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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商业个人述职报告(2)完整篇
2025-09-08人已围观
烟草商业个人述职报告(2)完整篇
2019 年烟草商业个人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能在这里向大家汇报两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请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予以评议。
XX 年年9月大学毕业后,通过河南烟草商业统一招聘考试来到卷烟营销中心,主要从事经营管理和卷烟网建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培养和帮助下,我紧紧围绕本部门各项目标任务踏实工作,不断改进方法,提高效率,认真完成工作。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积极转变角色,适应工作需要
加入许昌烟草商业团队是我人生的一个里程碑,也正式开始了我的职业生涯。这就要求我必须积极完成由学生到公司员工的角色转变,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首先,从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以及烟草行业“两个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入手,从宏观上对我们行业有了大致的了解。
其次,我整理了一个笔记本,从卷烟营销常识学起,系统地学习了卷烟营销的基本理论。比如从卷烟的包、条、件、箱计量单位换算到卷烟的品牌、厂家、价位、类别再到不同品牌在我市的市场接受程度和盈利能力;认真学习并掌握了卷烟业务系统的各项操作,通过查询销售数据,逐步了解我市卷烟销售的基本情况。
再次,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从严要求自己。
二、用“三心”指引工作,用心做事
“同心共事、潜心谋事、用心做事”的企业准则是我工作的座右铭,这三句话高度概括了成为一名优秀员工的必要条件。我也正是以这个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营销中心领导和同事们的安排部署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做好运行分析,提高工作成效
落实月度分析制度,草拟印发卷烟动态 10 期,通报经营动态,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加强市县信息沟通;通报各单位季度任务完成情况,给各单位卷烟营销工作评分,明确责任、严格督查,印发季度考核通报 3 期。参与讨论市场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通过与五县一区零售商户面对面沟通,全面细致掌握各单位零售终端维护和卷烟库存、价格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协调沟通,做好网建工作
每月及时向省公司上报网建报表,汇报网建工作进展,向各单位和部门分解传递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为通报全市网建工作进展情况,落实责任,草拟并印发网建快报 9 期,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网建提升工作。
3、用心做事,当一个好助手
在熟悉本部门工作流程以后,我逐渐承担了更多的工作任务,这就需要统筹合理安排工作,把握好轻重缓急,处理好日常性和临时性工作。每完成一项工作以后,我都认真反思,总结得与失,以便以后的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完美。
三、不断学习,提高素质
一是提高素养注重学习。自觉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
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努力向党组织靠拢,我已经向党支部递交了申请书。
二是态度端正团结共事。“三人行必有我师”,作为一名新人,我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不懂就问,知错就改。
“细节决定成败”,我坚持从小事着手,从每件小事做起,做到件件有着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在工作之余,参加了春节团拜会,职工运动会,诗歌朗诵比赛等文体活动,丰富了自己的文化生活,参加每一项活动我都认真准备,力争展现一名青年员工的风采。
感谢公司给予我这个发展的平台,在与大家一起工作的两年来,我付出了,但得到的更多。这些都得益于领导的培养和同事的帮助,在这里再次向大家表示真诚的谢意!但同时我也明显感到了自己的差距所在。由于工作经验较少,平时工作做的还有待细致深入,处理问题不太果断,考虑事情还不太全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增强责任意识、学习意识、团队意识、创新意识,不断学习,克服以上缺点和不足。继续秉承许昌烟草人的光荣传统,在这个团结奋进的队伍里,为许昌烟草商业在全面崛起中实现新跨越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劳动法基本原则新论_ 劳动保障论文 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
引论
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①].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我国于 1994
年 7 月 4 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②].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③].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立法基本原则则是立方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二者存在明显区别:立
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基本原则,而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④];立法基本原则是基本原则在立法领域中的一部分。基本原则还贯穿于守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因此,部分学者将劳动法立法指导思想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一部分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我国的劳动立法指导思想应当是与我国一般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笔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几个标准)及其确立依据
要想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先找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
的标准,也就是必须明确要成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所应具备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和标准,劳动法基本原则就无法确立起来,至少无法得到清晰统一的结论,从而也就失去了指导力和准据力,缺乏权威性。
1.普遍性。也称为全面涵盖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该具有基础性地位,应该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得到普遍遵循。既能够指导立法,贯穿于各个劳动法律条文,体现劳动法的核心和本质,又能够规制劳动执法和司法,保障和促进劳动守法;既要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劳动关系及相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又要涵盖各种劳动法律制度,两方面缺一不可[⑤].
2.高度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麦考密克认为,“法律原则即是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⑥].这说明了法律原则的定位,既反映和体现法律价值和宗旨,并以之为依据,同时又作为法律规范的规则和基础,统领法律规范。由此,劳动法基本原则是高于劳动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项劳动法律规范都不得和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
3.相对稳定性。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具体的劳动法律规范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劳动法律条文也是也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法基本原则一经确定便不再发生变化,即使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也是如此,这样才能保持不同时期劳动法律规范之间具有连续性。因此,不能将仅适用于某个历史时期的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4.一般规范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是指其应当具有一般规范性内容[⑦],即体现劳动权利(力)和义务的要求。劳动法基本原则通常是将其一般化的规范性内容具体化为劳动法律规范,从而间接实现起强制性要求。因此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带来直接的法律后果,除非是在法律规范出现缺位或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承认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可诉性也正基于此。
5.独有性。既然是“劳动法”基本原则,就应该是劳动法律部门所特有的,而不应该是各类法律部门所通用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即要体现劳动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共通之处[⑧].
劳动法基本原则不是空中楼阁,当然有其确立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
1.宪法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它和各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同时宪法也需要通过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才能贯彻实施[⑨].因此,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现行宪法中应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另一方面则是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按劳分配,职工民主管理权,劳动就业方针,男女同工同酬,社会保障,职业教育,遵守劳动纪律等等。
2.基本劳动政策依据。
有学者认为,劳动政策首先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其次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而不能持久永远,因此不宜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⑩].此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有失偏颇。正如王全兴老师所言,劳动政策有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具体劳动政策正如该学者所言,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意图,这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相对稳定性是相矛盾的,确实不能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但基本劳动政策则不然,它往往是关于劳动方面的根本性或总体性问题的规定,属于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纲领,是可以作为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的。
3.现实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劳动法规更好的在劳动立法,守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
劳动法基本原则新论_ 劳动保障论文 论战
国内的几种主要观点:
1.单原则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只有一条,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认为其他学者提出的各项基本原则均可被包涵于此项原则之中。
2.多层次原则说。有学者认为各项基本原则的地位并不相同,有高有低,还应该进行细化,分为若干个层次,每个层次上又有若干条基本原则。笔者以为此种观点恰与单原则说相反,过于繁琐。
3.宪法依据说。在较早的统编教材中,通常将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亚历山洛夫也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原则最明显地展现在宪法的相关条文上面[11].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依据宪法,归纳起来主要有6 点: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②劳动者有按劳取酬的权利;③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④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⑥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12]
4.高度理论概括说。有些学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学者根据法制的实践作出的理论上的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真理的探究。有人概括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①保障劳动权原则;②依照团体交涉决定劳动权原则;③劳动关系安定原则;④保障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⑤产业的民主化原则[13].也有人概括为: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②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④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14].
综观上述诸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欠缺。其实,只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基本原
则的特点)去衡量和筛选,并不难得出结论。笔者就上述诸说试评析如下:
1.有些原则并非一种法律原则,而属于其他学科的范畴,即缺乏法律性。如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这似乎更应纳入劳动经济学的范畴。
2.有些并非是“基本原则”,而只是涵盖劳动法部分内容的具体性原则。即缺乏普遍性。如劳动者有享受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原则,这只是工时、休假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具体原则[15].
3.有些原则并非劳动法律部门所独有,而是几个或所有法律部门共有的原则。如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原则,其实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所拥有基本民主权利,不只是劳动法律部门,在其他如刑法,民法,其他社会法等调整社会关系时,公民都会拥有。
4.还有学者将国家在相对较短时期内的劳动政策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劳动政策不具有基本原则的相对稳定性,发挥作用的时间较短,因而是不合适宜的。
5.也有的学者将一些劳动法律规范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违反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权威性标准。
6.此外,很多学者都把“劳动权利义务竟合”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其根据在于宪法的相关条文。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劳动是不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许建宇老师提出不能把劳动看成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而只能是一种政治上的或者道义上的义务。他举出了三点理由:①我国对不尽劳动义务的人未科以法律责任,比如对于某些人好吃懒做,不愿劳动,国家只能对其不予救助,却不能科以法律责任;②如果强迫一个没有劳动愿望的人劳动,就有可能构成强迫劳动;③我国允许公民获得非劳动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和彩票中奖收入。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首要基本原则
19 世纪初,在英国首先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从那一刻起,无论是哪个时期,哪个国家的劳动法(仅限于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都无不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劳动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必要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民主管理权,享有休息和休假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等。那么,为什么要以此为劳动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呢?这是因为:
①基于弱者理论。劳动力具有人身性,它无法储存,必须当天出售,就算出售也无法取回,无法恢复原状。其过度使用或在不安全不卫生的条件下使用又会危机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劳动力商品本身的弱点决定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这是经济运行中客观现象。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以强凌弱,使劳动关系双方求得实质上的公平,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具有这种倾斜保护的性质。
②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社会主义性质[16].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我国法律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这种性质决定了我国劳动法必须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
③基于国情。我国人口众多,且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就业问题十分突出。此外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所有制并存,劳动法制不健全,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防止劳动关系的恶化。
④是调动劳动者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中最积极的要素,且人都有避害趋利的特征,劳动者的物质利益需要是其从事生产劳动的最终动因和根本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够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也为其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⑤宪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在实践中实现其立法目的,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宪法条文进行具体化,丰富化,从而指导劳动立法,更加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劳动权的本质上是生存权,是指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障按劳取酬的权利[17].笔者以为,保护劳动权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②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防止就业歧视;③劳动者有自由的就业选择权;④劳动者无法就业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按照其提
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并强调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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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能在这里向大家汇报两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请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予以评议。
XX 年年9月大学毕业后,通过河南烟草商业统一招聘考试来到卷烟营销中心,主要从事经营管理和卷烟网建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培养和帮助下,我紧紧围绕本部门各项目标任务踏实工作,不断改进方法,提高效率,认真完成工作。下面我从三
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积极转变角色,适应工作需要
加入许昌烟草商业团队是我人生的一个里程碑,也正式开始了我的职业生涯。这就要求我必须积极完成由学生到公司员工的角色转变,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首先,从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以及烟草行业“两个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入手,从宏观上对我们行业有了大致的了解。
其次,我整理了一个笔记本,从卷烟营销常识学起,系统地学习了卷烟营销的基本理论。比如从卷烟的包、条、件、箱计量单位换算到卷烟的品牌、厂家、价位、类别再到不同品牌在我市的市场接受程度和盈利能力;认真学习并掌握了卷烟业务系统的各项操作,通过查询销售数据,逐步了解我市卷烟销售的基本情况。
再次,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从严要求自己。
二、用“三心”指引工作,用心做事
“同心共事、潜心谋事、用心做事”的企业准则是我工作的座右铭,这三句话高度概括了成为一名优秀员工的必要条件。我也正是以这个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营销中心领导和同事们的安排部署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做好运行分析,提高工作成效
落实月度分析制度,草拟印发卷烟动态 10 期,通报经营动态,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加强市县信息沟通;通报各单位季度任务完成情况,给各单位卷烟营销工作评分,明确责任、严格督查,印发季度考核通报 3 期。参与讨论市场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
通过与五县一区零售商户面对面沟通,全面细致掌握各单位零售终端维护和卷烟库存、价格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协调沟通,做好网建工作
每月及时向省公司上报网建报表,汇报网建工作进展,向各单位和部门分解传递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为通报全市网建工作进展情况,落实责任,草拟并印发网建快报 9 期,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网建提升工作。
3、用心做事,当一个好助手
在熟悉本部门工作流程以后,我逐渐承担了更多的工作任务,这就需要统筹合理安排工作,把握好轻重缓急,处理好日常性和临时性工作。每完成一项工作以后,我都认真反思,总结得与失,以便以后的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完美。
三、不断学习,提高素质
一是提高素养注重学习。自觉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努力向党组织靠拢,我已经向党支部递交了申请书。
二是态度端正团结共事。“三人行必有我师”,作为一名新人,我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不懂就问,知错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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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在工作之余,参加了春节团拜会,职工运动会,诗歌朗诵比赛等文体活动,丰富了自己的文化生活,参加每一项活动我都认真准备,力争展现一名青年员工的风采。
感谢公司给予我这个发展的平台,在与大家一起工作的两年来,我付出了,但得到的更多。这些都得益于领导的培养和同
事的帮助,在这里再次向大家表示真诚的谢意!但同时我也明显感到了自己的差距所在。由于工作经验较少,平时工作做的还有待细致深入,处理问题不太果断,考虑事情还不太全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增强责任意识、学习意识、团队意识、创新意识,不断学习,克服以上缺点和不足。继续秉承许昌烟草人的光荣传统,在这个团结奋进的队伍里,为许昌烟草商业在全面崛起中实现新跨越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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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整理了一个笔记本,从卷烟营销常识学起,系统地学习了卷烟营销的基本理论。比如从卷烟的包、条、件、箱计量单位换算到卷烟的品牌、厂家、价位、类别再到不同品牌在我市的市场接受程度和盈利能力;认真学习并掌握了卷烟业务系统的各项操作,通过查询销售数据,逐步了解我市卷烟销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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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断学习,提高素质
一是提高素养注重学习。自觉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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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我坚持从小事着手,从每件小事做起,做到件件有着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在工作之余,参加了春节团拜会,职工运动会,诗歌朗诵比赛等文体活动,丰富了自己的文化生活,参加每一项活动我都认真准备,力争展现一名青年员工的风采。
感谢公司给予我这个发展的平台,在与大家一起工作的两年来,我付出了,但得到的更多。这些都得益于领导的培养和同事的帮助,在这里再次向大家表示真诚的谢意!但同时我也明显感到了自己的差距所在。由于工作经验较少,平时工作做的还有待细致深入,处理问题不太果断,考虑事情还不太全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增强责任意识、学习意识、团队意识、创新意识,不断学习,克服以上缺点和不足。继续秉承许昌烟草人的光荣传统,在这个团结奋进的队伍里,为许昌烟草商业在全面崛起中实现新跨越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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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本原则新论_ 劳动保障论文 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
引论
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①].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我国于 1994
年 7 月 4 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②].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③].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立法基本原则则是立方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二者存在明显区别:立
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基本原则,而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④];立法基本原则是基本原则在立法领域中的一部分。基本原则还贯穿于守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因此,部分学者将劳动法立法指导思想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一部分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我国的劳动立法指导思想应当是与我国一般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笔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几个标准)及其确立依据
要想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先找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
的标准,也就是必须明确要成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所应具备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和标准,劳动法基本原则就无法确立起来,至少无法得到清晰统一的结论,从而也就失去了指导力和准据力,缺乏权威性。
1.普遍性。也称为全面涵盖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该具有基础性地位,应该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得到普遍遵循。既能够指导立法,贯穿于各个劳动法律条文,体现劳动法的核心和本质,又能够规制劳动执法和司法,保障和促进劳动守法;既要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劳动关系及相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又要涵盖各种劳动法律制度,两方面缺一不可[⑤].
2.高度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麦考密克认为,“法律原则即是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⑥].这说明了法律原则的定位,既反映和体现法律价值和宗旨,并以之为依据,同时又作为法律规范的规则和基础,统领法律规范。由此,劳动法基本原则是高于劳动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项劳动法律规范都不得和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
3.相对稳定性。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具体的劳动法律规范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劳动法律条文也是也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法基本原则一经确定便不再发生变化,即使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也是如此,这样才能保持不同时期劳动法律规范之间具有连续性。因此,不能将仅适用于某个历史时期的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4.一般规范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是指其应当具有一般规范性内容[⑦],即体现劳动权利(力)和义务的要求。劳动法基本原则通常是将其一般化的规范性内容具体化为劳动法律规范,从而间接实现起强制性要求。因此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带来直接的法律后果,除非是在法律规范出现缺位或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承认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可诉性也正基于此。
5.独有性。既然是“劳动法”基本原则,就应该是劳动法律部门所特有的,而不应该是各类法律部门所通用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即要体现劳动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共通之处[⑧].
劳动法基本原则不是空中楼阁,当然有其确立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
1.宪法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它和各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同时宪法也需要通过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才能贯彻实施[⑨].因此,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现行宪法中应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另一方面则是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按劳分配,职工民主管理权,劳动就业方针,男女同工同酬,社会保障,职业教育,遵守劳动纪律等等。
2.基本劳动政策依据。
有学者认为,劳动政策首先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其次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而不能持久永远,因此不宜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⑩].此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有失偏颇。正如王全兴老师所言,劳动政策有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具体劳动政策正如该学者所言,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意图,这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相对稳定性是相矛盾的,确实不能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但基本劳动政策则不然,它往往是关于劳动方面的根本性或总体性问题的规定,属于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纲领,是可以作为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的。
3.现实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劳动法规更好的在劳动立法,守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
劳动法基本原则新论_ 劳动保障论文 论战
国内的几种主要观点:
1.单原则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只有一条,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认为其他学者提出的各项基本原则均可被包涵于此项原则之中。
2.多层次原则说。有学者认为各项基本原则的地位并不相同,有高有低,还应该进行细化,分为若干个层次,每个层次上又有若干条基本原则。笔者以为此种观点恰与单原则说相反,过于繁琐。
3.宪法依据说。在较早的统编教材中,通常将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亚历山洛夫也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原则最明显地展现在宪法的相关条文上面[11].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依据宪法,归纳起来主要有6 点: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②劳动者有按劳取酬的权利;③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④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⑥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12]
4.高度理论概括说。有些学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学者根据法制的实践作出的理论上的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真理的探究。有人概括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①保障劳动权原则;②依照团体交涉决定劳动权原则;③劳动关系安定原则;④保障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⑤产业的民主化原则[13].也有人概括为: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②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④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14].
综观上述诸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欠缺。其实,只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基本原
则的特点)去衡量和筛选,并不难得出结论。笔者就上述诸说试评析如下:
1.有些原则并非一种法律原则,而属于其他学科的范畴,即缺乏法律性。如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这似乎更应纳入劳动经济学的范畴。
2.有些并非是“基本原则”,而只是涵盖劳动法部分内容的具体性原则。即缺乏普遍性。如劳动者有享受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原则,这只是工时、休假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具体原则[15].
3.有些原则并非劳动法律部门所独有,而是几个或所有法律部门共有的原则。如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原则,其实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所拥有基本民主权利,不只是劳动法律部门,在其他如刑法,民法,其他社会法等调整社会关系时,公民都会拥有。
4.还有学者将国家在相对较短时期内的劳动政策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劳动政策不具有基本原则的相对稳定性,发挥作用的时间较短,因而是不合适宜的。
5.也有的学者将一些劳动法律规范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违反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权威性标准。
6.此外,很多学者都把“劳动权利义务竟合”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其根据在于宪法的相关条文。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劳动是不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许建宇老师提出不能把劳动看成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而只能是一种政治上的或者道义上的义务。他举出了三点理由:①我国对不尽劳动义务的人未科以法律责任,比如对于某些人好吃懒做,不愿劳动,国家只能对其不予救助,却不能科以法律责任;②如果强迫一个没有劳动愿望的人劳动,就有可能构成强迫劳动;③我国允许公民获得非劳动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和彩票中奖收入。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首要基本原则
19 世纪初,在英国首先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从那一刻起,无论是哪个时期,哪个国家的劳动法(仅限于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都无不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劳动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必要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民主管理权,享有休息和休假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等。那么,为什么要以此为劳动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呢?这是因为:
①基于弱者理论。劳动力具有人身性,它无法储存,必须当天出售,就算出售也无法取回,无法恢复原状。其过度使用或在不安全不卫生的条件下使用又会危机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劳动力商品本身的弱点决定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这是经济运行中客观现象。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以强凌弱,使劳动关系双方求得实质上的公平,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具有这种倾斜保护的性质。
②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社会主义性质[16].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我国法律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这种性质决定了我国劳动法必须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
③基于国情。我国人口众多,且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就业问题十分突出。此外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所有制并存,劳动法制不健全,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防止劳动关系的恶化。
④是调动劳动者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中最积极的要素,且人都有避害趋利的特征,劳动者的物质利益需要是其从事生产劳动的最终动因和根本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够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也为其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⑤宪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在实践中实现其立法目的,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宪法条文进行具体化,丰富化,从而指导劳动立法,更加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劳动权的本质上是生存权,是指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障按劳取酬的权利[17].笔者以为,保护劳动权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②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防止就业歧视;③劳动者有自由的就业选择权;④劳动者无法就业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按照其提
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并强调其获得
2019 年烟草商业个人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能在这里向大家汇报两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请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予以评议。
XX 年年9月大学毕业后,通过河南烟草商业统一招聘考试来到卷烟营销中心,主要从事经营管理和卷烟网建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培养和帮助下,我紧紧围绕本部门各项目标任务踏实工作,不断改进方法,提高效率,认真完成工作。下面我从三
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积极转变角色,适应工作需要
加入许昌烟草商业团队是我人生的一个里程碑,也正式开始了我的职业生涯。这就要求我必须积极完成由学生到公司员工的角色转变,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首先,从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以及烟草行业“两个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入手,从宏观上对我们行业有了大致的了解。
其次,我整理了一个笔记本,从卷烟营销常识学起,系统地学习了卷烟营销的基本理论。比如从卷烟的包、条、件、箱计量单位换算到卷烟的品牌、厂家、价位、类别再到不同品牌在我市的市场接受程度和盈利能力;认真学习并掌握了卷烟业务系统的各项操作,通过查询销售数据,逐步了解我市卷烟销售的基本情况。
再次,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从严要求自己。
二、用“三心”指引工作,用心做事
“同心共事、潜心谋事、用心做事”的企业准则是我工作的座右铭,这三句话高度概括了成为一名优秀员工的必要条件。我也正是以这个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营销中心领导和同事们的安排部署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做好运行分析,提高工作成效
落实月度分析制度,草拟印发卷烟动态 10 期,通报经营动态,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加强市县信息沟通;通报各单位季度任务完成情况,给各单位卷烟营销工作评分,明确责任、严格督查,印发季度考核通报 3 期。参与讨论市场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
通过与五县一区零售商户面对面沟通,全面细致掌握各单位零售终端维护和卷烟库存、价格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协调沟通,做好网建工作
每月及时向省公司上报网建报表,汇报网建工作进展,向各单位和部门分解传递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为通报全市网建工作进展情况,落实责任,草拟并印发网建快报 9 期,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网建提升工作。
3、用心做事,当一个好助手
在熟悉本部门工作流程以后,我逐渐承担了更多的工作任务,这就需要统筹合理安排工作,把握好轻重缓急,处理好日常性和临时性工作。每完成一项工作以后,我都认真反思,总结得与失,以便以后的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完美。
三、不断学习,提高素质
一是提高素养注重学习。自觉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努力向党组织靠拢,我已经向党支部递交了申请书。
二是态度端正团结共事。“三人行必有我师”,作为一名新人,我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不懂就问,知错就改。
“细节决定成败”,我坚持从小事着手,从每件小事做起,做到件件有着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在工作之余,参加了春节团拜会,职工运动会,诗歌朗诵比赛等文体活动,丰富了自己的文化生活,参加每一项活动我都认真准备,力争展现一名青年员工的风采。
感谢公司给予我这个发展的平台,在与大家一起工作的两年来,我付出了,但得到的更多。这些都得益于领导的培养和同
事的帮助,在这里再次向大家表示真诚的谢意!但同时我也明显感到了自己的差距所在。由于工作经验较少,平时工作做的还有待细致深入,处理问题不太果断,考虑事情还不太全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增强责任意识、学习意识、团队意识、创新意识,不断学习,克服以上缺点和不足。继续秉承许昌烟草人的光荣传统,在这个团结奋进的队伍里,为许昌烟草商业在全面崛起中实现新跨越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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