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高校贷款成因探析

高校贷款成因探析

时间:2025-07-31 16:02:50 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高校办学资金出现了短缺,贷款融资自然成为高校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之一。文章重点阐述了高校贷款的形成的主客观成因。

关键词:高校 贷款 成因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称,部分公办高校向银行大量举债,有的高校贷款高达10亿元至20亿元,目前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量约在1500亿元至2000亿元之间。有调查认为,已高达2000亿元到2500亿元,但实际上高校债务远远不止这个数目。如此巨额之贷款,其形成原因之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一、高校贷款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高校扩招面临的压力

1999年,第三次全国高教会议明确提出要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从此,我国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短短的10年时间,我国高等教育招生人数从108万人迅速上升到566万人,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增长了4.5倍,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增长了2.2倍。目前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已超过2700万人,规模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23%,进入了世界上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规模的急剧扩大,不仅高校,就是国家也是始料未及的。高校要想把1998年的340万在校生到2007年的2700万在校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保障好,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要解决住的问题,学校土地面积和校舍必须扩大,才能保证新增的2300多万在校生进驻高校。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2年年底,全国新建和改造学生公寓4300万平方米,超过建国50年累计建设32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总和:新建和改建学生食堂530万平方米,接近建国50年学生食堂的总建筑面积。所有这些投入,在国家财政和学校自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就只能向银行贷款以补充资金缺口,贷款在整个学校投资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二)国家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要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八五’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平均不低于15%。”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把教育投资定性为基础性而非消费性投资,这是我国教育投资在思想认识上和理论上的一个突破,再次强调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应努力达到4%的目标。

众所周知,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百分比,是国际公认考核各国教育投入的主要指标,是由国家的能力及国家考虑对教育支出的优先程度来决定的。它较少受国家大小的影响,较准确地反映了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财政性教育经费相对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我国把这个百分比定为4%也只是达到欠发达国家的水平。纵然是这个水平,我们也没达到,1993~2006年分别为2.54%、2.52%、2.41%、2.44%、2.49%、2.55%、2.79%、2.87%、3.19%、3.32%、3.28%、2.79%、2.81%、3.01%。如果國家将1993~200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缺口的16013亿元补齐,以高等教育经费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20%计,将有3000多亿元。果真如此,高校将不复有贷款负担。

(三)高校之间竞争、教学评估等也是导致高校大量贷款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不仅表现在学校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学校占地面积、校园建设规模、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上,而且表现在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学科建设、科研研究水平等核心竞争力等软件上面。许多高校为引进人才许诺配备办公设备、实验室、启动资金、住房等条件。所以,日益激烈的竞争迫使许多学校不惜斥巨资来增强实力。

随着扩招带来的人数的不断增长,为保证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致滑坡,教育部近年来开始对本科教学水平实施评估。为了达标,特别是追求优秀成绩,各高校只有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指标合格标准》规定的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宿舍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等来购置土地、购置设备、修建大楼、改善教学环境,学校也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二、高校贷款形成的主观原因

(一)高校:出现“投资饥渴”

高校向银行大量贷款,对斥资发展显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强烈冲动,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市场主体地位的缺失。

《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然而高校是否就是高等教育市场的主体,对高校的运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呢?法律并没有清晰的限定。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而且要有充分的财产支配权。因此学界以“学校法人是否拥有学校法人财产”作为衡量一所学校是否拥有独立产权的根本标志。如果学校法人不能拥有由出资人出资所形成的和向债权人借债形成的全部学校资产,则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上就等同于学校的经营管理权。我国公立高校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高校自身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至多只有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很难真正成为高等教育市场的法人主体。因此,它们只能拿他者赋予的资产去承担风险,同时自身又没有收益权。高校法人主体地位的缺失,必然导致其在申请贷款时的行为失范。高校以营造自身为目的,过度扩大学校投资规模,“投资饥渴症”由此产生。

(二)银行:依赖“国家信用”

从银行借贷市场来看,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和企业存款,大多为短期资金,若作为中长期投资,其比重不宜过大。而高等教育投资有其自身特点:高等教育初始投资巨大,具有不可分割性;固定资本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质和资本凝固性,其生产设备的折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同时由于很难把这些资本设备转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其固定成本的“沉淀性”很大。从而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借贷资金与高校发展资金之间的适配性是有限的。那么银行对于高校的巨额贷款为何“有求必应”?细细深究,不难发现,银行瞄准的不是高校本身,而是高校背后的“国家信用”。

从国有商业银行产生的那一天起,“国家信用”便成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最大、最重要的资源,它的作用已经渗透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血液中,成为决定银行基本运行规律的最关键因素。事实上,几乎

每一次针对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处理,都是国家财政在买单。对于高校贷款自然也不例外。高校举债,国家买单,是众多银行大胆放贷的根本原因。因为它们深信:国家不能也不会让高校走上资不抵债、最终“破产”的不归路。

(三)政府:规制失灵

为了规范直属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教育部、财政部2004年先后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責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等文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对高校贷款额度从严掌握。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是政府为了控制高校贷款规模,防范高校发生财务风险所进行的经济规制。

政府对于高校的经济规制是其主要的管理手段之一。如前所述,由于法人主体地位的缺失,再加上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高校在申请贷款时的行为失范。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高校的贷款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然而时下的高校债务缠身的窘境直接说明了政府规制的失灵。为什么会出现失灵呢?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

原因之一:规制滞后。根据文件描述,教育部直属高校根据“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来测算贷款的风险指数,凡贷款风险指数大于0.6的高校需纳入教育部审批范围,对于0.6以下的高校根据18号文件规定实行备案制度。规制从申请、审批到批准认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在经济学上称之为“规制滞后”。在这段时间内,规制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和前提往往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规制滞后的存在会使政府的规制行为落后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直接造成政府规制的失灵。

原因之二:规制成本过高。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多达近百所,每年牵涉的资金规模高达千亿元。纵然教育部一丝不苟地监督,但以一机构少数人之力,是难以承担起即时动态的监控责任的。若政府要行之有效地对高校实行经济规制,必须收集高校的大量信息,诸如贷款的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及贷款风险程度等,果真如此,所发生的规制成本往往是惊人的。

原因之三:寻租行为。政府对高校的经济规制是以与高校有关的法令、政令为基础来实施的。这些法令、政令的表述往往很难做到严谨、细致,因此政府便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裁决权。属于被规制对象的高校为了使政府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规制措施,便会展开各种寻租行为。众所周知,依据目前的高校管理体制,教育部与高校尤其是直属高校之间,并非纯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一种具有高度依附性质的从属关系。在这种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下,难以避免寻租行为的衍生。

形成高校巨额贷款的原因可能还有很多,但主要的不外乎以上两个方面。只要我们正视这些原因,并采取切实的措施,就能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并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相关热词搜索: 探析 成因 贷款 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