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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党员干部婚丧宴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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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党员干部婚丧宴请标准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篇一: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

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

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XX〕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5月22日)

篇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全镇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镇科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对配偶、子女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决制止他们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利用自己的影响借机敛财。

第三条: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和自己有上下隶属关系、建设项目利益和单位职工赠送的礼品、现金等钱财物品;

(二)大吃大喝宴请上述人员;

(三)违反规定动用公车。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须由领导干部本人提前向县镇两级纪检部门书面报告具体事宜。凡不按规定执行的,报送县纪委进行相关处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本人因失误造成的后果,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监督渠道畅通,

对典型事件在全镇通报并上报县纪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阿拉哈格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中纪委:2名省部级官员因大办婚丧喜庆被处分

新京报讯5月26日,中纪委发布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违反八项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979人,其中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受处分官员达1300人,占10.9%。这其中包括2名省部级、74名地厅级干部。

记者梳理中纪委通报的数据发现,去年9月至今,在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类型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案发率”稳居第三。截至去年9月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688起,仅次于“违规配备使用公车”(4851起)、“公款大吃大喝”(820起)。而截至今年4月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20XX起,仍然位居第三,仅次于“违反工作纪律”(12514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8182起)。

从单月来看,今年4月,全国查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173起,这一数据与此前各月基本持平。如去年9月,发现该问题172起。案发数量未出现明显下降趋势。

与此相对比,“公款大吃大喝”则降幅明显,今年前4月的平均“发案量”比去年后4月下降了约50%。

盘点

为何治理“婚丧喜庆”不如“大吃大喝”立竿见影,效果明显?对于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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