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此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市委四届八次全会、全市旅游业发展大会、县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紧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文化引领,品质发展”的目标要求,推动县域资源充分整合、产业深度融合、经济快速增长,将松阳打造成为人人向往的品质旅游目的地,为“高水平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绿色发展”重要窗口示范区建设赋能。
2. 总体目标。到 2023 年,在创成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域康养胜地”建设,让旅游业成为转型升级推动器、引领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支柱和脱贫振兴的新引擎,主要旅游乡镇(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幅不
低于 15%,旅游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 10%以上,旅游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 10%以上。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 设立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 6000 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和旅游业发展实际情况逐年递增。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物及旅游资源保护、度假区管理、项目前期、规划编制、招商引资、旅游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智慧旅游、文旅旅游产品开发、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旅游考核奖励、企业政策性补助等,其中整合旅游营销专项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
2.统筹整合各类资金。最大程度整合各类支农、涉旅、生态、文化、水利、林业、交通、环保等扶持资金,统筹考虑文化旅游业的发展需求,集中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三、推动旅游项目建设
3. 完善旅游招商机制。项目引进落地后,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由县财政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对引进单个项目外资300 万美元以上或内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审核可在年内按项目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对社会中介人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和奖励标准县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 4. .。
加大旅游投资扶持。(1)积极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我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点和游览设施及与之相配套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服务设施,旅游宾馆、度假酒店、露营地、大型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项目开发。(2)列入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在建设投资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 5 年;配套设施优先安排土地指标,省里奖励的土地指标不少于 50%用于本项目。(3)对非政府性投资的并在协议期内完成实际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财政补助,下同)的旅游项目,给予项目国有银行贷款贴息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固定资产具体补助方式为:1000 万以上至 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3%给予补助;2000 万元以上至 3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3.5%给予补助;3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给予补助;采用国有银行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按该项目实际发生支付利息的 30%给予补助。(4)旅游投资项目中如有房地产开发或其他捆绑政策的,不享受项目国有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5)上述项目国有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付。同一项目补助资金只能享受一次。(6)浙商回归投资项目、外资项目或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并经县政府认定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5.。
拓展旅游投资领域。(1)鼓励境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 、租赁、托管、股份制、PPP 等形式,投资开发县域内的各类旅游资源。(2)鼓励涉旅企业三化(旅游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证券化)发展,在“新三板挂牌”、中小企业板上市、主板上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3)加快
国有旅游企业改革,探索推行混合所有制经营旅游企业的模式。
四、完善旅游基础配套设施 6.完善旅游交通功能。按照“提升大交通,完善微循环”的要求,大力推进通景公路、自驾车服务体系、网络租车系统、新能源电动车等项目建设。鼓励汽车客运企业或各类资本组建旅游交通公司,购买新的旅游车辆(18 座及以上)用于开通至县内主要景区旅游公交线路,或景区之间旅游公交线路的,且正常运营 2 年及以上,经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车价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7.持续推进“厕所革命”。(1)对非政府性投资新建的旅游厕所,经国家文旅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 A 级、AA 级、AAA 级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对非政府性投资改建的旅游厕所,经国家文旅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 A 级、AA 级、AAA 级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8.提升智慧旅游水平。(1)对非政府投资项目中旅游企业针对开展手机小程序、智能导游、智能化管理和服务等“智慧旅游”应用系统建设,运营效果良好,并整合到松阳数字文旅平台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 3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鼓励旅游企业、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服务咨询中心购买“一机游丽水”等旅游信息资讯设备,凭发票一次性给予 50%补助。
五、强化旅游品牌创建 9 9. . 鼓励景区 提质升档 。对非政府投资的项目,成功创建为国家 3A 及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奖励。(1)对新评为国家 3A 级、4A 级、5A 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评定升级为国家 4A、5A 级旅游景区的,给予补足差额。每通过一次旅游景区复评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2)对批准设立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
10. . 鼓励饭店 创星评级。
。(1)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0 万元、500万元的奖励;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每通过一次复评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2)对新评为国家级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饭店等的,根据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30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11. . 鼓励旅行社 品质发展。
。(1)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2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给予补足差额;每通过一次复评的,分别给予 2 万元、3 万元和5 万元的奖励。(2)对新评为丽水市十佳、浙江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 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奖
励。
12. . 鼓励 民宿 提升改造。
。(1)对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旅游等级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 万、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四星级、国家五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2)民宿改造(含县城)补助标准,奖励标准按照县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 13 3. .。
鼓励引进品牌管理。(1)对引进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 10 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经营管理团队(3 人以上)的,三年内依次每年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的补助;对引进全球酒店集团 20 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经营管理团队(3 人以上)的,三年内依次每年给予 200 万元、180 万元、160 万元的补助。(2)对引进经济连锁型酒店连锁品牌,经营且纳税期满三年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
1 14 4. . 鼓励旅游企业做 大。
。(1)对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等级民宿等旅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实行上台阶奖励,首次达到 3000 万、5000 万、1 亿元台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达到奖励标准的旅游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2)对旅游企业实行年度考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按照 20%的比例,给予年度最佳旅游企业 2 万元的奖励。(3)鼓励涉旅企业上规上限,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县级有关文件执行。
六、多方位拓展旅游市场 1 15 5. .。
激活旅游市场主体。(1)对县内旅行社接待、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松阳县各售票景区游览的,给予实际购得年度门票、观光车票(仅指电动观光车)合计金额 20%的奖励。单家旅行社年度景区游览最高奖励为 50 万元。(2)对县内旅行社接待、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松阳旅游饭店(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等)、精品民宿(银宿级以上、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等的,给予发票金额10%的奖励。单家旅行社年度住宿最高奖励为50万元。(3)对组织我县山海协作区、结对地区及其他重点客源市场来松的千人团、旅游专列等特殊团队,事先申报经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的,给予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活动补助。特殊团队补助与景区、住宿奖励不重复享受。
1 16 6. . 探索开拓境外市场。(1)对县内旅行社获得国际社资质(独立法人)的,当年给予 30 万元奖励;年度出境旅游业务营业额超 500 万的,每年给予 5 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2)对县内外旅行社组织、招徕 10 人及以上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团来松过夜的,在享受景区、住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给予每人每夜 30 元奖励。单家旅行社境外游客最高奖励为 20 万元。(3)松阳县各旅游饭店、精品民宿等住宿设施,年接待境外游客在 500 人、1000人、1500 人以上的,分别给予 1 万元奖励、3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17. 强化旅游整体营销。鼓励和支持景区(点)、旅行
社、旅游饭店、精品民宿、涉旅行业协会等加强对外宣传促销,积极开拓客源市场。
(1 1 )在 国家、省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上制作营销广告,推介松阳旅游,经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可后发布的,给予版面广告费 50%的一次性补助,全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2)非政府组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宣传推广活动,事先申报并经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的,予以活动费用 5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次活动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3)传统手工一人、非遗传承人等财政非供养人员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主办或组织参加)的旅游宣传营销活动,给予一定劳务补贴。(4)对运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宣传推广松阳景区景点、乡村建筑和美食等非营利性内容的(政府官方账号、合作媒体除外),单条原创微信阅读量达到 10 万+,单条原创微博(文字+图片或视频)阅读量达到 20 万+且评论量达到 500 条+,单条原创抖音阅读量 30 万+且点赞数达 2万个+,每条奖励 3000 元。单人(非财政供养人员)或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七、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18. . 推进“万 千百。
”工程。(1)对新评为浙江省 3A 、4A 、5A 级景区城、景区镇(乡、街道)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已拨付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经费的乡镇,不再享受此政策。(2)以行政村(自然村)为主体申报被新评为浙江省 A 级、2A 级、3A 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
元、30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 2A、3A 级景区村庄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已享受国家 3A 级旅游景区政策的村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19. . 加强“旅游+ + ”基。
地创建。(1)对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新评定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教育基地、休闲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各类融合示范基地的,省级给予 10 万元,国家级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获评其他荣誉的,省级予以 5 万元,国家级给予 1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国家 A 级旅游景区、省 A 级景区村庄奖励资金的,不重复享受。(2)对新评定为特色乡村旅游、旅游民宿和夜间旅游消费等集聚区(园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20. . 支持旅游新业态培育。鼓励投资发展户外运动、房车露营、低空旅游、研学旅游、科技体验、文化创意等研学、团建产业配套项目和业态,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新业态旅游项目,经综合评价后,自首次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 100%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为 30 万元。投资项目中如已享受其他招商政策的,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八、激发旅游消费市场潜力 2 21 1. . 加大 旅游 餐饮 品牌培育。(1)对在松阳老城(省级
旅游风情小镇)规划核心范围内新开设西餐厅、咖啡厅、文化主题酒吧,正常营业满 2 年,经营面积超 300 平方米及以上(按房产证面积计算,阳台算一半面积,露台不计面积)的,一次性给予 3 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超 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超 1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2)被新评定为省特色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3)被新评定为省级特色美食街区、特色美食小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4)对商贸流通企业获得“餐饮名店”、“老字号”等称号的,按照县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22 2. . 鼓励特色旅游商品 开发。
。(1)对所生产的具有松阳特色的旅游商品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活动中,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荣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万元的奖励。(2)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购物点、旅游商品店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3)本地特色农产品在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等级民宿、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服务咨询中心等营业场所设置专门展位,年销售额(凭销售发票)达 10 万元及以上的,每年给予 5000 元的奖励。
2 23 3. . 完善旅游休闲娱乐功能。
。(1)鼓励非遗项目、文化业态(书屋、博物馆、展陈馆等)、文创业态进驻历史文化街区、青田码道、瓦窑头区块、国家传统村落、优秀传统建筑。经营业主每年每户补助标准,营业场所门面、立面改造
补助标准参照县级有关文件执行;室内装修、布展补助,经第三方评估,按造价 30%的比例予以补助。(2)建立松阳老城负面清单行业,对涉及负面清单行业的经营户搬离松阳老城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3)鼓励旅游景区、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开展传统戏曲、传统音乐展演及现代音乐会、音乐沙龙等艺术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 6 场/次,每年给予一次性 1 万元的补助。
九、实施人才素质提升 2 24 4. . 加强 导游队伍 建设 。(1)鼓励非公职人员(松阳籍或在松就业的非松阳籍人员)考取全国导游员资格证,对于新考取初级、中级、高级及外语导游员资格证的,分别给予1500 元、3000 元、5000 元、5000 元的奖励。(2)对获得初级导游员资格证且在松阳从事专职导游或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 3 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 80 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 元。(3)对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证且在松阳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 2 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 60 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0 元、5000 元、8000 元的奖励,并给予所在旅行社同等额度奖励。(4)鼓励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对取得全国初级、中级、高级(外语)导游员资格并在松阳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并参加本县义务导游或讲解接待工作 2 次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0 元、2000 元、3000 元的奖励。(5)对获得“市终身金牌导游”荣誉称号的,根据丽旅发〔2011〕109 号文件,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25.强化以赛促训。(1)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旅游统计、业务及技能培训等。(2)定期开展导游大赛、饭店业技能大赛、特色美食评选和竞赛活动等,对获奖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3)对代表我县参加上级旅游主管部门主办大赛的无固定收入选手,给予一定劳务补贴。(4)对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给予同等额度奖励。
26.鼓励在松就业。(1)积极引导旅游饭店引进或培养“金钥匙”酒店管理人才,对已成为金钥匙会员并在松阳从事酒店管理工作满 2 年的人员,给予一次性 1 万元的奖励。(2)鼓励旅游类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非旅游专业在旅游企业就业,对持续在本县旅游企业工作满 2 年且表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 2000 元的奖励;满 5 年的且表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 5000 元的奖励(已享受导游政策的除外)。
十、附则 27.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涉及不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或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重大旅游安全主要责任事故的,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为骗取奖励伪造数据的,一律取消当年奖励政策。
28.以上各项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体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由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对同一项目有涉及其他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29.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松委发〔2017〕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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