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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语言使用的悖论

时间:2025-08-02 12:54:01 浏览次数:

摘要:作为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语言的法庭判例对美国语言政策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美国典型语言判例法的研究映射了美国语言意识形态的一贯原则:即弘扬语言同质化,排斥亚民族特性,这与美国历来对外所标榜的“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国度形象是背道而驰的。

关键词:判例法;语言意识;语言政策

中图分类号:D912.1;H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82-03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它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的。其中除了制定法之外,就是判例法。判例法不是产生于议会的立法,而是产生于法官的判决,即法官从判决中推引出法律原则。判例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人们称之为“活的宪法”。判例法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构成。由于根据法庭判决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通常只是隐含于该判决之中,所以判例法有时又被称为“不成文法”。美国自宪法颁行以来,就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具有司法解释权。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的作用,有时甚至超过宪法及其修正案条文本身的作用。正是通过对宪法的新的解释使其不断赋予新的意义,一部美国宪法通行了几百年仍在起作用。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下级法院受他们的上级法院的判决以及以往判决(先例)的约束,这就是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法官的判决本身不仅适用于已有的法律原则。而且也起着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美国之于语言的许多很重要的原则是通过判例确定的,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法对美国语言政策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1964年美国人权法案的第七条款对任何以种族、肤色、性别或民族血统为由的就业歧视提出抗议,它指出雇主下列做法均系违法:“1.因为任何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原国籍而不予雇佣或拒绝雇佣;2.将雇员分等级……从而因为任何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原国籍……而剥夺或意在剥夺其受雇机会。”带头提出该项法案的参议员休伯特·汉佛莱在参议院发言时指出,法院或行政机构没有任何权利“为了满足某种种族‘配额’或实现某种种族比例而决定雇人、解雇或升迁事宜……第七条禁止歧视行为……鼓励用人以能力和资历为准,而不是以种族和宗教信仰为准”。1965年的选举权又明文规定在该法令实施的地区(主要是指南方一些州)不许以种族或肤色为借口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这两项法令加在一起,禁止了就业、选举、公共设施和公立学校中的歧视。这两项法律的语言及其拟定者的意图是再明确不过了。从美国历史上看,改革者总是要使现实进一步符合于“美国信念”的原则。然而,在这些法令刚颁布不久,事态就发展到相反的方向,进而出现了许多因为语言问题而产生的歧视。语言问题上对立双方的较量牵涉到选举、政府、企业和学校。越来越多的来自美国不同阶层和背景下人们,由于他们的语言权利遭到了忽视和践踏而公然地对美国语言政策发起了合法的抗议。这其中包括深感子女的语言权利未被学校合法履行的母亲,在工作中个人和公务语言使用受到限制的个人,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语言测试以剥夺他们购买、拥有以及特许经营等权利和特权的受雇者,双语语言技能在工作中被使用却得不到任何有效回报的双语者,由于双语技能在其它岗位的需要而使正常工作提升受到限制的双语者,由于语言的缘故不能享有获取包括申请驾驶执照等在内的诸多社会公益服务和政府部门的人们。随着美国惟英语运动的高涨以及英语在31个州取得合法的官方地位,美国相关语言的法庭判例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绝大多数的典型的语言判例法不是产生在在教育领域而是产生在工作领域。简单地说就是在工作环境中语言使用和语言限制的问题。根据美国语言意识形态的一贯原则,亚民族特性是不提倡的,英语应该是举国一致的工作语言。从象征意义和实质意义来说,英语问题的争论都是有关美国特性的大争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美国语言判例法的典型案例

美国语言判例法的典型案例有1979年“绍塞多诉兄弟钻探服务公司案”,1980年“加西亚诉格洛尔锯木厂案”,1987年“尤拉诉十一一五十公司案”,1988年“古铁雷斯诉市法院案”,1993年“加西亚诉坊牛排有限公司案”,2001年“罗萨里奥诉卡卡切私人牙科诊所”,2003年“格斯姆诉基督教救世军案”。其他的有关惟英语工作环境的语言判例还包括:1991年“迪马拉南诉普慕纳峡谷医院案”,1995年“朗诉第一联合银行案”,1997年“普拉多诉卢里亚百货商店案”,1998年“卡尼亚诉费城大主教管区”,1998年“川诉标准发动机制品公司案”,1998年“拉韦拉诉巴克拉特公司案”,1998年“马丁内斯诉邮政公司案”,1999年“戈特佛里德诉图书封面公司”,1999年“罗曼诉科内尔大学案”,2000年“委拉斯圭斯诉金水纪念医院案”,2000年“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长途电话公司案”,2003年“阿格塔诉北岸长岛犹太人医疗卫生系统案”。

二、判例法下的美国的语言使用的神话

从以上语言判例分析可以看出通行于美国的单语意识形态已经牢牢地植入了美国的司法系统以及企业对于语言使用的理解当中。其中若干的法庭判例将英语认定是工作场所、专业语言和礼貌语言的理智的选择,另外一些案例则将英语之外语言的使用与反抗、粗鄙和暴行等字眼画上了等号。所有这些无疑向我们传达了美国在语言使用和语言特征上的信仰。

其一,要想成为一个美国人,讲英语是一个先决的条件。戈特佛里德、马丁内斯和罗萨里奥几个判例直接告知那些被雇佣者,既然他们身在美国,就不得不讲英语,他们只有迎合了雇佣方的要求才能换取在美国工作的特权。同质主义意识形态,一直以来传达的是,美国只有一种语言,未来也将只有一种语言。然而,美国司法制度对于这_信仰的态度是既支持又反对。在格洛尔案中,法院与格洛尔锯木厂的惟英语立场保持了一致,因为在法院看来“无论英语讲得好坏”它都是美国这块土地上的语言。相反,在古铁雷斯案中,市法院试图将公司经营和讲英语扯上关系,尽管它对此是有所保留的。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对州层面的官方英语立法的漏洞表示了担心,即虽然加利福尼亚通过宪法修正案宣布英语为该州的官方语言,但官方语言立法是以“保存、保护和加强”作为目标的,修正案中并没有明确表明政府或私人公司业务的开展要专门使用英语。尽管如此,对于雇佣方和法院而言,在不能利用种族或宗教作为特质界定的时候,使用英语仍然是可以接受的体现美国国民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二,单一语种能够确保民族和谐。在古铁雷斯、冈萨雷斯、迪马拉南、马丁内斯、加西亚等判例中都涉及了这样一个概念:在工作场合中如果使用了共同的语言,雇员们之间会相处融洽,在普拉多一案中,法院恰恰是利用了这一点做出了最终判决的。然而,“共同的语言”并不是以占多数的被雇佣者或顾客为基准来确认的,相反,它是以雇佣方(或经理人)之中普遍和共同使用的语言作为基准的。这些雇佣方(或经理人)就数量而言只占少数,但是却掌握着公司的生杀大权。从宏观上来看,尽管讲英语的人口在美国还是占绝大多数,但是他们的地位还是受到了日益崛起的拉美裔移民的冲击和威胁,因而他们势必要尽全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地位。因此,将英语美化成一种“统一的力量”便是一种最好的机制和手段。事实上,如果单一语种确保和谐,多语种导致分裂的化,那么爱尔兰将处于和平状态,而瑞士将因内部矛盾而四分五裂。

其三,懂英语就无权使用其它语言。以上涉及的大多数的判例的最终判决都是有利于雇佣方的,因为按照法院的推断,这些企业中的雇员都具备讲英语的能力,因而在遵循和贯彻惟英语政策方面不存在任何困难(格洛尔、冈萨雷斯、迪马拉南、加西亚、卡尼亚、罗萨里奥等判决)。美国的单语主义者一直以来视英语为最有吸引力的、最合理的语言选择,而且他们坚信,讲其他语言的雇员一旦掌握了英语就没有理由重新落人本族语的操控之下。“被雇佣者只要有能力做某事(讲英语)他必须做某事(讲英语)”的论断虽然被个别几个法院否决,但却受到了大多数法院的支持。一直以来双语者被认为拥有两套不同的、间隔开来的语言体系。学者曾泰拉认为这种问题的产生是源于单语者将语言视为一套套独立的规则,而不是“嵌入说话人的国民特性和交流背景之下的一种可变通的交流象征系统”。只有当企业对英语既定的与生俱来的优越性提出质疑并且接受英语之外其它的语言是被雇佣者的文化本源特征时,工作场所的语言歧视才有可能被终止。

其四,在格洛尔和普拉多两个判例中,企业都申明它们的员工的英语能力有待提高,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断地经过练习。同时它们也进一步强调英语是一个极易习得的语言,英语单语者在无需经过任何特殊的训练的情况下就可以轻松掌握母语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非英语群体研习和掌握英语也会相当容易。按照这个逻辑,英语应该是每个身在美国的居民的目标语言,任何人在美国都离不开英语。因此这些企业认定他们在工作场所中推行惟英语政策完全是出于对企业员工英语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帮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戈尔茨坦曾指出:“众多的美国移民,无论是在工作之外还是在工作当中,在通向成功之路是并不需要使用英语。”再者,第二语言习得领域的大量的专业研究数据也显示:“英语作为一门语言的学习并不像上述企业所描述的那样简单和单纯。”

其五,英语单语者的语言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在所有以上涉及的语言判例中,讲英语的人似乎有权听懂周围一切和他们有关的交谈。沿着这一逻辑推断下去就导出了另外一个结论:即如果被雇佣者使用英语之外的语言进行交谈就是不想让其他人尤其是那些经理人员听懂他们交谈的内容;被雇佣者似乎在通过这样的方式向雇佣方发起公然挑衅,然而一旦英语在工作场合中被强制使用,这种离经叛道的行为会随即消失。因此英语成为适宜的行为轨迹的代名词,那些不受欢迎的行为轨迹就被植入到英语之外的语言当中。这一现象被学者欧文称之为“盲目崇拜信仰”,即社会的特质被映射在语言的特质之中,换句话说,语言的特质可以体现所依存的社会群体特质。

三、美国语言判例法的意识形态实质

“语言是人类身份的核心特征。当我们听到某人说话时,我们立即就可以猜出说话人的性别、教育水平、年龄、职业以及籍贯。除此之外,语言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特性的强有力的象征。”因此,语言不仅仅是一种呈现“我们是谁”的方式,而且也是一种别人借以推测“我们应该是谁”的方式。当听者对于说话者的身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时冲突就产生了,尤其当居于权势之位的人故意误释说话人的意图,并且阻止并迫使说话人使用另一个不同的、不情愿的身份,其结果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会加剧。这种现象每天都在美国的工作环境中上演,惟英语政策就像是一个处于强势地位的听者,它限定只有能够讲英语并能节制使用其它语言的人才能被称为合格的雇员。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其它语言”基本上都是指西班牙语。随着拉美裔人口的增长,西班牙语成为了继英语之后的美国第二大语言,对盎格鲁—撒克逊清教文化的首要地位和英语作为全国唯一语言的地位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各种势力,尤其是拉美裔势力向核心美国文化和“美国信念”的挑战,可能促使美国本土白人重新抓起本来业已放弃或推翻了的人种和民族属性理念,排斥、驱逐或压制其他人种、民族和文化。历史和当代的许多事实表明,当一度居统治地位的种族群体感到其他种族群体的崛起构成威胁时,很有可能做出类似的反应。这会使一个国家变得对其他种族缺乏容忍,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会趋于高度激化。因此,美国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多语文化,而是要不要接受双语制。因而,双语群落,尤其是拉美裔群体是美国惟英语政策研究中涉及最多和最频繁的。美国判例法在形象地揭示双语雇员和单语雇主之间的矛盾的同时,也揭示了惟英语政策最主要的实施对象就是拉美裔群体。众多的法庭案例显示在工作环境当中语言实践的支配者是雇主而不是雇员。这种无官方授权的惯例受到了司法制度的支持和维护。只要雇主申明使用英语是出于工作的必须,不论他的立论有多么的孱弱和站不住脚,法庭是不会裁定惟英语政策是具有歧视性的。由于雇主们认定英语是在工作中唯一适合使用的交流语言,他们总是会想方设法地推行“全国一社区”的概念和“文化同质化”的进程。这一切就解释了以下的三个疑问:为什么法庭会置民权法第七条款对少数族裔权益保护于不顾,而维护工作环境中事实存在的语言歧视行为呢?为什么一个以“移民之国”著称的国家会如此践踏居民的原国籍文化传统呢?一个一向标榜为珍视“独立、自由、创新、平等”的公民国度又为何支持语言同质化呢?虽然语言歧视是众多歧视行为中的一种形式,但是美国学者利皮?格林曾指出,基于语言的歧视行为“是通向歧视的最后一道后门”。只是粗略地浏览一下相关的法庭判例,就不难看出惟英语法庭判例并不是几个非典型的案例,而是在美国的语言大气候下普遍存在的。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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