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多优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Dongguan Duoyouli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公司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理想0769家园四期北区17座9号。注册资金为一百万,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IT项目咨询、网站建设、软件研发、购物商城、系统集成、服务外包等全方位IT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勇于挑战新科技,在科技与人性的交叉点上,发掘新的视觉语言,新的互动哲学。
杭州优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个性决定成败
Personality determines succe and failure
杭州优麻网络科技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的新兴设计机构,位于杭州SOHO创意部落园区内,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IT方案。自成立以来,公司以“打造最高质量的网络品牌”为宗旨,有以品牌对抗品牌,才能生存下来。公司拥有一支由视觉传达专业高素质人才组成的团队,一线设计创作人员均从浙江大学,中国美院等国内著名院校毕业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公司立足客户角度进行有深度的创意。从大量项目操作中总结经验,缔造出高效运作的项目管理流程:从前期创作、品牌策划、设计图稿、效果展示到后期程序制作,每一步都以细心服务实效工作,打造出最具传播力量网络品牌设计产品。
网络 品牌整合设计
拥有追求卓越精神,提供激动人心的品牌服务。
> 网站诊断
> 关键词分析
> 资料收集
> 搜索引擎优化方案
> 网站推广方案
服务项目:
经济型网站 | 标准型网站 | 商务型网站 | 外贸型网站 | 定制型网站
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78号3幢307室公司微博名称:杭州优麻网络科技
杭州优麻网络科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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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优麻网络科技微博
广州易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YI-INC[2010]人字第60号
关于发布2009年度年度奖励的通知
在2011年度的研发工作中,全体研究开发人员经过通力合作、大胆创新,取得了本年度的良好业绩,现根据已完成项目的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依据公司颁布的《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相关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对研发中心《集成商业智能的电子商务综合运营平台开发》项目组予以特别嘉奖,有关奖金由财务部核算后发放至研发部门分配至具体承担人员。
望获奖人员再接再励,在今后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裁签发:广州易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月24日 主题词:研发 嘉奖
广州掌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博方案 定位
企业微博的定位是快速宣传企业新闻、产品、文化等的互动交流平台,同时对外提供一定的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反馈,形成企业对外信息发布的一个重要途径。
首先要对自己有一个清晰的定位,确定自己的微博主题是什么,这样才能够让听众了解你,也容易找到与自己同类型的听众,也可以找自己感兴趣的或者与自己网站相关的,便于培养自己的兴趣,更好的经营微博。
前期准备
1.准备新浪微博账号三个,一为“掌专客户端”,二为“掌专微商城”,三为“掌专企业”,分别申请加V。公司员工每个人至少要开通一个以上微博。
2.填充内容:企业微博的内容以产品信息、行业信息和热点信息趣闻的文字配图为主,个人微博的内容不限制,但是主体和企业微博相同,在微博推广前至少要保证已发表博文100条以上。
推广方法
有了更新内容,就需要更好的对外推广,如果没有跟随者,那么再好的内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传播,企业微博的推广方式很多,这里总结了一些常用的技巧。
1、开展有奖活动。提供免费奖品鼓励是一种营销模式,但是同时也是一种推广手段,很多人喜欢这种奖品,这种方式可以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用户(可以考虑在公司开业当天举办)。
2、特价或打折信息。提供限时内的商品打折活动,也是一种有效的推广方法,可以带来不错的传播效果。
3、广告宣传。在一些门户类网站、Google Adwords、百度推广等平台发布企业微博的广告,增加普通网民的关注度。
4、企业内部宣传。一些大型企业本身就有不少员工,那么可以引导企业员工开通微博并在上面交流信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订阅跟随。
5、合作宣传。联系微博平台的业务员,将企业微博的帐号添加到“公司机构”等栏目,并通过实名身份认证。
6、广送邀请。通过邮件或其他渠道,邀请企业自己的客户、潜在用户注册,注册链接使用是指定的注册链接,这样,别人注册之后会自动关注企业微博。
7、论坛发布软文并附上微博地址。
8、寻找粉丝数量多,微博整体水平优的微博用户,与其进行合作。通过粉丝数多的大号,对我们的微博进行转发评论,起到带动的作用。
9、通过搜索关键字,找出与掌专客户端有关的微博,进行评论,转发,对其关注,以
提升粉丝数量。
10、认真回复网友留言,增加与粉丝之间的互动性,提高粉丝的粘合度。
11、在发微博的同时,有用信息更新至掌专网。同时,也将网站上的有用信息制作成微博发布,以此加强微博与掌专网的结合度,从而引导微博粉丝关注掌专客户端,提升微博与企业的粘度。
微博运营与推广进度
7.27——7.
31注册账号并申请加V。准备大量更新微博所需要的文字与图片,并更新100条以上微博。要求公司员工注册至少一个以上微博并关注公司微博、产品微博。
8.1——
企业微博、产品微博:日常更新微博,更新进度为:9:00——10:00每10分钟更新一条微博,共计更新6条;
11:30——14:30每30分钟更新一条微博,共计6条;
16:30——17:30每20分钟更新一条微博,共计3条。每天共计更新微博15条微博。
个人微博:日常更新微博;
微群发言;
评论红人;
关注受众。
公司开业当天
举办微博活动:转发关注送礼品,当场抽取幸运奖若干名,以奖品的形式发放。
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朝民初字第18458号
原告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润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恒,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晓成。
原告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领克特公司)与被告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拉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领克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摩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领克特公司诉称,2009年1月1日,我公司与摩拉公司签订《网络联盟营销服务协议书》,约定摩拉公司为推广其产品或服务同意按照约定在我公司的营销平台上发布广告,按互联网用户产生的“效果”支付服务费用。双方约定,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业绩,并于下个月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服务费汇入我公司指定账号,如摩拉公司延期付款按照服务费金额的每日0.5%计算违约金,并赔偿我公司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开支。签约后,我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自2009年8月起,摩拉公司除继续用电子邮件核对我公司的业务数据外,没有支付服务费用,截至2009年12月,根据摩拉公司确认的业务数据共拖欠我公司服务费59 128.11元未付。我公司将摩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服务费59 128.11元,支付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的违约金35 476元,赔偿我公司律师费6000元。我公司起诉后,摩拉公司先后于2010年5月28日和2010年7月2日分两次付清了所欠服务费。因此,我公司现要求摩拉公司按照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其中33 968.91元自2010年2月20日计算至2010年5月28日,25 159.20
元自2010年2月20日计算至2010年7月2日,赔偿我公司律师费5000元。
摩拉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摩拉公司(甲方)与领克特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联盟营销平台服务及系统使用;
甲方从2009年1月1日起使用乙方的CPS(COST PER SALES,即按实际销售提成佣金模式)服务,甲方每月给乙方按实际销售产品的定单交易价格中分成,分成比例采用分级分成制,分成比例最高为12%,具体是:实际销售额人民币5万元以下部分分成比例8%;
实际销售额10万元以下部分分成比例10%;
实际销售额10万元以上部分分成比例12%;
乙方以通过技术接口获得甲方向乙方返回的销售数据为基准,以返回的销售数据中的有效销售数据为最终的结算依据,甲方每月5号至10号核对上上个月的数据,每月15号之前以邮件方式确认,数据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双方核对数据的往来电子邮件即为确定数据量的有效证件,任何一方不得对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双方之间用以沟通联络的QQ/MSN对话记录,甲乙双方均应完好保存,该记录均为双方确定数据量或解释其他争议的证据;
甲方业绩数据确认联系人为孙金刚,E-MAIL:sunjingang@moonbasa.com,乙方业绩数据确认联系人为陈魏兰,E-MAIL:sucai1986@linktech.cn;
每月20日前,依据双方核对的有效数据向乙方支付上上月佣金;
甲方在迟延支付佣金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向乙方支付一定的滞纳金(每天按佣金支付额的0.5%计算);
若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而使非违约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开支或额外责任,或遭受损失(利润亏损或其他间接损失除外),违约方应就该等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包括已付、应付或将付的利息、给予非违约方补偿;
本协议有效期1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协议要求,视为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即摩拉公司)业绩数据确认联系人孙金刚曾于2009年10月26日发送邮件声明:“8月份款项对账由我的同事吕志娟今日提供(以后对账也由她来执行)。款项事宜我来落实。”此后,摩拉公司就通过吕志娟以电子邮件形式来进行业绩数据确认。
2010年5月6日,领克特公司以摩拉公司拖欠上述协议约定的服务费为由将摩拉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摩拉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即佣金59 128.11元及违约金35 476元,并赔偿律师费6000元。摩拉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先后于2010年5月28日向领克特公司支付了33 968.91元,2010年7月2日向领克特公司支付了25 159.20元,合计59 128.11元。为此,领克特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摩拉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5000元。就摩拉公司支付的59 128.11元,均是摩拉公司的吕志娟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的确认,其中2009年10月28日确认2009年8月份的业绩为9783.76元、2009年12月8日确认2009年9月份的业绩是12 923.75元、2010年1月6日确认2009年10月份的业绩是11 261.4元、
2010年3月3日确认2009年11月份的业绩是13 292.54元、12月份的业绩是11 705.66元,以及161元的丢单。
领克特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往来邮件、银行收款回单、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领克特公司与摩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摩拉公司应当在每月20日前,依据双方核对的有效数据向领克特公司支付上上月佣金。摩拉公司先后于2009年10月28日确认了2009年8月份的业绩数据、于2009年12月8日确认了2009年9月份的业绩数据、于2010年1月6日确认了2009年10月份的业绩数据、于2010年3月3日确认了2009年11月和12月的业绩数据。依据约定的付款期限,摩拉公司应分别于2009年11月20日支付2009年8月的佣金、于2009年12月20日支付2009年9月的佣金、于2010年1月20日支付2009年10月的佣金、于2010年3月20日支付2009年11月和12月的佣金。但直至领克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后,才分别于2010年5月28日和2010年7月2日将所确认的佣金支付给领克特公司。因此,摩拉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摩拉公司并未主张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情况下,领克特公司要求摩拉公司依据协议书的约定按照每日0.5%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领克特公司主张从2010年2月20日计算。但由于2009年11月和12月的业绩数据摩拉公司在2010年3月3日才做出确认,因此该笔佣金只能从2010年3月20日计算违约金,其余的佣金可以从2010年2月20日起计算违约金。摩拉公司在领克特公司起诉后分两笔支付的佣金数额分别是33 968.91元和25 159.2元,与2009年8月至10月的佣金总额33 968.91元和2009年11月至12月的佣金总额25 159.2元相等。因此,摩拉公司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应分两部分计算,其中33 968.91元从2010年2月20日计算至2010年5月27日,25 159.2元从2010年3月20日计算至2010年7月1日。
同时,由于协议书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应将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因此本院在计算违约金时扣除应计算违约金期间的法定节假日。
至于领克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依据的是协议书中“若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而使非违约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开支或额外责任,或遭受损失(利润亏损或其他间接损失除外),违约方应就该等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包括已付、应付或将付的利息、给予非违约方补偿”的约定。但我国并未强制规定律师代理诉讼的制度,本案的律师费并非摩拉公司违约而使领克特公司发生的必然费用,因此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摩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二万零四百八十元;
二、驳回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元,由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
由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谢甄珂人民陪审员李世明人民陪审员闫月琴二O一O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书 记 员薄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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