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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先进事迹

时间:2025-08-03 10:21:36 浏览次数:

—— 庆城县人民陪审员韩彦萍

今年35岁的她,1992年参加工作,1999年入党,国家水利造价工程师,2005年5月13日被庆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无论在水利战线上,或是在陪审岗位上,她都以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维护稳定、促进地方发展为己任,积极研究新时期经济发展和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方法和艺术,在人民陪审员光荣而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不平凡的贡献。一年多来,虽然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多,但她勤奋好学、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态度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经她审理调解的民事案件,达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满意,同时也受到了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赞扬。

作为一名女同志,巾帼不让须眉,舍小家,顾大家,从事技术工作15年,肩负着全县水利事业发展的重任,她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工作严谨,勤奋踏实,连年受到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及单位的嘉奖。从委任那天起,她就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民陪审员,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对当事人负责,为了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为了认真履行好人民陪审员职责,她深感到自己法律知识浅薄,虽然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她来说,运用自如,但要真正做好人民陪审工作,还得从头学起,除了积极参加全省人民培审员培训班的学习之外,她还通读法院法律基础知识、陪审工作基本原则等内容,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陪审能力。还利用工作之余,主动听取案件审理过程,摘录相关资料,翻阅法制文献、收看法制报道等,还经常与法院同志进行交流、沟通、相互切磋、积累经验。她对知识如饥似渴的精神令人钦佩,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她逐渐热爱上了这项工作,在陪审工作中,学以致用,遵守了司法礼仪,维护了审判独立,提高了办案质量,保障了司法公正。

韩彦萍同志担任人民培审员仅一年时间,能认真服从庭审安排,合理分析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培审权。

由于我们多数陪审员都有着各自的工作,因此,韩彦萍同志受理的案件大部分属邻里纠纷、亲情纠葛类,性质不是很严重,只要讲清法理,依据法规,认真调和,就能使双方达成谅解,从而化解矛盾,保证稳定。遇到有陪审任务,她都积极参与,在原单位,她担任主要股室的股长,难免遇到与工作发生冲突,但是由于她自愿选择了作人民陪审员,就能做到勇与取舍,工作上的事也能妥善安排,或者利用其它时间加班完成,努力做到陪审任务和工作任务两不误。

近几年,离婚案呈上升趋势,韩彦萍同志搜集了这方面的大量材料,深入分析了近年的大多数离婚案件,认为绝大多数离婚案件的提出,都和双方有不良习惯有关,如赌博、嗜酒、家庭暴力等。去年

月份,她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一项离婚案件,

单位

某妻子提出要和丈夫离婚,刚开始,她还有点犯难,了解了情况后,主动和我们交换意见,提出了她的办案思路,征得一致意见后,便很快投入工作。她告诉我们,在调查中她发现,他们夫妻还是有感情的,女方提出离婚是因为

某脾气暴躁,一遇不顺心的事就打骂妻子,摔盘子砸碗,损坏家里的财物。了解“病因”后,她主动分别和他们谈话,利用自己和身边的人和事,同他们交流,耐心细致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指出了他们种种错误作法,使他们认识到离婚对自己、对孩子、对家庭的危害。通过明理析法,拉近了彼此的距离,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经过调解,

当即表示向妻子承认错误,要与妻子好好过日子,妻子也很乐意的撤回了诉讼。首次案件的胜利办结,让她感受到了人民培审员职责的神圣和光荣,她兴奋地告诉我们,她爱上这项工作了。今年年初,有一起家庭纠纷案件需要办理,我们有意安排由她来培审,经过联系,她欣然同意。我县

村村民,一家弟兄3个,因老家修建的一户住宅分配不公,弟兄反目成仇,要在法庭上一见高低。当时正值全县农村饮水解困项目建设期间,她还承担项目施工任务,住在工地上,接到案子后,安排好施工工序,不顾下乡劳累,就和法院的同志们冒雨到村里了解情况,老人的大儿子见“法官”来了,很是生气,一闷头蹲在地上直抽烟,二儿子火气较旺,直逼老大。待局面稳定后,她们便拉着弟兄两个坐到炕头上,心平气和地拉起家常,了解实情。原来他们以前全家合睦,日子过得很是红火,老大在外工作,老二在家务农,为了让老人安享晚年,经商议,由老大出钱,老二出地,修建了一处宅院,但由于老人年纪已长,觉得在自己还有力量时,准备分家,孩子们都有份,但二儿子觉得父母偏心眼,房子在我地里建,房子就应该留给我,为什么还要给老大,可老大花了几万元,心理也不平衡,老人的话谁也不听,闹到打上法庭的局面。这种事在常人看来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韩彦萍却认为正是这些“小事”才影响了一个家庭的和睦,甚至埋下了恶性事件的隐患。为彻底解开矛盾,他又先后三次来到当事人家中调解,每次一进门就帮他们干家务,与他们拉家常,说掏心窝子的话,慢慢地化解了双方的积怨,达到了合解的目的。

一份耕耘就会有一份收获,韩彦萍同志以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在培审员的岗位上无愧无悔,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履行着自己的义务,为争做一名合格而优秀的人民培审员而努力奋斗。

忠诚履职 维护公正

——记优秀人民陪审员马XX同志

马XX同志是XXX县XX镇XX村党支部副书记,2005年11月,被XX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XX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2010年7月,他再次连任人民陪审员。七年来,他先后参与陪审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240多件,是XX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优秀代表。

一、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工作能力

马XX同志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工作严谨,勤奋踏实,连年受到县、镇两级党委、县政府嘉奖。对待人民陪审员工作,他同样重视,从委任那天起,他就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民陪审员,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对当事人负责,为了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为了认真履行好人民陪审员职责,他深感到自己法律知识浅薄,他深知,要真正做好人民陪审工作,还得从头学起,除了积极参加全省人民培审员培训班的学习之外,他还通读法院法律基础知识、陪审工作基本原则等内容,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陪审能力。他利用闲暇时间,主动听取案件审理过程,摘录相关资料,翻阅法制文献、收看法制报道等,还经常与法院同志进行交流、沟通、相互切磋、积累经验。他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他逐渐熟悉了审判工作,在陪审工作中,他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陪审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二、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马XX同志是xx镇数得上的老资历的村支书、人民调解员,他多年来农村工作的经验、群众基础和深厚的亲和力,有利于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在涉诉调解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他深知调解工作对化解纠纷、息诉罢访的重要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他都积极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干戈为玉帛。

如他参与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自诉人在处理邻里琐事纠纷时,被被告推倒受轻伤,由于村镇在前期处理时重视不够,引起自诉人不满,自诉人多次上访,后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双方矛盾非常大,在庭审中非常激动,争执不下,自诉人坚决不同意和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调解阶段,马XX利用自己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作为陪审员身份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双方当事人对他都很信任,他与当事人拉家常、打比方,循循善诱,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教育被告要有一个端正积极的认错态度的同进,引导原告依照事实和案情做让步,接受调解,在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方握手言和。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七年来,他参加庭审的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

三、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意识

从初次被任命为陪审员到连任陪审员,七年中,马XX同志忠实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先后参与了240余件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七年来,他接受了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学习,法律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同时也成为一名义务普法宣传员。闲暇之余,他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他经常把陪审中的典型案例讲给周围的人听,以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有些群众对法院工作不了解、程序不懂,他就把自己的亲身经历讲给大家,谈诉前审查、谈证据认定、但合议庭、谈独任审判、谈权利义务、依法判决„„由于人民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在行政体制上不受法院领导,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给群众介绍法院和法官的情况更能使人信服,积极展现法院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自己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有利于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与传播,有利于推动全社会依法办事观念的增强和制度体系的完善,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年来,他始终坚持廉洁自律,公正司法,从来没给人民法院“抹过黑”从来没给人民陪审员“丢过脸”,参与审理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当事人举报。这七年来,马XX同志在人民陪审员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和陪审实践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推进司法民主作出应有的贡献,真正做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同志事迹材料

**同志系珠海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里的一名人民调解员,2008年8月选任为我院人民陪审员。该同志坚持在党的方针路线,思想与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大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坚守岗位,工作扎实,成绩显著。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工作能力。 该同志所学专业不是法律专业,在起初履行人民陪审员职务时,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 在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只“陪”而不“审”,评议案件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为了变被动为主动,该同志积极自学法律专业知识,通读常用法律法规,并熟记相关条文,对在庭审过程中结合案例更透彻地理解法律法规条文的内涵。并通过翻阅人民法院报和观看电视法律教育节目中不断地去学习。对于案件陪审,庭前都认真、细致阅卷,每次合议的案件,庭审后主动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与主审法官交流和探讨,除此以外该同志还积极参加法院(庭)每周五下午的业务学习,与其他法官相互进行交流和学习,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水平,也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调解工作。

在人民群众心里,法律是神圣的,该同志自选任为人民陪审

1后,始终以此为荣,倍加珍惜,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努力寻求法与情的结合点,巧妙化解矛盾纠纷。每次参加庭审,该同志都提前赶到审判庭,翻阅案件、查找资料、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做好准备;
开庭时,精力集中,协助法官认真分辨是非黑白;
合议时,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在实践中踏踏实实地履行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该同志是人民陪审员又是驻我院南湾法庭的人民调解员,工作时间是长驻于法庭,方便参与陪审工作的同时,拥有更多时间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大多数纠纷起诉到法院,都是当事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无法协商解决,考虑到法院判决后案结却不一定事结,而调解双方矛盾,协商解决纠纷却能案结事了,该同志积极摸索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在查清事实、找准症结的前提条件下,积极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凭着一颗耐心、爱心、诚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把案件调解工作贯通于整个诉讼过程。如大边公司(化名)诉大兴公司(化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大边公司主张大兴公司欠二年租金未缴。开庭前,该同志即着手调解工作,通过与大兴公司交流,大兴公司表示该诉讼已超诉讼时效,但同意支付一年租金。由于大边公司的确没有提交证据显示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庭前调解尚未能成功。在案件开庭审理后,该同志又再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利用人民调解员和人民

陪审员的特殊身份拉近双方距离,讲事实、讲情理、讲法律,获取了双方的信任,大兴公司被该同志的真诚与耐心所感动,承认了大边公司有向其追讨租金事实,并自愿同意缴清所欠租金,大边公司也同意放弃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又恢复以往合作关系。

仅2010年,在该同志参与陪审的案件中,其中调解解决纠纷的就达195件,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离婚、所有权确认、交通事故赔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等纠纷,个案涉案金额最高的达人民币530万元,均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严于律己,遵守职业道德

该同志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参与案件陪审属于“兼职”,但每次通知她参加案件审理,该同志都提前协调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陪审,并且能够事先研究案情,分析原因,了解事

实背景,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合议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在陪审的案件时,有时会碰到一些涉及熟人的“关系案”,但该同志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公正执法。她说,我虽不是法官,但我们陪审员也有严格的纪律约束,我必须尊重我的职业。曾有一个案件的原告是该同志的同学,当她了解情况后,主动向法院提出了回避,该同志的做法不仅赢得了我院干警的尊敬,也赢取的更多当事人的信任与支持。

四、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意识

身为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员双重身份,该同志总是结合着典型

案例,义务生动活泼地向周边的朋友、亲戚,普通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两年来,该同志参加的普法宣传活动就数不胜数,大家私下里都亲切地管她叫“法官大姐“。

任人民陪审员两年余以来,该同志始终坚持廉洁自律,公正司法,从来没给法院“抹过黑”,从来没给陪审员“丢过脸”。所参与审判的案件中,无一错案,无一当事人投诉。该同志在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过程中,最大化地发挥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推进司法民主默默地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优秀人民陪审员简要事迹

(一)

红岗区法院人民陪审员赵世霞同志事迹材料

赵世霞,女,48周岁,汉族,系创业集团龙丰公司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职工。2014年3月,经红岗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红岗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两年来,我参与各类民事案件有470余件。在从事陪审员工作以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强化学习,提升能力。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法律,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陪审员实践中得以熟练运用。并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

二是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
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发挥对法官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是积极发挥余热,坚定信念。因为喜欢法律,自己的业余时间也比较多,就经常到法院来帮忙。期间,发现红岗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普遍性存在,所以法官的工作忙不过来,在陪审之余,帮法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卷宗整理、归档及资料的填充等等,在做这些工作的同时,更加体会了法官的辛苦,也更加坚定了做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信念和决心。

回顾两年的工作,我不仅锻炼了自己的工作能力,更在各方面都得到了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有更多的困难来面对,我会更加努力,争取做一个更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优秀人民陪审员简要事迹

(二)

高新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马春英简要事迹

马春英,女,汉,1959年4月出生,黑龙江五常人,中国共产党党员,2011年1月退休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春雷小学校长职务。经市人大同意,2013年任大庆高新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陪审刑少、刑事案件。近两年来,共参审112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积极自学法律专业知识及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相关知识,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岗位上熟练运用。

二、认真遵守司法礼仪,履行陪审职责。每次接到庭审通知,尽量提前到庭,阅读案件,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庭审中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忠于事实和法律,在思想上保持中立。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庭审中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被告进行庭审教育,促其悔改,并激励其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积极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知识。日常生活中自觉向周围的人宣传法律知识,与少年审判法庭的法官们多次走进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司法需求、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进程方面尽一份微薄之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惑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14-06-03 10:52:43 打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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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的增加,然而法官选拔的严格,导致法官的稀缺,使得许多法院把目光转移到人民陪审员身上,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聘任专职人民陪审员,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3、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以及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利

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三、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弊

1、背离陪审制度价值取向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弥补法官职业思维不足,是让人民群众能参与到司法审判当中来,拓展法官的视野,也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专职人民陪审员,虽然说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是也会让人民陪审员渐渐脱离群众,同时也可能使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中不具有广泛性,不符合通过设立陪审制度来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的初衷。而专职人民陪审员也就像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一样,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2、人民陪审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影响案件审判质量

众所周知,如今要成为一名法官,不仅要通过大学法律专业的深造,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然后一年的实习期,才有可能成为助理审判员,过几年才能成为审判员,过程的艰辛可想而知。而正是这些磨练,使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能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丰富的审判经历,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捍卫法律的威严。而人民陪审员,不需要具备这么多的条件,其选拔也相对简单,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也没有很多的法律相关从业经历,相比起法官,专业素质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使得人民陪审员接触大量的案件,参与案件审判,必然会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

3、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和监督

现如今,对人民陪审员还只有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对如何管理、考核、监督人民陪审员没有规定,若是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又该如何管理呢?究竟人民陪审员要怎么监督,也没有说明。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是聘用,还是算正式公务员、还是有一个单独编制,其待遇是需要财政负担,还是法院自行解决,也没有立法。

四、人民陪审员的未来

人民陪审员是对法官思维的拓展,是对法官其他知识、社会履历局限性的补充,是对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审判的的体现,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的表现。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体现在法律外的其他领域,比如说财务、工程、医疗、建筑,等等领域,以一个法外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让法官知道自己看不到的一面,从而能更好、更全面地进行正确的裁判。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也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无奈,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不是趋势,只是暂时缓解我国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专职人民陪审员会退出舞台。而人民陪审员也将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巨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它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较多,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也还不完善,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质上就是要在吸纳国外先进经验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本土化、中国化。为此,应首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在此基础上,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和培训体制。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人民陪审员概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2]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陪审的全面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陪审的案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我们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甚至还有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第一审的案件大部分都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需要陪审。

第二,人民陪审员在进行陪审时的职权具有全面性。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不仅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而且在庭审后的法庭评议中,都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我国的陪审员既可以对事实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且在确定判决时也与法官具有同样的职权。

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

我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另一种是单位推荐;还有一种是法院聘任。对于第一种选民选举的方式己不大常见,而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即单位推荐和法院聘任的方式则比较常见。法院的聘任又分为长期聘任和临时聘任,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是长期聘任,而临时聘任的情况则较少发生。但不论是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方式,这里都仅指的是陪审员的资格。我们从上述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看,作为一种资格,在我国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化的特点。

3、陪审制选择上的任意性

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而只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式,并且在《决定》颁布之前,法律也没有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作具体规定。因此,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对于采不采用陪审完全是由其自己决定的,也就是说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虽然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陪审的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某些因素,比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可用可不用陪审制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后者,既不采用陪审制,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法律的这种弹性规定,使得陪审制在实践中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大众分享审判权力提供了一个途径,从而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的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陪审制作为人民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上的体现。正如法国著名政治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制的评价:“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3]因此可以说,陪审制一方面赋予普通公民一种“参与”感,“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4]另一方面,陪审制也实现了法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活动的制约和参与。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3、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陪审员来自于社会,让其参与审判可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利于社会评价和监督,[5]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来源于民众,所以他们参与审判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公开。由于人民陪审员不仅亲自参加庭审活动,而且还直接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所以说案件的审判对陪审员来说不仅形式公开,而且实质内容也公开。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有力的促进了司法公正。[6]

二、西方陪审制度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说,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陪审团模式是由全体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审理案件,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判,而具体量刑由专业法官审负责裁判,以英、美两国较为典型。参审制模式是由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行使相同权利、共同审理案件,以法、德两国较为典型。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类似于参审制,但存在一定不同。

(一)陪审团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下面主要介绍的是应用较广、参考价值较大的小陪审团制度。

其一,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而明确。在美国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采陪审团制度,民事案件则视涉及金额多寡而定。在英国,除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交通肇事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轻微刑事犯罪-即决犯罪,采用简易程序,不适用陪审团审理之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可起诉犯罪,如果被告选择无罪答辩,则必须采用陪审团进行审理。对于偷盗、轻微人身暴力等一般刑事犯罪――两可犯罪,由被告在治安法院简易审与刑事法院正式审之间作出选择,以便确定是否适用陪审。

其二,陪审团组成的大众化和非专业化。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来源广泛,大众性强,且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以美国为例,陪审团名单随机产生于法院辖区的选民登记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或者二者结合的名单中。具体来说,某一案件的陪审团,由法院陪审团管理办公室从经过问卷确定的合格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20-30名候选人,“如实回答”程序及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有因排除”、“无因排除”,最终确定6-12名陪审员,组成正式的陪审团[7]。一般来说,法官、律师、医生、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员义务。

其三,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裁决权。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一般仅就案件事实而非法律问题做出裁决,即决定被告是否犯有所控罪行,而量刑一般由法官作出。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并基于该认定做出何方当事人胜诉、何方当事人败诉的裁决。如涉及请求损害赔偿者,陪审团得裁决应否于以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如法官认为证据足够清楚,而陪审团却作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决,法官可以否定陪审团的裁决,下令重新审判该案。但在刑事案件中,若陪审团认为被告无罪,法官则无权否决陪审团裁决,也不能下令重审,此系避免“二次加害”之举措。

其四,陪审团的一致性评审规则。在法庭辩论终结后,陪审团退入陪审室进行秘密评议,当事人、律师、包括法官均不得参与。按照美国联邦诉讼规则,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裁决须全体一致;
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对民事案件的裁决,陪审团的裁决也须是一致通过。如陪审团意见不一,不能作出裁决,称为“悬置陪审团”(Hung Jury),原陪审团解散,另组陪审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其五,法官对陪审团具有指示的义务。陪审团应慎重听取法官就案件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指示。在开庭之前,法官将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集中到审判法庭,经过严格的各种指示。

其六,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保持沉默。根据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依照规则主持庭审活动,而陪审团则更为消极。庭审中,陪审员只须保持一种开放和不偏不依的心态,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陪审员不准提问,大多数法院也不允许陪审员记录。除了在评议时可以讨论案件外,陪审员之间不得私下互相讨论,也不能与其他人、包括家人谈论案情,也不能将案件有关情况泄漏给新闻媒体等。

(二)参审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参审制是指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共同组成一个合议庭,对于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的制度。下文主要以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和法相关内容和特点予以分析。[8] 一是参审制的适用范围十分明确。[9] 二是陪审员拥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审制实行混合式合议庭审理案件,即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和裁决案件。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无事实审与法律审之分工。同样,陪审员也必须和法官一样,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有违反,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陪审员的遴选制度严格,且为任期制。参审制的陪审员一般由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名单或地方当局提名的居民名单中选定,有较为严格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予以遵循,其中又以德国为甚。但都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知识,也不没有学历要求。具体案件陪审员的确定,德国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从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签确定;
法国是在庭长主持下,由书记官从陪审员票箱中抽选。陪审员多有任期,德国参审员任期4年,法国陪审员任期为1年。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不利于被告的裁判都应当以2/3多数作出。在五人法庭里,表决规则要求至少4/5成员同意才能做出有罪裁判。[10]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决定》共20条,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资格条件、权利、培训、任期、收入、回避以及违规追究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在相关条款做了一些规定,个别地方存在不一致。其中,《刑事诉讼法》将陪审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并不包括陪审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未明确有同等义务。此外,《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下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应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决定》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仍然在诸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两个方面,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宪法依据和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从基本司法制度角度,都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的前三部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提及。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该制度也只是粗线条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2、缺少完备的专门法规。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需要设定完备的规则并形成体系,对其加以规范。而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且较为混乱,缺乏可操作性,仍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3、现有法规存在的不足。我国目前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最主要的就是前文多次提及的《决定》,虽然这部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也整合了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审案件的范围界定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其一,关于“社会影响较大”缺少严格的界定和明确的衡量标准。导致实践中不好掌握。其二,关于当事人申请的规定不够明确。这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2)人民陪审员职权模糊性。《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重申了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的地位,赋予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如何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结果?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二)在实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

虽然自《决定》实行后,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状况有所缓解,但是在某些地方这种情况还是非常突出的。由于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来说,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所以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过程中,有些陪审员仅把参与审判案件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也就是说,在审判具体案件时,有些陪审员只是充当“陪”的角色,坐在审判台上,做一做样子,摆一摆架势,[11]有的甚至从头至尾一句话也不说,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所以这就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而这种形式意义上的陪审也毫无实际价值可言,陪审员在这种情况下也完全成了法官的陪衬。另外,有些陪审员不但陪而不审,而且还合而不议。这是指在合议庭具体评议案件时,也仅是由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拟定出案件的处理意见,而作为合议庭组成部分的人民陪审员在这时起的作用只是点点头,表示一下同意。[12]在这种情形下,陪审员也是充当了一次摆设,根本没有实质的参与案件的评议,当然这与案件审理时没有实质参与审判也是密切联系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影响恶劣,它使得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更因此无法得到体现,名义上的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审判,实际上却成了法官的独任审判。

2、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偏差

《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决定》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或职责,这导致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只享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也使得人民法院对陪审员的监督无法真正进行。我们都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相对于法官来说,人民陪审员在这种监督缺失的环境下更容易滋生腐败,人民陪审员的腐败也必然会造成审理案件中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听说人民陪审员腐败的案例,但这种对其监督上的缺失无疑是很危险的。所以为了在实践中能更好的贯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国家应立法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在制度上弥补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缺失。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尚需完善

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应由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是大部分由法院来承担,司法机关很少涉及。对于陪审员这样一个特殊的审判群体,法院对其的管理也是大伤脑筋。因为陪审员毕竟不同于法官,他们除了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外,还都有着其他的身份,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自己的活动范围,所以法院对他们的管理不能简单的采用法官的管理方式。另外法院对他们的行为的介入程度也不好把握,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这也就使得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各行其道,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呈现出一片混乱的景象。例如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来说,各地都有不同,有的法院将管理职责交给办公室,有的则交给政工部门,有的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还有的甚至将陪审员固定到审判庭,由业务庭来管理。[13]可见各地在陪审员的管理机构上就不统一,更何况在诸如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其具体的做法更是千姿百态。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建议

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应确立一个基本指导方针:不仅要注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价值,更应该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应当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使之成为具体法律的终极依据,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同时,通过陪审的形式参加司法审判,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属于基本人权范畴,其重要性和根本性也需要由宪法加以肯定。对诉讼当事人而言,获得陪审员的审判是其基本诉讼权利,是其诉权的应有之义,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自然也应由宪法予以确认。事实上,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新型理念才有得以充分发展的坚实基础[14]。因此,我国法律应该尽快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其次,争取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该《决定》却不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制度的体系性和规范性不强,法律效力的位阶较低。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宪法地位,导致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述不一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的规定只是一项制度性规定,而刑事诉讼法仍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这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出现差异。《人民陪审员法》应该作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对于陪审制度涉及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任期、职权和职责、奖惩、监督和经费保障、以及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等等,都应该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整合法律资源,减少因法律规定分散而产生的适用上的混乱;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观念,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二)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权利应得到明确:l、审判权。在这里要将大众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的审判权区分开,对于大众陪审员应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不享有法律裁判权。对于专家陪审员中的非法律专家陪审员,和大众陪审员一样,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没有法律裁判权。对于法律专家陪审员则只拥有法律裁判权,而不享有事实判定权。

2、调解权。人民陪审员享有调解权,是人民陪审制度应有的内容,陪审员可在庭审中参与调解,也可在庭审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调解。[15]

3、监督权。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若发现法官有违法审判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且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必要时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法院提出。

4、获得报酬的权利。《决定》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有获得补助的权利,我认为,人民陪审员除了可获取补助外,还可得到适当的陪审津贴。陪审津贴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人民陪审员承担的义务主要应包括: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庭等。[16]

(三)建立规范的陪审员管理机制

关于陪审员的管理,《决定》基本上采纳的是由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共同管理体制,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一方面会削弱对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的管理、监督和制约;
另一方面会使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无所适从,其不知道服从谁的管理,同时在审判中也容易丧失独立性。因此,这种做法并不能保障人民陪审事业的有效开展。

笔者认为一是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首先在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履职监督等。此外,在同级人民法院内部也应建立一个管理陪审员的机构,比如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它主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联络、业务培训、业绩考核、以及与履行陪审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二是应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身份给与明确界定,以便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三是应建立定期业务考核制度。由同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进行定期考察,了解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便于对其更好的管理。四是应建立人大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对有关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汇报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实现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共同管理和监督。五是应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并确定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优先原则,即当陪审员遇到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冲突时,要优先保证参加案件的陪审工作。[17]

五、结语

本文在对西方陪审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概况做出简单的介绍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即在认识上偏重政治意义,对其司法意义重视不够;
在立法上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缺少宪政依据;
在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任和陪审权力的行使以及陪审员相关权利的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一些问题。正如前言中所说,我国的陪审制度改革,不管采取哪一条道路,都存在不小的困难。但是,总要有一个方向性的改革思路,摸着石头过河并不是保障一切改革成功的良药。通过对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的比较,笔者最终还是倾向于我国未来陪审制度的发展方向采用陪审团制。就目前状况而言,我们可以依托现有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吸收一些陪审团制和参审制的优点,采取试点改革的办法,逐步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首先是在宪法上对我国的陪审制度加以规定,确定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政基础;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最好是整合《决定》、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制定出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界定案件审理的范围,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增强其代表性,提高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等等。最后是在司法实践中,要创造条件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制度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及时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陪审制度应有的功效。

注释

[1] 李辉著:《中外陪审制的法律思考》,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2]日青镇著:《废除陪审员制度之我见》,载绿色论文网 。

[3]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4页。

[4]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6页。

[5] 李军著:《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5期。

[6] 怀效锋、孙本鹏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7] 卞建林/刘玫著:《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8] 怀效锋、孙本鹏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一143页。

[9]王利明著:《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l期。

[10]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11] 蔡可登著:《关于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及思考》,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2]刘萍著:《陪审还是参审:这是一个方向问题》载于《中国律师》2005年第5期

[13]程少卿著:《论我国陪审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载《巢湖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4] 汤维建著.应当制定《人民陪审员法》2005,(3):21 [15] 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6]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7]陈友勋著:《英美陪审制与我国人民陪审制》,载《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忠诚履行职责 维护司法公正

我是xx镇民政助理员,镇人大代表。2005年3月,我被xx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xx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回顾近三年来走过的人民陪审员之路,我先后参与陪审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120多件,逐渐由一个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门外汉”成长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下面,我结合自己近三年的陪审工作作实践,

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工作能力

当初,我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过程中,我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我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尴尬时常让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这时主审法官鼓励我要大胆的参与意见,院领导也经常对我们讲:“你们虽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要审。”此后,我认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我积极自学法律专业知识,认真研读《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对章节做好笔记,通读常用法律法规,并熟记相关条文,对在庭审过程中适用到法律法规条文,我都用一次,熟记一条,并能加以引申、理解该条文的内涵,真正做到了在审判活动中加强学习。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增强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我积极参加法院每周五下午及法庭每周三下午的业务学习。通过积极自学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样,我的陪审水平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我也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2005年,一农场主为防鼠,在自己的林带里放置了农药,邻村一农户放羊时,疏于管理,羊误食林带内的杂草,造成8只羊中毒死亡。在合议庭评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林带内放置违禁农药,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我的意见是:虽然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并非主观故意,并且其放置农药插放了禁示牌,在相邻村张贴通知,履行了告知义务,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我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参与不仅使我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了兴趣,而且也让我充满了成就感和自豪感,激发了陪审工作的热情。

二、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我常想,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工作是光荣的。为了这份荣誉我必须努力工作。每次接到开庭通知后,我都尽量提前赶到法庭,翻阅案件、查找资料、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做好准备;
开庭时,我总是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
合议时,我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敢于发表意见。就这样,我在实践中认真履行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在民事调解中,我感受颇为深刻的是,案件审判的关键是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只有事实调查清楚了,才能为适用法律打好基础。也只有事实弄清了,才能找准问题症结。通过参与调解,我的审判观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依照审判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我都积极支持调解,并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干戈为玉帛。

如王吉友诉李春军、李春云、李欢发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在本村赶羊往回家走时,路遇三被告醉酒骑摩托车将原告三只羊撞伤,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而后互殴。后三被告又追上原告痛打,致原告王吉友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诉请赔偿7000余元。双方矛盾非常大,在庭审中也非常激动,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调解阶段,我利用双方对自己都比较熟悉,对自己都比较信任的优势,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教育被告要有一个端正积极的认错态度的同进,引导原告依照事实和具体情况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方握手言和。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近三年来,我参加庭审的120多件案件中,调解102件,调解率达85%。

我来自普通群众,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依靠多年来农村工作的经验和群众基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努力寻求法与情的结合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庭审,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三、严于律己,做公正司法的模范

虽然陪审工作占用了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我一直执着于这项工作,因为我觉得每一次陪审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实践,所以倍加珍惜。xx法院排期通知的由我参加的合议庭,我都事先协调安排好的工作,保证按期按时参加庭审,不因为业务工作的冲突而延误参加庭审,并且能够事先研究案情,分析原因,了解事实背景,对应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合

人民陪审员职责

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郧县人民法院

副院长ⅹⅹⅹ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会上的

讲 话

同志们:

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充分准备,来自我县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的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德良好和文化素质较高的 17名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选任程序,经第十五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产生。这是ⅹ县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件大事,也是ⅹ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实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我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对依法任命的17名人民陪审员表示衷心的祝贺和热烈的欢迎!

为使大家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参与审判工作,今天安排两名同志对大家进行岗前培训,以其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在此,我代表院党组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

1 利。作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和实践“公正廉洁、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来自于社会的各个层面,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 第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公民作为陪审员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并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吸收公众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作为中国诉讼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其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ⅹ县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结构特点

ⅹ县法院此次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六个特点:一是涵盖面较广,分别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等单位和部门;
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年龄最大的 53岁,最小的25岁;

3 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党员(含预备党员)有16人,无党派1人;
四是专业结构合理,既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也有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配备合理,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
五是文化素质较高,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94.1 %。六是多数陪审员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对象均是矛盾集发性群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不断开放,移民外迁、土地建设开发、城市建设拆迁、企业改制、“三农问题”、个私经济及婚姻家庭等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也日益严重,县经济开发区、信访局、劳动局、环保局等部门是接触这些矛盾问题的“近水楼台”。这些单位中一些热心于排解个私经济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的同志被选任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这部分同志工作积极性高、有工作经验、深知问题的症结,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我县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他们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会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

三、对当好人民陪审员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应当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陪审员到法院陪审要

4 占用一些工作时间,参加培训活动又可能占去部分业余时间。所以,必须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家庭的理解、支持。要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其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二是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要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
庭审中要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防止陪而不审,又要避免主次不分,甚至喧宾夺主。评议时应当认真吸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当人民陪审员,首先自己就得把陪审工作“当回事”,兢兢业业地去做,认认真真地学,用心研究案件,善于总结经验,就一定能当好人民陪审员。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了我们,给了人民陪审员一个特殊而重要地位。我们一定要珍惜这个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努力有所作为。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合议庭,与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办案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情况,从而形成对审判工作较深层次的监督和制约。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司法公正、

5 实行司法公开的执行者,理所应当地自觉遵守人民法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形象。

(二)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人民陪审员要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

二是要强化学习意识,不断提高办案技能。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

三是要强化修养意识,注重自身形象。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树立良好个人形象。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好与律师的隔离带,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四是要强化为民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强化为民勤政意识,对参与的陪审工作,要积极投入,为人民用好审判权。

(三)要充分发挥“四个作用

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对合议的案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要充分发挥作用,与审判人员取长补短,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6 一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要充分发挥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纠纷案件中提供可行的专业知识帮助;

四是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同志们,作为人民陪审员,你们即将担责履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你们不负众望,无愧重托,努力学习,苦练内功,充分发挥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创造性地进行陪审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为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心!谢谢各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

兵团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姓 名 张 岩 学 号 1465101200041 指导教师 刘 云 写作时间:2015年9-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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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4.陪审案件的范围。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5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结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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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2 关键词…………………………………………………………………………………4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4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5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5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6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7 4.陪审案件的范围……………………………………………………………………7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7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7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8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8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8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9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9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9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10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10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10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10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10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11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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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法律、司法审判工作受到人民的热情关注,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同时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得到大大提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大环境下,随着法律背景的变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虽然有了一定的体系性,但仍存在很多缺陷。

笔者结合就职法院司法实践,仅就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以参考比较国外陪审团制度为基础,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出个人不成熟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本制度,为我国的司法审判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 完善 民主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我国缺乏司法民主传统。在古代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与普通平民无缘。普通民众以涉讼为耻,惟恐避之不及,更难以谈及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陪审制既无实行之必要,也从未在我国古代实际实行过。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实际颁行,但是它表明了陪审制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已经初露端倪。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人员陪审制度,而且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也继续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历尽曲折,几经起落。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成为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员直接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并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一个飞速发展时期,就像有学者在早期的文章中描述的那样,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协助法官审理案件,这种参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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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活动的主人翁感给人们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激情与动力。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陪审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以至在1975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由此进入发展的低潮期。文革以后,1978年的《宪法》第4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相继把陪审制度纳入规定中,人民陪审员重新活跃在一定范围的司法领域中,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实践中的问题,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之后的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逐渐被法院和社会所冷落,进入沉寂时期。但是,应当看到,现如今人民陪审制是在斗争的尖锐形势下成长起来,与旧的司法制度所截然对立,是团结群众、发动群众从事斗争任务的工具。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宪法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陪审的案件数量;
二是原则上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人民陪审员;
三是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到法院参加陪审时间一般为10天。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经过选举的人民陪审员,其任期为2年。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采取选举和推选的两种办法。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的,由各级法院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推选。选举可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但应当保证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总名额确定后,再由基层法院按居民多少分配各乡(农村)、区(城市)应选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然后由乡(镇)、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居民直接选举。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由辖区内各区人民代表大会按分配数目选举,也可在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内部推选。高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同级的人民团体及企业的职工中选出。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与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同时进行。高级和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也可以通知基层法院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不单独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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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参与法庭审理、参加评议和制作判决书、参与调解。在参与法庭审理方面,审判长由职业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是在审判长的指挥下,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宣读起诉书或者诉状。庭审活动主要由职业法官主持,陪审员只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即使是在职业法官因病等原因缺席时,陪审员也不宜代行其在法庭上的职务。

在参与调解方面,陪审员的作用也很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职业法官独自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即使该案已经法庭审理并经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只要合议的判决尚未宣判,审判员就无须再与陪审员合议,调解书也不必由陪审员署名,审判员只需将调解情况告知陪审员即可。另一方面,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员可以独自进行。但是陪审员不能单独进行调解。

在参加评议方面,陪审员的作用受到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另外,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陪审员可以参与阅卷等活动,以了解和熟悉案情,甚至可以与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当时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曾采用预审的方式,预审庭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在经预审庭审理后认为可以开庭审理时,该预审庭即为审判合议庭。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在开庭审理前一度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预审职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陪审员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加。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当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从关于陪审员的选举办法来看,由于要求将陪审员的选举与人民代表基层普选同时进行,陪审员的条件应当与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条件一致。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方面,当时强调以下方面: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当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吸收城市、乡村、机关、厂矿、学校、团体的代表参加;
另外,妇女和少数民族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也应当占适当的比例。二是陪审员应当是司法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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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居民,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法院管辖地区的,原法院不再通知其执行陪审职务。三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应当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但并不排除受过刑事处分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当选为陪审员的可能性。然而,对那些虽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但因反革命而被判刑的人,一般也不应有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四是人民陪审员可以连选连任。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邀请公民参加陪审。这些临时邀请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未有明确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推选的陪审员,其条件也未作规定。通常来说,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社会威信的公民都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4.陪审案件的范围。当时对不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实行严格控制,如果不采用陪审而采用审判员独审,应当报经院长或者庭长批准。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对外不公开政策的案件,也可以适用陪审制。可以说,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方面,实行陪审是原则,不陪审是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都可以参加审理;
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实行陪审制。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实行陪审。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春秋。但是,历史的风尘并没有湮没它曾经闪耀的光辉。现在,我们正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行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认真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总结其有益经验,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割断历史,它直接来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当时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时,我们党既没有完全照搬和模仿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陪审制度的成果,也没有否定和排斥在革命战争年代探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而是根据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本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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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出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

第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实事求是地讲,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司法领域出现了“左倾”思潮,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法制原则被抛弃。同时,党委对政法工作实行一元化领导,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盛行,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都需要报请党组批准,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尤其是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1966年后的“文革”,法治遭到否定和批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所取代。因此,良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环境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三,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正如1951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钧儒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人民陪审可谓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为了保证人民群众通过陪审的方式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当时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条件上几乎没有学历、专业知识、年龄、职业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强调要让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的代表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正是因为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门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才能够充分代表和反映社会民意,保证司法民主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这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无疑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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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在庭审中,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诉讼全过程,而人民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造成陪审员与审判长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

另外,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由社区推荐的,多数是离退休党政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打消退休时间的一项活动来完成或是把人民陪审员仅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部分人民陪审员往往在庭审当天才阅读案卷,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对案件不够熟悉,所以在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
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
或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成了陪衬。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在庭审中法官统一着法袍,而人民陪审员的穿着却五花八门,男的陪审员穿衬衫、夹克、西装等,女的陪审员则穿连衣裙、套裙等,各式时装色彩斑斓,有的还穿金戴银,有的还比较暴露。显然,这些人民陪审员的自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形成鲜明的对比,显得不协调,这样也会有损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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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有宪法的明确依据,使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目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规定还不统一,在新法和旧法之间、上位阶旧法和下位阶新法之间、同位阶法律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立法机构应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总结各地法院的探索实践,借鉴吸收理论界的合理建议,尽早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培训和职务保障等内容,消除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进行强化,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提供统

一、衔接、全面的法律依据。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在我国,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何为“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一笼统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容易把握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从案件的性质、法定刑、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做出明确规定。立法机构应从司法实际情况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10

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是,现实中,大部分的社会公众仍不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如果人民陪审员由精英组成,那么他自然失去了平民的视角,不太可能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代表普通公民的价值观念对案件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以大专文化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是不合理的。当然,不规定大专文化程度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如果人民陪审员完全没有文化,确有可能影响对整个案情的理解。我认为,可对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比较合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注意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要通盘考虑不同的行业、职业、民族、性别、党派等因素,吸收不同层面的公民参加。要注重把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地域性与专业性结合起来。

(5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针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着装不统一等问题,有关部分应增加资金投入,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威严统一的人民陪审员服装及人民陪审标志。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着装统一,佩戴人民陪审标志,共同促进审判标准化、正规化。各基层法院应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尊重和关爱每一名人民陪审员,提供平等的待遇。努力让他们在人民陪审的工作中享受到乐趣,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陪审氛围,促进人民陪审工作健康发展。

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新时期、新形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制度造福于人民群众。

11

注释: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4、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5、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7:125

2、齐树杰.民事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93.

3、王盼.民事诉讼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72.

4、金友成.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9-20.

5、李祖军,王世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159. 12

13

尊敬的XXX,

本人XXX,男,今年XX岁,XXX人士。我虽在XXX长期经营小本买卖,但有着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我平日里遵纪守法,为人朴实善良,对街坊邻里诚实守信,更是XXX地区荣誉纳税人。此外,我还积极参加社区各种公益活动并投身慈善事业,为社会贡献所有的力量。

为了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我特向XXX提出申请,请求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我力争做到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如随我愿能参与陪审工作,在此特作出如下保证:

一、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3.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其次,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2、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

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
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

3.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我一定会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一分)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总的要求是()

a、从重、从快

b、正确、合法、及时

c、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d、严格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2、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制定法b、普通法c、判例法d、习惯法

3、下列属于部门法的是()

a.民法通则b、民法c、物权法d、侵权法

4、下列诸原则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

a、一律不得实行调解

b、公诉案件不得实行调解,自诉案件可以实行调解

c、除自诉案件和一部分公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d、除一部分自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6、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b、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d、行政法律关系的标的

7、罚金由()

a、由公安机关执行

b、由人民检察院执行

c、由人民法院执行

d、由犯罪主体所在地的银行执行

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a、24小时b、三天c、七天d、十天

9、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

a、应当b、必须c、可以d、不必

10、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盗窃电脑一台

b、15周岁的乙帮人贩卖毒品500克

c、15周岁的丙非法拘禁他人长达50个小时

d、15周岁的丁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

11、孙某带匕首准备去杀钱某,但在去找钱某的路上,突然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孙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

12、24岁的青工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急救,小涛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13、下面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执行

c、制定行政法规

d、行政裁决

14、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b、2c、3d、4

15、刘迪,6岁,在北京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金1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奖金应归谁所有?

a、刘母b、刘父c、幼儿园d、刘迪

16、李某,17岁,农民。1987年李某15岁时父母双亡,因与哥嫂不和,即分家另过,独自居住在父母给自己的两间平房里,靠种承包田度日。李某()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丁某行路途径蔡某家门口,蔡某养有一只狼狗,蔡某的邻居华某唆使狼狗扑咬丁某,致丁受伤,丁某的医疗费

a、由蔡某负担

b、由华某负担

c、由丁某自负

d、由蔡某、华某分担

18、甲捡到一只山羊,并领回家饲养了两个月,后失主找到甲要羊。甲的行为属于()

a、不当得利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d、不当行为

19、农民李广文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本村农民章大宝将其占有的七棵梨树退还生产队。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李广文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遂()a、判决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20、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着火炉烤火,教师张某离园取东西。幼儿甲玩火点燃了幼儿乙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将火扑灭。经检查乙被烧伤面积

达35,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这一损失应()

a.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张某适当赔偿

c.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由张某和幼儿园共同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二分)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主体b、客体c、责任d、内容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犯。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

3、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

a、公诉人

b、自诉人、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刑事责任年龄()

a、一律按农历的年、月、日计算

b、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c、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d、从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实足年龄

5、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认定()

a、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为主犯,丙为从犯

d、丙不构成犯罪

6、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

a、选举权和选举权

b、言论、出版自由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批评、建议权

7、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它包括()a、故意b、过失c、意外事件d、动机

8、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a、自愿b、公平c、等价有偿d、诚实信用

9、宣告死亡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下落不明满四年

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c、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10、白某在解百买了一只某厂生产的高压锅,取回家中使用没多久,就发生高压锅爆炸事故,致白某面部、手臂受损伤。为此,白某()

a、可以向解百要求赔偿

b、只能向解百要求赔偿

c、可以向某厂要求赔偿

d、只能向某厂要求赔偿

1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a、选民资格

b、认定财产无主

c、追索劳动报酬

d、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12、在下列诉讼法原则中,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是()原则。a、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b、调解

c、处分

d、辩论

13、在行政处罚中,可根据当事人要求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d、较大数额的罚款

14、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提出上诉。

a、行政判决15日

b、刑事判决10日

c、民事裁定10日

d、行政裁定5日

15、当事人对于生效的调解书,()。

a、都可以申请再审

b、都不可以申请再审

c、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

d、对协议内容违法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

三、判断题(每题一分)

1、法律意识一般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基本层次。()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只要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民事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协商解决。()

5、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对触犯刑律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6、三大诉讼法均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

7、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8、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9、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作出裁决。()

10、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是,抵押人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而质押人则不

然。()

四、案例分析(本题共三十分)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打不开保险柜,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正好碰上保安员,李某用撬杠将保安打昏后逃走。回到家后,李某害怕保安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即被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打昏保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4分)

人民陪审员工作感受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

大家好,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会议。我叫..,是905中波电台的一名普通技术员。本人于2010年3月31日由福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光荣地成为本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截止当前,已经参与了100多宗民.刑及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将履职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能加入陪审员行列我感到无比的自豪和荣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我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坚决服法院的工作安排,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落实到具体的陪审工作中就是准时到达庭审现场,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庭审环节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在庭后的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如实诚恳地发表对案件的看法,积极献言献策。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发挥对法官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我认为 当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需要做:“三心”具体表现在:
当一名合格的陪审员需要高度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没做陪审员之前很多人总以为法官都是高高在上,手握大权,盛气凌人。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走近了他们才知道原来做一名国家司法工作者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在伟岸形象背后是长时间默默无闻,不辞辛劳的付出。法院工作压力之大,工作之繁杂,超乎大多数人的想象。司法审判工作一方面关系到国家司法机关,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能否得到公证的裁决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权益能否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关键。作为一个人民陪审员要重视司法审判活动所产生的重大社会效应,要积极配合院里的各项工作,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当一名合格的陪审员要“热心”!

人民陪审员要有一副热心肠,参与所陪审案件中,一起因为拖欠建筑材料销售商货款的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让我记忆犹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也对事实经过及证据内容均无异议,被告虽然有当庭支付货款的想法,也有履行的能力但纠结于原告不顾数年来合作伙伴的情面,为了仅仅不到2万元货款就跟自己对簿公堂,感到颜面无存,他的理由是:“不是不给钱,也没想过不给钱,只是他承包的建设项目还未彻底的同发包方结算清楚,被告方这点货款要等他拿到了钱之后肯定会支付,他自己在工程建设中都是自己垫的钱。这是行业习惯,是行业潜规则,这点小钱都追着讨要,真是不给面子,不识时务!”于是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百般刁难。双方也因为这个问题唇枪舌剑,剑拔弩张,眼看调解工作可能进行不下去了,我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地投入到案件调解工作中来,耐着性子配合法官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我说:“法律是保护所有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你欠了别人的货款,就该及时偿还,你说包工程垫了钱,也还没彻底结算,我相信,像这类拖欠工程货款的案件很多,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整个市场体系不健全,不规范造成,也不能全怪你。不是你拖欠货款的理由,你要知道你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也一定会保障,如果你被人家拖欠了工程款,讨要无门,你是不是也要到法院来,走司法程序寻求法律的帮助,那时候你是什么想法什么感受?”听了我的陈述,被告方无言以对。最后在主审法官努力和大家配合之下,原来心存芥蒂的双方当事人,终于摒弃前嫌握手言和,案件当场被调解。

通过这个案例我感受颇深,人民陪审员不仅要担负起自身的职责,很多时候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刑事案件审理中多问别人几个为什么,履行自己的审判监督职能。民事调解中多想想自己能做些什么,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缓和消除社会矛盾,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开完庭拍拍屁股就走,要把别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多出力,多想办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法制进步和当地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当一名合格的人们陪审员还需要有不断进取之心!法学是门大学问,学无止尽,虽然我学习了民法、刑法、两大诉讼法、行政法等相关的内容,而且从网络中学习,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还鼓起勇气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但书到用时方恨少,我知道在法学的知识海洋里,我只是一叶孤舟,跟院里法官们比起来,差距还很大。今后工作中我还要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新法条新法规出台后,要及时地充电,更新丰富自己的知识库,与时俱进,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2011年已经过去,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我将投入更大的激情于人民陪审员工作,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注重学习、注重积累、注意锻炼、注意提高,完善自己各方面的不足。为做一个合格的人民陪审员而努力!福鼎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也一定能在董院长带领之下,全体干警团结协作之下 更上一级台阶。

人民陪审员职责

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
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审计人员先进事迹(共8篇)

审计人先进事迹(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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