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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规定

时间:2025-08-03 03:48:25 浏览次数:

 **** 大学 校园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校园是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合理使用停车资源,保障校内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负责车辆停车线的划定,道路、停车场等交通标志牌的安装以及大型活动等的交通限行方案的拟定和执行,协助交管部门校内交通违规的查处和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各单位应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内各种车辆管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辆入校,一律凭保卫处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卡)从北门(正门)进入校区。无校方核发证件的机动车进入学校,须登记换证后方可入校。

 第四条 校园道路车辆限速 30 千米/小时,部分路段限速 10 千米/小时,禁止鸣喇叭,禁止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及试刹车等。

 第五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按交通标识行驶、停放。驾驶员应服从学校保卫工作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载物出门时,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接受门卫检查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校内严禁师生无证驾驶。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交通管理

 规定,服从保卫处的管理。施工车辆进入校园须在指定的道路范围内行驶。教学区、生活区路段禁止载重大货车或明显噪音的车辆通行。

 第九条 无牌无证、漏检和报废的机动车严禁进入校内行驶。

 第十条 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凭有效证件或特种标识,其他车辆须礼让先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落户学校,须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进行车辆年检;职工中新取得驾驶证与新购车辆后如需落户在本单位的,在取得驾驶证与车辆上牌后,须先到人事部门开具在职证明,方可将驾驶证与机动车落户在学校。所有落户挂靠在学校的机动车辆,如在使用期内发生车辆变更、转卖、报废、过户、停用等情况时,须到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校园电动巴士须按照校园限速限线要求行驶并按站点停靠(行车路线见附件)。

 第十三条 出租车应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有序候乘,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四条 校园内骑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严禁逆向行驶;教学、科研、办公区域和学生生活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十五条 所有楼宇周围除指定区域外一律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规定为步行的区域,禁止车辆通行或停放。凡停放在非指定区域的各类车辆,由保卫处予以清理。

 第十六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保卫处批评教育或警示,同时请所属单位教育规范;情节较重的交由属地交管部门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计入单位综合治理年度评比量化单和个人考核,且不得参加本年度的各类评奖评优。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全校师生及出入校园的各种车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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