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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6讲第二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一)

时间:2025-08-02 17:37:12 浏览次数: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一、法律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年度 度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单选 选 1 3 3 1 1 1 1 1 2 1 1 1 2 1 多选 选 1 1 1 1 1 0 1 1 1 2 1 2 1 1

 章 章 2 3 4 5 6 单选 选 12 2 1 2 1 多选 选 6 1 7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重点章节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例】根据《建筑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的条件有()。

 A. 已办理 该 建筑工程用 地批准手续

 B.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 建设资金已落实 D.已 已 确定建筑 施工企业E.已确定工程监理企业 【答案】ACD 第九条

 起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过 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起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满 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过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例】根据《建筑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A.1

  B.3

 C.6

  D.12 【答案】C 【例】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B.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具体措施 C.因故不能按施工许可如期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2 次,每次不超过 6 个月 D.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 3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答案】B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 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低 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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