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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部队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部队清理住房会强制清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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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部队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部队清理住房会强制清退吗

2017部队经济适⽤房新政策

  经济适⽤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那么,部队经济适⽤房可以买卖吗?2017年部队经济适⽤房新政策是怎样的?2017部队房改新规定⼜是那些标准呢?下⾯⼩编为⼤家带来2017部队经济适⽤房新标准,欢迎参考。

  2017部队经济适⽤房新政策 2017部队房改新规定标准

  ⼀、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员、已故军⼈⼦⼥、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等地⽅⼈员,在地⽅确⽆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

  (⼀)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办法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4号通知执⾏。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新建的经济适⽤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住房的,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3号通知

  (⼆)执⾏;购买地⽅经济适⽤住房的,按地⽅有关规定执⾏。

  (三)⽀持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有关问题。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民政府申请划拨或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级⼈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对申请⾏政划拨⼟地的,要给予⽀持,对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员需要购买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住房的,各级⼈民政府要积极⽀持并优先安排。

  (四)地⽅⼈员租住军产住房租⾦标准问题租住军产住房租⾦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标准的通知》执⾏。即:⽆其他住房的军队复转⼲部及其他地⽅⼈员租住军产房的,按所在城镇⼈民政府统⼀规定的租⾦标准收缴房租,地⽅租⾦标准低于军队租⾦标准的,按军队租⾦标准收缴地⽅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有住房的复转⼲部和其他地⽅⼈员应搬出军产住房⽽未搬出的,按使⽤⾯积每⽉每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收取租⾦,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可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深化改⾰,房租收取随总后勤部租⾦标准的调整⽽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军队住房制度改⾰,不仅涉及夫妻双⽅军(⼯)龄、⽽且涉及夫妻双⽅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以及房改部门、纪委和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责任,⽽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后营字第516号、530号通知规定执⾏,由军队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组织实施,地⽅房改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房改成本价、经济适⽤住房价格及地理(段)环境调节系数等情况。军队房改住房产权登记按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规定执⾏。办理军队房改售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费;军产住房向个⼈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变更和个⼈分户产权登记,由部队统⼀到当地产权监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续,登记时只收房屋所有权证的⼯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七)转业、复员⼈员住房补贴⽀取问题。根据总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5号、三总部〔2000〕后财字18号⽂件规定,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复转⼲部、⼠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部、⼠官的标准和办法发放。转业⼲部、⼠官到地⽅⼯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按当地有关住房政策发放住房补贴。在军队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资的当⽉起停⽌计发,并将已计发情况记⼊个⼈住房档案,在复员转业时随其个⼈档案⼀同移交接受单位。对于转业后没有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仍由军队财务部门管理;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其住房补贴可直接兑现给本⼈。

  ⼆、关于开展清理占⽤军地住房⼯作清理多处占房,是军队和地⽅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军⼈转业、复员到地⽅⼯作后,本⼈或配偶在地⽅分配了或购买了住房,现仍然继续住⽤部队住房,有的在部队已分配或购买住房,但⼜在地⽅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严重影响了军队和地⽅房改政策的落实和部队建设。根据房改政策和党纪、政纪,决定军地联合开展清理占⽤军地两处住房⼯作。

  ⼀)清理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在地⽅已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员,在部队⼜占有或已购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处住房。退

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房款⼿续。

  2、凡在军队购买住房的⼈员,在地⽅⼜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处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房款⼿续。

  3、在地⽅未分配或购买住房,住⽤部队两处以上(包括两处)住房的,如果其中⼀处已达到本⼈转业、复员时军队职级相应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还部队;虽然每处住房⾯积未达以上标准,但各住房⾯积之和超过以上标准的,要按规定标准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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