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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部队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部队清理住房会强制清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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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部队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部队清理住房会强制清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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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部队经济适?房新政策
经济适?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那么,部队经济适?房可以买卖吗?2017年部队经济适?房新政策是怎样的?2017部队房改新规定?是那些标准呢?下编为?家带来2017部队经济适?房新标准,欢迎参考。
2017部队经济适?房新政策 2017部队房改新规定标准
?、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员、已故军?、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等地员,在地?确?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
(?)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办法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4号通知执?。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新建的经济适?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住房的,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3号通知
(?)执?;购买地?经济适?住房的,按地?有关规定执?。
(三)?持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有关问题。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民政府申请划拨或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级?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对申请?政划拨?地的,要给予?持,对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员需要购买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住房的,各级?民政府要积极?持并优先安排。
(四)地员租住军产住房租?标准问题租住军产住房租?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标准的通知》执?。即:?其他住房的军队复转?部及其他地员租住军产房的,按所在城镇?民政府统?规定的租?标准收缴房租,地?租?标准低于军队租?标准的,按军队租?标准收缴地?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有住房的复转?部和其他地员应搬出军产住房?未搬出的,按使积每?每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收取租?,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可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深化改?,房租收取随总后勤部租?标准的调整?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军队住房制度改?,不仅涉及夫妻双?军(?)龄、?且涉及夫妻双?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以及房改部门、纪委和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责任,?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后营字第516号、530号通知规定执?,由军队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组织实施,地?房改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房改成本价、经济适?住房价格及地理(段)环境调节系数等情况。军队房改住房产权登记按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规定执?。办理军队房改售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费;军产住房向个?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变更和个?分户产权登记,由部队统?到当地产权监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续,登记时只收房屋所有权证的?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七)转业、复员?员住房补贴?取问题。根据总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5号、三总部〔2000〕后财字18号?件规定,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复转?部、?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部、?官的标准和办法发放。转业?部、?官到地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按当地有关住房政策发放住房补贴。在军队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资的当?起停?计发,并将已计发情况记?个?住房档案,在复员转业时随其个?档案?同移交接受单位。对于转业后没有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仍由军队财务部门管理;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其住房补贴可直接兑现给本?。
?、关于开展清理占?军地住房?作清理多处占房,是军队和地?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军?转业、复员到地作后,本?或配偶在地?分配了或购买了住房,现仍然继续住?部队住房,有的在部队已分配或购买住房,但?在地?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严重影响了军队和地?房改政策的落实和部队建设。根据房改政策和党纪、政纪,决定军地联合开展清理占?军地两处住房?作。
?)清理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在地?已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员,在部队?占有或已购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处住房。退
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房款?续。
2、凡在军队购买住房的?员,在地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处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房款?续。
3、在地?未分配或购买住房,住?部队两处以上(包括两处)住房的,如果其中?处已达到本?转业、复员时军队职级相应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还部队;虽然每处住房?积未达以上标准,但各住房?积之和超过以上标准的,要按规定标准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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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员、已故军?、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等地员,在地?确?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
(?)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办法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4号通知执?。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新建的经济适?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住房的,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3号通知
(?)执?;购买地?经济适?住房的,按地?有关规定执?。
(三)?持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有关问题。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民政府申请划拨或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级?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军队经济适?住房建设,对申请?政划拨?地的,要给予?持,对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员需要购买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住房的,各级?民政府要积极?持并优先安排。
(四)地员租住军产住房租?标准问题租住军产住房租?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标准的通知》执?。即:?其他住房的军队复转?部及其他地员租住军产房的,按所在城镇?民政府统?规定的租?标准收缴房租,地?租?标准低于军队租?标准的,按军队租?标准收缴地?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有住房的复转?部和其他地员应搬出军产住房?未搬出的,按使积每?每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收取租?,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可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深化改?,房租收取随总后勤部租?标准的调整?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军队住房制度改?,不仅涉及夫妻双?军(?)龄、?且涉及夫妻双?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以及房改部门、纪委和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责任,?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后营字第516号、530号通知规定执?,由军队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组织实施,地?房改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房改成本价、经济适?住房价格及地理(段)环境调节系数等情况。军队房改住房产权登记按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规定执?。办理军队房改售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费;军产住房向个?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变更和个?分户产权登记,由部队统?到当地产权监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续,登记时只收房屋所有权证的?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七)转业、复员?员住房补贴?取问题。根据总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5号、三总部〔2000〕后财字18号?件规定,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复转?部、?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部、?官的标准和办法发放。转业?部、?官到地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按当地有关住房政策发放住房补贴。在军队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资的当?起停?计发,并将已计发情况记?个?住房档案,在复员转业时随其个?档案?同移交接受单位。对于转业后没有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仍由军队财务部门管理;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其住房补贴可直接兑现给本?。
?、关于开展清理占?军地住房?作清理多处占房,是军队和地?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军?转业、复员到地作后,本?或配偶在地?分配了或购买了住房,现仍然继续住?部队住房,有的在部队已分配或购买住房,但?在地?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严重影响了军队和地?房改政策的落实和部队建设。根据房改政策和党纪、政纪,决定军地联合开展清理占?军地两处住房?作。
?)清理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在地?已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员,在部队?占有或已购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处住房。退
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房款?续。
2、凡在军队购买住房的?员,在地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处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房款?续。
3、在地?未分配或购买住房,住?部队两处以上(包括两处)住房的,如果其中?处已达到本?转业、复员时军队职级相应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还部队;虽然每处住房?积未达以上标准,但各住房?积之和超过以上标准的,要按规定标准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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