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筹划方面:
1)针对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建议采购过程中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取得完整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节约成本。增加甲供材料设备的比重,降低工程承包额,办公室日常用品采购等过程需争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加进项税的效果。
合理掌控开发节奏与销售节奏、销售发票与采购发票的开具与取得,妥善解决工程支出与发票取得跨期矛盾,以均衡增值税税负,提高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匹配度,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提升企业效益。
其中结算条款方面,因为结算方式与付款时间影响纳税义务时间,即影响对方发票提供时间。争取按进度开具发票,取得发票再付款。要求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提供不合规发票导致我方税务损失的要求赔偿。
2)、凭借国家税制改革,利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优势,转变企业发展模式,可加大对精装修住宅、商业地产等投资力度,提升企业整体品质。
2、闲置资金使用方面
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日常现金流测算,资金在满足当前企业所需情况下,其余部分做好理财工作,通过国债逆回购操作或者在有好的项目时及时投放集团公司相关产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财务人员能力提升方面
做好财务培训工作,采取定期培训及自学等各种方式,来掌握财税政策方面的变化,同时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并与薪酬挂钩,加强员工激励机制,提升财会人员整体素质。
营改增工作总结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盐都地税局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1)
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2)
一是立足发展大局,搞好汇报沟通。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营改增”全面实施对地税收入的影响汇报,建议及时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计划,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开展专项治理,积极清缴欠税。集中精力开展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专项治理,安排专人按照建筑工程进度确定申报期限,实施跟踪管理,即时结算入库;开展房地产项目纳税陈欠清缴工作,要求各征收单位于5月1日前全面追缴到位;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现土地增值税依法征收,尽量弥补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地税收入缺口。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畅通改革渠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营改增”工作平台,提前制定改革预案,对移交方式、内容、时间做出详细规定,定期召开“营改增”户籍信息交换和推进交流会议,杜绝在税制改革过渡期间出现管理空白。同时,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附属税种的管理弱化问题,积极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委托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四是搞好纳税服务,培育新的税源。加大对本次“营改增”涉及行业的政策辅导,实施重点行业重点辅导、政策更新及时辅导和日常疑难全程辅导措施,确保顺利过渡。参照税制改革方向,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投资导向等方面向地方党委政府提报有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争取将政策变化对税收均衡入库的影响降到最低。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营改增”5月1日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并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为迎接“营改增”的顺利落地,扬州地税局采取四项举措,积极准备,做好前期工作。
一是做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把国家有关“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推进进度以及实施“营改增”以后可能对地方税收造成的影响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参加地方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在掌握主动的同时争取得到全面支持和配合,并建议政府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做好政策变动衔接。开展“营改增”政策梳理,与国税、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磋商政策调整可能会对相关企业发展、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等带来的影响,预测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特别是做好建筑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前瞻性分析,提前研判筹划,及早应对,为深化税制改革做准备。
三是做好内外辅导培训。对内,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窗口和基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要求准确把握“营改增”涉及范围、界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对外,对相关行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利用志愿者网站以及“手机办税通”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四是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对辖区内涉及“营改增”的行业开展专项税源调查,摸清拟移交企业户数、欠税规模、清算进度、发票使用等情况,及时生成“营改增”移接交清单,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对有欠税和发票盘存较多情况的,督促其及时申报缴纳,做好发票使用进度预测以及库存盘点,实现清欠不留死角、征管不留空白。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4)
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加强内部宣传,通过腾讯通向广大干部职工群发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以所为单位,组织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表》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让干部职工了解“营改增”的总体工作进度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外,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通过纳税人QQ群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强合作,召开国地税合作工作会,确保“营改增”期间各项工作密切衔接,顺利推进。会上就“营改增”传递资料具体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达成了一致,并对“营改增”实施后的后续跟进协同合作管理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细化操作模式。
三是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工作。组织建安房地产企业进行涉税事项清理,及时解缴税款入库;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开展发票清理工作,并做好移交前的发票发放工作,确保企业移交前各项涉税工作正常有序推进;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清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清理管户基础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四川省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表》。
四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拟定召开财税三家联席会议,就“营改增”的平稳顺利交接做好组织保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座
派遣工分为劳务派遣工和工作派遣两种形式,劳务派遣工计入工资的按工资
处理,如果由中介公司发放工资就是劳务费。工作派遣如果总公司给发工资服务的公司也发
工资一定要合并纳税(个所税)。
案例分析:消费者购买1000元化妆品,同时里面含着517元税金,价款是483元,而
国外在购物时会拿到一张价单和一张税单(价税分离)
营改增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海1月1日北京9月1日江苏 安徽10月1日福建 广东11月1日天津 浙江 湖北12月1日计划
2015年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两税合一)根据统计数据表明:GDP到现在还未达标,
营改增使税负减少,所以有可能使所得税税负增加,预计明年一年天津少征9.8亿流转税,
所以可能对所得税重点稽查。营改增企业有的税负减少;
有的因为人工成本占比重大的进项
税不多抵扣项少,所以税负增加。
本次天津涉及营改增的企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生产企业行业)1.运输
企业全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都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注意要向对方索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代企业按全部开票金额算;
3.研发企业。
本次天津企业500万元以
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占95.7%,上述三个占4.3%。
文件: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
133号2011年66号公告2011年74号公告2012年13号公告
进口服务也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凭借税务局开具的通用缴款书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必须
提供的单据有服务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
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为6%(包括装卸搬运)(除有形动产租赁17%)。
特例,有形动产出租税率为17%,期租程租的运输企业为6%。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自开票货运企业分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11%,如提供普通发票抵扣为0(不能
抵扣);
如税务局代开票单位分为试点地区达到500万的税率11%,未达到500万的税率3%,
抵扣单位代开或非试点的抵扣率为7%。所以试点地区即使涨价,如果在4%范围内(11%-7%)
就核算。抵扣税率只有7%和11%两种税率,只有自开票的货运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才可以抵扣11%,自开票的货运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即税率为0,其他的为7%。
手机补助,车补,房补,油补,餐补,交通补助,只要发钱就要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所
税。出差发的现金补助必须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有的税务局要求出差的餐费票也要计入业务
招待费。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重点: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往来收入支出(其他业务收
入支出)。
生产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办公家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礼品发票和办公用品发票都必须有明细,否则汇算清缴调增,礼品要按其他所得(收入)
20%代扣代缴个所税,所以礼品票纳税风险太大,尽量不开。员工加班餐费票可以计入误餐
补助,据实列支,可以不列入业务招待费;
食品直接计入福利费,不涉及个税,也不要求开
票明细,可以操作;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而且超过部分可以结转至下年
继续抵扣,业务宣传费可操作性特别强,业务宣传费表现形式大多为会议费,会议费和差旅
费是可以据实列支的,所以单位组织员工旅游,不要和旅行社签合同,要按行程准备资料(包
括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议题,程序,目的等和发票资料)做成会议资料。参展可以进
入业务宣传费。
现代服务业6大方面:一:研发与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3.技术
咨询服务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税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
信息技术服务1.软件服务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3.信息系统服务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企业:著作权属于受托方或自行开发的17%,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试点地区6%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转让著作权的试点地区6%增值税。
三:文化创意:
1.设计服务 2.商标注册权转让服务3.知识产权服务4.广告服务
5.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1.航空 2.码头 3.货运客运场站 4.打捞救助 5.货代 6.装卸搬运和代理报关服务 7.仓储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光租 干租
六:鉴证咨询服务1.认证 2.鉴证 3.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他们没有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有3%的抵扣)
简讯
全行业“营改增”工作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启动,为及时解读新政策要点、安排过渡期间相关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于4月1日在公司举行“营改增”内部培训。此次培训得到了公司上下的高度重视和响应,包括机关部门、项目经理、业务经办及材料采购人员等参会人员将近百人。本次培训学习,由财务管理部鄢志勇、许海棠、袁亮等三人分别对增值税实施办法、增值税改革进程、营改增政策要点等进行了讲解,重点解读了建筑业营改增的新政细则,安排公司近期应对工作,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探讨和答疑。
“营改增”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全新的机遇,为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实施,作好公司的全面税务筹划,公司下一步将通过多层级的全员培训,配套制度的制订完善,与上下游的沟通协调等一系列工作,来应对这次重大税制改革。
陈建平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 关于老项目采用一般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分录对比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
关于老项目采用一般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分录对比
根据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2(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
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
开发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的纳税选择,3%税务局代开票或11%}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支付广告宣传费:
借方: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的规模,3%税务局代开票或6%}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工程完工:
借方:
开发产品
贷方:
开发成本
6、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1)借方:
预收账款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由于预收房款是价税合计,结转收入时必须用计算公式将销售额与增值税分离)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得出} (2)借方:
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
开发产品
7、结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
(1)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计算税金及其附征:
借方: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假定当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账面余额为贷方,次月申报缴纳。
根据附件2第
(八)条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本条第9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
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
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
开发成本 {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成本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支付广告宣传费:
借方:
销售费用 {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费用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工程完工:
借方:
开发产品
贷方:
开发成本
6、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1)借方:
预收账款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得出}
(2)借方:
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
开发产品
7、计算附征:
借方: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能够取得较多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税率(而不是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而且进项税与销项税差额较小时,实际增值税少于按照简易办法应缴纳的。
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方面,一般方法计算的收入势必会少于简易方法,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毛利润方面以及当年费用扣除数额有很大影响。
“营改增”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当天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以上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收付实现制”变为了“权责发生制”。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因此,房企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1、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2、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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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相关
政策及会计运用举例
2016年3月28日 21:25 阅读 35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
(八)条销售不动产,第4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以上文件规定现就,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政策例举如下:
2016年1月1日购入土地使用权:
借方:无形资产 4800000
贷方:银行存款 4800000
2016年5月2日开始建造厂房,年底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方:管理费用 40000(费用化部分4个月)
在建工程 80000 (资本化部分8个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
贷方:累计摊销 120000 支付工程款:
借方:在建工程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贷方:银行存款 555000 年底竣工转入固定资产:
借方:固定资产 580000
贷方:在建工程 580000 2017年1-12月(第二年)
假定预计残值20000 ,预计折旧20年 借方:管理费用——折旧——房屋 28000
贷方:累计折旧 28000
借方:管理费用——摊销——土地110000(当月处置当月不摊销)
贷方:累计摊销 110000 2017年12月31日 ,将房屋处置:
借方:固定资产清理 552000
累计折旧28000
贷方:固定资产 580000 借方:银行存款 6660000
累计摊销 230000
贷方:固定资产清理 552000
无形资产 4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
878000
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借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6000000*5%) 贷方:银行存款
300000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已缴营业税未开票该如何处理
2016/05/193174
营业税已交,但是却未开票。51后营改增开始,营业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那么已交却未开票的这部分该如何处理呢?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实务处理
1.时间限制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须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3)房地产开发已申报其他营业税(除因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外,如物业费、房租等项目产生的)未开具发票,须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票纳税理解
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已申报营业税”,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处理
一、按照免税操作(如安徽国税、山东国税)
1.安徽国税操作(仅供参考):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2.山东国税操作(仅供参考):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在开具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同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发票、收据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缴纳营业税”字样。
秉持“对于征税主体发生的一项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适用上述情况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申报表体现。
小陈税务特别提醒:如当地税务机关无特殊规定,建议采用“按照免税操作”的。
二、开具对应的税率/征收率,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河北国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2016年5月,某房地产企业开具一张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房款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未开具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填报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
小陈税务特别提醒:如按照“对应的税率/征收率,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处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价税合计数等“已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开票注意事项
建议: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字样或“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
小陈税务建议:如当地税务机关无特殊规定,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
实务建议
1.企业统计“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明细,防止营改增后重复缴纳增值税,防止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会出现一项业务开具不同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如:分期付款业务。
账务处理
原则:按照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及附加等科目
实务答疑
1.试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5.1之前已经收款,暂未开票,合同约定五月份开具发票。五月之后可否对四月份的该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
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的战役!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召集各层管理人员组织研讨应对方案,还开展自行模拟测算。然而,也有部分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税率从3%变化到11%,有变化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可以断言,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企业将在“营改增”中碰得头破血流,甚至破产关门。
应对营改增,加强企业管理是王道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
有些企业对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脚踢”承包管理,满足于“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谈何容易!
有些企业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其反应无非是两个: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
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也无所谓,得过且过。现在情况不同了,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无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企业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还能不能随便使用?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营改增为何让企业纳税发生大变化
为了适应此次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据调查,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七个方面:
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以A集团为例,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47亿元,占理论数的38.7%。即:所用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A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B集团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超过30%。
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
4、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
5、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A集团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C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企业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
6、“三角债”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7、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为主,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
加强 “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的研究
作者:
曹欣鹏 日期:
2014-07-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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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那时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攻坚时期。“营改增”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
“营改增”将以前的对纳税人每个环节的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每个环节只对纳税人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现象,相关行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相应下降;
另外,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劳务由于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下降。减税的连锁效应将极大地减轻纳税人负担。江西省“营改增”试点以来,除少数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外,90%以上试点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下降或有所降低,并且带动与试点行业相关的纳税人税负有所下降。截止2014年2月底,江西省因“营改增”累计减税10.44亿元,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减税3.85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营改增”多抵扣税款6.59亿元。
(二)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等同征税,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将推动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据了解,江西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由2013年8月的9268户增加到2014年2月底的19624户,新增10356户,增长111.7%,现代服务业呈现强劲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三)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同时由于两者对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设计区别,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税负差别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营改增”使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不复存在,同时还打通了原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产生了减税的连锁效应;
另外,将行业间的流转税税收制度进行统一,符合税收的公正公平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企业扩展业务、开拓市场和做大做
强的动力,进而对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使国民经济得以健康稳定发展。
(四)有利于理顺税收征管关系
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就长期为应税营业税劳务和应税增值税劳务的界定、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纳税人和主体税种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划分等有关征管事项纠缠不清。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效率,也给纳税人添加了不必要的麻烦。“营改增”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彻底解决了行业界定、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划分等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对规范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的征管状况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营业税作为一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一直是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发票“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也是地税机关加强对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地方税种及有关基金(费)征收管理的有力手段。“营改增”后,作为地税机关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不复存在,特别是由此连带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的消失,将会对“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通过对“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笔者认为,“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征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有些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
目前“营改增”行业已经涉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从我们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在以上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当中,或多或少存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认识上的偏差,即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征管机关也彻底改为了国税部门,其应缴纳的所有税收会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环节全部征缴,往往容易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等地方税费遗漏,且认为以后和地税部门也不会再打交道了。殊不知,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征管机关还是地税部门。纳税人在“营改增”税收政策认识上的偏差给相关行业地方税费的征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少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地方税费的侥幸心理
少数纳税人,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迫于开取发票领取劳务费用的需要,索取发票意识强烈,但纳税意识淡薄。对这类纳税人,地税部门以前主要采取 “以票控税”为主, “巡查巡管”与“以票控税”相结合的征管手段,在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征缴。“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以票控税”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而国税部门对这些纳税人的应纳地方税费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也未必会积极协助征管。少数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对于在开了增值税发票过后还要缴交的相关地方税费,有着能躲一下就躲一下的不良念头,存在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后不及时主动地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的现象。且这些纳税人大多流动性较强,事后往往很难找到人。这就需要地税部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追缴,不但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而且相关地方税费流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三)国地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金税三期”尚未启动,国、地税之间目前还没有建立实时、有效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有关涉税信息,还不能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地税部门,需要地税有关工作人员定期到国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时获取。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且因手工获取的数据比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的数据较为滞后、误差率较大,难以满足地税部门及时、准确、高效的征管工作要求,也使相关地方税费的征缴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代征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对于到国税部门开具门临发票的零星纳税人,各地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相关地方税费基本上是凭借着国、地税人员的感情因素而建立的代征关系,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且两部门人员变动均较为频繁,致使代征工作连贯性不强、代征力度不大,相关地方税费也存在流失的风险。
(五)地税人员思想上存在顾虑
“如果将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我们的工作就是收点零星税(费)了,地税部门还会继续存在吗?”“营改增”试点以来,一股悲观情绪就在地税人员之间悄然弥漫。部分地税人员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及地税人员的前途有所顾虑,认为在“营改增”完全到位后,地税部门征收的只是几个小税种以及代征的基金(费),加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附属属性,地税系统的征管职能将进一步萎缩,地税部门将面临没有多少税可收以及征管难度更大的“尴尬”局面;
甚至消极地认为,“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失去的是税务管理权,卸下的是工作包袱,因而从主观上有放松管理的消极思维。这种错误的思维也十分不利于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收征管。
三、加强“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的建议
“营改增”是一项利好于广大百姓的税制改革,既符合国际税收制度的一般潮流,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但有改革就会有阵痛,其对相关行业地方税种的征管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地税部门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需要广大地税工作者科学地谋划征管策略。
(一)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力度
营业税虽然改成增值税由国税部门管理了,但我们与纳税人的感情不会丢,地税部门应该更加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通过多种途径与纳税人交流沟通,做到纳税辅导干劲不松、纳税服务热情不减。除了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约束纳税人外,还应该用地税机关与纳税人长期以来建立的税企感情融化纳税人。让纳税人明白,“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仍是其应纳地方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到地税机关进行相关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是其应尽的纳税义务;
同时,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也会一如既往地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感情仍然会香醇不减。通过竭力的税法宣传及纳税服务,极大地增加纳税人在地方税费方面的税法遵从,从而能自觉、主动、及时地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应申报缴纳的有关地方税费。
(二)搭建国地税涉税数据资料共享信息平台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由于没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之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在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申报征收等税收征管工作中,两套税务机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很少会主动关顾到对方的征管需求。导致税收征收成本增加,纳税人办事程序烦琐,甚至会出现双方争夺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的现象。建立统一的涉税数据资料共享信息平台,实行国地协作办税,一直是基层税务人员的呼声。“营改增”后,这一需求显得更加迫切。一是共享平台是国地税联合办证及协作核定营业额的有力支撑,历时,纳税人只要在一家税务机关就可以办理好国、地税双方的联合税务登记,无需“跑完国税再跑地税”或“跑完地税再跑国税”,减少了办税程序、节省了办税时间和纳税成本。二是共享平台会准确及时地将一方已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传递到另一方,能有效地进行涉税信息比对,查找漏征漏管情况,及时介入服务,施行管理。特别是对“营改增”后,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控管,将会是一条优质高效的综合治税途径。
(三)建立统一的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相关地方税费的委托代征机制
“营改增”完全到位后,将会产生大量的到国税部门进行门临开票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不仅大多没有注册登记、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开具发票后很难再找到人。地税部门事后进行地方税费征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工作事倍功半,甚至是束手无策;
但如果国税部门在开具发票时一并代征,则很轻松容易,并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对这部分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征管的最有效途径应该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但从“营改增”试点前的委托代征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在县一级国、地税部门间建立的代征关系,层级较低,制约机制缺乏,代征的力度不是很大,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委托代征机制,明确规定凡是到国税部门进行门临开票的纳税人,其应申报缴纳的所有地方税费,均由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时一并代征。只有将这种委托代征关系上升到国家税收法规的层面,增加委托代征的法律效力,明确委托代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强化代征人员的责任意识,才能使委托代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化解和防范这部分地方税费流失的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力度
“营改增”后,面对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缺失及相关地方税种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的局面,地税部门应积极进取,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努力寻找与税制改革及新征管格局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强化税源管理,坚持开展好地方税源调查,及时进行税源分析,施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变动情况和地方税源的变化情况。搞好风险应对,扎扎实实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竭力化解和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挖潜增收。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稽查力度,通过税收法律手段震慑个别在纳税方面思想动机不纯的纳税人,强化税收的刚性。努力完善征管措施,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质量,确保地方税收及时申报缴纳、应收尽收。
(五)加强干部教育,激发地税人员昂扬向上的工作士气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地税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让地税人员充分认识“营改增”对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重要作用。引导地税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抛掉消极思维,更新思想观念,理性地看待改革,适应改革需要并热情地投身改革;
引导地税干部用科学的辩证法分析问题,认识到“营改增”在给地税部门带来阵痛的同时,也必将带来种种机遇,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地税事业仍然大有作为;
引导地税干部牢记地税奋斗历程,弘扬地税优良传统,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让地税干部职工从迷茫、悲观的氛围中解脱出来,朝气蓬勃、信心依旧,以饱满的激情、昂扬的斗志投身到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当中,尽忠执法、尽心服务,切实加强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辽宁地税杂志 作者:张燕 刘英君 日期:2014-03-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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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张燕 刘英君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扩围,地税符合“1+7”条件的纳税户移交到国税局管理,由于无法通过地税发票来监控,税种、税负、征管手段都有所改变,对地税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通过5个月的运行,我们发现“营改增”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工作,确实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营改增”试点后地方税费征管现状
以沈阳市地税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为例,此次扩围共有1652户纳税人交由国税管理。“从金税三期”数据查询来看,2012年8~12月份,我局“1+7”行业代开发票为1309笔,代开营业税的发票金额为2.49亿元,征收地方各税1407万元;
而2013年同期,“营改增”后,改由国税部门代开“1+7”行业增值税发票,到目前为止仅有1户纳税人来地税局缴纳了地方各税2000余元。由此看来,在“增”和“营”之间确实留有“两不管”真空地带,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分析原因有三。
1、税收管理员主观上存在放松管理的意识
部分税收管理员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的只是附属税种或是小税种,因而从主观上有放松管理的想法,认为移出去就是卸“包袱”,没有主体税种,就不关地税的事了。这种错误的想法,导致“营改增”日常征管弱化。
2、纳税人主观认识存在误区,使增值税附属税种管理弱化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不少纳税人误认为代开发票的相关税费在国税部门开票环节已全部征缴,往往容易把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遗漏,即便地税机关加大宣传力度,但是总不如在国税开票环节逐户提醒纳税人来得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3、发票管理权丧失,地税控管手段相当薄弱
虽然地税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建设,纳税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但是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还需要一个长期渐进过程,“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缺少发票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特别是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零散动产租赁业)和个体或个人纳税人,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后,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地方税费。“营改增”前,根据相关规定地税在代开发票时附属税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对地税部门管户的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未协助监管,导致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是一项方向正确、目标明确、势在必行的税制改革,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起着积极的作用。作为地税部门在此项工作中正确面对、积极适应、主动配合,促使了“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同时,国、地税应该齐心协力共同加大对纳税人的征管力度,确保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以“营改增”工作为契机强化税收征管
1、加强主观责任意识,正确认识“营改增”是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我们本着“交户不丢感情,交户不忘服务”的工作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在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准确核实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户,严格按照“1+7”营改增范围移交名单。二是做好纳税服务。利用税企互动平台、QQ群、微信群向纳税人宣传“营改增”税收政策。移交的同时,及时收集、研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营改增”问题,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公告和宣传资料的方式告知相关企业。三是加强业务培训。要认识到移交并不是甩“包袱”,地税部门仍然有对其他税种征收的权力,只有准确计算出增值税后,才可以对附属税种地方各税做到应收尽收。因此不断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业务辅导培训。
2、借“纳税排查”和“纳税评估”之际,对移交的“营改增”企业做到户清税明
一是借“纳税排查”之机,清理后遗症。2013年8月份市局部署了纳税排查工作,为了使移交的“营改增”户企业不留死角,准确核算“8月1日”界点前后的收入,我局借纳税排查的有利契机,对“营改增”户2012年收入额较大的240户企业,纳入排查选案的范围,通过税收管理员深入实地、认真核查,纳税排查入库1422万元,其中“营改增”240余户查补入库890万元。二是与此同时,税源管理处下达了对“营改增”纳税人专项评估工作,我局充分抓住这一有利契机,针对目前税收收入下滑的不利形势,在完成市局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另选动作,又选取风险点高及零申报的50户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共评估入库233万元,是2012年纳税评估总额的51倍。
3、国地税联合控管,建立“营改增”后续征管的长效机制
由于国税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后,纳税人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地方税费,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追缴,导致地税工作难度加大。与国税局签订《国地税联合控管协议书》,在确保不在“增”和“营”之间留下“两不管”真空地带的前提下,委托国税部门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协助地税局监控纳税人缴纳地方各税,在金融商贸开发区办税大厅一站式完成。流程如下:由国税局准确核定增值税额—纳税人填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地方各税审批表》,地税代开发票窗口审批应纳税额—地税窗口缴纳地方附属税费—纳税人持地税《税收缴款书》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地方各税审批表》到国税局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随票附属税种的地方各税委托国税控管是一条较好的征管途径,亦是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方便纳税人的一种最佳征管机制。
地税部门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作者:
徐庆涛 日期:
2013-11-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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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胜利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其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1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进一步抓好今年年度改革任务落实,同时谋划了明年的改革任务,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均在此列。由此可见,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号角已全面吹响,面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不断弱化,地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化解营改增
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
一要立足现实,切实做好营改增户头的地方税征管
对第一批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要做好其它地方税及基金费的征收管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提前谋划,早在5月份就出台了全市物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为8月份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的地方税征管赢得了主动。营改增后,传统的以票控税手段也不复存在,地税部门要尽可能地加强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沟通,可应用信息化的手段搭建国地税信息交换的平台,建议总局将其纳入金税三期的开发内容。同时,各地还可积极探索用驻点征收的方式来解决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即通过政府部门的统一协调,地税部门派遣工作人员进驻国税办税服务厅(点),及时足额地征收各种地方税费及附加,继国地税联合办证后,逐步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模式。
二要放眼长远,规范下一步营改增行业的地方税征管
对即将要列入营改增的铁路及邮政电信等行业,要提前规范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为下一步营改增赢得主动,千万不能认为附加的地方税费量小难度大而放弃管理,因为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大(有专家预测最快十二五期间营改增就会全面到位),所得税及相关附加所占地方税的比重将
会逐渐增加。
三要积极稳妥,征管改革要服从地税大局的需要
近年来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管改革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为做好地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重点税源管理和税源专业化管理可谓应运而生。营改增之前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确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营改增后税源专业化管理则需要重新考量,因为税源专业化管理大部分是按行业管理来进行划分的,在行业管理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已改或即将要改为增值税后,税源专业化管理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甚至重点税源管理也会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而发生变化,有些地方为了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还收缩了基层的一些机构,这对地税的去留是极其不利的,出于地税大局的需要,在征管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上一定要谨慎为之。
四要积极献言,提出税制改革的合理化建议
三中全会后,税制改革的步子会加大,按照惯例,改革前中央一定会进行大规模的调研和试点,地税部门多年来从事地方税费的征管,各类人才精英辈出,有着财税专家们无法比拟的宝贵实践经验,在税制谋划上更有发言权,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这种优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工作中去,广泛建言献策,比如:积极推进房产税的扩围,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划归地税部门征管、资源税的扩围、城市维护建设税设立单独计税依据等改革;
加大社保费改税等费改税的力度;
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即除国有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外全部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等。
五要广泛宣传,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地税成立近二十年来,在组织收入、队伍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说是一支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队伍,我们要多向各级地方政府汇报,为各级地方政府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多分得一杯羹出谋划策,特别是抓住物流业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与地税部门尚有差距这一有利时机大做文章,这与地税部门的未来走向也是休戚相关的。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大全
一.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专票与普票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发票版式
根据目前增值税的票种,分别展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后停止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六种发票票样。
1.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1 / 5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 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
2 / 5
3.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至第五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3 / 5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电子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 / 5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有76mm、57mm两种,长度固定为177.8mm。
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
发票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黑标定位符和二维码等。
发票印制二维码中包含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信息,用于发票查验时的快速扫描录入。
5 / 5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
如何应对挂靠行为
挂靠模式,也称作为联营模式,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现象。
1.联营经营模式介绍
联营模式,顾名思义,是指由不同的利益主体(一般包括施工承包方、联营合作方)联合经营,其一般体现相关利益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特征。实际操作中,常常表现为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有机会获取了一个需较高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由于企业资质不够,便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借出资质的企业被称作资质提供单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的单位被称作资质使用单位。
2.联营经营模式的管理现状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满足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视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来讨论下联营模式的“四流”情况。
联营模式“四流”管理的最大特点是:
(1)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四流”不一致;
(2)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采购进项无法抵扣。
对于资质提供单位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物流或服务流;
资质提供单位与资质使用单位没有合法的合同关系,资质提供单位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资质使用单位而言,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但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采购发票。
即便资质使用单位能够取得大量的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问题:销项税的主体是资质提供单位,进项税的主体是资质使用单位,无法形成增值税链的抵扣闭环。
3.联营模式的主要问题
联营模式的“四流”不一致和增值税抵扣链不闭环导致联营模式在增值税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目前建筑市场中资质提供单位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种企业由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务机关基本不稽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所以其发票管理很不规范,甚至有些企业就没有工程上的发票管理,企业利润直接为资质使用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第二种采取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需要大量的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这些发票都是由资质使用单位通过购买等手段获取的。“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建筑企业必然要完善核算体系,并取得能够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如果这些增值税发票仍然由资质提供单位通过一些手段提供,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而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需要负刑事责任。
(2)资质提供单位税负大为增加
由于资质提供单位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比较少,“营改增”之前,企业只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几乎没有),企业税负大大增加。
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方式:建筑企业项目的纳税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金额*11%,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向业主方开具的发票,这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来控制的,销项风险较小。真正的风险来自于进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取决于两点:
1)能否取得足额的材料等进项发票。
2)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满足“合同流”、“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则,就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反而是犯罪。
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程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企业的应对措施
(1)保证“四流合一”,即合同流、物资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能够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即:
1)合同以资质提供单位名义与A单位签的;
2)资金即按照合同约定由资质提供方付给A单位的;
3)物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和数量由A单位发过来的;
4)发票是A单位按照合同金额等内容开给资质提供单位的。
(2)资质提供单位足额扣留税费,资质提供单位每次收到工程款后扣下:9%销项税(11%销项税-2%预缴税款)+2%企业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3%成本发票税,即15%的税款(成本发票款可按照对方实际提供发票情况酌情扣留),管理费另算。项目完工后,按照挂靠人提供多少进项税就返还多少款项的原则,将款项退与挂靠人。
(3)采购合同必须由资质提供方统一签订,从业务源头最大限制的规避虚开风险。以合同为主线,控制资金、物资和发票,实现“四流合一”,环环相扣,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的风险。
(4)如有条件,向项目部派遣入库监管人员。保证入库物资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实现账实相符,避免虚假采购,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
建筑企业各项目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资质提供单位进行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
6.总结
由资质提供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实现合同的集中管理、发票的集中管理、资金的集中管理,使得增值税销项主体和进项主体均是资质提供单位,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而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管理仍然由资质使用单位完成。当然资质提供单位与资质使用单位之间管理费计算方式也需要发生改变。资质提供单位应改变策略,将由于“营改增”导致企业税负的变化全部转移给资质使用单位。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集中管理方式会增加资质提供单位的管理工作量,同时也有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的风险。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12种发票
2015-01-28 09:06 来源:肖太寿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
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
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第
(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宏观税负比较
营改增目的之一,解决重复征税降低总体税负问题。试点企业的户数和基本结构情况:截至去年12月底,“营改增”试点9个省、直辖市中,参与试点的企业一共有102万户。到今年2月底,又增加了将近10万户,达到了112万户。在试点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户数的比例大体为20∶80,交通运输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比例大体为15∶85。
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首先,试点9个省、直辖市中有95%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是减轻或没有产生变化,有5%左右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其次,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的个体户都获得减税,减税的幅度达到40%。再次,交通运输业中的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和部分其他行业的企业,其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2017 年 区局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及总结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改革,区局高度重视,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当作全区国税系统工作中心来抓。区局党组缜密谋划,从严要求,抓好每一阶段、每一项工作的落实。2016 年 5 月 1 日,我区已实现税制平稳转换;
2016 年 6 月 1 日,我区营改增纳税人顺利进行纳税申报。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内容
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4 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 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 6%税率。二是扩大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改革后将平移到增值税,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2017年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树立全面营改增试点信心和决心
区局党组领导多次召开全面营改增专题工作会议,引导教育全区国税干部树立全面营改增试点工作必胜的信心和坚强的决心,确保打赢开好票、报好税和分析好三场战役。
(二)认真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加强领导
区局成立了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下发了《 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计划表》,制定了推行营改增工作路线图、时间表。召开会议,布置工作。按照“每日一调度、每周一推进”,每日召开会议调度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每周召开会议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部署全面营改增试点各阶段推行工作,研究解决推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建立营改增培训、舆情、风险防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营改增培训、舆情监测、风险防控工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干部培训,并组织对纳税人开展业务培训
区局利用休息日和下班时间对全局税干开展轮训,尤其是加强办税服务厅和业务部门税干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干吃透营改增新政策、熟练金三系统操作。精心组织纳税人培训。分级分类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利用视频讲解和现场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涵盖营改增政策、发票开具政策、纳税申报政策等,确保纳税人开好票、报好税。
(四)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区局研究制定了推行计划,由技术服务单位配合实行对纳税人“培训、告知、售卡、发行、售票”一条龙机制。截止目前,除苏果超市、几户手中卷式票较多单位,全区需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纳税人均已完成推行工作。发行后,即组织服务单位上门安装调试设备,辅导好纳税人熟悉掌握开票系统,积极引导纳税人有序前往办税厅领购增值税发票,确保纳税人按时领到国税发票。
(五)加强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
对 区政务中心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改造,增设24小时自助办税机,方便纳税人随时办理涉税业务。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办税服务厅设置“网上办税平台体验区”,增配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推行网购发票业务,引导纳税人网上购买、代开发票,提前分流办税厅压力。完善大厅服务制度,完善领导值班制、节假日值班制。每日安排领导带班和业务骨干轮流坐班,专程负责为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营改增”政策咨询服务,全面强化 “首问负责制”、“全程服务”等服务制度,加快办税速度,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
(六)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
将营改增工作纳入全年税收宣传计划和税收宣传月重点项目,精心谋划系列宣传活动。重要节点专题报告。在营改增推行之初,通过专门汇报、送阅材料等方式向地方党政领导进行汇报,争取领导支持。日常工作及时报道。对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交接确认录入、培训、营改增工作推进会议等工作,第一时间进行信息发布。涉税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通过纳税服务 QQ 群、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营改增政策,及时了解纳税人需求,第一时间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问题。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政策辅导有待进一步深化
营改增试点政策比较复杂,部分纳税人一时难以全面掌握,导致未能正确适用和充分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有的纳税人对增值税抵扣机制不熟悉,对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项目不重视,抵扣凭证取得不充分,尚未按照增值税税制原理和运行机制调整经营模式、改进财务管理,导致税负上升或减税效应未充分体现。这反映出我们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负分析和政策培训辅导还不够深入细致,帮助纳税人取得抵扣、改善管理工作做得还不够,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干部对政策的掌握还不够深不够透,政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纳税服务有待进一步改进
工作中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办税服务厅工作量增大,特别是代开发票业务明显增加后,应对举措和信息化处理手段有的还跟不上。国税、地税合作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服务资源有待整合,合力有待释放。
(三)风险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面对虚开发票偷骗税日益突出的问题,部分税务干部在思想认识、措施手段等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有的干部对税收流失风险关注、重视不够。有的税务干部缺乏管理经验,加之一些纳税人基础征管信息不全、不准,对征管薄弱点、风险点不清楚,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此外,营改增后有些企业差额扣除、跨区域预缴等政策加大了管理难度,事中事后管理缺乏有效机制和手段。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已顺利打赢“开好票”“报好税”“分析好”三场战役,现在进入巩固提升完善管理的关键阶段,区局全体税干将继续发挥从严从细的工作作风,砥砺奋进,聚力前行,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聚精会神做好纳税申报
区局将继续落实好税务总局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新20条措施,继续推行局领导值班、业务骨干带班、首问责任、专窗申报、绿色通道等服务制度及兜底责任,确保纳税申报有序平稳运行。
(二) 行稳致远做好税负分析工作
继续按照省市局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好营改增工作小组的指导协调和模范带头作用,扎实做好营改增运行分析、税负分析和效应分析。对纳税申报表和税负分析测算表的数据进行梳理审核,纠错改偏,发现异常及时整改,确保数据正确无误。
(三) 细致入微做好办税服务厅的运行分析
继续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税情况进行运行分析,着重了解纳税人代开票、购买发票、办税咨询、网上办税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分析梳理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完善工作环节和纳税服务,确保办税服务厅运行顺畅。
(四) 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税收征管
不扣的落实好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税收管理规定执行到位、纳税服务措施执行到位。继续加强同国土、住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加强国地税合作,联合开展税源摸排,逐步完善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管理,全面掌握税源分布情况,确保征管到位,税款足额按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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