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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被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变价处分后分配问题

时间:2025-08-03 01:38:12 浏览次数:

 先后被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变价处分后的分配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同一财产被不同法院先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的情况,现白茶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江苏省为例,对该情况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通过问答的方式做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1 .是否允许不同法院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答复:允许。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 24号), 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 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 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 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基于上述规定,白茶认为:

 如果不是同一债权,不同法院有权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2 .首先查封法院与非首先查封法院(即其他轮候查封法 院)之间如何处分查封财产? 答复:如果被查封的财产不存在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首先查封法院与非首先查封法院均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发布、2016 年 4 月 14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 “ 查封 ” )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 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 “ 优先债权 ” ),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 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处分查封财产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以下简称“《批复答记者问》”),在介绍《批复》出台的背景时指出,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这个规则符合查封制度的法理,也有利于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控制财产并 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实践效果总体是好的。但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时,如果首先查封法院延迟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

 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

 该《批复》的基本思路为:保障实体法上优先债权制度的实现,兼顾执行程序法上首先查封制度的价值,在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的基础上,以“批复”的形式,“短、平、快”地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因此,白茶认为:如果被查封的财产不存在上述情形,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

  3 .什么情况下首先查封法院向优先债权 执行法院移送财产进行处分? 答复: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才能要求首先查封法院进行移送。具体包括:

 (1)

 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2)

 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 (3)

 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 60 日;

 (4)

 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4 .财产处置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所得款项时应当如何进行分配? 答复:对于财产处置法院(包括首先查封法院或非首先查封法院)在处置查封财产所得款项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区别进行分配。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 2013 年 12 月 18 日生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财产处置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所得款项(拍卖变卖款或以物抵债后的分配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区别被执行人有无法人资格。对于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作为例外,在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

 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顺位的金钱 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根据上述,白茶理解: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财产处置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所得款项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即分别按照如下不同的受偿顺序进行分配:

 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依据《物权法》第 199 条不同的情形进行清偿,规定较为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 抵押权、质押权并存时(区分抵押权在前、质押权在后,质押权在前、抵押权在后以及抵押权和质押权同时成立时的情形);  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该种情形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财产处置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所得款项时,区别被执行人有无法人资格。具体如下:

  对于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即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作为例外,在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即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先后,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 .小结 鉴于上述,白茶认为:

  如果不是同一债权,不同法院有权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 封、扣押、冻结;  作为一般的基本规则,首先查封法院有权优先处分其查封的财产;  如果满足一些特殊条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有权第 要求首先查封法院进行移送(详见上述第 3 部 部分);

  财产处置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所得款项进行分配时,应当按照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第 区别对待(详见上述第 4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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