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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时间:2025-08-02 09:26:41 浏览次数:

摘 要: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旅游法》课程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方式的改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文章从课程的定位、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旅游法》课程教学改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旅游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9-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84-02

作者简介: 曹扬(1972-),女,汉族,重庆人,硕士,重庆工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旅游经济与管理的教学研究。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旅游法》课程的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也使得《旅游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下面结合笔者教学的实践,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和想法。

一、充分认识课程的性质,明确课程定位

由于我国长期没有旅游基本法,再加上《经济法》课程与《旅游法规》课程的相互交叉,使得该门课程处于相对尴尬的局面,面临被挤压的生存空间。部分高校旅游学院,如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的旅游本科专业已经取消《旅游法规》课程,一些高校的旅游管理专业即使开设了旅游法规课程,也只是将该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并在大四开设,这种情况下,学生一没心思学,二也选不上,这门课程形同虚设。

旅游法出台以后,旅游法课程不仅不能取消,还应该强化。第一,规范课程名称,将原来的“旅游法规”、“旅游法学”等课程名称统一为“旅游法”;第二,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将旅游法课程作为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第三,该门课程不应该仅以导游资格考试的科目为主要导向,应进一步明确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不仅使学生在理论上明晰各种层次的旅游法律法规,更在于引导学生站在职业经理人的高度,学会从法律的视角,运用相关内容解决旅游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如何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者作准备,为实现旅游管理专业复合型中高层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奠定基础。

二、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

随着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体系逐渐趋于完善,旅游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也应根据旅游立法的进展,及时地更新和完善。

旅游法的出台使得课程内容的调整不能仅限于在原来的基础上作简单的补充和更新了,课程的框架也应该有大的变动,应形成新的课程内容体系。首先,应重新对现有的旅游业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梳理。目前,我国旅游业的法规制度文件主要有全国人大出台的旅游基本法、国务院法制办颁布的各项旅游行政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等,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个省市的旅游地方法规等。既有基本法,又有高度浓缩型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单行法规,各项旅游法律法规的内在逻辑性线索较强。其次,课程框架可按“总述—分述”的体系进行,即旅游基本法作为重点教学内容,通过教学,让学生全面了解其立意、结构、内容和立法过程等,旅游各项单行法规作为辅助教学内容。最后,教师应在授课过程中向学生传授最前沿的知识,介绍新颁布的法规,增加新的内容,尽量避免讲述一些过时法规,甚至于已经废止的法规。

三、改进教学方法

(一)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通过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引导学生做出正确的回答并对问题实质进行分析归纳,以达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额度目的。例如:在讲授旅游法的第一章中“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时,不再采用先介绍概念、特征,然后再介绍它的三个构成要素的平铺直叙的教学方法,而是先给学生讲一个旅游实践中的小事例,得出一个结论,然后提问学生得出的这个结论是否正确。在这个时候要不断观察学生的反应,把学生中不同的观点全部写在黑板上逐一分析,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最后告诉学生这实质上就是我们要讲的“旅游法律关系”。有了感性认识之后,再用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总结性的重点讲解。

(二)课堂辩论

课堂辩论是课堂讨论式教学的继续和发展,侧重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辩论题目主要选择在旅游业实际工作中一些带有争论性的、没有最终结论的问题,最好是大多数学生感兴趣的较为热门的问题。如讲“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一章时,可提出这样一个题目: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呢还是依靠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正反两方同学可从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的现状出发,就国家宏观调控是否有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旅游者自身维权意识是否提高等方面展开辩论。在讨论过程中台下同学可以针对台上正反两方同学的发言,提出自己的问题让正反两方同学分别回答并可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

(三)案例教学

结合旅游法课程的特点,应根据课程中的不同内容,有针对性地使用案例,对于专业性、理论性很强的内容,可先讲理论,给学生传授专业知识,强调重点、难点,再把事先准备好的案例介绍给学生加以分析。如讲授“旅游合同”的内容时,先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知识,介绍合同法在旅游业中的应用,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最后给出一个有关旅游合同的案例,让学生分析该合同是否有效,原因,处理方法等。而对于旅游法学理论比较简单,但为了表现法规条文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而采取的列举式规定,学生掌握起来比较麻烦,如果死记硬背,学生有抵触情绪,教学效果不好。

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有一条不得领取导游证的情形,给学生几分钟时间,要求学生了解了这些情形都有哪些后,对每一种情形从不同角度列举几个小案例,其中,有一种情形,“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对于这一种情形,可给出一个案例:赵某17岁,曾因骑车撞死人服刑一年。文化程度高中毕业,目前在家待业。现在他想从事导游员工作。提问:此人能否从事导游工作,应经过怎样的程序。就这一问题,需要掌握两个知识点:①从事导游工作的程序是什么?②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资格从事导游工作,是否有例外。

讲完一章内容时,可出几道综合案例分析题,布置给学生做。如在讲完“旅行社管理法规”一章后,可给出几个关于旅行社服务的综合案例,既涉及到旅行社的审批问题,又涉及到旅行社的责任问题和旅游合同问题,学生要综合所学的知识,才能准确全面地分析、解决问题。

四、加强同其他课程的横向沟通

旅游法是一门综合性课程,它同旅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旅游经济学、中国历史文化、旅游心理学、旅游地理学、旅游公共关系等课程有着必然的、内在的联系,让学生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达到最终掌握“旅游法”这门课程的教学到底解决什么问题的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其他课程相冲突的内容,也有可能使学生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时仅侧重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无论侧重哪一方面都不利于学生全面知识的掌握。如在“饭店管理法规”一章中,讲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从管理角度看它是一种行业管理手段,从法学角度看,它是一个由国家旅游局发布的行业规章,这部分内容在“饭店管理概论”和“旅游法”两门课程中都会讲到,关键就在于孰轻孰重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同其他课程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过多重复内容的出现,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在众多课程中,“旅游法”与“导游业务”、“旅行社管理”课程的关系,学生最容易混淆,如假设有一个旅行团要到重庆旅游,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该旅行团在重庆旅游三天,第一天游大足,第二天游市区,第三天自由活动时间。结果在第二天下午,旅行团部分成员提出第三天去三峡旅游。假设你是本旅行团的导游,你应该怎么处理。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旅游法”和“导游业务”这两门课程各有侧重。前者是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回答,而后者仅简单地从导游业务的角度去回答。

针对以上情况,要使学生全面掌握所学知识,加强各门课程的横向联系,弄清各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实为必要。

五、加快教材改革

现有的旅游法教材多数都是旅游法出台以前编写的,即使一些新近出版的教材,在内容上虽有了旅游基本法的内容,但几乎都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补充或再版,整体框架并未发生变化,重点并不突出,也较为散乱,这样的教材建设现状显然和我国当前旅游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进程不符。因此,要想旅游法教学改革有成效,教材建设必须提上日程。

旅游法的教材改革是一项工程,既涉及到对该课程主教材的改革,又有对各类辅助教材的改革。旅游基本法的出台,要求新的旅游法教材不仅要在内容上进行全新的编排,整个逻辑框架也要作大的调整,教材的内容应有侧重,突出内容的实用性和新颖性;同时,编写案例教程等各类辅助教材时,也应紧扣主教材的内容,与主教材内容步调一致,并注意案例素材的时效性,尽可能多的搜集、编写各类典型旅游案例,为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创造条件。

[ 参 考 文 献 ]

[1]褚霞.旅游管理和法规的新进展与旅游法教学的改进[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2.

[2]杨风霞.职业院校旅游法规教学的思考与探索[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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