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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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6个月。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申请书件的准备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用于学习交流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6、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
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
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
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后交送商标局。没有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或者按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做书面修改后,应在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
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请已被核准。
3、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九、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X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附送:
地理科学专业本科生求职信
地理科学专业本科生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haoord,是xxx大学地理科学专业201X届即将毕业的一名本科生,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真诚地自己。
在校的几年里,我不断充实自己,全面发展,以锐意进取和踏实诚信的作风及表现赢得了老师和同学的信任和誉。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帮助下,我已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相关知识的有关理论;熟悉教师工作常用礼仪;具备较好的英语能力;并掌握了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短短的几年里,我始终以 天道酬勤 自励,积极进取,立足扎实的基础,对专业求广度求深度。在学好每门功课的同时,更注重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
一滴滴汗水是面对昨日舒心的微笑,也是走向未来丰沛的信心。站在世纪的曙光中,面对新的考验和抉择,我无法退缩,也无法沉默,我要用我那双冷静善于观察的眼睛,那颗真诚而热爱事业的心,用那双善于操作而有力的手,那双发誓踏平坎坷的脚一如继行的发扬对工作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和对事业执着追求的精神,磨砺前行。为您,为我,为我们的共同事业创造新的辉煌。
我认为年轻的我们现在最缺少的是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一切对我们都是陌生的 。我们应该做的不是一心想着一展自己的能力如何了得,自己的想法如何新颖,自己的知识结构如何扎实。而是应该静下去,沉下去,务实地做事,谦逊地学习,向我们身边的每一位前辈和同行请教。
因敬畏而谦逊,因谦逊而心若止水 ,刚走出校园走进社会的我们还有许多不懂的地方,所以
应该保留一定敬畏的态度来观察周遭的环境,用谦逊的心态来更多的学习,方能保持一种心若止水的生活状态。
我相信不管面对怎样的生活环境,怎样的工作岗位我都会尽量去适应,以最快的速度实现从校园到工作的社会角色转换。成为您和您的单位麾下的一名合格员工。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haoord 在校期间,我不断完善自己,在教师技能上,加强多媒体操作和课件制作,积极向其他老师和同学学习成功的教学经验;在自己的人格塑造方面,我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建设,一直与人和善,朴素真诚;在社会实践方面,我也不断加强人际交往能力,积极参与各种社会锻炼,与大学生科研项目等。
总之,大四的我,已经为走上社会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现在需要的是一个机会来展示自己。如果能加入贵单位,我一定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不断创新。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haoord 同时,为提高视野和素质,利用课余时间自学和选修了法律,国际贸易、中西道德论比较、人际关系心理学等非专业的知识。能使用offie、photoshop、visual basi、mapinfo ar vie gis等各种计算机软件进行电脑操作。
在校期间,曾担任地理科学专业学习委员,参与组织领导班里各项活动。专业团支部多次被评为优秀团支部,组织开展的摄影展、书法比赛和其它各种活动深受好评,特别是地理科学专业特色活动 石头记 (岩石矿物展览)更深受学院领导扬。同时,多次以个人和代表学院身份参加学院学校举办的乒乓球、合唱、运动会等各种活动和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经过四年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这些,为自己取得了自信,养成了严谨务实、积级肯干、耐心负责的敬业精神,锻炼出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信心胜任将来的工作。
本人出生于农村,艰苦的环境造就了我吃苦耐劳、奋勇拼搏的精神。学习方面,从进入大学起我努力学习本专业各科知识,特别是教育学、心理学、地理教学技能等课程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办公室常用操作软件系统,能娴熟的制作教学课件并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在闲暇之余我常去图书馆涉猎各方面的书籍,我认为作为一名地理教师应该博学多闻,即所谓上通天文,下知地理。组织管理能力方面,在大学期间先后竞选为学生会干部,担任过班长一职,曾多次组织系里及班集体活动并得到同学及老师的认同。兴趣爱好方面,本人爱好广泛,喜欢唱歌,打乒乓球,对各种运动都有所了解,能迅速融入群体。教学经验方面,我大一就开始做家教,迄今为止已经带过近十名初高中生,深受学生和家长喜爱。201X年暑假我在一所暑期培训学校任职,进行了40多天的教学。大四时本人在桃源县 求职人:
xxx 联系电话:
201X.12 相信自己,成功永远属于有准备的人! 受聘于任课教师岗位、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本校教师,均有资格和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2.业务资格:
(1) 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2)熟悉学分制下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
3.其他:
(1) 能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
(2)身心健康;
(3)校外读博、读硕的教师在读期间一般不承担导师工作;
(4)受过学校处分或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能选聘为本科生导师。
(二)受聘
每每学年开学初, 各班根据新生人数,为学生配备导师,学院完成导师聘任工作,导师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并将导师及所指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聘任方法:
导师聘任实行个人申请,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的方式进行。
(四)网上公布
学院根据教师申请情况,结合导师聘任资格与条件,确定导师名单(导师名单包括导师个人基本情况、研究方向等),并将导师名单上网予以公布。
三、师生互选
1.师生互选工作分阶段完成。
2.每一轮前一阶段为学生申报,后一阶段为导师选择。学生每轮申报一位导师,在学生申报基础上导师选择被指导学生。每位导师接受学生总数合计不超过8人。
3.互选结果经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将不予更改。
4.建立导师与学生联系和沟通的有效渠道,安排相对固定的导师接待日和地点;
5.及时向学院及教务处反馈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填写《南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活动记录表(教师用)》,表格从教务处
1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
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30类 商品/服务项目:
米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2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3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www.dawendou.com)。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X粉”来源于X,是长期以来由X特定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形成的、具备特定品质和商业信誉的地方名小吃,日前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为我市X粉产业的区域公用品牌。为进一步严格商标使用管理,维护“X粉”商标品牌统一形象,维护商标持有人(X市X粉协会,下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用商标品牌引领示范效应,促进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增强投资吸引力,打造出我市面向国内国际的新名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是具体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X粉“百亿产业”品牌化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工作部署,保护工作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厉打击侵犯“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持有人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实现“商标强X”的战略目标奠定良好基础,为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推动“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的实施,成立“X粉”商标品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另行下文),全面负责商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公安局为成员单位。
三、工作重点
(一)提高社会保护意识,构建宣传和监督机制。
“X粉”商标注册号为:X,注册类别为:第30类,商品范围为:米粉、方便粉丝,商标设计为:“X粉”文字商标。提倡和引导消费者“认标消费”是当前宣传的重点方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深入企业、行业协会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提升X粉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知度。市政府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发展状况,规范商标使用管理,提升商标品牌价值,适时曝光侵犯“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典型案件,及时宣传执法成果,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保护“X粉”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良好舆论氛围。
逐步构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协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采取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发布等形式,公开举报侵害“X粉”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公安局) (二)建立健全“X粉”系列商标保护体系,加大对X粉全产业领域的注册保护力度和范围。
根据商标专用权自身特点,按照“以注册促保护”的思路,把“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作为新起点,逐步建立和增强以“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核心的商标品牌体系,形成注册与保护并驾齐驱的商标品牌保护格局。现阶段,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采取“重点注册保护、分步扩展范围”的方式,申请注册“X粉”集体商标,弥补X粉实体店领域的保护短板;
发力“X粉”商标国际注册,把保护向海外延伸扩展。根据产业发展形势,适时增加注册的国家(地区)和扩大“X粉”商标国内国际注册保护的类别。(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三)规范“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维护“X粉”商标品牌统一形象。
一是统一商标使用。遵循《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引导预包装X粉的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或包装上统一使用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企业自有商标。
二是统一要素标识。加大对“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自有商标印刷、制作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是统一质量标准。围绕《X粉食品地方标准》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同时,加强对“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品质的监督管理。
四是引导使用统一合同范文。指导商标持有人建立统一的合同范文,引导商标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框架内,合理、高效、规范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强化“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构建和完善打击侵权假冒的执法联动机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托12315申诉举报网络,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规范商标侵权类申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整治重点突出在以下方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或在类似商品及包装上使用“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相近似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销售“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行为;
4.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5.与“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重点对“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进行监管,实行线上线下同时监管、市内市外同步监管、国内国际同步保护。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和举报投诉相结合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积极构建防范制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纵向、横向工作联系机制,推动形成对“X粉”商标品牌全地域保护格局。针对网络商品交易持续增长的趋势,采用“以网管网”的监管思路,依托“网络监测中心”,利用现有网络监管执法系统,借助大数据线索和网上在线电子取证工具,加强侵犯“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线上证据搜集。针对网络商品交易商标侵权行为大多具有跨地区的特点,完善跨地区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各项目标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法,结合实际,开设服务“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与保护的绿色通道,引导经营者走品牌发展之路,努力开拓“X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工作新局面。
“滕州马铃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
近日,“中国马铃薯之乡”——山东省滕州市又传喜讯,“滕州马铃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成为滕州市首件、全省第14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是“滕州马铃薯”继去年获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之后取得的又一殊荣。今后上市的“滕州马铃薯”将有一个新变化:原来五花八门的包装将统一改革,并贴上“滕州马铃薯证明商标”标签,切实提升“滕州马铃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专属性,保护消费者及薯农的合法权益。
滕州市是“中国马铃薯之乡”,全市春秋两季马铃薯面积65万亩,是全国种植面积最大的马铃薯二季作产区。马铃薯年平均单产3000公斤以上,亩均效益达4000元以上,均居全国最高水平,2009年成功举办首届中国(滕州)马铃薯节。由于滕州市特殊的气候、土质、水文等自然条件,适宜马铃薯的生长,加之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和马铃薯种植农户的多年努力,“滕州马铃薯”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品牌优势,以外型美观、颜色浅黄、皮薄光滑,黄皮黄肉,质优味美、营养丰富适宜食用等特点闻名全国,深受国内外客商和消费者青睐,每年有近100万吨马铃薯销往上海、深圳、西安等30多个大中城市,并远销香港、日本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文章来源摘自贵州马铃薯信息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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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和要求: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2)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3)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4)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 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术要求;
(8)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推荐的意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9)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注册规费和其它费用
一个证明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加上运作费用至少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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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各是什么意思?怎么进行注册?接下来有关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地理标志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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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
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2、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
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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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
(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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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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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以上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有关内容,更多商标注册的问题请访问知呱呱知道网一站式知识产权资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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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商标转让证明
县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汇报(共12篇)
地理标准保护工作汇报
商标工作汇报(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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