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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申请表

2025-09-01人已围观

附件2,申请表
  附件 2

  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说明

  1 1. 姓名—现用名(正楷填写)

  2. 英文姓名—现在用名拼音(全部大写字母)

  3. 初次申请栏—画√

  4. 原名—曾用名(没有就不填写)

  5. 性别—画√

  6. 出生地—同身份证上的一致

  7. 身份证号码

  8. 出生年月日—民国不填写(西元为现在日期)

  9. 学历如实填写

  10. 现住地区—在大陆画√ 11. 统一证号—不用填写

  12. 申请事由—不填写 13. 所经第三地区—香港画√ 14. 入出境证别—单次画√

  5 15 现职—本职栏填写(跟在职证明上所开职务一致,即***公司任职****职务)

  16. 兼职栏—不用填写

  17. 经历—须填写以前在何公司任职(例:****年**月在***公司任职***职务)

  18. 居住地址—现住址

  19. 电话—住宅座机号码

  20. 联络地址—同上 21. 证照资料—不用填写

  22. 申请人亲属状况—所有亲属状况出生日期要精确到日,父母健在填“存”去世填“殁”,职业如实填写,居住地址如实填写,电话填家中座机

  23 .来台地址—不填写

  24. 电子邮件—如有填写没有可不填写

  25. 探亲探病奔丧对象资料—不用填写 26. 带申请人资料—不用填写 27. 第二页 必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名

  收件號:

  承辦人編號姓名:

  MV010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資

  料 姓名

  英文姓名 (正楷填寫)

  □初次申請 □再次申請

  原名 (別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地

  省

  縣

  (市)

  (市) 身 分 證 明 號 碼

  出生 年月 日 民國

  年

  月

  日 (西元

  年) 學 歷

  統 一 證 號 ( 無 則 免 填 ) 現 住 地 區 □大陸

  □港澳

  □國外

  申請事由及 代 碼

  所經第三地區 □香港 □其他(

  )

  入出境證 證

  別 □單次 □逐次加簽 許可證 □多次 現

  職 本職:

  兼職:

  經歷 (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居 住 地 址

  電話

  聯 絡 地 址

  電話

  證 照資 料 □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 其他 號 碼

  發照日期及效期

  何時由何地到僑居地 地點:

  時間:

  外 國簽 證資 料 國別

  種類

  日期

  效期

  停 留 期 限

  申請人親屬狀況 稱謂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存歿 職業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父

  母

  配偶

  子女

  來臺地址 (旅館)及聯絡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探親探病奔喪對象資

  料 稱謂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 現

  住

  地

  址 電話及手機號碼

  代 申 請 人 資 料

  □同意以簡訊方式通知核准,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一、請貼最近 6 個月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帶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 4.5 公分橫 3.5 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出生日期。

  代辦旅行社

  註冊 編號

  公司及負責人戳記

  裝 訂 線 貼 貼 照 片 處

  服務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_Class1.asp 條 碼 編 號 請 勿 污 損

  95.10.1,500 本

  表單編號:QW2701-03

  申

  報

  事

  項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曾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現任職於

  申請事由(代碼)

  社 會 交 流

  探親(03) 奔喪(35) 團聚(53) 探病(64) 運回遺骸骨灰(76) 人道探親(77) 進行刑事訴訟(78) 兩岸會談或專案活動(81) 隨行駐華(87) 飛航任務(88) 專案許可(95) 公法給付(105) 隨行團聚(133) 大陸船員(135) 節日包機(147) 短暫團聚(148) 緊急醫療包機(152) 特定人道包機(153) 就醫(23)

  伴醫(24)

  接待 單位

  地 址

  電 話

  負責人

  注意事項 一、 本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親自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者,得撤銷其入境許可,並限期離境。由在臺親屬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檢附委託書。

  二、 申請人來臺期間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並依限離臺,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文 教 交 流 宗教活動(09) 文教活動(79) 傳習民族技藝(81) 大眾傳播活動(83) 衛生活動(91) 環保活動(94) 法律活動(99) 體育活動(102) 地政活動(112) 營建活動(113) 公共工程活動(114) 學術科技活動(115) 學術科技研究活動(116) 消防活動(119) 社會福利活動(129)

  大陸地區

  居民身分證 正反面 影本資料

  經 濟 交 流

  商務活動(金,馬)(16) 產業交流活動(82) 經貿活動(89) 交通事務活動(90) 農業活動(92) 財金活動(93) 勞工交流活動(106) 產業科技活動(117) 產業科技研究活動(118) 履行契約(126) 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127) 消費者保護活動(130) 國際性會議(136)

  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審

  核

  意

  見

  核轉單位簽註同意與否意見及簽章

  商 務 活 動

  商務訪問(139) 商務考察(140) 商務會議(141)

  備

  註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文號 機關名稱:

  文號:

  年

  月

  日

  號函

  演講(142) 商務研習、受訓(143) 履約服務活動(144) 參加商展(145) 參觀商展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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