的(
)%,不超过在所人 数的10 %。
A.3 B.4 C.5
1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
)月内进行HIV初筛检测,初筛检测阳性的送当地疾控中心进行HIV确证检测,确证检测阳性的,及时转送集中管理场所进行集中管理治疗。
A.1 B.2 C.3
19.戒毒人员从(
)开始有突出表现的可以加分,每月加分不得超过6分;
戒毒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扣分。
A.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 B.常青藤成长期(康复期)
C.常青藤延伸期(巩固期)三期。
20.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个月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一个月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A.2 B.3 C.4
21.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A.10个月 B.一年C.一年半
22.戒毒大队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 )个别谈话。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23.食堂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A.3个月B.6个月C.1年
24.常青藤孕育期培育期限为入所后(
)。
A.1个月 B.2个月 C.45天
25.入所培育的法律常识教育不低于( )课时。
A.20 B.40 C.48
26.常青藤成长期培育的身体康复训练总时间不低于( )课时。
A.48 B.40 C.270
27.常青藤延伸期培育的脱瘾训练,以( )、意念强化训练、系统脱敏疗法为主要内容。
A.行为训练 B.毒害认知教育C.情景模拟训练
28.常青藤孕育期培育的脱瘾训练,以毒害认知教育、(
)、系统脱敏疗法为主要内容。
A.行为训练 B.意念强化训练 C.《常青藤戒毒模式》教育
29.常青藤孕育期培育的心理康复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 )、信任培育等,教育时间不低于48课时。
A.社会技能训练 B.场所适应培育C.拓展训练
30.按照(
)指挥,迅速集合、列队出操,认真操练。
A.班长B.警察 C.工人
二、多选题
1.毒品,是指(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鸦片B.海洛因C.甲基苯丙胺(冰毒)D.吗啡
2.戒毒人员提出(
)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A.申诉 B.检举
C.揭发 D.控告
3.“常青藤戒毒模式”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 )的四分管理。
A.分类编队 B.分期戒治C.分区管理D.分级处遇
4.分期戒治是指按照戒毒工作的基本规律,将戒毒工作全过程分为( )。
A.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 B.常青藤成长期(康复期)
C.常青藤延伸期(巩固期)
5.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内容包括( )
A.生理脱毒评估
B.身心康复评估
C.行为表现评估 D.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6.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
A.戒毒人员提交参加诊断评估的书面申请(含戒治期间的个人总结);
B.戒毒人员所在大队根据考评和奖罚结果拟定需诊断评估的戒毒人员名单,经大队诊断评估小组审查后呈报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附相关材料;
C.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大队及相关部门开展诊断评估,提出诊断评估结果的初步意见;
D.戒毒人员所在大队将诊断评估结果(拟呈报提前、按期或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名单)向戒毒人员公示三日。
E.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审批。
7.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守则包括( )
A.遵守法律法规,拥护禁毒政策;
B.服务警察管理,维护所内秩序。
C.珍惜爱护生命,坚决拒绝毒品;
D.配合戒毒治疗,注重身心康复。
8.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 )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A.以人为本B.科学戒毒 C.综合矫治 D.关怀救助 9.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诊断 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A.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B.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
C.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
D.财物保管登记表;
10.对戒毒人员的考评计分,采取( )的方法。
A.民警记载
B.大队统一评分
C.按权限审批
11.戒毒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记过处罚,对戒毒人员处以记过处罚的,由戒毒大队提出意见,报所部批准。
A.辱骂、威胁、袭击、殴打民警或抢夺枪支弹药、戒具的;
B.脱逃或脱逃未遂的、组织逃跑或煽动、唆使、帮助他人逃跑的,或教唆他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
C.拉帮结伙,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场所管理秩序的;
D.组织、策划、煽动、参与、实施聚众闹事情节严重的;
E.所内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的,在所外就医、社会适应性考验、请假探视等所外期间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的;
F.吞食异物,自杀未遂、自伤、自残情节严重的;
G.恶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的;
H.抗拒劳动、长期消极怠工的;
12.戒毒人员提前解除人数原则上要控制在参加诊断评估人数的( )以内。提前期限超过6个月的须报省局审核后方可报原决定机关。对被二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3个月以内,超过3个月的须报送省局审核。
A.5%
B.8%
C.10%
D.15%
13.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适应功能区实施二级管理,处遇标准为( )
A.戒毒人员佩戴统一标识,着装统一,由民警24小时直接管理。
B.执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在民警指定区域活动。实行群控式管理,集中学习、集中训练、集体活动,一切行动由民警亲自组织和管理;
每天自由活动或整理个人事务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
C.统一就餐,加强饮食调节,每周可以在所内超市购物1次,购物金额不超过50元,只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
每半月可以使用亲情电话1次;
每月可以探访1次。
D.根据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其他处遇入所培育内容包括入所教育、( ),教学方式以课堂化教学为主。
A.法律常识教育 B.心理健康教育 C.戒毒常识教育 D.形势政策教育
15.听到就寝号立即按指定床位就寝,保持室内安静, ( ) 。
A.不准裸体睡觉 B.不准在宿舍吸烟 C.不准嬉戏打闹
D.不准影响他人休息
三、判断题
1.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一名人警察在场。
( ) 2.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 )
3.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
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
4.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 )
5.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场所共同承担。( )
6.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 )
7.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 )
8.戒毒人员在所内可以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 )
9.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 ) 10.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11.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 )
12.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13.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的戒毒人员后,对其后续的戒毒情况应当继续在公安机关移交的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上进行记载。 ( )
14.对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均达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用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 )
15.戒毒人员的事件性奖励措施为表扬;
事件性处罚措施分为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记过四种。
( )
16.戒毒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加分或扣分条件的,按分值高的予以加分或者扣分。( )
17.加分的幅度、比例控制,各大队每月总得分为10分的戒毒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25%,9分以上的不超过35%。因工作需要,所部可临时批准上述比例上下浮动10%。
( )
18.戒毒人员月考评周期(含入所当月考评和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1个月以上考评)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加分;
超过15天的,按全月加分。
( )
19.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 )
20.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可以不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 )
浅谈戒毒人员个别谈话教育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施个别谈话教育,是对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这项基本工作,既需要建立相应的个别谈话机制,同时也要把握好个别谈话的每个环节,注重个别谈话的针对性,这样,个别谈话教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一、个别谈话教育制度的概述
对戒毒人员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是指民警针对他们自身的不良心理、认知和行为等进行的,以解决戒毒人员身心健康、家庭危机、经济困难等具体矫治问题,而采取的一种与集体教育、分类教育等相对而言的教育矫治手段。它既可以灵活机动地调动和激发每个戒毒人员自我戒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管教民警及时、深入地掌握戒毒人员的实时情况,改变“政府要我戒治”的局面为“我要为自己戒治”的模式,同时适应“以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为中心”的时代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的民警在具体的个别谈话教育工作中要把握好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和分阶段进行的矫治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个别谈话教育的新方法,以求在维护场所秩序稳定的同时,提高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个别谈话教育机制
(一)执行好双向预约谈话制度
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是管教民警与戒毒人员之间交流的有效途径,只有充分发挥强戒毒人员的本体和参与者地位,才能提高个别谈话教育的矫治质量。实际工作中,个别谈话教育对象普遍存在揣测、防御、沮丧、对立、轻视的心理,很大一部分戒毒人员没有主动对管教民警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因而大队管教民警要在平时的集会、讲评之际加强对双向预约谈话制度的宣传,打消戒毒人员的思想顾虑和自以为是的念头,鼓励戒毒人员“有问题、有困难”主动向管教民警反映,找管教民警解决。
当某强戒人员与管教民警相约谈话后,管教民警要及时安排时间对其进行再次谈话教育,特殊情况下,经大队领导同意可委托其他管教民警代谈。对戒毒人员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及时处理,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而对那些借双向预约谈话来无理取闹、破坏场所秩序的戒毒人员,要严肃处理,保障管教民警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管教民警在一定程度上急戒毒人员之所急,则会取信
— 1 — 于他们,促使他们能够主动汇报自己的真实思想,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检举揭发,使管教民警能够及时地消除场所内外安全隐患,创造出和谐的教育矫治环境。
(二)完善对戒毒人员的摸底排查制度
管教民警对所辖戒毒人员逐一进行摸底排查,分析出的难危人员大队要进行集体会诊,根据其各自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利用集体的智慧制订出具体的矫治个案,交给责任心和能力较强的管教民警负责实施,让最优秀的管教民警对最危险、最难矫治人员进行攻坚突破,做到“包管、包教、包转化”。对平时表现较好,自尊心较强,偶尔犯错误的人员,管教民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对其适当惩罚的同时,培养其面对挫折的意志,使其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和增强矫正自身恶习的勇气,防止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念头,及时调整其戒治情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让其服从管教的同时,积极改造。
(三)建立个别谈话教育亲属帮教制度
强戒人员每个月实行以书面的形式向管教民警汇报自己近阶段学习改造的心得体会,利用书信、亲情电话等形式与家人进行交流。包班民警、大(中)队领导结合该人员的平时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及时地把真实情况反馈到家属手中。对于受到延期、记过、警告等处分的人员,管教民警要把握因人、因事、因时而定的原则,然后决定通知其亲属与否,以此为手段进行“亲情约束”;
对受到减期、记功、表扬或物质奖励的人员,管教民警在其与家人探访期间及时告之亲属,加强他们双方的情感交流,让家属看到希望的同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重做新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与亲人团聚。
三、把握好个别谈话教育的四个基本环节
(一)个别谈话教育的准备环节
对戒毒人员实施具体的个别谈话教育之前,首先要掌握有关强戒人员的认知能力、恶习程度及其在所的戒治表现等,如年龄大小、文化程度高低、认知能力强弱;
强戒教养期限长短和是否“多进宫”;
判别一个戒毒人员改造表现如何,则从他认错悔过,遵规守纪,服从管教、日常学习、生产劳动以及内务卫生六个方面来衡量。管教民警在决定对某戒毒人员实行谈话教育前,还要确定谈话的中心和目的,预测谈话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设计好对策,随机
— 2 — 应变;
管教民警对戒毒人员的个别说服教育要力争“以德服人”。虽然管教民警的职务和身份能使劳教人员敬畏,其合法权力能使戒毒人员慑服,但要其从内心深处认可个别谈话教育,管教民警只有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树立非权力威信,加之科学的工作态度和教育方法,才能赢得其尊重和信任,才能使个别谈话教育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选好个别谈话教育的时机
时机对于个别谈话教育的成效来说至关重要,管教民警只有抓住个别谈话教育的适当时机,才能确保个别谈话教育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八必谈”,即对新入所人员必须在24小时之内谈话;
对思想情绪和行为发生异常的人员必须谈话;
对家庭发生变故或出现困难的人员必须谈话;
对受到批评或处理的人员必须谈话;
对场所变动、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谈话;
对长期与家庭没有联系的人员必须谈话;
对生病的人员必须谈话;
对公检法机关来所了解过情况的人员必须谈话。所谓“行为是心理的表现”,要想更好地感化他们,管教民警还要推此及彼,了解戒毒人员对个别谈话教育的切身感受,抓住个别谈话教育的契机,像教师对待学生一样教育他们,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感化强他们,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挽救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进教育改造质量产生质的飞跃。
(三)深化个别谈话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戒毒人员所处的改造环境(如学习、生活、习艺劳作以及自身的人际关系等)都会对个别谈话教育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甚至成为左右个别谈话教育成效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因而管教民警在开展具体的个别谈话教育时要与时俱进、因时制宜,不断适应社会大环境和场所小环境的变化,民警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法律、规章制度的力量以及激励手段,因人施教,给予其不同的等级处遇,以此来调动其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达到矫正其自身恶习,感化人格,陶冶性情,矫治歪曲心理的目的。个别谈话教育的方法主要有:①聊天法,管教民警在与戒毒人员“闲聊、扯家常”的过程中找到“相容点”(如共同的语言、兴趣、爱好等),取得其信任后,以此为突破口,“激其痛心,温其寒心,掸其灰心”,在解决某些困难的前提下,促使他们感到政府、社会对自己的殷情希望,使之产生“认认真真做好戒治每件事,踏踏实实过好戒治每一天”的想法;
②激励法,当戒毒人员表现较好,获得表扬、记功、减期或提前解除时,管教民
— 3 — 警可以结合劳教所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强化其合理认知,使戒毒人员不断进取,带动其他人员也积极、主动改造;
③说理教育法,绝大多数戒毒人员属于青年人群,他们文化偏低,自认为看破世俗,“大道理”不但听不进、不相信,而且改造意识消极、淡薄,人生观、价值观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管教民警对他们的偏见和疑问要摆事实、讲道理,适时地对其进行诱导启发,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让戒毒人员能够正确地认识和剖析自己,改正自己的不良认知;
④亲情帮教法,当戒毒人员家庭发生变故或与亲属产生矛盾(如妻子要离婚,父母年迈、病故,子女幼小、辍学,与亲属缺乏沟通产生误会等),管教民警可以邀请其亲属来所探望或适当地进行家访,解决他们一些燃眉之急,教育其正确对待和认识问题,稳定其戒治情绪,发挥亲情感化的作用。⑤其他方法,虽然个别谈话教育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方法,但只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促使戒毒人员积极主动戒治。
(四)考核个别谈话教育的效果
个别谈话教育应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大队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个别谈话及难危人员教育转化情况,教育科每月定期检查大队民警个别谈话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场所每半年或每年组织召开个别谈话教育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集和个人。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效果,全面提高戒毒人员的改好率,管教民警要借助诊断评估、出所人员社会跟踪调查、邀请戒毒成功人士来所帮教宣讲等各种途径,考核个别谈话教育带来的效果。民警只有充分掌握个别谈话教育的真实效果,才能使个别谈话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管教民警也只有明确每次个别谈话教育的具体内容,教育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及时进行经验教训总结,才能使民警对戒毒人员开展的个别谈话教育更富有成效。
— 4 —
齐读《禁毒拍手歌》
你拍一,我拍一,鸦片是个坏东西。
你拍二,我拍二,吸毒贩毒是罪恶。
你拍三,我拍三,无志无德去吸毒。
你拍四,我拍四,染上毒瘾没法治。
你拍五,我拍五,毒瘾缠身好痛苦。
你拍六,我拍六,倾家荡产似水流。
你拍七,我拍七,严打毒贩不留情。
你拍八,我拍八,齐心来把毒害刹。
你拍九,我拍九,国家法令要遵守。
你拍十,我拍十,执迷不悟后悔迟。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拍手儿歌
你拍一 我拍一,毒品危害数第一。
你拍二 我拍二,社会家庭遭迫坏 你拍三我拍三,莫因好奇把毒沾 你拍四 我拍四,人小拒毒立大志 你拍五 我拍五,吸毒伤害难弥补 你拍六 我拍六,洁身自好毒难诱 你七 我拍七,抓住帮教好时机 你拍八 我拍八,戒毒康复乐哈哈 你拍九 我拍九,幸福生活人人有 你拍十 我拍十,希望大家多支持
禁毒 三字经
罂粟花,妖而艳。祸之首,毒之源。烟雾来,毒氛现;
青年人,成重点。或好奇,尝新鲜;
或无知,受蒙骗;
毒瘾发,苦难言,典当尽,变卖完;
厨无粮,炊烟断;
奉劝君,莫自贱,第一要,识危害。岂能容,一而再;
第二要,意志坚。去心瘾,是关键;
第三要,慎交友。
远毒品,拒引诱;
第四要,戒懒惰。学技术,谋生活;
第五要,转注意。广爱好,多兴趣,练书法,学下棋, 舞翩跹,唱新曲;
第六要,勤锻炼。强身体,驱病患;
第七要,勤读书,明事理,免糊涂;
第八要,正理念。
解决好,人生观,多思考,虑周全,方才是,好儿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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