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修订对照表 (注:修改后内容使用黑体字)
原稿条文 修订稿条文 为深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升办案质量,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它相关要求,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订本标准。
为了深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升办案质量,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它相关要求,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逮捕条件 第一章
逮捕条件 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该依据刑法相关要求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逮捕条件,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逮捕决定。
对于同时含有以下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应该依法同意逮捕:
(一)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需。
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该依据刑法相关要求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逮捕条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逮捕决定。
对于同时含有以下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应该依法同意逮捕:
(一)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需。
第二条
“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含有以下情形:
(一)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能够是单一犯罪行为 事实,也能够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事实; (二)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 (三)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
第二条
“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含有以下情形:
(一)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能够是单一犯罪行为 事实,也能够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事实; (二)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 (三)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
第三条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实事实不组成犯罪;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而无其它已查证属实证据佐证; (三)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关键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它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 (六)证实犯罪证据中,言词证据系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依法给予排除后,其它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犯罪事实; (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组成主观方面要件; (八)证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达成刑事责任年纪证据不足;证实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系精神正常证据不足; (九)虽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十)其它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情形。
第三条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实事实不组成犯罪;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而无其它证据印证; (三)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关键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它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
(六)证实犯罪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依法给予排除后,其它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犯罪事实; (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原第(八)项删除)
(八)虽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九)其它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情形。
第四条
“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通常是指证据所证实事实已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础组成犯罪、认为经过深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证据、确有逮捕必需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能够同意逮捕,并应该采取以下方法:
(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要,列明需要查明事实和需要补充搜集、核实证据,并立即了解补充取证情况; (二)同意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充足证据,应该立即撤销同意逮捕决定。
(原第四条移至第十三条)
第五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依据已经查明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四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依据已经查明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六条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需”,是指犯罪嫌疑人含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三)可能自杀或逃跑;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其它案件侦查; (六)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含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 (七)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其它情形。
第五条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需”,是指犯罪嫌疑人含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三)可能自杀或逃跑;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其它案件侦查;
(六)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含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
(七)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
生社会危险性其它情形。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它重大犯罪嫌疑,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够认为没有逮捕必需: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二)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主动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三)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面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小区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含有监护、帮教条件;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情况不宜羁押; (七)应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八)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九)其它无逮捕必需情形。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较轻,且没有其它重大犯罪嫌疑,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够认为没有逮捕必需: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二)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主动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三)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面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小区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含有监护、帮教条件;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情况不宜羁押; (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其它无逮捕必需情形。
对应该逮捕犯罪嫌疑人,假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能够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原第(八)(九)项合并,第七项移至第二款)
第八条
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应该作出不一样意逮捕决定,并能够提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第七条
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应该作出不一样意逮捕决定,并提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人民检察院应该审查原适用取保候审是否符正当定条件。符正当定条件,应该依据其违反要求情节决定是否同意逮捕,情节通常,应该提议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要求非逮捕方法;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同意逮捕: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 (二)实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三)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所居住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所居住市、县;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意实施新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应该同意逮捕。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人民检察院应该审查原适用取保候审是否符正当定条件。符正当定条件,应该依据其违反要求情节决定是否同意逮捕,情节通常,应该提议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要求非逮捕方法;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同意逮捕:
(一)有意实施新犯罪行为;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 (三)实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所居住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所居住市、县; (五)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人民检察院应该审查原适用监视居住是否符正当定条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犯罪嫌疑人违反要求,含有以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人民检察院应该审查原适用监视居住是否符正当定条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犯罪嫌疑人违反要求,含有以下情
下情形之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情节严重”,应该同意逮捕:
(一)有意实施新犯罪行为;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 (三)实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未经同意,私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同意,私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 (五)未经同意,私自会见她人,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同意,私自会见她人;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形之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情节严重”,应该同意逮捕:
(一)有意实施新犯罪行为;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 (三)实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未经同意,私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同意,私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 (五)未经同意,私自会见她人,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同意,私自会见她人;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第二章
审查逮捕程序要求 第二章
审查逮捕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审查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能够复核相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问询证人。必需时,能够派人参与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讨论。
审查下列案件,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组成犯罪、是否需要给予逮捕等关键问题有疑点,关键包含:罪和非罪界限不清,犯罪嫌疑人是否达成刑事责任年纪需要确定,有没有逮捕必需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关键问题供述前后矛盾或违反常理,据以定罪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矛盾; (二)案情重大复杂疑难,关键包含: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杀人案、有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和其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罪和 第十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能够复核相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问询证人。必需时,能够派人参与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讨论。
审查下列案件,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需等关键问题有疑点,关键包含:罪和非罪界限不清,是否达成刑事责任年纪需要确定,有没有逮捕必需难以把握,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或违反常理,据以定罪关键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关键包含: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有意杀人案、有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和其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罪和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
非罪认定有争议;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四)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 (五)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该依法通知其享受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其供述、辩解。
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该征求侦查机关意见。
对本条第二款要求之外案件,能够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讯问,应该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立即收回审查并附卷。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四)有线索或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应该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立即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通常应该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该依法通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讯问未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该征求侦查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出不组成犯罪、无逮捕必需、不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应该认真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情况和理由。必需时,能够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逮捕过程中,应该严格审查证据正当性。对以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法取得证人证言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等言词证据,应该依法给予排除。
对未严格遵遵法律要求搜集其它证据,应该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搜集或采取补救方法,确保证据正当性。
第十二条
审查逮捕过程中,应该依据法律和相关要求严格审查证据正当性。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应该依法给予排除,不能作为同意逮捕依据。
对未严格遵遵法律要求搜集其它证据,应该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搜集或给予补正,确保证据正当性。
第十三条 现有证据所证实事实已经基础组成犯罪,认为经过深入侦查能够搜集到定罪所必需证据、确有
逮捕必需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同意逮捕后,应该采取以下方法:
(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要,列明需要查明事实和需要补充搜集、核实证据,并立即了解补充取证情况; (二)同意逮捕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 (三)侦查机关在逮捕后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搜集到定罪所必需充足证据,应该撤销同意逮捕决定。
第十三条
审查逮捕工作应该严格遵照法定办案时限。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该在接到提请同意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逮捕决定;未被拘留,应该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逮捕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出二十日。
第十四条
审查逮捕工作应该严格遵照法定办案时限。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该在接到提请同意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逮捕决定;未被拘留,应该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逮捕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出二十日。
第十四条
同意逮捕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嫌疑人,应该依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要求,事前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十五条
同意逮捕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嫌疑人,应该依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要求,事前报请许可。未经依法许可或免职,不得同意逮捕。
第十五条
同意逮捕担任政协委员犯罪嫌疑人,应该事前向其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能够在同意逮捕同时或事后立即通报。
第十六条
同意逮捕担任政协委员犯罪嫌疑人,应该事前向其所属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能够在同意逮捕同时或事后立即通报。
第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犯罪需要逮捕,应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它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犯罪需要逮捕,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审查同意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要求》和其它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该严格审查案件管辖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管辖要求案件,应该提议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机关移交。上级指定管辖除外。
第十八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该严格审查案件管辖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管辖要求案件,应该提议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机关移交。上级指定管辖除外。
第十八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觉应该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应该提议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假如侦查机关不提请同意逮捕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能够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实施。
第十九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觉应该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应该提议侦查机关提请同意逮捕。假如侦查机关不提请同意逮捕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能够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实施。
第十九条
对于不一样意逮捕案件,应该说明理由。
对于不一样意逮捕,但需要补充侦查案件,应该同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附补充侦查提要,列明需要查清事实和需要搜集、核实证据。
对于同意逮捕案件,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第二十条
对于不一样意逮捕案件,应该说明理由。
对于不一样意逮捕但需要补充侦查案件,应该同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附补充侦查提要,列明需要查清事实和需要搜集、核实证据。
对于同意逮捕案件,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第三章
逮捕质量问题认定 第三章
逮捕质量问题认定 第二十条
逮捕质量问题包含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点和办案程序有瑕疵。
第二十一条
逮捕质量问题包含错捕、错不捕和办案质量有缺点。
第二十一条
逮捕错案包含错捕和错不捕。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人同意逮捕,是错捕。
对依法应该逮捕犯罪嫌疑人不一样意逮捕,是错不捕。
(原第二十一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
错捕包含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错捕和因事实证据和法律改变错捕。
案件证据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而同意逮捕,是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错捕。
审查逮捕时,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但同意逮捕以后,因关键证据发生改变而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或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要求而不认为是犯罪,是因事实证据和法律改变错捕。
上述两种错捕,能够依据案件 以下处理结果确定:
(一)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 (二)因没有犯罪事实而不起诉; (三)因没有犯罪事实而被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逮捕时,案件证据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同意逮捕,为错捕。错捕能够依据以下处理结果确定:
(一)因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
(二)因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
(三)因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涉嫌犯罪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依法报经许可或免职而同意逮捕,以错捕论。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依法同意逮捕后,因证据不能达成提起公诉或作出有罪判决标准,或出现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新事实、证据,或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要求而不认为是犯罪,或因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 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损失而取 得被害人谅解,被依法从宽处理,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错捕。
第二十四条
同意逮捕后,因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法进行国家赔偿案件,是否存在错捕情形,依据本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认定。
第二十三条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错不捕:
(一)对有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不一样意逮捕,致使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犯罪或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二)对有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一样意逮捕决定后,经复议、复核,在案件事实、证据无改变情况下改变为同意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觉下级人民检察院不一样意逮捕决定有错误,改为同意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错不捕:
(一)对有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不一样意逮捕,致使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犯罪或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二)对有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一样意逮捕决定后,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在案件事实、证据无改变情况下改为同意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觉下级人民检察院不一样意逮捕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标准相关要求,改为同意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但不符合可能处刑条件和人身危险性条件、没有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同意逮捕,是逮捕质量有缺点。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逮捕质量有缺点:
(一)同意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因含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上述刑罚和本标准第六条第(六)项要求情形除外; (二)对不宜羁押且无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同意逮捕,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六条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办案质量有缺点:
(一)同意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或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但符合本标准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相关依法从宽处理要求情形除外; (二)对不宜羁押且无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同意逮捕; (三)审查逮捕超办案期限; (四)对不符合管辖要求案件作出同意逮捕决定; (五)依据本标准第十三条第三
(三)对符合本标准第七条第(八)项要求、没有逮捕必需犯罪嫌疑人同意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依据本标准第四条第(三)项要求应该撤销同意逮捕决定而不撤销;
(五)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取得言词证据未依法排除,而给予同意逮捕但不属于错捕。
项要求应该撤销同意逮捕决定而不撤销;
(六)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未依法排除而给予同意逮捕,但还未造成错捕。
(七)同意逮捕政协委员而未按要求向其所属政协组织通报; (八)不一样意逮捕而没有说明理由,或需要补充侦查而没有向侦查机关送达补充侦查提要;
(九)违反法律和本标准第二章相关逮捕工作程序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逮捕工作违反办案程序要求,但未造成逮捕错案或逮捕质量有缺点,为办案程序有瑕疵。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办案程序有瑕疵:
(一)不一样意逮捕而没有说明理由,或需要补充侦查而没有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要; (二)对同意逮捕案件,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应该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而没有发出; (三)审查逮捕超办案时限; (四)对不符合管辖要求案件作出同意逮捕决定; (五)同意逮捕人大代表事前没有按要求报请许可,或同意逮捕政协委员未按要求向其所在政协党组通报; (六)《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其它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七)违反法律和本标准第二章相关逮捕工作程序要求其它情形。
第(一)、(三)、(四)、(五)、(七)项并入第二十六条后,此条删除。
第四章
逮捕质量责任 第四章
逮捕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逮捕错案,应该依据相关法律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相关要求,追究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对于因事实证据和法律改变错捕,和符合本标准第四条第(三)项要求情形,不追究错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捕或错不捕,应该依据相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要求,追究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对于符合本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要求情形,不追究错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错捕或错不捕,承接人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负关键责任:
(一)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关系罪和非罪、捕和不捕等重大问题未能发觉,或虽已发觉,但未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提出,而且提议同意逮捕;
(二)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对原错误不一样意逮捕决定未提出纠正意见; (三)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对原来因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一样意逮捕决定提议变更为同意逮捕并获同意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判无罪。
第二十八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捕或错不捕,承接人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负关键责任:
(一)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关系罪和非罪、捕和不捕重大问题应该发觉而未能发觉,或虽已发觉但未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提出,而且提议同意逮捕或不一样意逮捕;
(二)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对原错误不一样意逮捕决定未提出纠正意见; (三)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对因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一样意逮捕决定提议变更为同意逮捕并获同意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判决无罪。
附
则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错捕或错不捕,部门责任人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负关键责任:
(一)对承接人提出案件中罪和非罪、捕和不捕等重大问题未予重视,或未认真审核把关;
(二)改变承接人正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捕或错不捕,部门责任人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负关键责任:
(一)对承接人提出案件中罪和非罪、捕和不捕等重大问题未予重视,或未认真审核把关;
(二)改变承接人正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错捕或错不捕,检察长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负关键责任:
(一)对承接人或部门责任人提出案件中罪和非罪、捕和不捕等重大问题未予重视,或未认真审核把关; (二)改变承接人或部门责任人正确意见;
(三)明知当地领导机关协调意见不符正当律要求,仍予实施,未按要求立即汇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捕或错不捕,检察长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负关键责任:
(一)对承接人或部门责任人提出案件中罪和非罪、捕和不捕等重大问题未予重视,或未认真审核把关; (二)改变承接人或部门责任人正确意见;
(三)明知地方相关机关、团体或个人意见不符正当律要求而仍给予采纳,未根据要求立即汇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出现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错捕或错不捕,由检察委员会对定性和法律适用负关键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捕或错不捕,由检察委员会对定性和法律适用负关键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逮捕质量有缺点、办案程序有瑕疵,应作为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职员作实绩考评和惩处依据。具体考评措施另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相关办案质量有缺点要求,应该作为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实绩检验、考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参考适用本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按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依据本标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XX 年 8 月 1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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