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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两非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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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两非承诺书
  XX医院院禁止“两非”承诺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姜堰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我区施行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施行,应严格查验孕妇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存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

  对确因医学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及孕妇健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 1

  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区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六、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字):

  XX医院

  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承诺人(签字):

  XX医院

  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妇产科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五、加强自律,禁止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

  六、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

  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

  承诺人(签字):

  医院年

  月 日

  附件:

  B超、妇产科工作人员打击“两非”责任状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工作人员):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象山县卫生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常太镇卫生院禁止“两非”承诺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厢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我区施行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施行,应严格查验孕妇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存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

  对确因医学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及孕妇健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区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按照莆城人口?2011?49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一月一报”制度,全面规范使用出生、B超实名制软件。

  六、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单位:承诺人:(签字)二○一一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位: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助产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五、加强自律,禁止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

  六、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

  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位: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羊 场 乡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承诺书

  甲方:羊场乡人民政府

  乙方:、(夫妇)住址:村(社区)组

  为了进一步抓好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省、地、县有关文件精神,使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人人知晓。

  2、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加强对生育全程的跟踪服务,加强B超的管理,妊娠14周岁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二、乙方承诺

  1、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禁止暗中向个体诊所、非医学机构和个人以不良手段进行鉴定胎儿性别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终止妊娠。

  3、禁止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禁止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妇女,擅自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追究处理。

  甲方:羊场乡人民政府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注明:凡前来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贰孩生育证》的夫妇按照规定签订承诺书。

  黄冈冠瑞医院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黄冈市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位: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黄冈冠瑞医院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妇产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五、加强自律,禁止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

  六、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

  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黄冈市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位: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禁止“两非” 承诺书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xxxxx

  打击“两非”工作承诺书

  根据市、区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严格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其中对政策外怀孕的查验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

  对政策内怀孕的查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意见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对确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在先行手术后及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

  六、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决定。

  科室:承诺人:

  日期

  医院

  关于开展“两非”集中整治的汇报材料

  今年7月7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两非”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我院根据卫生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提高工作认识,

  充分利用医院内网,面向全院职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关于印发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邢人计联字[2005]5号)、《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执业医师法》等法规文件,从而进一步认识到开展关爱女孩和整治“两非”行动的工作,是推动人口与经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认识到“两非”的危害性、紧迫性和整治工作的艰巨性。使全院职工树立起了坚持不懈抓紧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以前医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就对与“两非”整治相关的科室产科、B超室、药剂科转发了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字[2005]5号文关于印发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并责令其严格按有关文件进行日常的工作。此次又重申此工作的重要性,并责令其按规定自查。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要求B超室严格执行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等标志。认真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B超机的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不允许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查诊断业务。

  医院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严格按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购入和使用记录。

  妇产科严格实行接生登记制度,除按规定填写病历外,还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做好持证接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都填写《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做好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工作。

  医院计生办还对医院B超机型号、配备的操作人员、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情况、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及接生情况进行了汇总,并按要求上报给有关部门。

  以上为我院开展“两非”集中整治的工作汇报,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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