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战略性产业。为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解决旅游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制定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成为必要。而旅游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更加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一些部门、企业不规范的行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法规体系规范旅游市场旅游业发展
我国旅游立法现状与旅游法出台必要性
(一)旅游法规体系与旅游法
一般理论意义上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概念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即称之为旅游法规体系。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我国正着手调研尚未制定出台的旅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一些旅游业发展较早、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均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在旅游法立法上,虽然世界各国在旅游法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名称上各不相同,但它们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属同一类,都有其共同的调整对象、基本内容,起到同样的作用。
(二)我国旅游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些旅游或与旅游有关法规和规范,为旅游企业同旅游者及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
如今旅游业已被列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基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2009年《旅游法》起草工作启动;2010年国家旅游局召开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2011年旅游法起草组在京再次召开旅游法立法研讨会。这样,我国的旅游法规体系趋于形成和完善,更有利于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
(三)旅游法出台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颁布后,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优势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的有效支点。旅游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必然需求和权利。
我国旅游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我国的旅游立法仍然滞后。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向旅游者提供安全、有序的服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法,以此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旅游的法制化管理。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纵向和横向两种旅游法律关系。纵向的旅游法律关系主要是强调国家应加强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监督,以保证旅游业的协调发展,更多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横向关系主要是调整平等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旅游协作关系,使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服务者在旅游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一)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国家要发展旅游产业,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必然要根据社会对旅游消费的需求做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立一定时期的旅游业发展规模,制定出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这些旅游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贯彻和实施过程中,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必然要发生各种关系。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后者主要表现为义务的履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二)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是旅游法所调整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旅游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旅游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即旅游企业与旅游者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旅游企业之间以及旅游企业同其他企业的关系
旅游活动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不可能只靠一个旅游企业单独完成。它需要各旅游企业之间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旅游服务体系,才能使旅游活动顺利进行。旅游业自身的这些特点便决定了各旅游企业之间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协作关系。旅游企业除了同旅游企业之间产生关系,还有可能同其他企业产生关系。旅游企业之间以及旅游企业同其他企业的关系也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四)旅游企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旅游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许多部门都产生关系,如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和部门。旅游企业同这些企业和部门之间的关系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
(五)旅游者与旅游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除了与旅游企业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外,还会与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诸多行政管理机关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旅游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向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旅游者出境时,需在公安部门办理护照等旅游身份证件等。上述情况中旅游者都会与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生一定的关系。
(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发展旅游事业的过程中,要贯彻政府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护好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还有着各自的权限划分、分工负责的问题。必然出现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横向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
(七)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包括了外国旅游者和旅游组织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合作旅游企业中的中外各方的合作关系等。这些关系一般由我国法律进行调整,但涉及到我国参加的国际有关公约、条约以及国际惯例除外。
旅游法规体系包含的内容
(一)规定旅游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旅游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旅游企业存在和消亡的法律问题。旅游企业的设立,指旅游企业设立人为取得旅游企业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使我国旅游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旅游法规体系应当包含旅游企业的准入制度。在我国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旅行社、饭店以及其他旅游企业,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设立。申请设立的旅游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设立条件,由主管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审查批准。旅游企业的变更,是旅游企业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改变。旅游企业的终止,又称做旅游企业的关闭,是旅游企业的解散及其经营活动的停止。
(二)规定旅游企业经营的范围
现代的旅游企业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经营范围,如有的旅游饭店除了有客房和餐饮外,还有车队、康乐、旅行社、商场等。凡是在该旅游企业实际控制下的部门或空间,均属该旅游企业的范围。
(三)规定旅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旅游企业的权利,是保护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如旅行社有权拒绝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的旅游者参加旅游团,有权要求旅游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场所集中;饭店有权要求住宿在本店的客人进行登记,并有权查验客人的身份证明等。
旅游企业的义务也有很多,如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与约定的等级标准相符的旅游项目与服务;旅游企业有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义务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等。
(四)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者包括一切进行旅行游览活动的人员。狭义的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行游览活动的人员;在饭店内登记住宿、用餐或接受其他服务的人员;购买旅游交通企业的票据并且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了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或者旅游者与其他旅游企业构成消费关系的人员。旅游法规体系中的旅游者,主要是指狭义上的旅游者。
旅游者的权利包括: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等级标准的旅游产品;有权要求旅游企业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旅游产品与服务等。
旅游者的义务包括:在入住饭店进行登记时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检查;在旅游期间有义务遵守国家和旅游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有义务爱护旅游企业的财物及公共设施等。
(五)规定旅游企业的法律责任
旅游企业对自己的旅游者负有法律上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保护旅游者的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旅游者的隐私权等。在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所应尽的义务,旅游企业就应当向旅游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旅游法规体系的意义
(一)对旅游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国家通过制定旅游法及完善旅游法规体系,对旅游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对旅游企业同有关部门的关系实行有效协调,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规定行为规范
旅游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中会产生多种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例如,旅游者由于某种原因向旅行社提出退团,或者旅行社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使旅游团按照约定的路线旅游;客人不使用已经预订的房间而给饭店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饭店因为自身的过错不能按时向客人提供预订的客房;旅游交通企业因为过错而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旅游餐厅因为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而导致旅游者生病的损失;旅游者将旅游企业的财物损坏等。
旅游企业和旅游者以及旅游企业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向对方承担法律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为旅游企业规定的行为规范包括:旅游企业应当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游企业应当保护旅游者的财物安全;旅游企业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旅游饭店应当保管客人的贵重物品等。旅游法为旅游者规定的行为规范包括:支付相应的旅游费用、禁止携带危险品进入饭店和旅游汽车;入住饭店时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如实登记等。
(三)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提供法律保护
旅游法除了明确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这些权利义务真正得以实现,还规定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受害的一方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四)促进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旅游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可以避免和制止不按科学办事、旅游企业不规范经营等现象。而这些现象仅靠原有的行政管理手段以及协调的方式、方法已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旅游业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旅游法的出台与旅游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旅游业、提高旅游企业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从竞争和发展的关系看,旅游法的出台和旅游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加强了旅游行业的管理,使旅游业的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富斌.旅游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J].法学杂志,2006(5)
2.陈清华.试论中国旅游法制定的必要性[J].法制与经济,2006(4)
3.张建国.旅游立法将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N].中国旅游报,20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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