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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视角下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矫治措施研究

时间:2025-08-03 08:28:35 浏览次数:

zoޛ)j馟mu]/5N5^^6۝x׽뽹M}}뽴M{My}iixt׎5x]4T/?]5m�/?8�iH总结、评议与估价。这一评估工作需要事先设定一系列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用以找出改造罪犯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从而调整、改进今后的工作方向和重点,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的工作质量。

未成年犯罪人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有独立于成年罪犯的矫治要求和目标,其矫治效果的评价指标也不同于成年犯。遗憾的是,在现有的矫治效果评价指标中,并未将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纳入其中,以至于缺乏客观明确的衡量标准,加之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在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矫治机构中,都未设有专门的心理矫治措施,大量未成年犯罪人不得不忍受心理问题带来的痛苦,无法获得及时的帮助。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犯罪人改造质量评估指标中纳入心理健康这一衡量标准,将未成年犯罪人经过矫治后心理状况是否健康作为衡量矫治质量的一个指标,从而使得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的关注不再停留于口头而成为各个矫治机构必须落实的一项工作。

(二)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心理档案,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

若能够将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状况纳入矫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之中,意味着将心理矫治工作正式化与常规化,落实到每一个未成年犯罪人身上。因此,未成年人矫治机构应当为每一位接受矫治的未成年犯罪人建立心理档案,同时设立规范和严格的档案管理规定。未成年犯罪人进入矫治机构就必须先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由专业人员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情况,发展规律和特点等方面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还应当对该名未成年犯罪人今后心理方面的矫治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建议合理的途径和矫治措施,确保矫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未成年犯罪人离开矫治机构之前,应当再次对其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对其心理状况、控制行为和情绪的能力、能否积极融入社会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其收入心理档案之中。

(三)常规辅导与专门治疗相结合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矫治思路应当从消极防治向积极鼓励的方向转变。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消极心理学在心理健康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 这使得以往的心理健康研究,多数以解决心理问题、治疗心理疾病为己任,心理健康研究者无不将克服心理障碍作为基本目标。而随着积极心理学思潮的兴起,我国心理健康研究的思路也发生了变化,如何使一个人最大程度发挥潜力,享受幸福,过上充实而有意义的生活成为心理健康研究的目标,即由传统的“救失”到积极“长善”的转变。

具体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矫治工作,可以采取“常规辅导+专门治疗”的措施。常规辅导可以定期以团体的形式组织进行,矫治机构中每一位未成年犯罪人都必须参加。常规辅导旨在通过集体活动和交流,培养未成年犯罪人对身边人的信任与互相帮助的习惯。同时,教授未成年犯罪人对自身心理健康情况自我诊断和自我调节的基本知识和技巧,让他们能够对自身的心理健康状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当遇到生活事件对其心理产生压力时,能够主动进行自我疏导,并敢于在有需要的时候寻求帮助。此类能力的培养,是未成年犯罪人进入社会后,保持一个良好心态,不再重蹈覆辙的关键。常规辅导对专业性要求不高,心理专业的本科生以及经过专门培训的监管人员都可以担任辅导者,对场地也没有特殊要求,成本较低,其适用范围较广。

与常规辅导的普适性不同,专门治疗是为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的心理治疗,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者精神科医生作为治疗者,需要在环境较为舒缓放松的情况下一对一进行,情况严重时还需要服用相应的药物辅助治疗。这样的治疗方法成本较高,对治疗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高,在实践中应当对适用对象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在矫治之前和矫治过程中有过自杀行为的;有严重暴力行为或者暴力倾向的;躁狂症患者且发病频繁的,等。未成年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接受心理治疗的申请,由矫治机构结合其心理测评结果和专业人员的评估决定是否批准。

(四)引入社会力量,通过“志愿者+购买服务”弥补当前资源的不足

心理矫治措施的实施,即便是较为简单的常规辅导措施,对辅导者的专业素养也有一定的要求。当前矫治机构的监管人员数量有限,工作压力较大,且普遍缺乏心理辅导方面的专业技能,培养一支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队伍需要时间较长,基于以上各种因素的考虑,在心理矫治措施的实施方面可以引入社会力量,一方面借助志愿者帮助监管人员进行常规辅导,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院之间的合作,为有需要的未成年犯罪人购买心理治疗服务。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志愿者的参与已经十分常见。以广州市为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广州市南沙区和越秀区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都借助志愿者的帮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和帮教,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在心理矫治方面,同样可以有选择地借助志愿者的力量,尤其是有心理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一方面可以直接对未成年人犯罪人进行常规辅导,同时还可以为监管人员进行心理学相关知识的培训。志愿者的活动都是在矫治机构的组织下进行,从而可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志愿者各自为政,其行为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的缺点。

在对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的心理治疗方面,矫治机构凭借自身的资源和能力难以胜任,对治疗人员的资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未成年犯罪人矫治机构可以尝试与周边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院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矫治机构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较为优惠的价格向合作单位购买专业心理治疗服务。合作单位受矫治机构的委托,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设计治疗措施和步骤,定期向矫治机构汇报矫治过程和效果。

我国未成年人矫治机构中未成年犯罪人心理问题的普遍性和进行矫治的迫切性都让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未成年人矫治体系的重构。以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为主的未成年人矫治体系显然无法满足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的心理健康需求,心理健康存在问题反过来会大大损害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效果,使其难以回归社会。但心理矫治措施的引入应当循序渐进地推动,并在这个制度化的过程中应当保有一定的开放性,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进而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上升为立法。在未成年人矫治体系中,毫无疑问应当有心理矫治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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