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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时间:2025-08-03 06:47:04 浏览次数: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及内容)

一、矿井概况

矿井地理位置,所采煤层、厚度、倾角,可采储量。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涌水量。开拓方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通风方式等。

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定的情况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在申请安全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管理情况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贯彻落实及存在问题;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执行情况;

4)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及执行情况。

6)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2.安全培训情况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分级培训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执行情况。

3.主要巷道高度、及支护材料符合要求。 4.开采煤层按规定进行各种鉴定

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2)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3)有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5.矿井通风情况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通风设施完善可靠;

3)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5)矿井有反风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反风率符合规定;

6)有停风撤人措施;

7)各采掘工作地点有压风自救管路,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地面压风系统;
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

6.瓦斯防治情况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要求;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4)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5)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7.矿井防尘情况

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执行情况;

2)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及执行情况;

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执行情况;

4)有防尘供水系统。

管路铺设、直径、材质符合规定。

8.防治水情况

1)水文地质情况;

2)矿井排水系统健全、能力满足需要;

3)有水害威胁的矿井配齐并使用探放水设备,有探放水措施、制度及执行情况;

4)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专业队伍及班、日报表制度及执行情况;

5)有综合防治水措施;

6)带压开采措施与报批及执行情况;

7)留足各类防水及保护煤柱。

9.火灾防治情况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

2)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3)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井下所有巷道和硐室支护采用阻燃或不可燃材料支护。

10.矿井供电情况

1)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2)主要设备双回路;

3)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11.矿井提升运输情况

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及执行情况;

2)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及执行情况;

3)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4)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及执行情况。

12.矿井通讯系统

1)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2)《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安装通信设施,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3)调度室值班。

13.井下爆破情况

1)爆破器材安全标志;

2)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3)“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及执行情况。

4)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

14.安全标志情况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5.安全救护情况

1)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4)劳动保护用品;

5)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6.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17.图纸情况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8.依法开采情况

无越层越界及擅自开采各类保护煤柱的行为。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情况。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有《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接受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1、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工作

2、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3、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情况

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及内容)

一、矿井概况

矿井地理位置,所采煤层、厚度、倾角,可采储量。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涌水量。开拓方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通风方式等。

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定的情况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在申请安全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管理情况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贯彻落实及存在问题;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执行情况;

4)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及执行情况。

6)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2.安全培训情况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分级培训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执行情况。

3.主要巷道高度、及支护材料符合要求。

4.开采煤层按规定进行各种鉴定

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2)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3)有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5.矿井通风情况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通风设施完善可靠;

3)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5)矿井有反风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反风率符合规定;

6)有停风撤人措施;

7)各采掘工作地点有压风自救管路,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地面压风系统;
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

6.瓦斯防治情况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要求;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4)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5)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7.矿井防尘情况

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执行情况;

2)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及执行情况;

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执行情况;

4)有防尘供水系统。

管路铺设、直径、材质符合规定。

8.防治水情况

1)水文地质情况;

2)矿井排水系统健全、能力满足需要;

3)有水害威胁的矿井配齐并使用探放水设备,有探放水措施、制度及执行情况;

4)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专业队伍及班、日报表制度及执行情况;

5)有综合防治水措施;

6)带压开采措施与报批及执行情况;

7)留足各类防水及保护煤柱。

9.火灾防治情况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

2)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3)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井下所有巷道和硐室支护采用阻燃或不可燃材料支护。

10.矿井供电情况

1)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2)主要设备双回路;

3)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11.矿井提升运输情况

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及执行情况;

2)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及执行情况;

3)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4)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及执行情况。

12.矿井通讯系统

1)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2)《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安装通信设施,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3)调度室值班。

13.井下爆破情况

1)爆破器材安全标志;

2)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3)“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及执行情况。

4)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

14.安全标志情况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5.安全救护情况

1)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4)劳动保护用品;

5)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6.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17.图纸情况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8.依法开采情况

无越层越界及擅自开采各类保护煤柱的行为。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情况。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有《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接受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1、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工作

2、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3、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情况

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鹤岗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

我矿于2004年8月29日取得了初次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07年2月12日曾延期至2007年12月31日,将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累计已将近3年,我矿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煤矿基本情况

矿井开拓方式: 斜井片盘,通风方式:中央并列压入式,设计能力:6万吨/年,核定能力:6万吨/年,瓦斯等级:低级,上年度产量:1.54万吨,本年度计划产量:3万吨,采区数量:一采一掘,劳动定员:100人,全员已经四级安全培训,设备已通过检测且合格、各种证照齐全。

二、安全生产情况

1、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办法》的行为;

2、我矿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主要指矿井规模等);
劳动定员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定员的规定;

3、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存在《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4、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

5、没有曾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6、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是严格执行和遵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
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累计三年有效期内没有发生过死亡事故。

三、安全生产条件

(一)我矿已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我矿制定了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各种制度齐全。

(二) 我矿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我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齐全。

(四) 我矿主要负责人矿长王庆云、安全矿长王庆丰生产矿长贾广金、通风矿长张金全、技术矿长张培忠等5人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我矿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我矿已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我矿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我矿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鹤岗市煤矿除上述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制定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已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5)我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我矿具备两个安全出口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30米;
井下采区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为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1.8米;

3.当年进行瓦斯等级为低级,煤层的自燃倾为1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为60%;

4.我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我矿为低瓦斯矿井并装备了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我矿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了必要的消防器材,没有水害威胁但是配置了探放水设备;

7.我矿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没有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我矿主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了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9.我矿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我矿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我矿使用的设备、设施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并有安全标志;

12.我矿已配备了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30台;

13.我矿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其中包括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瓦斯监控)、井下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符合申请直接延期条件,情况属实,申请直接延期。

特此报告

鹤岗市煤矿(盖章)

二O一三年十月三日

附件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格式和要求

一、格式要求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矿井概况

自查的范围及目标要求

自查的依据

自查的方法

自查的工作组织和流程

第三章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自查情况

第四章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自查情况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开采系统自查情况

通风系统自查情况

防治瓦斯系统自查情况

防尘、防火系统自查情况

防治水系统自查情况

提升、运输、压风系统自查情况

供电、通信系统自查情况

第五章

矿井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第一节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1-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开采对策措施

矿井通风对策措施

矿井瓦斯防治对策措施

矿井防尘、防火对策措施

防治水对策措施

提升、运输、压风对策措施

供电、通信对策措施

第六章 安全自查结论

二、内容要求

1、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系统客观情况进行描述,必须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做出自查结论。

2、矿井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一定要符合煤矿实际,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3、安全自查结论意见要明确。

-2-

皖煤安监办〔2007〕13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淮南、淮北、皖南监察分局:

现将《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法(暂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顺利开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第三条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办理机关。

第四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应严格法律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局成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开才任组长,政策

2 法规处、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事故调查处、科技装备处,淮南、淮北、皖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颁证办),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相关人员为成员。颁证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告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2.受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3.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4.制作并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煤矿安全许可证延期资料,分别交省局办公室归档、留存颁证办备查、送监察分局存阅;

6.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监察分局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合省局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对直接延期的煤矿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局。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除本条第21项以外,其它均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申请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企业申请,原件);

3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企业申请,原件);

3.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复制件);

7.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附花名册);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证明材料;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5.煤矿通风系统图;

16.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
17.煤矿经上级主管部门(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落实《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皖经煤炭〔2007〕198号)的措施、规划或方案
需要瓦斯抽采的煤矿,抽采指标完成情况说

4 明;

18.小煤矿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年度计划和方案;

19.矿井在用设备本年度的合法检测、检验证书(复制件);
2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行为的情况说明;

2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副本;
22.颁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条件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
接受煤矿安全监

5 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程序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以及《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监察分局;

3.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由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监察分局向省局颁证办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一式三份)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经省局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实施(从受理之日起到局长办公会批准4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
不同意直接延期的,颁证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6 由。

第十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以前,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1.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2.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瓦斯等级升级的;
3.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或资源整合的;

4.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一条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

1.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小煤矿并提交附有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的申报材料三份,淮南、淮北、皖北、新集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并提交申报材料三份,颁证办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已受理的申请,省局组织初审(其中:淮南、淮北、皖北、新集四大矿业集团公司从受理之日起5日内征得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决定现场审查的,由省局组织进行,并填写审查表、提交审查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从受理之日起到局长办公会批准止45个工作日内完成)。

3.自省局局长办公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颁证办

7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延期的理由或通知领取新证。

第十二条 省局安全监察一处负责国有重点煤矿(四大集团公司)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工作,省局安全监察二处负责其它地方煤矿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工作,相关处室和监察分局配合。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第1-7项、第9-26项。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延期申请。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均可直接向省局颁证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每半年公告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情况。

8 第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或延期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或给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办理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违规收取费用,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
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经委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60份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续提交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煤矿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由安监局核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持有煤监局颁发的证件并按期进行了复审,加盖煤矿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数量要求由县安监局核验)

4.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持有安监局颁发的证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数量符合要求,并按期进行复审,数量要求由安监局核验)

5.与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的本年度协议复印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由安监局核验)

6.已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说明(说明安装的瓦斯监控系统型号、安装时间,并加盖公章)

7.安全质量标化矿井认定文件。

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要求内容填写真实,签章等手续齐全),同时附填表人员相关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要求内容填写真实,签章手续齐全,经审理合格的,安监局签署“经审理,符合直接延期条件,同意呈报办理直接延期”的意见)

10.近期(三个月内)绘制的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企业生产许可自查报告(共4篇)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共7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共3篇)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矿山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共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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