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明
兹证明徐宿淮盐铁路泗阳段DK + -DK +
处,位于泗阳县 乡镇(街道办) 村民委员会房屋,
结构,
平方米,产权属于
所有。
泗阳县 乡镇(街道办) 村民委员会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泗阳县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
经办人:
年 月 日
1 / 1
房屋权属证明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需要的资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⑶购房人为单位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00㎡的为500元,2000~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契税税率及缴款书
契税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契税税率
1.普通住宅144㎡以下为1.5%,144㎡以上为3%。
2.非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如别墅等)为3%。
注意事项
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房屋权属证明
兹证明 苍南日月潭农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0327054249303A,经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岭前村)在浙江省 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岭前村 其合法流转租赁的土地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木艺公司建造
单层楼房
8 间,共800平方米,采用钢架及木结构,达可抗12级台风标准,质量安全合格。经查,该房屋建于苍南县日月潭农庄旅游风景区,属于苍南县乡村旅游风景区规划范围内,为景区配套设施,根据浙江省休闲农业建设配套用地以土地流转土地5‰最多不超过5亩的规定,苍南日月潭农庄土地流转合同面积总计621.396亩,建设配套用地约为3.105亩,其中木屋占地1.199亩,在合法配套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属于违章建筑。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
月
日
房屋权属证明-证明范文
第一篇:房屋权属证明
房屋权属证明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需要的资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⑶购房人为单位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
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14㎡的为500元,2014~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契税税率及缴款书 契税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契税税率
1.普通住宅144㎡以下为1.5%,144㎡以上为3%。 2.非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如别墅等)为3%。
注意事项
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第二篇:房屋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簿的关系 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之间的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
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过登记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屋权属证书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屋权属证书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标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发证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三篇: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20140527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
建办住房[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作了统一的2014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式样,现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转发并督促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
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
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
以
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
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 字第 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 字第 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
标注:
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尺寸约为:长24厘米,宽16.7厘米;
其他的三个证书实际尺寸约为:长18厘米,宽12.6厘米。
第四篇: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1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
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
转让有限制的房屋;
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请继续关注好 范文网:Www.haoWoRd.Com)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
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
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 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
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房建字第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
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
第: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经查询:姜云武,身份证号:222*********1041515其户口所在地为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三马架村及其家庭成员鲍风云,身份证号:
220*********9024026在我处(松原市宁江区内)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均无住房登记信息。
仅限购房使用。
特此证明
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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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之间的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过登记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屋权属证书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屋权属证书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标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发证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房 屋 权 属
一、房屋的使用权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二、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
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房屋的他项权利
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处分的权利。
五、住宅所有权
住宅所有权是指住宅建筑本身和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不包括宅基地和院地。
六、房屋处分权
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处分有两种情况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七、房屋占有权
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控制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故非所有权人也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
八、双重抵押权 对同一房产作两次(第一次和第二次) 的抵押。
九、抵押权约款
国外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出卖人第一顺序抵押权的余款。如买受人不按约支付分期价款时,出卖人可请求强制变买标的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十、用益权
亦称"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品有 使用和收益权利。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 用该房屋权利。用益权包括典权、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十一、抵押权
抵押权刘指房屋所有权认有将其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权利。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租赁权
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十三、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 他项权利。
十四、典权
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十五、典契
即房地产典当契约,是指由出典人与 承典人共同签订的契约,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公房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
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十七、私房
又称为私有住宅、私产住宅,是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目前我国城市,个人拥有的私房还不多,只占全部住宅存量的20%左右,但随着房改力度的不断加大,这一比例在不断升高。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是自建的私有住宅。
十八、代管产
代管产是指产权尚未确认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未委托,经法院审定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管理的房产。代管产的产极性质未定,根据有关政策、只要出租房屋在改造起点以下,产权人提出申请,缴验有效的产权证件,经审查属实后,随时都可以撤销代管,将房产退还产权人。
十九、托管产
是指房产的所有者,因管理不便或其他原因,委托房产经营管理单位代为管理的房产。这部分房产的租金收入和修缮支出等经济收支要单独记账,以便向发托者定期结算。产权人不需委托管理时,可以退管。
二
十、地价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政府的金额,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再转移时所收取的金额。地价总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二十一、土地证
政府颁发的载明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名、土地的方位、地级、面积、四至、用途、使 用日期和权源等,以备查考的证书。经过登记和持有土地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 国家法律保护,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均应重新向土地管 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过批准,更新证书。
二十二、抵押人
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
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十三、国有土地
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之一。
二十四、集体土地
指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二十
五、土地转让
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绘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二十六、土地抵押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十七、产权分割
产权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共有房产或夫妻离婚、兄弟、婉妹分家所发生的产权劈分。产权分割后,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合法产权。
二十八、私房买卖
指私房所有人自愿将己有房屋(包括一人独有和多人共有房屋)交付给他方所有,他方接受房屋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二十九、房屋产权
指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是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指房产的所有者,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三
十、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三十
一、房地产典当
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他人承典人的行为。
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
设典时,承典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
也可以行为上不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有权将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典权转让。设典时,一般应明确典期,出典人应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和相应利息从约定而赎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十
二、标准租私房
是指"文革"初期由本市房管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的私人出租房。"文革"初期,本市共接管私人房产51万间。1978年开始落实私房政策试点,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全面展开,在产权人和承租人继续维持房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前提下,带户发还了私人出租房。据统计,目前还有近3.9万间,其中96%分布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朝阳、海淀、丰台和通州区也有少量分布。标准租私房承租户的认定,以本市落实私房政策时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带户发还产权的清册、历次调租的清册为依据。但产权人自愿将原自住房与直管公房或其他房屋使用权互换、并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其自住房屋的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不属于解决的范围。
三十
三、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
四、房地产赠与
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三十
五、共有房屋买卖
指以共有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时,必须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可以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与他人签定买卖合同,但无权出卖其他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
三十
六、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
三十
七、房地产抵押登记
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
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
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十
八、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三十
九、公有住宅补贴出售
指经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将公有住宅廉价地向城市居民出售。补贴出售主要采用房价分成承担的行式。
四
十、集体单位自管公产
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集体单位自管公产的产权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公有房屋,其产权来源主要是这些单位购置或投资建造的。
四十
一、按份共有房产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房产按各自所有的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四十
二、共同共有房产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四十
三、房屋产权分类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l)国家所有住宅;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四十
四、房屋产权证件
指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切文件(狭义的房屋产权证件仅指《房屋所有权证》,即契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
四十
五、地籍、产籍、房地产籍
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念。它是指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记录,包括了土地产权 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内容。具体来讲,是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图 表、证件等登记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
四十
六、房产信托
指由专业化房产信托公司或房产企业,受托经营其他单位的自营房产、集体的合作房产和个人的私有房产。房产信托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托出租、出售、维修、托管和监督等。
四十
七、承典人
亦称"典权人"。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 产,并付出典物或房产的典价,在典期内占 有被典物或房产的使用权或收益权的人。
四十
八、住宅的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
全部产权亦称全权,是指购房者拥有了对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住宅全部产权的概念,等同于住宅的所有权或产权,它所以称为全部产权是相对于部分产权而言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按标准价出售的住宅,职工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房屋产权证明
兹证明位于我辖区_______________的房屋____幢_____间,面积______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归属____________所有,土地性质属于__________所有,可安全使用。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租房协议
出租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制定以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的***结构房屋___间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用途**。
2、租赁期内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现有房屋建筑结构,如有损坏则由乙方维修,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双方应服从城市建设拆迁规定。
3、租赁费每年为**,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每**前交付,付款方式为**,第二年的租赁费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决定,付款方式同前。
4、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 _____年 __月____日。
5、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盖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盖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产权证明(共8篇)
权属证明是什么
房屋证明(共17篇)
村证明房屋(共18篇)
房屋转让证明(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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