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二十五中学
少先队 卫生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给全系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工作环境,把教室卫生工作做的更好,特制定以下条例:
第一条
少先队卫生部将在学校领导下进行各项的工作。
第二条
少先队卫生部督促、协调各班做好日常教室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少先队卫生部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章
教室卫生制度
第四条
每天负责打扫教室的班级必须做到“两扫一拖”,严格按照教室卫生标准打扫教室。
第五条
各班教室必须在早上 7:55。
第六条
各班教室必须张贴教室卫生值日表。
第七条
周一至周五为教室卫生抽查,由少先队卫生部部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打分。
室外 卫生 及 个人卫生 制度
厕所卫生制度厕所地面要保持清洁,墙面无破损。
学校个人卫生制度个人要养成“四勤五不”的良好卫生习惯。
四勤:(1)勤剪指甲;(2)勤洗澡勤换衣;(3)勤理发、洗头;(4)勤洗手
五不:(1)不乱丢果壳纸屑;(2)不随地吐痰;(3)不乱涂墙壁;(4)不乱倒脏物污水;(5)不喝生水 第三章
抽查制度
第八条
少先队卫生部采用事先不通知、不定时对各班教室和室外卫生区抽查。
第九 条
把打扫较差的教室做为重点抽查对象。
第四章
分数单 第十 条
凡经涂改的教室卫生抽查表一律作废。
第十一 条
打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事先透露抽查教室。
第十二 条
打分人员必须注明打分细则。
第十三 条
打分人员必须在教室卫生抽查表上注明姓名、日期。
第五章
量化制度
第十四 条
量化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 条
量化在少先队卫生部大队长指导下进行,采用百分制,其中日常工作量化 90 分,例会量化 10 分。
第十六 条
地面 20 分:地面无杂物 5 分(纸屑 1 分、果皮 1 分、塑料袋 1 分、瓜子皮 1 分,如出现其他杂物均扣 1 分),地面无积水5 分,地面整洁、无尘土 10 分(以上情况可根据具体程度适当扣分,轻者扣 1 分,程度较重者扣 4-5 分)。
第 十七 条
讲台 10 分:讲台无粉笔头,笔沫 5 分(有 1-3 个粉笔头扣 0.5 分,有小面积的笔沫扣 0.5 分),讲桌桌面上物品摆放整齐 5 分(有一件放乱者扣 0.5 分)。
第 十八 条
走廊 10 分:教室走廊、黑板板面干净 5 分(根据具体程度适当扣分,轻者扣 1 分,程度较重者扣 2-3 分),黑板边缘、板槽内无粉笔屑 5 分(以上情况可根据具体程度适当扣分,轻者扣 1分,程度较重者扣 4-5 分)。
第 十九 条
空间 30 分:桌面、工具摆放整齐 5 分(有一张桌子或一件工具不整齐者扣 1 分),墙面、墙角无蜘蛛网 5 分(有一个蜘蛛网扣 1 分),墙面无乱写、乱画现象 5 分(有一处乱画现象扣 1 分),暖气片干净 5 分(有一个暖气片不干净者扣 1 分),日光灯清洁、电扇无尘土、电视机无尘土 5 分(有一个样器具不干净者扣 1 分),张贴字画、守则、值日表整齐 5 分(有一样张贴不整齐者扣 1 分)。
第二十 条
门窗 20 分:门窗玻璃干净 10 分(有一处不干净者扣1 分),门框、窗台干净 5 分(有一处不干净者扣 1 分)。
第六章
评分制度 第二十一 条
评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二 条
少先队卫生部打分人员的记录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平均成绩。
第二十三 条
其他情况均求平均成绩。
第七章
例会制度 第二十四 条
每周周五下午第三节课,少先队卫生委员到办公室开会。
第二十 五 条
由生会卫生部成员总结本周工作情况,并安排下周工作重点。
第二十六 条
由少先队卫生委员总结工作情况,并与各班进行经验交流。
第 二十七 条
由少先队卫生部公布本周各班量化成绩。
第 二十八 条
凡有事者事先向少先队卫生部请假。
第八章
监督制度 第 二十九 条
少先队卫生部对各班教室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 条
各班对少先队卫生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教室卫生标准 为了给同学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我们的教室更加美观、整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标准:
第三十一 条
教室内各种物品摆放整齐,值日表、学生守则等其他一切规章制度均贴在黑板右侧。
第三十 二 条
走廊无垃圾、积水。
第三十 三 条
门窗干净、明亮。
第三十 四 条
地面整洁、无尘土、杂物(纸屑、瓜子等)。
第三十 五 条
讲台无粉笔头、讲桌桌面无粉笔沫。
第三十 六 条
灯具整洁,墙面无乱写乱画现象,墙面、墙角无蜘蛛网、灰尘,张贴字画均干净整齐。
第 三十七 条暖气片内无纸屑、果皮等脏物,所有电器保持干净。
第十章
实施 检查卫生 4 名学生 两人一组,分 2 组,分别检查各班卫生情况。
上午 7:50-8:00 检查校园环境卫生、 分,大的纸屑、垃圾。课间随时巡视。每个下午 4:00-4:10 检查教室卫生。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 三十八 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 三十九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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