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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协议书

时间:2025-08-02 11:51:42 浏览次数:

违约协议书2篇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上毕业生本人已填写信息并签名、用人单位已盖章的,《协议书》即生效;
违约事宜主要由双方协调解决。

办理流程:

1.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交“违约申请”;

2.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同意与该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证明”必须盖有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3.院系收到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后,才可向毕业生发放第二份《协议书》;

4.原《协议书》第二联至第四联应退还毕业生所在院系,并注明“作废”(第二联若用人单位已留存可不必要回);

5.毕业生将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复印件和原《协议书》第一联交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东区学生服务中心204室),就业办公室将为其办理有关更改就业方案手续。

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文违约协议书(2) | 返回目录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1、XX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激时双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伤一事(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膝盖处胫骨粉碎性骨折)。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X0元(大写:贰万元整)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票证供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二、甲方王功勋今后左腿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王功勋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杜元冰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盖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义务 。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监督单位:________

监督单位名称________

(盖章)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立

相关文章:

就业协议书违约责任 三方协议违约

XXXXXXX 有限公司 违 约 协 议 书 为规范公司管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公司培训期内违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协议,本 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

一、原因 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归任后,由于乙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乙方采取规避法律 的行为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时必须按如下金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二、支付违约金额

1、试用期3 个月 ⑴ 试用人员违犯公司的各项规定及损害公司的形象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发 生的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造成 的经济损失。

⑵ 试用人员因故辞职,扣除一个月的薪资,并扣除其他所有相关待遇。(包括总公司培 训和分公司培训) ⑶ 乙方在公司培训期7-15 天以内,违约金为3000 元(总公司培训) ⑷ 乙方在公司培训期15-30 天以内,违约金为5000 元(总公司培训) ⑸ 乙方培训时往返路费自己垫付,等正式录用后给予报销.⑹ 分公司培训,甲方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扣发一个月薪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2、正式录用期 乙方录用期内,违约金为5000 元

三、乙方在职期间对公司要绝对忠诚,不得对公司有所隐瞒和欺骗。

四、违反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雇乙方,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扣发一个 月的薪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五、本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六、本

合同未尽事宜,解释权在XXXXXX 有限公司。

甲方(章):
乙方:

违约协议书

【篇1:违约协议书】

xxxxxxx 有限公司 违 约 协 议 书 为规范公司管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公司培训期内违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协议,本 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
一、原因 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归任后,由于乙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乙方采取规避法律 的行为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时必须按如下金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二、支付违约金额 1、试用期3 个月 ⑴ 试用人员违犯公司的各项规定及损害公司的形象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发 生的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造成 的经济损失。

⑵ 试用人员因故辞职,扣除一个月的薪资,并扣除其他所有相关待遇。(包括总公司培 训和分公司培训) ⑶ 乙方在公司培训期7-15 天以内,违约金为3000 元(总公司培训) ⑷ 乙方在公司培训期15-30 天以内,违约金为5000 元(总公司培训) ⑸ 乙方培训时往返路费自己垫付,等正式录用后给予报销.⑹ 分公司培训,甲方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扣发一个月薪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2、正式录用期 乙方录用期内,违约金为5000 元 三、乙方在职期间对公司要绝对忠诚,不得对公司有所隐瞒和欺骗。

四、违反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雇乙方,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扣发一个 月的薪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五、本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六、本

合同未尽事宜,解释权在xxxxxx 有限公司。

甲方(章):
乙方:

【篇2:违约协议】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14年12 月10 日,甲乙双方订立一份《合作协议书》,现甲乙双方因故终止该《合作协议书》,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的《合作协议书》;二:截至本协议书订立之日止。

三: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的业务互不受对方的干涉, 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2015年5 月16日

【篇3:3违约协议书】

违约协议书

根据《****食堂承包方案》和《****食堂承包合同》,经甲方(****)与乙方(承包者)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长期坚持在食堂做管理工作,绝不允许转包他人或委托他人代管经营;
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并不退还承包金。

二、乙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堂有关管理规定,坚持进货索证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元。

三、甲方共为食堂提供男女工作人员宿舍各一间;
乙方不许将与食堂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食堂居住(如老人、孩子、亲戚等),更不许工作人员夫妻二人居住工作人员宿舍或甲方其它场所;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100元并督察搬出。

四、乙方经营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食品加工必须在操作间,售卖饭菜必须在售饭口,不得在其它地方摆摊设点;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元。

五、乙方不许向学生出售烟、酒、饮料和非自己加工的食品;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100元。

六、乙方要遵守甲方规定的售饭时间,不许提前售饭;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100元。

七、乙方不经甲方批准,不许私自改造房间结构和利用房间私设经营项目;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0元。

九、乙方在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和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与物品,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自理。乙方不得私自出售或转借甲方设备与物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出售或转借甲方设备与物品价值的双倍违约金。

十、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许偷窃甲方财物或私自视为己有,如有发现或有人举报属实,甲方将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除偷窃财物价值十倍的违约金。 十一、乙方必须确保食品安全,坚决杜绝食物中毒,如有发生,自行负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取消乙方承包资格并不退还承包金。

十二、乙方绝不许现金售饭,更不许向学生提供塑料袋和筷子;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元。

十三、乙方要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坚决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元。

甲方:**** (盖章)乙方:(签字) 2007年9月 10 日

就业协议书范文违约

就业协议书违约毕业生办理解约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方可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

1.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提交原签约单位盖章的同意解除协议书面证明。

2.提交新的签约单位同意接受或聘用的书面证明。

3.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4.在教育厅协议书管理网站申请解约补办,并网络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将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还招生就业处。

在提交以上材料后,招生就业处向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换发协议书,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声誉,原则上每年的6月10日以后不再办理毕业生解约手续。

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及公务员,或者出国等,不能到原签约单位就业的,应及时通知单位,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方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

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就业协议

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就业协议书怎么填

《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简称“就业协议书”,对学生朋友首次就业意义重大。绝大多数学生对于就业协议仅关注协议条款的本身,而就业协议签约前应当掌握的知识和技巧,对于防范协议后的风险,过好社会第一关,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工资待遇是与学生朋友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问题之一,很多学生朋友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学生都会向我咨询这样的问题: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进单位前和用人单位谈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经询问用人单位被答复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了有关费用。有的学生很困惑,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有的学生甚至大呼上当,有的学生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囿于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而犹豫不决。

学生朋友,如果在你签就业协议之前与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沟通与了解,则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烦恼,而掌握选择用人单位的主动权。

关于工资,决不是像你想像那么简单的一个数字,你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对自己的工资一清二楚,一定要明确以下问题: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

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如果是“镇保”,你的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金,这部分一般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依法予以代扣代缴,即你实际得到的工资将扣除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你可以参照下列表格计算出应当承担的金额(适用于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表格见文末)。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或者你可以根据上述表格计算出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金额后灵活调整自己的工资要求。

3、明确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

目前,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工资金额的7%计算,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单位,最低比例不低于5%,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上下限分别为388元和32元。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

时都会代扣代缴。

明确以上问题,除了能够为你实现你所期望的工资标准提供参考以外,还能够通过掌握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考察用人单位信誉。内容摘要:

摘要:针对扩招后日益增多的毕业研究生违约问题,分析了违约情况产生的背景、原因、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讨论了通过开设职业生涯设计课程、对毕业研究生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就业法律法规及在协议中写明违约责任等方法降

摘要:针对扩招后日益增多的毕业研究生违约问题,分析了违约情况产生的背景、原因、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讨论了通过开设职业生涯设计课程、对毕业研究生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就业法律法规及在协议中写明违约责任等方法降

Abstract:Thispapermakesastudyonthegraduates′breachofemploymentcontractswiththefocusonthebackground,,

就业协议书违约

【篇1:就业协议书违约】

篇1:就业协议书及违约注意事项

毕业

生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一.6月份签了就业协议书的学生

学校会发报到证

(派遣证),有效期1个月,学籍入用人单位,户口凭报到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

上半月报到者,领全月工资,下半月报道者,领半月工资,户口报道不交任何费用。

二.6

月份未签就业协议书的学生

学校会发择业证,

有效期3年。回家乡就业的学生,先到地区人事处报到,再到县组织部报到,拿的是毕业证

和学籍档案,户口入原籍,拿择业证,不收费用。不回家乡发展的学生,到甘肃省人事厅统

办大楼三楼、甘肃省人办中心,托管学籍,要求评职称,户口在我校保卫处办理托管手续。

三.大学生违约责

任处理

一年内以就业的大

学生以各种原因要求改派,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返回学校,参加二次分配,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由本人缴纳。

四.大学生创业优

惠政策

1.自主创业免征税

收三年。

2.凭择业证可以在

银行无抵押小额贷款。

注:相关信息可查

找《甘肃时报》、甘肃省人事厅、国际公务员考试中心.......篇2: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及其违约金问题

就业 协议书的作用及其违约金问题

2010-08-12 10:03:43 来源:杭州学院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

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

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一式三份,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

发放,人手一份,按编号发放使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协议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就业协议书怎

么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

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

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

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

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

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

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

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

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

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二、离职别忘了解

除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除了作

为学校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

比较慎重。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李,在去

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

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

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

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

到了小李的原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

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

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三、违约金不超过

一个月工资

从2005年开始,国

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

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在求职中处于弱势的毕业生来讲是个好消息,用人单位对

违约金再也不能“漫天要价”。

这个规定维护了毕 业生的利益,但也希望毕业生能讲诚信,不要频繁流动。毕业生在就业之初频繁的流动,对

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某大学2005届毕

业生小陈,正在准备1月份的考研,在校内的一次招聘会上他被一家名企相中,小陈为不错

过机会,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不放弃读研究生的准备。他在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

议书备注栏中,加上了“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毕业生还可

以把协议期内工资的多少、违约时是否交纳违约金等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附加上去。同时毕业

生需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使命才告完成。

篇3:就业协议书可以约定高额违约金吗

临毕

业,一个老乡跟我说:他的同学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是因为就业协议要约定5年的服务

期,最后他放弃了这个工作。我说:唉,你的同学亏大了??

一、毕业生就业协 议书的性质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只是一种用工的意向性协议,属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民事关系合同,它不属于劳动合

同。所以就业协议书,受《合同法》调整,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协议从双方签订时

生效,到求职者正式到单位报到建立劳动就失效了。大学生真正进单位工作后,与单位签订

的是劳动合同。

我国颁布实施《劳

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

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

期协议书》。

二、签订《毕业生

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

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

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但《方案》有关“定期服务

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

三、实务

1.就业协议书可以

约定服务期限吗?

答:完全可以。协

议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作为报道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2.违反服务期限

要付违约金吗?

答:不需要。打个

比方,就业协议好比是“出嫁协议”,劳动合同好比是“夫妻协定”。尽管这份“出嫁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进行约定。且《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出资培训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

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签了就业协议书

后不想到用人单位就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当然,除双方

约定不需要交违约金的情形。但违约金的支付仅限于您签了就业协议书后且在实际到单位报

到之前。实际报到后想辞职,就不必担心因就

业协议书的条款而负违约责任了。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4.谨防搭车赔偿,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

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

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

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

缴纳任何费用;
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

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

篇4:大学生就业协议违约现象 大学

生就业协议违约现象

【企业简介】:人本

集团创立于1991年,是中国最大轴承生产企业之一,同时涉足商业连锁超市、机电贸易等产

业,现有员工17000余人,下属公司及独立核算单位140多家,资产总额达61.2亿元,2011

年实现销售收入90.2亿元,创利税5.2亿元。人本集团先后被评为“中国机械工业企业核心

竞争力10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全国重点行业效益十佳企业”。“人本”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人本轴承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c&u”品

牌被国家商务部 评定为“中国轴承行业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人本集团主要分三大产业分

别是:轴承制造、机电物流和商业超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轴承行业面临新的发

展机遇和挑战,人本集团将秉承“诚信是基石,双赢是动力,团结、合作是一条最好的路”

的发展观,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共赢发展,实现“打造国内轴承行业第一品牌、跻身世 界同行前十强之列”的奋斗目标,为推动我国轴承工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案例内容】: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

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

书是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

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为何会“先签再毁”,

很多同学意见不一。由于就业压力大,很多同学即使对已经找到的工作不是很满意,为了“保

底”也会先签约,害怕错过这次机会,以后连工作都找不到。况且违约金也不是很高,在就

业难的情况下,先“上保险”再找好工作成了自然而然的想法。

对于不遵守协约现象的出现,

每个公司有都对违约现象处理的方法我公司也不例外。当大学生电话打来说“我不来你们公

司了”、“我要解约,要办什么手续”或是“我因为?原因,我爸爸妈妈让我在家乡工作”等等

的是,对方是专科还是本科,对于专科的我们同意其解约并不需要付

违约金。但是对于本科院校的学生,为了可以留住人,我公司实施违约付2000元的违约金。

当然,本科生解约无需付违约金的情况也有以下几种:1、考研;
2、考公务员;
3、当兵(以

上现象需要出示相关单位的证明)。当解约的同学没有符合以上情况的,就需要给我公司汇

2000元违约金之后才会把大学生就业协议和解约函一同快递送还给对方。不过,也有不与我

公司解约并且不来培训中心报到的同学,对于此类同学,我们不与其解约且扣押就业协议在

我公司。

我们认为对于大学 生,既然签署了就业协议更要慎重承诺,一旦承诺就要严格信守。虽

然我们制定的制度对于家里贫困的同学比较不合理,但是,违约的学生,不仅耗费了企业的

人力资源成本,而且打乱了企业的招聘计划,还可能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损失。再说,一

个公司如果连最基本的制度都没有,又如何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呢。

【案例启示】:

从大学生毁约现象

中可以知道:一些大学生,尤其是优秀的大学生,很多单位都会向他们敞开大门,早早的把

就业合同签了。但后来,随着更多实力雄厚的单位加入人才招收的行列,这部分学生开始动

摇、“后悔”,往往会和原签订单位违约。另外一部分大学生,则把多处签约作为一种就业的

策略:即使找不到更好的单位,原来签约的单位还能“保底”。所以,这部分学生早早做好了

违约的心理准备。作为企业新人,要达到择业层面,绝非毕业后两三年内可实现。大学毕业

生必须有一定经验的积淀,在此基础上进行择业,才可能有较大的发展。大学生大多渴望理

想的工作,普通的薪水和工作环境会使部分人表现出怨天尤人的情绪。毁约实际上是心智不

成熟的表现,不仅使个人诚信度打了折扣,也降低了用人单位对他们的信任度。建议大学生

在校期间不妨多增加一些实习和兼职的经历,这样在找工作时才不会迷茫。

在毕业求职的过程

中,大学生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建议或许值得考虑:

毕业生在就业之前

要有自己的职业规划。毕业生在学校的就业指导下应形成的人生及职业规划,对自己将要选

择的职业有一定的认识,加强理性认识,从而减少签协议的盲目性。

毕业生在签《就业 协议》之前,应多方面考虑自己的所有相关因素,如父母的想法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想法,

并进一步与相关人沟通,尽量避免以后违约造成麻烦和损失。不要虚假陈述:诚信是一项

收益最稳定长期投资,而欺骗终有一天被拆穿,大学生在投递简历、面试等过程中不能过度

夸大甚至欺骗。

不要希望一劳永逸:

一些毕业生在接到用人单位的用人通知后,往往会认为万事大吉,可以放松自己了,但是故

步自封的人很容易被淘汰。应届毕业生一方面要不断充实完善自己,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

另一方面要尽可能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以适应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工作。

篇5: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问题!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及常见法律问题

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到次年的五月份,我国的大学应届毕业生进入繁忙的毕业找工作时期。在

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下,就业协议的设计和鉴定对于用人单位、学校、特别对于毕业生有着

十分重要的意义。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的赔偿金”的形式向毕业生征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

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以“手续费赔偿金”的

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律师解答 毕业生和单位签订

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一

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 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订立需两种情况的约束.实际案件 我是07

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做医药代表,08年毕业,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期5年。但现在由于业务上的原因回公司辞职,经过了一系列繁琐的签字手续之后,最终

人力资源告知我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我当时进公司占用了他们的招聘名额,给我提

供了一个就业机会,这个违约金属于就业协议违约金,必须交纳,否则办不了离职。而且只

要签订了就业协议无论什么时候离职,都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我觉得劳动法都规定没有违约

金,我也不应该交纳违约金。请问各位大侠,我用交违约金么?难道我的合同签的什么用都

没有么?如果我不交违约金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我现在已经把该弄得手续都弄好了,人力说

【篇2:就业协议书解约证明】

解除就业协议书证明

在充分考虑个人选择意愿和我公司现实际情况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与 xx大学xx学院xx专业的毕业生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编号:xxx)。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xx年x 月xx日

【篇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

违约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用之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违约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违约结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关于违约的建议

1、新单位是否比原单位高一个档次?即:是否值得为了新单位而违约原单位?如果两家单位差不多,建议最好不要违约。

2、新单位给的最晚签约期限是什么时候?如果跟原单位提出违约,能否在新单位的签约期限前办完?如果没有把握,建议不要违约。 3、原单位以前是否有过成功违约的案例?影响如何?如果以前的违约案例大多不顺利,建议不要违约。这里面,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原单位对待你违约的态度。毕竟,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对个人声誉和学校声誉都会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个态度决定了你能否顺利违约、违约需要的时间,以及能否及时与新单位签约。

办理违约流程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校下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编号固定)。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按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违约,需办理如下解约手续:

1、向所在分校(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

2、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分校(工作站)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3、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盖单位公章); 4、持分校(工作站)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原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和原《就业协议书》,报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办;

5、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审批;

6、审批通过后到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办公室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7、复制、复印《就业协议书》无效。

办理违约要经过这样严格的手续和程序,体现了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和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因此,我们不得不十分慎重。同时,特别提醒毕业生同学:请慎重选择就业单位、慎重签订就业协议、慎重考虑违约事宜。虽然违约是我们的权利,但是它毕竟带给各方不少的麻烦,承担违约责任时还带给父母一定的经济负担,自己也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建议:

1、与新单位坦诚相告,说明自己的情况,询问能否宽限时间。新单位也许不接收违约的学生,也许不会给你放宽时间,这样的话,你就不有费那个劲了。当然,你也可以不说,但你必须确保,在新单位签约期限前,你能顺利跟原单位办完违约,拿出新三方。否则,你极有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危险。

2、与原单位一定要好好协商,态度诚恳一些,说清楚自己为什么违约,并为自己的行为向对方道歉。同时,要尽可能减少你的违约给学校声誉造成的损失,因为那家单位很有可能因为你的违约而改变对你的母校的学生的印象,明年就不来你的母校了,受害的还是下届找工作的同学。所以,要想办法来弥补。通常,可以写一篇态度诚恳的公开道歉信;给单位写一份内容详细的建议书,对单位未来的发展、明年的招聘工作等提

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向单位推荐几个自己的同学,希望能给他们机会。记住:当你放弃机会的同时,别忘记了给周围的同学争取机会。

总之,还是那句话:自己做事要经过慎重考虑,不要轻易的签约,更不要轻易的违约,那样无论对谁都是巨大的伤害。对于你的每一个决定,自己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和代价。

违约协议书怎么办

【篇1: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 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

导读:当事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签订民事类的合同时,要对合同标的、价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而就违约责任条款来说,当事人应该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才合理呢?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签订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怎样,未约定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x元。

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1、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2、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

其它违约情形可以参照以上情况。同时须注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的问题,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人们在签订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切忌将违约责任约定的太高或者太低,比如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比例很高或者很低,否则,一旦出现了合同违约的情况,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如果您不确定应该如何约定对您最有利,不妨咨询一下合同纠纷律师的意见。

合同纠纷的成因有哪些,合同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纠纷的成因

关于合同纠纷的成因,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究:
(一)主观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二)客观方面的成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二、合同纠纷的特点

合同纠纷,从总体上来讲,具有如下之特点:
(一)主体特定

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二)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例如,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方面也会有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却签订了合同,一旦该方法违约但无力承担债务时,必须、也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该法人不愿意,则纠纷就会产生。再如,双方口头协商订立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对原先协商的某一条款理解不一致,因口头无书面证明,纠纷遂起等等。

(三)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论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目前仍然存在,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之为合同纠纷了。而是刑事案件,当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四)解决方式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 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篇2: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课程描述:
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对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影响巨大。当采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当采购合同出现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当采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约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细阐述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虽然各企业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时,都会有一些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下面我们从工作经验中给大家总结一些方法流程,以便大家参考借鉴!

采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质量违约;

二是价格违约;

三是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四是服务违约。

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质量违约时,要处理好常规品违约和定制品违约情况。

其中,对于常规质量违约,主要有这两种情况:

一是产品不符合标准,这里的标准可以是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公司标准。但不管哪种标准,合同中必须明确标出同时附带违约的处理方法及意见,比如退货、换货等,同时要规定在此期间延误定单损失的惩罚额度。

二是产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规定下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供方补货或者以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

而对于订制品质量违约,则有这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产品与图纸不符,如果产品彻底无法修改、使用,应要求退货并索赔损失;
如果经过修改能够使用,那么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应由供方承担,或者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偿,比如扣除质保金、供方换货、补货等。

其二,所供产品与要求的参数不符,如果颜色不对、花色不对,必须要求供方换货并进行赔偿;
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牵涉出材率问题,可以通过补货形式解决。

其三,所供产品技术规格不符,如公差过大、用料纯度或者标号 不对、或者生产工艺不正确,此种情况如果订单不允许改动或者公差无法修葺,必须要求对方退货,并支付赔偿金。

其四,产品功能与性能规格不符,比如功能达不到要求、操作过于复杂不人性化,公司无法接受,此时必须终止合同,宣告采购失败。

处理采购合同中的价格违约。

首先要找到违约的原因,违约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中没有价格调整协议;
二是有了价格调整协议,但价格变化超出了协议范围。

其次,根据原因采取对应处理办法。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应附上价格调整协议,价格调整协议一定要规定合同生效的价格变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价格变化过大。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有变,我们应该在价格协议的基础上与供方交涉,尽最大努力说服对方履行合同。如果价格变化超过最大幅度,供需双方都可以终止合同或者就价格问题重新签署合同。

处理采购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数量违约时,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前置期滞后违约;

二是前置期提前违约;

三是前置期不稳定违约。

对处理采购合同中的服务违约方面,服务违约一般存在这几种情况:物流服务违约、培训服务违约、设备维护服务违约。

为避免出现物流服务违约,如运输方式选择不正确、包装方式简单不足以保护运输物品、交货地点不明确或不准确、物流公司选择不恰当致使货物丢失等,我门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运输方式、包装要求、物流公司要求,并采用货到付款方式。

对于培训服务违约,如果是前期培训不足,我们除了积极争取销售方提供服务外,可以采取扣除设备质保金的方式作为违约惩罚。如 果是后期培训不及时或者根本没有培训,在合同签订时要写入产品生命周期内培训事宜,明确培训费用。如培训不及时应向该公司领导投诉,或者协商由供方承担请第三方培训的费用。

对于设备维护服务违约,如设备维护人员工作效率低下、费用过高、维护中断等。

首先应与供方进行沟通,如果供方为销售代理或分销商,那么向总经销商投诉;

其次,如果有购买新设备扩建的加护(无问题),以此为条件进行谈判,降低后期费用,并明确写入合同;

再次,根据合同交由有关仲裁部门仲裁或者诉讼,但一般不是情节十分恶劣的情况下,不建议使用此种方式。

最后,将这几部分的思维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完整流程技巧。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篇3:实习协议违约如何处理】

实习协议违约如何处理

来源:律师365

经常大学生在未毕业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叫做实习协议,毕竟实习协议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也是要遵守劳动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那么要是实习协议出现了违约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实习协议违约金支付的条件

由于在实习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实践中,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实习协议”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

由于后一种情形地区差别不是很大,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实习协议期限未到,或实习协议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解除实习协议,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实习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实习协议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实习协议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实习协议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实习协议违约如何处理。

为此,《条例》规定在实习协议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情形一般情形有:合意解除实习协议的经济补偿金、过失性辞退解除实习协议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习协议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有例外情形。

而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同时可能涉及的主要是过失性辞退导致的解除实习协议情形,我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可以相互并存的,这是因为违约金是对劳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而经济补偿金是单方面的用人单位的补偿,与违约金的本质区别;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违约金的支付一般从双方约定。但由于约定的违约金具有预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更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实习协议是双方真实、自主意识表示,如果双方在实习协议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实习协议规定执行,支付劳动者违约金。

但在实际处理中,一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我认为这样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实习协议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实习协议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四、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实习协议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 “自由心证”了。

上文中将实习协议适用了劳动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大家可以适当进行参考。同时,要是在处理有关实习协议违约的事项时,最好再了解一下当地对大学生实习的相关政策,或者向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提示: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使用本协议,因私自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责任。

协议书违约责任

【篇1: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篇2: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违约责任)】

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
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

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它能明确告诉对方违约后要承担何种责任,将要承担双方约定的由于违约方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利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近期集团行政管理中心通过处理几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发现部分子公司的合同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现象。

例如:有的合同中只是简单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毫无实际意义;
有的合同干脆就根本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在违约条款一栏是空白。这样,违约责任不明确的合同对相对方起不到有效地约束作用,对方违约后执行赔偿过程中就赔偿金数额也容易产生分歧,给公司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怎样才能更有效维护公司利益,避免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后果呢?

行政管理中心认为,分子公司合同管理人员(拟写人员)应当加强法律学习,不确定的或者操作不了的可以上报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切不可盲目大意。合同批准人应当提高该方面的防范意识,此项条款一般为合同的核心条款,各位管理者应当慎重再慎重,应当努力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保证在以后的诉讼中公司能够站在有利的地位。

在今后的合同中,尽量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对方违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而有效的约束对方,避免恶意违约;
当对方违约时依据约定可以迅速追究其违约责任,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在今后的合同中再因违约条款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现诉讼给公司追偿造成重大困难的,将给与警告。

行政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3日

【篇3: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来源:时间:2012-08-17浏览:1863 次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地位论

一、违约责任条款地位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不仅对规范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也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如何正确运用《合同法》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方面,尤其是对违约责任条款适用和把握上仍存有争议,为讨论问题的需要,不妨先举两例:

案例一: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签约时该房屋设有抵押,故双方约定出卖人乙须在合同成立生效后3个月内涂销抵押登记,若乙届时不能妥善办理此事,买受人甲有权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乙承担买卖该房总价10%的违约金。现乙未能在约定期限涂销抵押登记,甲依约申请仲裁,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乙依当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仲裁认为,房屋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其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因此也不复存在,故甲不能依原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只能依法请求乙赔偿损失。

案例二:甲(转让方)乙(受让方)双方为转让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若合同无效是一方原因所致,该过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15%承担违约责任。现该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经查过错在受让方,故转让方依约申请仲裁。仲裁认为,尽管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仍然有效,受让方应依原约定承担责任。

以上两案例均涉及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效力不复存在时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显然,在案例一中,甲的请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支持,是因为仲裁机关认为违约责任条款是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若合同效力消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应随之失效。而在案例二中,仲裁机关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故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仍可作为过错方承担责任的依据。进一步探究可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能否在合同效力不复存在时继续适用,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问题,而且还与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的原因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密切相关。换言之,如果我们认定违约责任条款具有独立性,那么该独立性是在任何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认时均应体现,还是应视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认的不同原因以及违约责任的形式可否约定而定?此外,如果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效力不复存在后仍有效,其认定和适用依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是《合同法》第57条还是第98条规定?这些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亟需澄清和解决,否则,将出现同类或近似案件却有不同裁判结果的局面,而有悖于司法公正,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为此,本文将围绕着以上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结果。但按合同法原理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同理,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又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②,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仍是司法实务中的常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③既然如此,那么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在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即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应无异议。但当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定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还能作为处理纠纷依据继续适用,这就涉及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相应独立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应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从逻辑上来说,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此机械处理并非合理。毕竟合同的签订

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设立目的未实现的救济途径。虽然合同效力因有关原因而不复存在,但其意志已体现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似应有肯定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性,使之在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时有可适用的余地。当然,要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并非易事。宏观上,它涉及法律逻辑体系维护与当事人意志尊重的协调,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和效率成本的兼顾。微观上,它既与合同效力的消灭原因息息相关,又与违约责任方式的效用和定性密不可分。这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合同效力终止后都须适用违约责任条款,且法律对合同效力不同的消灭或否认原因干预度也不尽相同。同样,违约责任方式的性质和效用也限定了其并非必然有事先约定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必要。因此,对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存在独立性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且表明其在合同效力消灭后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则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性,一方面可以体现私法自治精神,另一方面可提高效率节约救济成本。但在具体运用时必须考虑合同效力消灭的原因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果当事人无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为合同效力消灭后的适用依据,则原则上应不可适用,但法律有例外规定的情况除外。简言之,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关键是应视消灭或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因和违约责任的形态而定。

实务中,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仅限于支付违约金。理由是,支付违约金这种违约责任方式性质上属于预定赔偿金,当事人有选择数额多少以及如何计算的需要,同时作为救济方式,其更为关注是否有实际损失,与合同效力存在与否关系不大。而其他违约责任形态如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则不仅必然基于合同有效成立,而且当事人选择余地有限。至于赔偿损失,虽也与合同有效存在与否无必然关联,但其适用多取决于法律规定。因此,相对于合同效力消灭原因而言,违约责任形态的把握更为容易,这也就决定了本文探讨的重点在于,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可运用违约责任条款范围的界定。

合同效力通常是因合同终止而消灭。对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互相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④但对合同终止原因的范围,理论和实务界观点有所不一,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

一是合同解除是否可归于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是合同无效是否属合同终止原因。而这两方面又恰恰均与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问题关系最为密切。

其一,合同解除能否归于合同终止原因,实质上体现为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是否有必要加以区别的问题。对此,在各国立法中存在不同做法,在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中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国家一般将解除与终止作区分。⑤大陆法系学者通常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和终止权虽都是形成权,但二者在效果上有本质的区别,如有的学者指出合同的终止是指持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称终止权,而合同解除则是溯及既往消灭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认为,“契约因解除而溯及地失其效力,终止则仅使契约对将来失其效力。”⑦的确,现行德国民法典也正是将合同解除权与终止权作分别规定。⑧另一种做法和观点是不严格区分终止和解除,直接将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如日 本民法就未规定合同的终止,但在合同解除时,根据解除是否溯及既往而分别规定。我国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则是规定合同终止,将解除与之等同。⑨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争论重点仅停留在解除和终止的范围和效力方面,那么得出应加以区别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考虑终止的用语在我国法律习惯上往往作为解除的上位概念使用,解除仅是终止的原因之一,解除是因,终止是果,如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那么,将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统称为解除,并包含溯及既往和不溯及既往两种情形未尚不可,反而更有依据。⑩不过,即使如我国《合同法》那样安排,将解除作为合同的终止原因之一与其他终止原因一起规定,也不意味着解除与其他终止原因产生一样的效果。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是双方协议或一方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的具体表现,是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逻辑结果。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并非当事人间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毕竟原先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实现,其中必然有许多未料事宜需要解决和处理。而其他合同终止原因与解除不同,通常均体现为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其具体表现为权利实现或债务因债务人的不存在而无法继续履行,即立法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权利实现和当事人便利等因素,不仅考虑合同不再有履行效力,而且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需要解决其他事宜,亦即当事人间的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归于完全绝对的消灭。缘此,一般认为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效力的,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结束,但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违约方对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需赔偿,这也说明因解除而终止合同的,必应采用清理补救措施。也正因如此,我国有学者认为,在区分合同终止效力的基础上应使用“相对终止”和“绝对终止”的概念,以准确地反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和合同之债消灭这两个范畴的法律问题。相对终止为合同履行终止,绝对终止是合同之债的消灭。绝对终止意味着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消灭,说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无须再以原合同为依据主张权利。而相对终止意味当事人争议还不可避免的存在,该合同仍是判断当事人是非解决争议的依据。[11]

其二,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否区别,无效合同可否为终止原因?对此,我国理论界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在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却有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原因的先例,如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技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合同终止。[12]而现行《合同法》却反其道而行之,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予以单独规定。二者相较,笔者认为合同无效不归入合同终止原因更为妥当。理由是,就民法原理而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均是合同欠缺有效要件的具体表现,民法对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尽管干预力度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反映为否定性评价,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其均为自始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再发生其预期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仅产生法律所规定的后果。也就

是说,当事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合意之债而属法定之债。既然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间无合同关系,那么何来合同权利义务;既然从未有过合同权利义务,又怎能终止?因此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原因有悖民法的逻辑和价值判断体系。应指出的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尽管当事人以设定合同为目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但因当事人已相互接触也会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故而,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同样也存在着需要继续清理的问题。

可见,虽然合同效力被否认不能归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但其与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仍具有相似之处,即存在当事人之间需要进行事后清理的情况。于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可否在以上两种原因致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下继续适用的问题,就使人无法回避。笔者认为,对此应区别对待。即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相反,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表明在合同效力消灭后该违约责任条款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也不应具有独立性。理由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其结果是有关实质性的条款均自始、当然、完全和绝对无效,以体现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目的的干预,而

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应是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公平实现的救济措施,理应归属于实质性条款范畴,随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此外,合同无效后,事实上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随之也产生了新的救济途径如缔约过失之债等,故当事人间利益的保护不会出现空白地带。相反,合同的解除主要是私法自治的产物,它与合同无效后的清理应有区别,如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应可继续适用违约责任条款,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三、针对合同效力消灭后处理有关事宜的依据,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57条和第98条作出相应规定。《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能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就目前学界较常见的看法是,《合同法》第57条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1 仲裁条款。它是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仲裁条款有排斥诉讼管辖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否则,诉权作为法定权利是不能以当事人合意任意排除的。2 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质发生争议,在提交诉讼或仲裁前,应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又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4 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中国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与我国公共利益、主权、安全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设立法律适用条款,合同中若有此类条款自不能产生效力。[13]《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14]可以说,无论是“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是“结算和清理条款”,都是当事人为合同效力消灭后如何处理相关事宜而事先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效力的条款,它不因合同效力的终止或被否认而失去效力,否则这种约定将变得毫无意义。但问题是,“结算和清理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是否可包含违约责任条款,这单纯从文字表达上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宽泛地解释“解决争议的条款”,其既可包括仲裁条款等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的约定,也可包括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而且,《合同法》第57条规定的“解决争议条款”的适用并未区分合同无效、被撤销与合同终止,这又增添了司法实践的判断和具体操作麻烦。同样,“结算和清理条款”中的清理似乎也可包含以事先设定违约金的方式来了断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后的有关事宜。

的确,《合同法》第57和98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均可作为合同效力消灭后处理有关事宜的依据,应无疑义。但笔者以为二者内涵和外延应有区别。结合前文所述合同效力消灭后有适用支付违约金需要的两种情况,应明确规定:合同因解除而终止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并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而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效力消灭后则应随之失效,不再维持其效力。进而明确《合同法》第57条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应仅限于程序性内容范围,而不包括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换言之,认定违约责任条款有独立性,可在合同效力消灭后继续适用的依据,是现有《合同法》第98条规定,而非第57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违约协议书

根据《****食堂承包方案》和《****食堂承包合同》,经甲方(****)与乙方(承包者)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长期坚持在食堂做管理工作,绝不允许转包他人或委托他人代管经营;
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并不退还承包金。

二、乙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堂有关管理规定,坚持进货索证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元。

三、甲方共为食堂提供男女工作人员宿舍各一间;
乙方不许将与食堂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食堂居住(如老人、孩子、亲戚等),更不许工作人员夫妻二人居住工作人员宿舍或甲方其它场所;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100元并督察搬出。

四、乙方经营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食品加工必须在操作间,售卖饭菜必须在售饭口,不得在其它地方摆摊设点;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元。

五、乙方不许向学生出售烟、酒、饮料和非自己加工的食品;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100元。

六、乙方要遵守甲方规定的售饭时间,不许提前售饭;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100元。

七、乙方不经甲方批准,不许私自改造房间结构和利用房间私设经营项目;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0元。

八、乙方要保证饭菜价格稳定,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绝不允许私自抬高饭菜价格;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0元。

九、乙方在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和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与物品,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自理。乙方不得私自出售或转借甲方设备与物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出售或转借甲方设备与物品价值的双倍违约金。

十、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许偷窃甲方财物或私自视为己有,如有发现或有人举报属实,甲方将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除偷窃财物价值十倍的违约金。

十一、乙方必须确保食品安全,坚决杜绝食物中毒,如有发生,自行负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取消乙方承包资格并不退还承包金。

十二、乙方绝不许现金售饭,更不许向学生提供塑料袋和筷子;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元。

十三、乙方要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坚决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
否则,甲方有权对违约人员的行为,每人次扣除违约金50元。

甲方:**** (盖章)乙方:(签字)

2007年9月10 日

违约协议书

违反协议书

签约协议书

约束协议书

预约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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