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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点总结

时间:2025-08-02 09:51:01 浏览次数:

 (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源;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考点 1 民法调整对象

 一、

 民法 调 整的 财产 关系

 ( (一 一) ) 财产 的概念

 1. 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 狭 狭 义 的 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EG: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2) 广 广 义 的 财产/ / 总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

 2.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EG:商业秘密。

 3.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 (二 二) ) 民法 调 整以平等自愿 为 基 础 的 财产 关系

 财产 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待自愿原则,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 (三 三) ) 民法 调 整 财产归 属关系与 财产 流 转 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

 1. 财产归 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EG:因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和建设用地使用等土地用益关系。

 2. 财产 流 转 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EG:其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等。多为有偿,也有无偿。

 二、

 民法 调 整的人身关系

 ( (一 一) )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 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

 1.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2.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 (二 二) ) 民法 调 整 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 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同类型的人身关系有不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有不同,但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EG:配偶一方死亡,原有的夫妻关系就成为历史,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

 3. 不直接体 现财产 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权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体现财产利益。EG:肖像权是人格权,基于肖像发生的关系是人身关系,肖像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就产生了财产利益。

  考点 2 民法的性 质

 一、

 民法是私法

 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民法法系国家沿用罗马法的一种法的分类。

 1. 关于 划分公法与私法 标 准的不同学 说有:

 1) 利益 说 。保护公益的法律为公法,保护私益的法律为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后来被多数学者否定,主要理由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可以同时服务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2) 隶属 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曾长期处于主导地位。

 3) 主体 说 。如果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的,则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为当今主导学说。

 4) 折中 说 。主要倾向于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

 2. 虽然对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有不同观点,但对于民法属于私法并无异议。

 3. 不同社会的私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一方面,我国民法与资本主

 义的民法在理论上和立法技术上有共同点,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社会生活都有其共性决定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制度、指导思想和国情的不同,我国民法必然有其特点。

 二、

 民法是 调 整市 场经济 关系的基本法

 1. 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有商品;有商品与货币(或者商品)的交换。关于这三个方面的基础性法律问题,是由民法规定的。

 2.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律。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不同,但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权债务制度或者合同制度。

 三、

 民法是 调 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是指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市民社会,是欧洲封建等级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产物。

 明确我国民法 是 调 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应 当着重把握:

 1. 在观念上应当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市民与公民。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2. 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重在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考点 3 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一、

 制定法

 “处理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指广义的制定法,包括以下规范性文件:

 1. 宪 宪 法中有关民法的 规 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立法的根据,不是作为“民法表现形式”的渊源。

 2. 民事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 民事法 规

 1) 行政法 规:专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 部 部 门规 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各自权限内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 规 中的民事 规 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这些规范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 特 特 别 行政区的民事 规 范。

 港、澳两地的原有法规中有大量的民法规范,但根据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在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基本法律中没有民事法律规范。

 6. 国家机关 对 民 事法律 规 范的解 释 。

 我国的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7. 国 国 际 条 约 中的民事法律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

 习惯

 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而且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

 适用 习惯处 理民事 纠纷 , 须 具 备的 基本条件:

 1) 无法律可适用; 2) 可适用的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

 3) 习惯包括民间习惯和商业习惯。

 三、

 判例

 一般认为,我国不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但应当强化判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四、

 法理

 法理:是指法的原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是由立法精神演绎而形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法理的作用在

 于弥补民法法律规定之不足。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是法理对于解释民法和法官裁决民事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

 考点 4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适用范 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一、

 民法 对 人的效力

 民法 对 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

 1. 一般规定

 1) 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

 2)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民法在空 间 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 间 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 (一 一) ) 我国的法律 规 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

 ( (二 二) ) 具体情形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该特别行政区。

 三、

 民法在 时间 上的效力

 民法在 时间 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 (一 一) ) 民法生效的 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其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类型:

 1) 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 (二 二) ) 民法失效的 时间

 民法失效的时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类型:

 1)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默示 废 止: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 “新法 优 于旧法”“后法 优 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 (三 三) ) 民法的溯及力 问题

 1.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2. 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 有利追溯原 则:即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 则

 考点5 5

 民法基本原 则 概述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含义包括以下三方面:

 ( (一 一) ) 民法 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 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有了正确的基本原则,就能正确地反映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

 2. 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不仅要遵守具体的民法规范,而且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有的民事行为还没有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

 3. 民事司法不仅要依据民法的具体规定处理案件,而且要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

 ( (二 二) )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就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同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EG: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是婚姻法的原则,而不是民法整体的基本原则。

 ( (三 三) )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法律是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人们生活关系的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原则也不同。同一项原则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时期其内涵也会有所不同。

 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立法者的法律观念、价值取向对民事立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也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EG:民法典特别强调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1.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哲学的原理。

 2.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3.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1)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性质不同。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2) 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有指导意义,如果其被立法者采纳,就转化成为法定基本原则。

 3) 法定原则一经颁布,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一 一) ) 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 立法 、民事 行为 和民事 司法 均有指导意义。

 1. 民事立法: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将立法的指导思想、民法所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本质和特征等落实为概括性条款上就成为民法基本原则。

 2.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能把握民事关系的大方向。

 3. 民事司法: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

 ( (二 二) ) 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1.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2. 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 (三 三) ) 补充功能

 1.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

 2. 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

 四、

 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除前述的权利不可侵/私权神圣原则外,还包括: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④禁止权利滥用原则;⑤公平原则;⑥公序良俗原则。

 考点 6 平等原则

 1. 民法典中的体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 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突出平等原则对于划清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的界限,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实际意义。

 3. 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

 1)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具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

 3)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是支付违约金、返还被侵占的财产、赔偿损失等,并不因为民事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或者经济实力不同,保护就不同,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同。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是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解决的问题;民法可以在其功能范围内保护弱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

  考点 7 自愿原则

 1. 民法典中的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自愿,商品交换关系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3. 有学者认为 自愿的语意含义:是指不受强制,自愿原则还不足以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用私法自治原则代替自愿原则。近代西方民法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学者指出,我们把人的行为自由(如订立合同的自由或设立遗嘱的自由等)称为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本书作者认为,应对自愿原则作扩大解释,其内涵和当代西方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在我国私法自治这个概念容易被人们误解,因此私法自治可以作为学理原则,不宜规定为法定原则。

 4. 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1)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为体现自愿原则,民事法律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

 2) 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在继承关系中,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考点 8 诚实信用原则

 1. 民法典中的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诚信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通常讲的诚实信用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都有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规定为解释契约(第157条)和履行债务(第242条)的基本原则。后来德国判例和学说将诚实信用提升为民法的一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了法律价值判断、填补法律漏洞和修正制定法的功能。

 3. 学者对 诚信原则论说不一:一是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二是认为是交易上的道德基础;三是认为与罗马法上的一般的恶意抗辩的意义相同;四是认为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较多的学者赞成第四说。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心怀善意,没有欺骗"。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4.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1)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EG: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5.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需要通过判例,使其类型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例:

 1) 建筑施工企业谎报资质等级,超出其实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订立施工合同。

 2) 债务人交付的商品的瑕疵极小,债权人据此主张退货。

 3) 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0分钟,债权人没有因此受损失而拒绝受领。

 4) 借款合同的甲乙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可以在任何地点。后来甲乙一起旅行,途中遭遇强盗,此时债务人提出还款。

 5) 甲遗失贵重物品,登报称: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给付酬金1万元。乙将拾得的该物送给甲,甲以登报给付酬金是出于无奈,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给付酬金。

 6) 病入出院时请求医院复制其病历,医院拒绝。

  增加考点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 禁止权利滥用是否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外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将禁止权利滥用规定在总则编关于权利的行使一章,德国判例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适用于全部私法领域,尤其是商法及工商财产权的保障方面。《日本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将禁止权利滥用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与诚实信用原则并列。《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但学说和判例都承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典》在一般规定中未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书作者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应当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 权利滥用。

 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的条件:

 1) 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 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 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3. 怎样认定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各国规定的条件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是权利的行使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我国民国时期民法典规定是权利的行使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瑞士民法典》规定是明显地滥用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判例认为,对权利的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为权利滥用。对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瑞士民法典》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4. 不同的权利滥用的后果不同,应区别对待。权利人虽滥用权利,但其原有权利并不丧失,例如在对越界建筑不宜拆除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 对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两说:

 1) 一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 2) 二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主观上要求建立的权利的内在界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划出权利的客观界限。民法就权利的行使,自主观的及客观的两方面作规定,二者的范围有时偶然一致,但其基准不同。从外国判例看,二者有重合现象,难以绝对区分清楚,但是权利滥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6. 认定是否权利滥用,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利益和他人或者社会受到的损害程度的比较,根据不同情况判断。以下举例说明:

 1) 故意损害邻人利益。一被告设置一段高10.15米,长15.80米,漆成黑色的木版酣栏,目的是使邻人具有"监狱的感觉",法国法院判决被告拆除该围栏。

 2) 对越界建筑的处理。比利时法院认为,越界建筑侵犯邻人权利轻微,要求拆除建筑,是权利滥用;我国台

 湾地区也有这类判例。法国法院对侵犯地产的违法建筑减损了地产的功用的,判决拆除该建筑。

 3) 被上诉人本于所有权请求上诉人拆除地上变压设备,地上变压设备一旦被拆除,高雄市都会区居民的生活将陷于瘫痪,所有生产工厂均将停顿。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法所不允许。

 4) 某石油公司向缔约人出借一些专门的罐,借用人考虑到为避免罐体穿底,以及将罐从土中取出后恢复土地原状的费用,提出归还出借人类似的新罐,或者给付相当的价金,但是出借人拒绝了这一建议,要求归还原来出借的罐。法国法院判决认定出借人滥用权利。

 5) 股东权的滥用。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提起撤销之诉,因股东引发的法律纠纷,使公司在很长时间内无法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股东此举的目的,是迫使公司以高出股票价值数倍的价钱来购买股东的股票,对此德国法院判决为权利滥用。在法国,关于股东大会上多数股东滥用权利的判例非常多,也有少数股东滥用权利的判例。

  考点 9 公平原则

 1. 民法典中的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3.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 用原则的关系。

 1) 共同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或者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在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2) 不同点:

 A.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在人身关系方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更注重道德标准。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B. 对于认定是否权利滥用,有时也需要用公平原则考量。

 C. 公平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

 4. 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

 1)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平衡的。在合同关系中的公平不是要求绝对等价,一般应当有相近的价值。当事人出于自愿形成利益不平衡的,法律上不受限制,以体现自愿原则。民法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公平原则,当事人除另有约定外,通常都以法律规定作为处理其相互关系的依据。民法还规定,对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订立后,在发生情事变更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事主体在精神利益关系上,也应贯彻公平原则。例如共同的作品、发明、发现的署名先后,应当以贡献大小为序。公平原则也适用于亲属法,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许多特别的适用情形,如亲属法中的众多公平条款”。

 2) 。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例如: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赔偿损失责任中实行过失相抵,损益相抵。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不问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公平原则。

 3) 风险负担的平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意外风险,风险损失应当由哪一方负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例如: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风险即随之转移。

  考点 10 公序良俗原则

 1. 民法典中的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多国民法典都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1)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法律难以将禁止性规定列举周全,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

 2)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2.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关系。

 二者的范围大致相同,有时难以区分,不过一则是从社会秩序方面立论,一则是由人们道德方面着眼,概括起来就是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妥当性。

 3.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例和例判:

 1) 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势、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者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他人为某项给付,而向其自己或者第三人许诺或者给予和该项给付明显地不相当的财产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滥用垄断地位,规定不合理的流通条件,违背流通所需要的合理的法律秩序,获得不合理的好处。

 4) 订立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限制近亲属正常往来的合同。

 5) 以婚外同居为条件赠与财产。

 6) 订立借腹生子协议。

 7) 订立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协议。

 考点 11 绿色原则

 1. 民法典中的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护环境是宪法的要求,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国家的发展战略。坚持绿色原则,就是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价值观。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出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2) 绿色原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3) 绿色原则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 12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一 一)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2.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 (二 二) )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 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结果。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三、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

 我国民法应当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前者是从民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任务来说,属于 价值判断问题;后者是从民法规范结构来说,属于立法技术问题。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民法规范结构的 基石。

 考点 1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为责任主体,称责任人。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1) 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客体决定内容。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依托,也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考点 14 民事法律事实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故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 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书本)

 ( (一 一) ) 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 合法行为和 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 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 (二 二) ) 非行 为事实

 非行为事实/ / 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法典新修)

 ( (一 一) ) 行为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有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当事人意思决定)

 2.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A. 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 B. 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 C. 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的表示。(有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

 3.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创作作品的行为,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有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

 ( (二 二) ) 自然事实

 1. 自然事实/ / 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和状态。

 1)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Eg: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等。

 2)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Eg: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考点 15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

 民事权利

 ( (一 一) )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含义包括:

 1.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 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 (二 二) ) 民事权利的分类

 1. 以 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1)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财产权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

 2)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

 3) 需要注意:

 A. 知识产权的性质有特殊性。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中又有人身权因素。例如,著作权(又称版权)中的署名、发表、修改等权利,属于人身权。

 B. 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遗产通常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的内容是财产权。

 C. 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社团成员基于其成员地位享有的权利。社员有参与社团的管理、监督的权利,有些社团的社员权有财产权,有些没有。

 2. 以 民事权利 的作用为标准 1)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2)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3)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4)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 永久性抗辩权和 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3. 以 以 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为标准

 1) 绝对权/ / 对世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2) 相对权/ / 对人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4. 以 以 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为标准

 1)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2)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3) 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5. 以 以 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 为标准

 1) 专属权: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

 2) 非专属权: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财产权通常为非专属权。

 6. 以 以 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为标准

 1) 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 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7. 以 以 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 为标准 1) 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 (三 三) )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行为方法和民事法律行为方法两种。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民事主体的自由。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依权利的目的行使,不得滥用权利。

 ( (四 四) ) 民事权利的保护

 1.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 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 民事权利的 自 我保护/ / 私力救济/ / 自 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1)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A. 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B.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2)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

 A.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B. 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C. 采取的方法适当;

 D. 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

 民事义务

 ( (一 一) )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含义如下:

 1. 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 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即成为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二 二) ) 民事义务的分类

 1. 以 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1) 法定义务: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2) 约定义务: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以 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1) 作为义务/ / 积极义务: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2) 不作为义务/ / 消极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的义务。

 三、

 民事责任

 ( (一 一) )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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