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内海船吨位丈量现场检查的方法技巧,为海事执法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船 吨位 丈量
引 言
近年来,船检证书中标注的船舶吨位与船舶实际吨位严重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和船舶种类上“大船小证”(即船舶证书中标注的吨位小于船舶的实际吨位)的问题较为突出。“大船小证”除了影响到国家的行政规费征收外,更严重的问题是降低了船舶安全设备和船员的配备要求,给水上交通环境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而且干扰了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健康发展。因而结合船舶安全检查开展国内航行运输船舶吨位丈量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结合个人实际工作经验,主要讲述国内海船吨位丈量现场检查的基本方法和技巧,为海事执法人员开展船舶吨位丈量检查活动提供参考。
1.船舶吨位丈量概述
1.1目的和用途
船舶吨位丈量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总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净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总吨位主要用于:表示船舶大小;表示一个国家或一家船公司船舶的拥有量;计算造船费用、租船费用、保险费用;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用来区别船舶的等级;用以衡量对设备的要求和技术管理的标准;有些国家用作造船补助金、航海补助金等的计算标准;用于船舶登记、检验、引水费、拖驳费、码头和浮筒的停泊费等的计费标准。净吨位主要用于:港口税、引水费、灯塔费和停泊费的计费标准;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通行税。船舶吨位的作用决定了其重要性,但由于船舶吨位丈量的有关规定比较抽象,计算过程比较复杂,故吨位丈量检查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长期没有得到深入开展。
1.2简史
船舶吨位丈量的历史从十三世纪已有,从刚开始用酒桶、油桶、拉斯特、B.O.M丈量法,到19世纪中期的“摩逊法”规则、奥斯陆公约、吨位标志法(当吨位标志线浸没水中时,使用大的一组吨位;当吨位标志线未浸没水中时,使用小的一组吨位)。我国于1977年颁布的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采用了“吨位标志法”。吨位丈量涉及到船东与港口国收费的矛盾,各国又不统一。由于上述各种方法各有缺点,故制订统一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法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69公约)于1969年6月23日在“海协”大会上通过。公约规定,公约应至少有25个国家参加,且这些国家的商船船队的总吨位应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65%之日起2年后才开始生效。我国于1980年4月8日接受该公约,为公约的缔约国。由于日本在1980年7月17日参加了“69公约”,这才达到世界商船总吨位的65%,公约于1982年7月18日生效。
69公约的主要内容:“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最终议定书”、“附件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I: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附则Ⅱ:国际吨位证书(1969)”、“附件2:建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应用”、“使用‘总吨位’代替‘吨总吨位’”、“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的修正的暂行办法”、“在履行‘73/78防污公约’时对某些船舶吨位丈量的暂行办法”、“公约条款的解释”、“关于敞口集装箱船吨位丈量的建议案(MSC.234(82))”。上述公约及有关文件构成1969年吨位公约的整体。
我国颁布执行过的吨位丈量规范或规则有:1959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海船,内河船可参照)、1977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国际航行海船)、1978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国内海船和内河船)、1985年《海船吨位丈量规范》、1986年《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1992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1999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及其修改通报、2004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2008年《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
2.吨位丈量重点检查的范围和目标
吨位丈量重点检查的范围是1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上和内河运输船舶。此范围内有涉及三个临界吨位(500GT, 1000GT, 3000GT)的船舶,船舶的总吨在临界吨位以上或以下,安全设备和船员的配备要求有较大差异,因而是“大船小证”的重灾区。船舶吨位丈量检查的目标是切实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提高船舶检验质量,打击“大船小证”现象,消除由于“大船小证”问题而存在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
3. 吨位丈量检查的基本步骤和基本方法
本文所述的吨位丈量检查方法适用于多数国内海船,但其中的检查技巧适用于所有船舶。
船舶吨位检查一般可分为以下五个基本步骤:确定吨位计算的依据;船舶证书及船舶技术资料的核查;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的丈量和计算;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的丈量和计算;总吨位(GT)及净吨位(NT)的估算及对比。现场检查时可不必按以上顺序进行。丈量时以米(m)为计算单位,取2位小数,在应用辛氏法确定各分长点间距及分深点间距的三分之一这二项时,保留3位小数,以保证必要的精确度,计算所得总吨位及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以下分别介绍吨位丈量检查各个步骤的基本方法及现场检查技巧。
3.1确定吨位计算依据
我国颁布过的适用于国内海船的吨位计算依据有:1959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1978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1985年《海船吨位丈量规范》、1992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称“92法规”)、1999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称“99法规”)、2004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称“04法规”)。
根据船检证书中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吨位丈量日期确定适用于具体船舶的吨位计算依据。应注意规范或规则生效后不久的一段时期内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其计算依据是否满足要求。因交通部“交海发[2000]614号文”已停止执行99法规并要求已按99法规丈量的船舶应按92法规重新丈量,对于1999年至2004年的国内海船,应注意其吨位证书的计算依据是否仍为99法规。99法规丈量吨位与92法规丈量吨位相比,通常偏小,特别是液化气体船、滚装船、集装箱船、客滚船、驳船等船种按99法规丈量的净吨位甚至比92法规丈量的净吨位小80%以上,故若发现某船计算依据为99法规,现场进行吨位丈量时应予以特别注意。
3.2船舶证书及船舶技术资料的核查
登轮后,应先收集以下资料:船检证书、吨位计算书、总布置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表)、邦氏曲线图(表)、基本结构图、横剖面图、舱容图、稳性计算书。应注意船舶图纸为完工图,特别是经过改造改建的船舶,应注意使用改建后的完工图。主要检查或注意以下项目:
1) 对于临界吨位船舶(即总吨位在475-499、950-999、2850-2999之间的国内海船),应予以重点关注。
2) 上述资料中的船舶总长LOA、船长LPP、上甲板长度L、型宽B、型深D、总吨位GT、净吨位NT、上甲板下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1、上甲板上围蔽处所容积V2等基本数据是否一致。特别应注意吨位计算书内船舶主尺度是否与船检证书一致、吨位证书与吨位计算书中总吨位及净吨位是否相符、吨位计算书与邦金曲线计算书中的V1是否相符(适用时)、吨位计算书与静水力曲线计算书中的V1是否相符(适用时)。
3) 吨位证书与吨位计算书中的计算依据是否一致并满足要求。
4) 吨位计算书中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适用规范或规则的要求。主要是对照吨位计算的公式,对船舶总吨位和船舶净吨位计算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5) 吨位计算书的计算过程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包括:核查是否存在明显的运算错误;对照总布置图及吨位计算书,认定船舶所有的围蔽处所均列入计算范围;计算公式中的系数选取是否正确。
3.3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的丈量和计算
现场检查时首先应确定上甲板的位置,上甲板系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没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应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主要包括首楼、烟囱、机舱棚天窗、货舱口、各层甲板室等部分,其中多数可视为规则体,不规则体也可采用近似计算,因而型容积的丈量和计算比较简单。实船丈量时用卷尺量得各围蔽处所的长、宽、高,经计算得出容积,将各部分容积相加即可得到V2。实际丈量中以下项目可供参考:
1) 多数处所的容积根据图纸和相应的体积计算公式即可求得,但应核查图纸与实船的符合性。
2) 现玚检查中小容积处所可忽略不计。
3) 对于钢质船,所量计尺寸均为处所内表面间的距离。
4) 量计首楼、尾楼和桥楼前后两端点的长度时,在船舶中纵剖面上,于高度的一半处时行测量。
5) 注意实船丈量的各处所容积及V2与吨位计算书中数值的比对,若差别较大应确认实船丈量数值的准确性。
6) 对于不规则体,若要获得相对准确的数据,可采用辛氏法进行计算。
3.4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的丈量和计算
上甲板以下的围蔽处所形状不规则,是船舶容积的主体,也是船舶吨位丈量的重点。现场检查中利用实船测量及从图纸上量计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测量船舶主尺度,方法如下:
1) 因为船舶营运中的吨位丈量检查一般处于船舶漂浮状态,所以利用皮尺分段量得船舶总长LOA,有条件时量取上甲板长度L。注意分段测量时应沿船舶中纵剖面或平行于中纵剖面,并使皮尺尽量紧贴甲板。
2) 在船舶中部量取船舶型宽B。若要获得相对准确的数据,可利用立标杆、用软水管打水平等方法。
3) 漂浮状态下船舶型深采用以下方法获得:在船舯水尺处,选择夏季干舷附近某一整数吃水位置,该位置量至上甲板的距离加上该位置吃水值作为船舶型深D。因为国内海船尚存在个别船舶私自提升船舶载重线标志,故不采用从载重线标志量至上甲板的距离加上满载吃水而得到型深D的方法,而船方一般不会更改水尺。可再通过其它方法测量,将结果进行比对,以确保数据相对准确。
将量取的总长LOA、型宽B、型深D与船检证书及图纸中的数值相核对,若误差在2%内可认为相符。因为船舶营运中的吨位丈量检查一般处于船舶漂浮状态,船长LPP及上甲板长度L(部分船舶)难以实船测量,所以此时利用皮尺分段量得船舶总长LOA,若其结果与证书及图纸上的数据误差在2%范围内,则利用图纸量计船长LPP及上甲板长度L或直接利用证书中的数据。
求V1一般有三种方法:静水力曲线图的排水容积计算、邦氏曲线图计算、辛氏法计算。实船进行吨位丈量检查时,多数情况下利用静水力曲线图的排水容积计算比较简单。部分船舶可从邦氏曲线图中直接读取V1或甲板边线下的容积V11,利用邦氏曲线图计算也很简单。辛氏法相对比较繁琐,除非图纸欠缺或质疑图纸的有效性,否则一般不采用。对于船长小于24米的船舶,依据法规可利用简化的计算公式求得V1。下面介绍V1的几种计算方法:
1) 查静水力曲线图(表)求V1,索引为经修正的型深D’,D’=D+h/2+( hs+ hw)/6。梁拱高度h、船首舷弧hs、船尾舷弧hw由型线图查得或量计。若无设计数值,取h=B/50。注意以下特别情况:
a) 部分船舶静水力曲线图(表)中的索引数只是略大于满载吃水,远小于D’。由于船舶型体在满载水线以上部分基本保持平直,也就是说船舶排水容积随着吃水的增加而线性增长,因而可利用表中数值进行线性推算,求得D’所对应的V1。
b) 部分船舶静水力曲线图(表)未直接给出排水容积值,应通过计算获得。如利用静水力曲线图中的排水体积曲线计算时,其纵坐标表示吃水,横坐标为船形系数坐标,某一吃水时的排水体积为对应的横坐标数值乘以图上的比例值。
c) 对于上甲板以上有大舱口围(覆盖船长的70%、船宽的80%)的船舶,梁拱形成的容积包含于舱口的容积,为避免重复此时可不必进行对型深D梁拱高度h的修正。
d) 船长L小于80米的船舶,hs和 hw数值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2) 用邦氏曲线图直接读取或求甲板边线下的容积V11,加上梁拱容积V12及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V13,即得上甲板下V1。梁拱容积V12=hBLa/2,其中:h为梁拱高度,由型线图查得;B为丈量获得的型宽;L为丈量确定的上甲板长度;a为上甲板型深处水线面系数,查静水力曲线图(表)获得。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V13=l1A2/3,其中:A为邦金曲线中0站或末站的面积,l1为按型线图量计的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最大水平长度。同时还应注意考虑球鼻艏等突出体的容积。
3) 辛氏法,即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述量计船舶主体部分容积的方法。具体计算过程不再描述,简要过程如下:先画出船舶中纵剖面及各等分点处共15个横剖面的示意图,将各横剖面进行等分,利用图纸或实船量计各横剖面的面积,各横剖面面积乘以相应系数,用辛氏法即可求得主体部分围蔽处所的容积。此种方法所需丈量数据多,计算过程较繁琐。
4) 对于船长小于24米的船舶,可按简化的公式V1=CLBD计算,其中:系数C按法规中的表格数据选取首型、尾型、底型的系数,三者相乘即得;L为丈量确定的上甲板长度;B为丈量获得的型宽;D为丈量获得的型深。
3.5计算船舶总吨位GT及净吨位NT
总吨位GT= K1(V1+ V2),其中:系数K1由法规中的表格数据查得,对于V1+ V2的中间值,用线性内插法求得;V1为丈量所得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2为丈量所得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净吨位NT= K2GT,其中:系数K2由法规中的表格数据查得,对于不同船型选取相应的系数值;GT为计算所得的总吨位。
4.常见缺陷及处理建议
吨位丈量检查中的常见缺陷如下:
4.1通过现场丈量并估算出实船吨位与证书吨位明显不符(经估算的实船吨位超过吨位证书记载吨位10%)。
4.2吨位计算书有明显错误、或吨位计算书与证书吨位不一致或无吨位计算书。
4.3船舶吨位丈量的计算依据为99法规。
4.4实船布置与证书、图纸严重不符。
4.5通过现场丈量并估算出实船吨位与证书吨位严重不符(经估算的实船吨位超过吨位证书记载吨位30%)。
4.6现场测量的船舶主尺度与船检证书严重不符(实船测量数据与船检证书记载数据相差3%以上)。
对于以上1)至4)的情况,建议检查人员告知船长,在一个月内向核发吨位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核。对于以上5)至6)的情况, 则禁止船舶离港,要求船籍港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对该船进行吨位重新丈量,并签发新的船舶吨位证书。如果由于船舶吨位的变化而使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要求发生改变,应要求船舶按规定进行整改,在整改合格后方可解除禁止离港;如整改措施在检查地难以执行时,可由船籍港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对于船级社可为船舶停泊地的分社或办事处)签发目的地为整改地的单航次证书,在采取必要航行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解除禁止离港。对于现场丈量并估算出的实船吨位小于证书吨位的,可不必纠正。
5.结束语
吨位丈量检查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工作量较大的工作。现场船舶安全检查员可凭经验作为吨位检查的第一步,若存在质疑,通过同型船比对初步确定其证书吨位的符合性,再采取准确度相对较高的方法进行计算检查。对于实船丈量,可采取编制固定表格形式对数据进行记录和计算,甚至可以编制EXCEL电子表格,利用电脑对现场丈量数据进行处理,直接得到计算结果。若现场船舶安全检查员没有船体专业背景或存在疑问时,可与有经验的船体验船师交流,对船体结构和布置方面进行更多更深入的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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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忠(1968-),男,1990年大连海运学院轮机管理专业毕业,PSC检查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现任泉州海事局监管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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