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自主招生是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探索。然而,近几年在试行和推广中,却出现了招生目标模糊、缺乏公平性、诚信缺失、考核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使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偏离初衷。对高校自主招生程序中的问题进行反思,从而提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加强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实行“联考联招”制度、设立自主招生考试委员会等合理化建议以保证自主招生公平、公开和公正地进行。
关键词:高校;自主招生;招生政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1)01-0053-05
自主招生考试制度是指高校在教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下,遵循公平、公正、负责的原则,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从自身教育教学资源的条件出发,独立自主地拟定招生计划和组织选拔录取的招生制度。在我国,试行高校自主招生是对改革高考“一考定终身”模式,由高度统一逐渐走向多样化招考的积极探索。自主招生的目的就是因材施教,弱化高考成绩单一标准的教育培养导向,进行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但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自主招生程序混乱的现象,使自主招生变成了“招生自由”,这是一种公权力私权化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广泛质疑和诟病。实践中的混乱引起了我们对高等学校自主招生本身程序的反思。
一、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历史流变
自主招生不算是一种新的制度,其最早付诸于实践是在2001年,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3所院校首次进行自主招生试点,随后,试点院校不断增加,2002年又增加了三所:南京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河海大学。2003年,试点的院校数量增加到22所,范围也扩大到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到2007年,全国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院校已增加到了59所。据了解,在2010年高考自主招生中,教育部将在2009年76所自主招生试点院校的基础上,新增云南大学、广西大学、贵州大学等几所省属“211工程”大学。至此,自主招生试点院校将达到80所。今年这些新增院校将主要在本省进行试点招生。
高校自主招生在一片争议声中一路走来,从“各自为战”到“五校联考”,从“中学推荐”到“校长实名推荐”,从“人才选拔的破冰之举”到如今“各类培训班、教辅书遍地开花”……伴随着高校自主招生的逐年扩张,各名校的“掐尖”举措也不断推陈出新,优惠政策的辐射面也越来越广。然而,在近几年的试行和推广中,却出现了自主招生程序上的问题,导致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偏离初衷,使得自主招生正慢慢被应试“蚕食”,学生负担并未减轻,各类“阵痛”接踵而至。
二、自主招生的内涵及其类型
自主招生是扩大高校自主权、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探索。按照教育部最初的规定,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再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近年来,高校自主招生模式相关的制度逐渐完善,作为高考的一个重大变革,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大关注。目前国内各高校采用的三种招生模式下的招生程序分析如下:
第一种是自2003年开始以北大、清华为代表的非完全自主招生模式,主要指这些高校一般拿出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来进行自主招生。参加这些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其综合素质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并具备某些特长。这种模式招生的学校要求学生先申报,然后通过筛选确定参加考试名单,之后再确定享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考生入选后,还要参加全国统考,但录取时可享受降20分-30分甚至更多的优惠。这种模式目前为多数试点高校选用。这种招生模式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高校招生自主权,弥补了现行高考制度的不足。但是从以高考分数作为评价生源质量的主要标准来看,高校仍然以高考分数作为主要标准;从“中学校长实名推荐”来看,判断学生的标准多以学习成绩的高低为主,具有明显特性的“偏才、怪才、奇才”很难得到大家的认可。作为高招录取的一种形式,这种自主招生模式并非适合所有考生。因为,考生即使拿到试点高校的自主招生资格,也只能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如果其高考成绩与当年的院校分数线相差太多,仍然没有意义。
第二种则是2006年开始出现的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完全自主招生模式,以面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高考成绩只作为参考。面试作为录取过程最关键的环节,这种模式彻底打破了高考模式的考试制度,学校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凸显了大学自身的择才方式和标准,也为进一步扩大高校自主权提供了有效的经验,但是这种高度集中的自主权的行使,却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质疑,和非完全自主招生模式不同,这两所学校完全自主招生的对象仅限于上海本土学生,并没有向全国推广。对考生的要求则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或特长明显,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目前,高校自主招生大部分仍要看高考分数,因此不少高校希望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即借鉴“复旦大学模式”,在自主招生过程中直接签订预录取通知书,学生仍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仅为参考。
第三种模式是一种“大自主”的自主招生模式——高职院校的自主招生。这种模式的自主招生于2005年进行试点,本地生源的考生参加这些高职院校的自行命题的考试,完全不用参加高考。这种模式虽然改变了以往以高考成绩作为唯一标准的考试制度,但是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强调本地生源,存在着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违背了教育公平性原则,给“特优生、特长生和特高生”带上了生源地的“帽子”,限制了招生的范围,背离了自主招生的目的。
三、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程序悖谬
第一,自主招生程序中招生目标不明确。对于特殊才能,社会和各试点高校众口难调。社会和高校普遍认为自主招生就是针对“特长生”“特高生”和“特优生”或者是一些“偏才”、“怪才”。但是这些所谓的“特、偏、怪人才”,其特别个性是否得到承认是一个教育导向的问题,在自主招生程序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该鼓励哪些“特、偏、怪”考生,故其标准是模糊的,所有这些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自主招生选的是“奇才”而非“全才”,多数高校的自主招生仍以高考成绩作为录取标准。目前,除了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属于完全自主招生,其余的都属于非完全自主招生,报考这些试点学校考生的高考成绩也必须是相当高的。如同济大学2007年的招生对象要求是:“在重点本科批次以第一志愿报考同济大学前提下,高考成绩达到同济大学在当地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且达到省重点线以上即可被同济大学录取。同时,在高考成绩基础上加20分参加专业排序录取”。
打开文本图片集
也就是说,即便是高校的自主招生,高考成绩仍然是考生进人大学一个必须跨过的门槛。考生即使获取了自主招生资格后,仍要继续复习准备全国统一高考,毕竟录取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高考成绩,这对一些有特殊才能的学生也未见得有利,导致招生方案大众化,招生标准模糊,招收依据仍是高考成绩,自主招生指标成了机动名额,使自主招生背离初衷。
第二,自主招生程序缺乏公平性。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是具有教育公益性的,教育公益性具有全局性、利益性、全体性、公共性和公平性五个方面的内涵。高等学校在自主招生时,招生的标准应该是公平的,自主招生程序应该对所有人都相同。然而,各试点高校的自主招生政策把选拔对象仅仅圈定在少数省、市及其重点中学,明显降低了受教育的公平性,也没有体现教育的公益性,自主招生程序对生源所在地区和所在中学的限制有失公平。各大高校在给予少部分考生优惠政策的同时,更需要对一些教育不发达地区进行相应的政策扶持。在2010年上海交大的保送生、自主招生选拔网的报名系统上竟然还有这样一条填报指南“因文科计划少,上海以外地区文科考生不在此次活动范围内,请勿申请”。这些硬性规定限制了考生的报名资格,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体现不出公平精神了,这直接导致了自主招生的有失公平。招生的标准应该是公平的,自主招生程序应该对所有人都相同。
第三,自主招生过程中的诚信问题。自主招生自产生以来,常出现录取名额不满的情况。近几年,自主招生人数大多未能达到学校当年计划的5%,多数学校仅在3%左右,而招收的学生有70%以上超过了招生学校当年在计划投放地的正常分数线,也就是说,70%以上的学生并非是通过自主招生而是统一高考进校的。有关大学分析其中的原因是诚信出了问题。首先,考生所在中学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些中学为了自己学校的升学率,不负责地“推良不推优”,或者捏造假的成绩以及竞赛名次,将一些成绩不是特别优异的学生推荐给试点学校,而将一些优秀的学生留下来冲刺更好的学校。其次,考生自身不遵守诚信原则。因为高考是在考生分数出来以后才填报高考志愿,有些考生就根据高考成绩做出选择,若高考成绩允许,他们就填报更好的学校,如果高考成绩不是很理想,则选择自主招生试点学校,享受优惠分的照顾,把高校自主招生当成考生的“保险绳”。
第四,自主招生程序的考核体系不完善。自主招生扩大了高校选择生源的自主权,改变了“一考定终身”的问题,同时也改变了“唯分数论”的观念。但是在我国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却存在着考核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
首先,自主招生能享受加分的幅度十分有限,一般为加10分至20分录取,为此专门拿出时间应对其实是不值得的;其次,各大学在自主招生中,注重考查的是能力,是以后成才的潜能和几率,测试的重点不是放在高中所学知识点上,而在于考生解答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运用现有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这种测试并非是考生死记硬背、做大量练习题、考前突击所能应付的;最后,自主招生院校每年都变更命题老师、变化题型,考生很难从历年试题中总结出相似的出题套路,去专门复习、备考很难找到什么规律。自主招生名额少和加分现象,同时也打乱了考生的学习计划,分散了考生的精力,造成不必要的紧张。说到底,多数学生进大学的主要途径还是高考,家长和学生会产生投机心理,在高三学生复习的关键时期,会因为自主招生打乱学习计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主招生试点过程中尚存在着不足,这些不足反映出自主招生考核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考核体系不完善增加了人们对自主招生的困惑,也降低了社会对它的热情,阻碍自主招生顺利开展。但自主招生始终是高考改革的一个亮点,也是高考录取方式的一种趋势。四、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程序重构与创新
高校自主招生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自主招生程序的问题,必须对自主招生的标准、执行、监督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程序。鉴于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
自主招生是教育改革的关键一环,是对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综合考验,对于今后如何推进教育改革非常重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必须立足于教育,高等教育的招生权是用来为人民和社会造福的,不是用来为少数人或是小团体谋取私利和特殊利益的。所以必须转变传统的唯分数论的教育观和人才观,树立正确的综合素质教育观、人才观。自主招生的目的就是要改革高考制度,彻底废除高考“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加强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加强社会监督。国家教育部允许一些大学自主招生,为保证各大学的招生自主权,不可以强制规定选拔要求与标准,但是只依靠高校自律是不够的。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为了保证自主招生的公平性,必须对招生程序先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应当切实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把对高校自主招生的监督落实到实处,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从而形成社会、地方招考机构和高校三方相互约束、互相监督,确保高校自主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平的良性运作机制。
2、加强法律监督。高校自主招生到底应该掌握在多大范围内?自主招生能否突破高考分数的限制?自主招生应不应该有一个统一程序?如若发生舞弊现象谁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教育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一个法治完备的教育体系才是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高校自主招生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手续办理等事项属于高校内部管理事项,可以由高校自主规定,国家不予干涉。但是,高校与公民之间的以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外部法律事项,并不是只要加强社会监督,就能保证高校招生自主权能够健康发展的,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良好运行,除了社会监督保障外,还离不开法律的监督。程序开始于申请,终止于决定。整个进行过程有一定的条件、方法、步骤和仪式,从法律角度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因涉及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当尽快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范畴。
(三)实行“联考联招”制度
随着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鼓励实行联考,现在已经有一些学校在实行联考,这就是说本科院校、高水平高校、高职、高专可以有不同的考试办法,另外在考试次数上也不是一年只有一次,有的科目一年可以进行多次考试,给考生多次机会。我国在2010年的高校自主招生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从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招生比例由5%到取消5%的限制,再从自主考试到“五校联考,三校联
招”,对高考制度的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专家指出,这种新现象标志着高校自主招生开始由分散走向联合,这是自主招生的一种新趋势。
“联考联招”制度主要由教育部或专门考试机构举行全国统一学业水平测试,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具备某些特长,然后将成绩提供给试点院校与考生,但不确定任何分数线,或者最多确定一个比较低的资格线。然后由试点院校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各自的分数线和其他要求,试点院校只要进行特长测试和面试即可(当然,至于是否再次组织考试,各试点院校自行决定)。考生可以同时申报两所学校,如果笔试成绩达到两所学校的要求,就可以同时获得这两所学校的面试机会,如果面试通过,那么考生就可得到学校的认定函,可以在两所学校中择一。如果笔试成绩没有通过,考生还可向第三所学校申请。而各校向考生发送的诊断式的成绩报告单,也丰富和推进了高考的单一分数报告的评价方式。这样实行统一的“联考联招”,省去了众多繁琐的程序,有利于促进我国高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四)设立自主招生考试委员会
针对各高校不同模式下的自主招生程序,社会各界人士都纷纷回应,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与看法,从自主招生政策开始试行之日开始,至今仍有人在为之奋斗不息,但始终是众口难调。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并且这个“世界并不是一种利益的世界,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部分,高校自主选拔招生成了一个社会博弈的过程。所有社会利益主体的理性行为都与其利益息息相关,而且每个利益的主体的理性选择都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因此,针对自主招生程序中考核体系不完善这一问题,应该先从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开始,急需成立一个专业性、组织性、公平性、公开性都较强的自主招生委员会来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有望建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自主招生程序。自主招生委员会要设立招生管理委员会、招生监督委员会和招生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分工见图1。
人类需要进步,作为社会智力核心的高等教育更是如此。自主招生是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探索,自主招生作为新中国教育领域中的一个新生事物,它才刚刚诞生,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我们不能因为自主招生在试点中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完全否定它。不管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潮流来说,还是从我们当前招生制度自身演进来讲,自主招生无疑是我们最佳的选择,我们坚信,自主招生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所以必须保证自主招生公平、公开和公正地进行。
(责任编辑 马双双)
相关热词搜索: 悖谬 匡正 我国 程序 高校自主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