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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修订版法律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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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修订版法律文书式样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1、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2、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3、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4、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5、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犯罪嫌疑人本人书写)

  犯罪嫌疑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犯罪嫌疑人:

  办 案 民 警: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同时将本告知书复印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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