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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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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东营广利港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第二标段
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编
制:
审
批:
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 广利港路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7 年 2 月 16 日
消 防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为 贯 彻 我 国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的 企 业 负 有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职 责” ” ; 执 行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 施 工 单 位 制 定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故 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配 备 必 要 的应 急 器 材 、 设 备 、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第 十六 ( 四 )
条 “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定 期 组 织 消 防 演 练 ” 的 有 关规 定 , 结 合 本 项 目 部 承 建 施 工 的 特 点 , 制 定 本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一 、 应 急 预 案 的 任 务 和 目 标
本 着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自 救 为 主 、 统 一 指 挥 、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与 方 针 。
为 了 更 好 地 适 应 法 律 和 经 济 活 动 的 要 求 , 给 项 目 部 员工 的 工 作 和 施 工 场 区 周 围 居 民 提 供 更 好 更 安 全 地 环 境, , 保 证 各 种 应 急反 应 资 源 处 于 良 好 地 备 战 状 态, , 指 挥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按 计 划 有 序 地 进 行 ,防 止 因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组 织 不 力 或 现 场 救 援 工 作 的 无 序 和 混 乱 而 延 误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 有 效 地 避 免 或 降 低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帮 助 实 现应 急 反 应 行 动 的 快 速、 、 有 序、 、 高 效, , 充 分 体 现 应 急 救 援的 的 “ 应 急 精 神” ” 。
二 、 应 急 预 案 的 适 用 对 象
本 预 案 针 对 项 目 部 管 辖 的 各 部 门 、 各 施 工 区 而 编 制 , 适 用 对 象 包含 生 产 施 工 、 生 活 及 办 公 活 动 , 也 适 用 于 合 同 期 间 劳 务 协 作 队 伍 的 相关 活 动 。
三 、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机 构 , 机 构 组 成 如 下 :
1 1 、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如 下 :
组
长 :
刘 继 林
副 组 长 :
任 树 道
张 子 伟
张 海 亮
组
员 :
杨 大 宁
单 士 娟
王 星 国
田 家 艳
刘 灿
赵 小 明
解 磊
王 子 立
王 春 祥
刘 建 峰
魏 志 宁
办 公 室 设 在 项 目 部 机 务 安 全 科 :
电话 话 1 13 37 79 92 20 05 58 80 03 39 9 。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决 定 启 动 与 终 止 火 灾 应 急 预 警 状 态 和 应 急 救 援 行动 ; 监 督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施 , 承 办 防 火 工 作 的 预 警 、 协 调 和 信 息 汇 总。
。
2 2 、 项 目 部 成 立 消 防 队 , 消 防 队 伍 分 应 急 救 援 组 、 交 通 疏 导 组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组 、 和 医 疗 救 援 组 , 每 组 设 组 长 一 名 , 负 责 组 内 工 作 的调 度 。
(1 1 )
应 急 救 援 组 :
以 田 家 艳 为 组 长 , 成 员 由 各 部 门 及 劳 务 队 经过 专 门 培 训 、 训 练 的 精 干 人 员 组 成 , 其 能 担 负 起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抢 险 的任 务 。
(2 2 )
交 通 疏 导 组 :
以 王 星 国 为 组 长 , 工 程 部 全 体 人 员 为 组 员 。担 负 设 置 事 故 现 场 警 戒 线 、 岗 , 维 持 工 地 内 抢 险 救 护 的 正 常 运 作 。
保持 抢 险 救 援 通 道 的 畅 通 , 引 导 抢 险 救 援 人 员 及 车 辆 的 进 入 。
抢 险 救 援结 束 后 , 封 闭 事 故 现 场 直 到 收 到 明 确 解 除 指 令 。
(3 3 )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组 :
以 刘 建 峰 为 组 长 , 物 资 设 备 部 全 体 人 员为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组 成 员 。
负 责 保 障 系 统 内 各 组 人 员 必 须 的 防 护 、 救 护用 品 及 生 活 物 质 的 供 给。
。
提 供 合 格 的、 、 充 足 的 抢 险 救 援 的 物 资 及 设 备。
。
(4 4 )
医 疗 救 治 组 :
以 单 士 娟 为 组 长 , 办 公 室 全 体 人 员 为 组 员 。本 工 程 施 工 段 位 于 东 营 市 开 发 区, , 可 以 保 证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能 将 伤 员 送
到 当 地 医 院 抢 救 , 当 出 现 紧 急 事 故 时 , 能 为 我 项 目 部 提 供 快 捷 的 医 疗服 务 。
此 外 ,
应 急 组 织 的 分 工 及 人 数 应 根 据 事 故 现 场 需 要 灵 活 调 配 。
四 、 组 织 机 构 职 责
1 1 、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职 责 :
及 时 做 出 应 急 方 案 , 指 挥 副 组长 开 展 工 作, , 保 证 现 场 人 员 和 公 众 应 急 行 动 的 执 行, ,
控 制 紧 急 情 况 ;出 现 重 大 险 情 和 人 员 伤 亡 时 , 及 时 向 公 司 、 业 主 、 监 理 及 当 地 主 管 部门 报 告 ; 积 极 妥 善 处 理 好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善 后 工 作 和 恢 复 生 产 工 作 ,消 除 社 会 影 响 。
2 2 、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副 组 长 职 责 :
发 生 应 急 情 况 时 , 及 时 向 组长 报 告 , 并 指 挥 现 场 救 援 抢 险 工 作 , 执 行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下 达 的 指 令。
。
3 3 、 应 急 救 援 组 职 责 :
救 援 组 成 员 轮 流 值 班 , 值 班 者 必 须 人 在 现场, , 手机 机 2 24 4 小 时 开 通, ,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 立 即 进 行 报 告 和 组 织 救 援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 尽 一 切 可 能 抢 救 伤 员 及 被 困 人 员 , 防 止 事 故 进 一 步 扩大 。
4 4 、 医 疗 救 治 组 职 责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 要 立 即 通 知 医 院 的 抢 救人 员 到 位 , 对 抢 救 出 的 伤 员 , 视 情 况 采 取 急 救 处 置 措 施 , 尽 快 送 医 院抢 救 。
5 5 、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组 职 责 :
负 责 交 通 车 辆 的 调 配 , 紧 急 救 援 物 资的 征 集 及 人 员 的 餐 饮 供 应 。
6 6 、 交 通 疏 导 组 职 责 :
担 负 设 置 事 故 现 场 警 戒 线 、 岗 , 维 持 工 地内 抢 险 救 护 的 正 常 运 作 。
保 持 抢 险 救 援 通 道 的 畅 通 , 引 导 抢 险 救 援 人员 及 车 辆 的 进 入 。
抢 险 救 援 结 束 后 , 封 闭 事 故 现 场 直 到 收 到 明 确 解 除指 令 。
五 、 火 灾 应 急 处 理
火 灾 爆 炸 应 急 处 理 应 按 照 先 保 人 身 安 全 , 再 保 护 财 产 的 优 先 顺 序
进 行 , 使 损 失 和 影 响 减 到 最 小 。
具 体 细 则 如 下 :
①
救 人 重 于 灭 火 :
火 场 上 如 果 有 人 受 到 火 势 威 胁 , 首 要 任 务 是把 被 火 围 困 的 人 员 抢 救 出 来 。
②
先 控 制 、 后 消 灭 :
对 于 不 可 能 立 即 扑 灭 的 火 灾 , 要 首 先 控 制火 势 的 继 续 蔓 延 扩 大 , 在 具 备 了 扑 灭 火 灾 的 条 件 时 , 展 开 攻 势 , 扑 灭火 灾 。
③
先 重 点 、 后 一 般 :
全 面 了 解 并 认 真 分 析 整 个 火 场 的 情 况 , 分清 重 点 。
a a) )
人 和 物 相 比 , 救 人 是 重 点 ;
b b) )
有 爆 炸、 、 毒 害、 、 倒 塌 危 险 的 方 面 和 没 有 这 些 危 险 的 方 面 相 比 ,处 置 有 这 些 危 险 的 方 面 是 重 点 ;
c c) )
易 燃 、 可 燃 物 集 中 区 域 和 这 类 物 品 较 少 的 区 域 相 比 , 这 类 物品 集 中 区 域 是 保 护 重 点 ;
d d) )
贵 重 物 资 和 一 般 物 资 相 比 , 保 护 和 抢 救 贵 重 物 资 是 重 点 ;
e e) )
火 势 蔓 延 猛 烈 的 方 面 和 其 它 方 面 相 比 , 控 制 火 势 蔓 延 的 方 面是 重 点 ;
f f) )
火 场 上 的 下 风 方 向 与 上 风、 、 侧 风 方 向 相 比, , 下 风 方 向 是 重 点 ;
g g) )
要 害 部 位 和 其 他 部 位 相 比 , 要 害 部 位 是 火 场 上 的 重 点 。
④
火 灾 临 界 状 态 的 响 应
任 何 员 工 一 旦 发 现 火 情 , 视 火 情 的 严 重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操 作 :
a a) ) 局 部 轻 微 着 火 , 不 危 及 人 员 安 全 、 可 以 马 上 扑 灭 的 立 即 进 行 扑灭 。
b b) ) 局 部 着 火 , 可 以 扑 灭 但 有 可 能 蔓 延 扩 大 的 , 在 不 危 及 人 员 安 全的 情 况 下 , 一 方 面 立 即 通 知 周 围 人 员 参 与 灭 火 ,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扩 大 ,一 方 面 向 工 点 负 责 人 汇 报 。
火 势 开 始 蔓 延 扩 大 , 不 可 能 马 上 扑 灭 的 , 按 照 以 下 情 况 处 理
①
工 点 负 责 人 立 即 进 行 人 员 的 紧 急 疏 散, , 指 定 安 全 疏 散 地 点, , 并应 急 救 援 组 负 责 清 点 疏 散 人 数, ,
立 即 拨 打 消 防 报 警 电 话 “1 11 19 9 ” 报 告失 火 地 点 、 火 势 等 情 况 , 请 求 救 援 支 持 。
②
工 点 负 责 人 马 上 向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汇 报, ,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根 据 汇报 情 况 分 析 马 上 作 出 相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方 案, , 指 示 工 点 负 责 人 开 展 工 作 ,并 尽 快 赶 赴 现 场 。
若 有 人 员 受 伤 , 立 即 送 往 医 院 或 并 拨 打 救 护 电 话 “1 12 20 0 ” 请 求 支援 。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即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接 到 重 伤 、 死 亡 、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报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公 司 、 业 主 、 监 理 及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
六 、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终 止 后 的 恢 复 工 作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终 止 后 ,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保 护 事 故现 场 ,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 应 当 做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管 有关 物 证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报 告 。
对 事 故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物 损 失 做 收 集 统 计 、 归 纳 、 形成 文 件 , 为 进 一 步 处 理 事 故 的 工 作 提 供 资 料 。
对 应 急 预 案 在 事 故 发 生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 认 真 科 学 地 作 出 总 结 , 完善 预 案 中 的 不 足 和 缺 陷 , 为 今 后 的 预 案 建 立 、 制 订 提 供 经 验 和 完 善 的依 据 。
对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总 结 , 举 一 反 三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完 善 安全 措 施 。
七 、 火 灾 的 调 查 处 理
火 灾 扑 灭 后 , 保 护 好 火 灾 现 场 。
对 自 行 扑 灭 的 火 灾 由 安 质 部 组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 分 析 , 写 出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 并 执 行 《 纠 正措 施 控 制 程 序》 》 。
对 由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扑 灭 的 火 灾 , 由 公 安 处 协 助 公 安消 防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的 调 查 , 并 执 行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的 整 改 措 施 。
八 、 加 强 消 防 管 理 , 落 实 防 火 措 施
(1 1 )
施 工 现 场 禁 止 吸 烟 。
动 用 明 火 作 业 必 须 办 理 动 火 证 手 续 ,做 到 不 清 理 场 地 不 烧 , 不 经 审 批 不 烧 , 无 人 看 护 不 烧 。
安 全 用 电 , 禁止 在 宿 舍 内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 禁 止 烧 电 炉 、 电 饭 煲 、 煤 气 灶 。
(2 2 )
建 立 健 全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责 任 制 , 把 责 任 纵 向 到 底 ,横 向 到 边 地 分 解 到 每 个 班 组 、 个 人 , 落 实 人 人 关 注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心。
。
( (3 3) )
用 电 焊 机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时 , 应 首 先 清 除 现 场 的 可 燃 物 , 确 保现 场 清 洁 无 可 燃 物 。
焊 把 线 应 完 好 无 损 , 确 有 破 损 不 能 修 复 使 用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焊 把 线 。
焊 钳 应 完 好 , 不 得 有 破 损 、 漏 电 , 焊 钳 夹 有 电 焊条 时 , 不 得 带 电 沿 易 导 电 物 体 移 动 , 以 免 电 击 伤 人 , 引 发 火 灾 。
电 焊机 接 线 应 规 范 , 接 头 压 接 紧 密 , 防 护 罩 完 好 。
电 焊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门 消防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
施 工 前 要 严 格 审 批 , 并 有 相 应 措 施 才 能 施 工 。
( (4 4) ) 正 确 选 择 施 工 现 场 用 电 线 路 中 电 气 自 动 开 关 , 要 和 导 线 的 安全 载 流 量 相 匹 配。
。
所 用 的 电 气 自 动 开 关 必 须 是 合 格 厂 家 生 产 的 合 格 产品 。
( (5 5) )
安 装 电 线 路 时 要 有 专 业 电 工 负 责 安 装, , 严 格 按 施 工 现 场 用 电有 关 操 作 规 程 施 工 , 所 有 导 线 接 头 一 定 要 按 规 定 绞 接 , 接 触 要 紧 密 、良 好, , 架 空 敷 设 胶 皮 导 线 时, , 无 论 导 线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或 者 在 同 一 立 面 ,都 要 保 证 线 间 有 足 够 的 间 距 , 以 免 在 刮 风 时 导 线 相 互 碰 撞 短 路 , 引 起开 关 跳 闸 、 断 电 , 严 重 时 将 引 起 火 灾 。
九 、 培 训 和 演 练
⑴ 救 助 知 识 培 训 :
定 时 组 织 员 工 培 训 有 关 安 全 、 抗 灾 救 助 知 识 ,有 条 件 话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前 来 讲 解 , 通 过 知 识 培 训 , 做 到 迅 速 、 及 时 地处 理 好 火 灾 事 故 现 场 , 把 损 失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
⑵ 使 用 和 器 材 维 护 技 术 培 训:
:
对 各 类 器 材 的 使 用, , 组 织 员 工 培 训 、演 练 , 教 会 员 工 人 人 会 使 用 抢 险 器 材 。
仓 库 保 管 员 定 时 对 配 置 的 各 类
器 材 维 修 保 护 , 加 强 管 理 。
抢 险 器 材 平 时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对 各 类 防 灾器 具 应 落 实 专 人 保 管 。
⑶ 每 半 年 对 义 务 消 防 队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防 火 知 识、 、 防 火 器材 使 用 培 训 和 演 练 ( 伤 员 急 救 常 识 、 灭 火 器 材 使 用 常 识 、 抢 险 救 灾 基本 常 识 等)
)
。
⑷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 使 全 体 施 工 人 员 了 解 防 火 、 自 救 常 识 。
山 东 科 达 基 建 有 限 公 司
广 利 港 路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部
2 20 01 17 7 年 年 2 2 月 月 1 16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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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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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编
制: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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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 广利港路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7 年 2 月 16 日
消 防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为 贯 彻 我 国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的 企 业 负 有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职 责” ” ; 执 行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 施 工 单 位 制 定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故 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配 备 必 要 的应 急 器 材 、 设 备 、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第 十六 ( 四 )
条 “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定 期 组 织 消 防 演 练 ” 的 有 关规 定 , 结 合 本 项 目 部 承 建 施 工 的 特 点 , 制 定 本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一 、 应 急 预 案 的 任 务 和 目 标
本 着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自 救 为 主 、 统 一 指 挥 、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与 方 针 。
为 了 更 好 地 适 应 法 律 和 经 济 活 动 的 要 求 , 给 项 目 部 员工 的 工 作 和 施 工 场 区 周 围 居 民 提 供 更 好 更 安 全 地 环 境, , 保 证 各 种 应 急反 应 资 源 处 于 良 好 地 备 战 状 态, , 指 挥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按 计 划 有 序 地 进 行 ,防 止 因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组 织 不 力 或 现 场 救 援 工 作 的 无 序 和 混 乱 而 延 误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 有 效 地 避 免 或 降 低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帮 助 实 现应 急 反 应 行 动 的 快 速、 、 有 序、 、 高 效, , 充 分 体 现 应 急 救 援的 的 “ 应 急 精 神” ” 。
二 、 应 急 预 案 的 适 用 对 象
本 预 案 针 对 项 目 部 管 辖 的 各 部 门 、 各 施 工 区 而 编 制 , 适 用 对 象 包含 生 产 施 工 、 生 活 及 办 公 活 动 , 也 适 用 于 合 同 期 间 劳 务 协 作 队 伍 的 相关 活 动 。
三 、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机 构 , 机 构 组 成 如 下 :
1 1 、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如 下 :
组
长 :
刘 继 林
副 组 长 :
任 树 道
张 子 伟
张 海 亮
组
员 :
杨 大 宁
单 士 娟
王 星 国
田 家 艳
刘 灿
赵 小 明
解 磊
王 子 立
王 春 祥
刘 建 峰
魏 志 宁
办 公 室 设 在 项 目 部 机 务 安 全 科 :
电话 话 1 13 37 79 92 20 05 58 80 03 39 9 。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决 定 启 动 与 终 止 火 灾 应 急 预 警 状 态 和 应 急 救 援 行动 ; 监 督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施 , 承 办 防 火 工 作 的 预 警 、 协 调 和 信 息 汇 总。
。
2 2 、 项 目 部 成 立 消 防 队 , 消 防 队 伍 分 应 急 救 援 组 、 交 通 疏 导 组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组 、 和 医 疗 救 援 组 , 每 组 设 组 长 一 名 , 负 责 组 内 工 作 的调 度 。
(1 1 )
应 急 救 援 组 :
以 田 家 艳 为 组 长 , 成 员 由 各 部 门 及 劳 务 队 经过 专 门 培 训 、 训 练 的 精 干 人 员 组 成 , 其 能 担 负 起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抢 险 的任 务 。
(2 2 )
交 通 疏 导 组 :
以 王 星 国 为 组 长 , 工 程 部 全 体 人 员 为 组 员 。担 负 设 置 事 故 现 场 警 戒 线 、 岗 , 维 持 工 地 内 抢 险 救 护 的 正 常 运 作 。
保持 抢 险 救 援 通 道 的 畅 通 , 引 导 抢 险 救 援 人 员 及 车 辆 的 进 入 。
抢 险 救 援结 束 后 , 封 闭 事 故 现 场 直 到 收 到 明 确 解 除 指 令 。
(3 3 )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组 :
以 刘 建 峰 为 组 长 , 物 资 设 备 部 全 体 人 员为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组 成 员 。
负 责 保 障 系 统 内 各 组 人 员 必 须 的 防 护 、 救 护用 品 及 生 活 物 质 的 供 给。
。
提 供 合 格 的、 、 充 足 的 抢 险 救 援 的 物 资 及 设 备。
。
(4 4 )
医 疗 救 治 组 :
以 单 士 娟 为 组 长 , 办 公 室 全 体 人 员 为 组 员 。本 工 程 施 工 段 位 于 东 营 市 开 发 区, , 可 以 保 证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能 将 伤 员 送
到 当 地 医 院 抢 救 , 当 出 现 紧 急 事 故 时 , 能 为 我 项 目 部 提 供 快 捷 的 医 疗服 务 。
此 外 ,
应 急 组 织 的 分 工 及 人 数 应 根 据 事 故 现 场 需 要 灵 活 调 配 。
四 、 组 织 机 构 职 责
1 1 、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职 责 :
及 时 做 出 应 急 方 案 , 指 挥 副 组长 开 展 工 作, , 保 证 现 场 人 员 和 公 众 应 急 行 动 的 执 行, ,
控 制 紧 急 情 况 ;出 现 重 大 险 情 和 人 员 伤 亡 时 , 及 时 向 公 司 、 业 主 、 监 理 及 当 地 主 管 部门 报 告 ; 积 极 妥 善 处 理 好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善 后 工 作 和 恢 复 生 产 工 作 ,消 除 社 会 影 响 。
2 2 、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副 组 长 职 责 :
发 生 应 急 情 况 时 , 及 时 向 组长 报 告 , 并 指 挥 现 场 救 援 抢 险 工 作 , 执 行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下 达 的 指 令。
。
3 3 、 应 急 救 援 组 职 责 :
救 援 组 成 员 轮 流 值 班 , 值 班 者 必 须 人 在 现场, , 手机 机 2 24 4 小 时 开 通, ,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 立 即 进 行 报 告 和 组 织 救 援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 尽 一 切 可 能 抢 救 伤 员 及 被 困 人 员 , 防 止 事 故 进 一 步 扩大 。
4 4 、 医 疗 救 治 组 职 责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 要 立 即 通 知 医 院 的 抢 救人 员 到 位 , 对 抢 救 出 的 伤 员 , 视 情 况 采 取 急 救 处 置 措 施 , 尽 快 送 医 院抢 救 。
5 5 、 物 资 设 备 保 障 组 职 责 :
负 责 交 通 车 辆 的 调 配 , 紧 急 救 援 物 资的 征 集 及 人 员 的 餐 饮 供 应 。
6 6 、 交 通 疏 导 组 职 责 :
担 负 设 置 事 故 现 场 警 戒 线 、 岗 , 维 持 工 地内 抢 险 救 护 的 正 常 运 作 。
保 持 抢 险 救 援 通 道 的 畅 通 , 引 导 抢 险 救 援 人员 及 车 辆 的 进 入 。
抢 险 救 援 结 束 后 , 封 闭 事 故 现 场 直 到 收 到 明 确 解 除指 令 。
五 、 火 灾 应 急 处 理
火 灾 爆 炸 应 急 处 理 应 按 照 先 保 人 身 安 全 , 再 保 护 财 产 的 优 先 顺 序
进 行 , 使 损 失 和 影 响 减 到 最 小 。
具 体 细 则 如 下 :
①
救 人 重 于 灭 火 :
火 场 上 如 果 有 人 受 到 火 势 威 胁 , 首 要 任 务 是把 被 火 围 困 的 人 员 抢 救 出 来 。
②
先 控 制 、 后 消 灭 :
对 于 不 可 能 立 即 扑 灭 的 火 灾 , 要 首 先 控 制火 势 的 继 续 蔓 延 扩 大 , 在 具 备 了 扑 灭 火 灾 的 条 件 时 , 展 开 攻 势 , 扑 灭火 灾 。
③
先 重 点 、 后 一 般 :
全 面 了 解 并 认 真 分 析 整 个 火 场 的 情 况 , 分清 重 点 。
a a) )
人 和 物 相 比 , 救 人 是 重 点 ;
b b) )
有 爆 炸、 、 毒 害、 、 倒 塌 危 险 的 方 面 和 没 有 这 些 危 险 的 方 面 相 比 ,处 置 有 这 些 危 险 的 方 面 是 重 点 ;
c c) )
易 燃 、 可 燃 物 集 中 区 域 和 这 类 物 品 较 少 的 区 域 相 比 , 这 类 物品 集 中 区 域 是 保 护 重 点 ;
d d) )
贵 重 物 资 和 一 般 物 资 相 比 , 保 护 和 抢 救 贵 重 物 资 是 重 点 ;
e e) )
火 势 蔓 延 猛 烈 的 方 面 和 其 它 方 面 相 比 , 控 制 火 势 蔓 延 的 方 面是 重 点 ;
f f) )
火 场 上 的 下 风 方 向 与 上 风、 、 侧 风 方 向 相 比, , 下 风 方 向 是 重 点 ;
g g) )
要 害 部 位 和 其 他 部 位 相 比 , 要 害 部 位 是 火 场 上 的 重 点 。
④
火 灾 临 界 状 态 的 响 应
任 何 员 工 一 旦 发 现 火 情 , 视 火 情 的 严 重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操 作 :
a a) ) 局 部 轻 微 着 火 , 不 危 及 人 员 安 全 、 可 以 马 上 扑 灭 的 立 即 进 行 扑灭 。
b b) ) 局 部 着 火 , 可 以 扑 灭 但 有 可 能 蔓 延 扩 大 的 , 在 不 危 及 人 员 安 全的 情 况 下 , 一 方 面 立 即 通 知 周 围 人 员 参 与 灭 火 ,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扩 大 ,一 方 面 向 工 点 负 责 人 汇 报 。
火 势 开 始 蔓 延 扩 大 , 不 可 能 马 上 扑 灭 的 , 按 照 以 下 情 况 处 理
①
工 点 负 责 人 立 即 进 行 人 员 的 紧 急 疏 散, , 指 定 安 全 疏 散 地 点, , 并应 急 救 援 组 负 责 清 点 疏 散 人 数, ,
立 即 拨 打 消 防 报 警 电 话 “1 11 19 9 ” 报 告失 火 地 点 、 火 势 等 情 况 , 请 求 救 援 支 持 。
②
工 点 负 责 人 马 上 向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汇 报, ,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根 据 汇报 情 况 分 析 马 上 作 出 相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方 案, , 指 示 工 点 负 责 人 开 展 工 作 ,并 尽 快 赶 赴 现 场 。
若 有 人 员 受 伤 , 立 即 送 往 医 院 或 并 拨 打 救 护 电 话 “1 12 20 0 ” 请 求 支援 。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即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接 到 重 伤 、 死 亡 、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报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公 司 、 业 主 、 监 理 及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
六 、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终 止 后 的 恢 复 工 作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终 止 后 ,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保 护 事 故现 场 ,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 应 当 做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管 有关 物 证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报 告 。
对 事 故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物 损 失 做 收 集 统 计 、 归 纳 、 形成 文 件 , 为 进 一 步 处 理 事 故 的 工 作 提 供 资 料 。
对 应 急 预 案 在 事 故 发 生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 认 真 科 学 地 作 出 总 结 , 完善 预 案 中 的 不 足 和 缺 陷 , 为 今 后 的 预 案 建 立 、 制 订 提 供 经 验 和 完 善 的依 据 。
对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总 结 , 举 一 反 三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完 善 安全 措 施 。
七 、 火 灾 的 调 查 处 理
火 灾 扑 灭 后 , 保 护 好 火 灾 现 场 。
对 自 行 扑 灭 的 火 灾 由 安 质 部 组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 分 析 , 写 出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 并 执 行 《 纠 正措 施 控 制 程 序》 》 。
对 由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扑 灭 的 火 灾 , 由 公 安 处 协 助 公 安消 防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的 调 查 , 并 执 行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的 整 改 措 施 。
八 、 加 强 消 防 管 理 , 落 实 防 火 措 施
(1 1 )
施 工 现 场 禁 止 吸 烟 。
动 用 明 火 作 业 必 须 办 理 动 火 证 手 续 ,做 到 不 清 理 场 地 不 烧 , 不 经 审 批 不 烧 , 无 人 看 护 不 烧 。
安 全 用 电 , 禁止 在 宿 舍 内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 禁 止 烧 电 炉 、 电 饭 煲 、 煤 气 灶 。
(2 2 )
建 立 健 全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责 任 制 , 把 责 任 纵 向 到 底 ,横 向 到 边 地 分 解 到 每 个 班 组 、 个 人 , 落 实 人 人 关 注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心。
。
( (3 3) )
用 电 焊 机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时 , 应 首 先 清 除 现 场 的 可 燃 物 , 确 保现 场 清 洁 无 可 燃 物 。
焊 把 线 应 完 好 无 损 , 确 有 破 损 不 能 修 复 使 用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焊 把 线 。
焊 钳 应 完 好 , 不 得 有 破 损 、 漏 电 , 焊 钳 夹 有 电 焊条 时 , 不 得 带 电 沿 易 导 电 物 体 移 动 , 以 免 电 击 伤 人 , 引 发 火 灾 。
电 焊机 接 线 应 规 范 , 接 头 压 接 紧 密 , 防 护 罩 完 好 。
电 焊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门 消防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
施 工 前 要 严 格 审 批 , 并 有 相 应 措 施 才 能 施 工 。
( (4 4) ) 正 确 选 择 施 工 现 场 用 电 线 路 中 电 气 自 动 开 关 , 要 和 导 线 的 安全 载 流 量 相 匹 配。
。
所 用 的 电 气 自 动 开 关 必 须 是 合 格 厂 家 生 产 的 合 格 产品 。
( (5 5) )
安 装 电 线 路 时 要 有 专 业 电 工 负 责 安 装, , 严 格 按 施 工 现 场 用 电有 关 操 作 规 程 施 工 , 所 有 导 线 接 头 一 定 要 按 规 定 绞 接 , 接 触 要 紧 密 、良 好, , 架 空 敷 设 胶 皮 导 线 时, , 无 论 导 线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或 者 在 同 一 立 面 ,都 要 保 证 线 间 有 足 够 的 间 距 , 以 免 在 刮 风 时 导 线 相 互 碰 撞 短 路 , 引 起开 关 跳 闸 、 断 电 , 严 重 时 将 引 起 火 灾 。
九 、 培 训 和 演 练
⑴ 救 助 知 识 培 训 :
定 时 组 织 员 工 培 训 有 关 安 全 、 抗 灾 救 助 知 识 ,有 条 件 话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前 来 讲 解 , 通 过 知 识 培 训 , 做 到 迅 速 、 及 时 地处 理 好 火 灾 事 故 现 场 , 把 损 失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
⑵ 使 用 和 器 材 维 护 技 术 培 训:
:
对 各 类 器 材 的 使 用, , 组 织 员 工 培 训 、演 练 , 教 会 员 工 人 人 会 使 用 抢 险 器 材 。
仓 库 保 管 员 定 时 对 配 置 的 各 类
器 材 维 修 保 护 , 加 强 管 理 。
抢 险 器 材 平 时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对 各 类 防 灾器 具 应 落 实 专 人 保 管 。
⑶ 每 半 年 对 义 务 消 防 队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防 火 知 识、 、 防 火 器材 使 用 培 训 和 演 练 ( 伤 员 急 救 常 识 、 灭 火 器 材 使 用 常 识 、 抢 险 救 灾 基本 常 识 等)
)
。
⑷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 使 全 体 施 工 人 员 了 解 防 火 、 自 救 常 识 。
山 东 科 达 基 建 有 限 公 司
广 利 港 路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部
2 20 01 17 7 年 年 2 2 月 月 1 16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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