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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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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4-1998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8-04-21 批准 1999-01-01 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 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浊度,度 ≤ 1 臭和味 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3 理化指标 4.3.1 PH 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全 GB 17323 的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L ≤ 0.01 砷(以 As 计),mg/L ≤ 0.01 铜(以 Cu 计),mg/L ≤ 1 氰化物(以 CN-计),mg/L ≤ 0.002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游离氯,mg/L ≤ 0.005 三氯甲烷,mg/L ≤ 0.02 四氯化碳,mg/L ≤ 0.001 亚硝酸盐(以 NO2-计) ≤ 0.002 1)为蒸馏水加检项目。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 2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酵母菌,cfu/mL 不得检出 4.5 卫生导则 见附录 A 5 检验 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 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 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按 GB1732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 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菌群 按 GB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 GB4789.4、GB4789.5、GB4789.10 及 GB478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 GB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 A (提示的附录)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 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 第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 GB 14881。

 第二条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 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 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

 第五条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 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八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GB 7718 的规定,除标注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注:GB 17323 中质量理化指标如下表 项目 指标 pH 值 5.0 --7.0 电导率[(25± 1)°C],μS/cm ≤ 10 高锰酸钾消耗量(以 O2 计),mg/L ≤ 1.0 氯化物(以 Cl-计),mg/L ≤ 6.0 备注: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瓶装饮用水已走进千家万户。在市场需求与日俱增的同时,瓶装饮用水的质量状况也倍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 2003 年 9 月 24 日发布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 ,2004 年 5 月 1 日执行。该标准代替 GB 17324-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此标准与 GB 17324-1998 相比进行了如下修改:

 1、标准名称由“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改为“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2、对原标准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辅料、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储存及运输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标识: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贮存及运输:(1)储存: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2)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3、理化指标中增加了四项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PH 5.0-7.0

 电导率(25℃±1℃)(μs/㎝)

 ≤ 10

 高锰酸钾消耗量(O2)(㎎/L)

 ≤ 1.0

 氯化物(CL¯)(㎎/L)

 ≤ 6.0

 氰化物/(㎎/L)

 ≤ 0.002

 解读《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 2003 年 9 月 24 日发布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2004年 5 月 1 日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水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贮存、包装、运输、标识要求和检验方法。它适用于经过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亚硝酸盐(NO2¯)/(㎎/L)

 ≤ 0.005

 耗氧量(O2)/(㎎/L)

 ≤ 2.0

 铅(Pb)/(㎎/L)

 ≤ 0.01

 总砷(As)/(㎎/L)

 ≤ 0.05

 铜(Cu)/(㎎/L)

 ≤ 1.0

 镉(Cd)/(㎎/L)

 ≤ 0.01

 余氯/

 ≤(㎎/L)

 0.05

 挥发酚(以苯酚计)/(㎎/L)

 ≤ 0.002

 三氯甲烷/(㎎/L)

 ≤

 0.02

 四氯化碳/(㎎/L)

 ≤ 0.001

 总 α 放射性 (Bq/L) ≤ 0.1

 总 β 放射性(Bq/L) ≤ 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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