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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管理整改措施十九篇范本

时间:2025-08-01 17:43:26 浏览次数:

维修服务站管理整改暂行措施

近期,通过棋盘山会议的研讨评议对促进我站作风转变、工作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顾客满意度有着重要作用。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我们工作中确实是存在的、是客观的,这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与DQV认证还存在差距。现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整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服务顾问在及时接待客户的前提下,严格按照DQV服务流程认真全面的做好服务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该为顾客灌输预约服务的理念这样可以合理有效地安排和利用时间,使服务工作能够有序的、按进度进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用户满意度。

2、关于“服务质量不高,维修不及时、维修时间过长”等问题我们将通过完善服务流程、加深维修员工技术培训、加强维修考核、严格服务时限等方法提升服务质量。

3、制定月、周、日任务计划,要求分工明确细化、落实到人。强调我们在完任务的前提是真正为顾客解决维修难题,不是为完任务而完任务。从而提高忠诚顾客数量,同时也提升了维修的信誉。(今日事今日毕)

4、对二级店和服务连锁店的培训,培训的目的、时间、内容、培训人、监督人和奖惩办法由服务经理负责;

5、对于商品车维修、板车质检等问题最终目的是使未卖出车达到一种临卖的最佳状态从而在大局中提升销售满意度。这类问题由站长(全面)、田利文(喷漆)、张雷(机械)负责。

6、配件断货、少货或者是保供不全的情况下,由服务顾问负责一方

面跟客户解释沟通安抚顾客情绪;
另一方面跟配件部沟通确定所需时间和配件编码,维修员工同时也负责识别所需配件的编码。定制和采购则由配件部负责,到货后配件需及时通知服务顾问再由顾问通知客户,预约客户再次进站维修。同时也希望配件部在一些常用件的保供上做好任务计划。

7、对于内部员工之间的协作,部门之间的协作就需要大家有顾全大局的意识,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员工要对企业负责,树立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严肃认真、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职业技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主动搞好部门、岗位之间的衔接和配合。

8、针对维修中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抱怨、不满甚至投诉的,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身学习,共同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跟顾客做好解释工作。

9、针对突发事件、疑难杂症事件,我们应该冷静处理。

10、根据每天维修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制定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实用手册,一经审核批准严格执行。

------------------------------公司维修整改安全技术措施

矿 长:

总 工: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矿长:

调度主任:

二0一四年三月八日

-公司

维修整改安全技术措施

1、在整改期间,严格执行矿及领导带班制度,而且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

2、严格下井人数,严格按批准的工作地点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超20人。

3、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员必须执行早下迟上的规定,而且不得假检、漏检,严格按“三对口”原则执行。

4、工作地点必须有足够的风量。瓦斯浓度不得超限,决不允许超限作业和微风作业,更不允许无风作业。

5、作业人员必须是工作经验不少于5年的人员操作,并且每班安全员不少于3人。对危险作业点必须死守,现场指挥。

6、作业人员操作前,必须执行先观察、后敲帮问顶制度,不得盲目操作,避免造成事故。

7、在巷道中行走时,必须注意材料车是否运行,做到行车不行人。

8、主斜井有矿车行走时,严禁行人,待接到电话行人通知后,方可行走。

9、严格执行井下交班制度。带班领导必须将本班存在的遗留问题现场告知下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10、未经安全员,瓦斯员的允许,工人不得私自进入工作地点。

11、安全员、瓦斯员必须先下井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告知带班作业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2、原斜井的“一坡三档”必须使用灵活可靠,否则矿车材料不得提降运输。

13、下放材料时,作业现场必须有矿级领导在现场,并有专人指挥。

14、材料在下放前,必须捆挷牢固,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冒险作业。

15、整改期间,严格执行不定期抽查和巡检制度,对违规操作行为,严惩不怠。

----------------------------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八日

整改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一、顶板管理

1、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

2、各工种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敲帮问 顶制度及时用长的柄工具(不短于1.5m)人员站在可靠支护下,将其处理掉,严禁在浮石危岩及空顶下作业,工作前,工作中都要坚持敲帮问顶。

3、棚子架设必须牢固,亲口严实合缝,刹满帮顶,棚子不得前倾后仰。

4、最大空顶距不得超过2.5m,并严格使用两根铁质前探刹杆(不短于3.5m)空顶超规定时不得前进。

5、棚距1.0m遇顶板破碎及地质变化棚距须为0.5m或密集棚子支护到场头。

6、放炮前必须回固靠近工作面10m内的支架,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要立即修复,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先检查帮顶由外向里,逐渐进行。

7、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要加固临近支护,折除原支护后,必须用长柄工具排除帮顶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须利用带帽顶子做为临时支护。

8、开帮时开一架棚一架,不得多架开帮,开帮后产即架设永久支护。

二、钻眼爆破

1、爆破工在领运存炸药电管时,要分别运送并分别放在加锁的炸药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不准在残眼上接着打眼。

3、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爆眼严禁爆破,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不燃材料做炮眼封泥。

4、严禁裸露和明火爆破,放炮要采用正向起爆。

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人员在安全地点警戒。

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体接触。

7、爆破母线要与电缆,信号线分挂巷道两侧。

8、每放完一炮摘下母线,将线头扭结短路拨出钥匙。

9、设专职爆破工必须做到“自联、自放、自带放炮器钥匙”

10、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清点人数,炮前要喊号,三声再等5秒后,确认无误时方可放炮。

11、必须使用防爆完好的发爆器,严禁使用矿灯或动力线放炮。

12、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放炮线拉直后不短于100m,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13、爆破后待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有危险立即处理。

14、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找出不响原因。

15、不是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在拒爆炮眼0.3m以处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不得用其它方法处理。

16、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17、在拒爆处理完,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处理与拒爆无关的工作处理完后,认真收集未爆的电管。

18、放炮要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

19、放炮前,班长必须布置专人担任警戒,放炮时发出信号,信号后5-10秒钟无人回答时再放。

三、通风与瓦斯管理

1、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

2、局扇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3、局扇及开关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距掘进巷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供给该处的全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风量,防止循环风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出口距工作面不大于5m。

4、主扇因停电和检修停止运转,恢复正常供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部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5、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

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1.0%及局扇开关处10m以内风流中瓦斯不超0.5%时,方可启动通风超过规定时,必须执行瓦斯分级排放和排放措施。

6、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设专职瓦检员,严格执行瓦检制度,不得假签漏检及脱岗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急时填写巡视记录瓦检员不得兼职其它工作。

8、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9、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全部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进行处理。

10、工作面及其他作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

11、对因瓦斯超限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方可通电启动.

12、入井人员配带报警矿灯和携带自救器。

13、设专人对便携及报警矿灯的充电进行管理和维修,要求不符合的严禁使用和发放。

14、瓦斯监测装置,严格规定安设和使用传感器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侧不小于200mm。

15、瓦检员每班要对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对装置电缆外观进行检查记录上报。

16、对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由班组长负责按

规定移动严禁使用。

17、与装置有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机电人员维护拆除或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停止运输时,必须上报通风部门定措施后方可进行。

18、井下各通风设施要定期维护,确保完好无损及时测定风

19、掘进回风与采煤工作面串连通风,按规定设置串连风探头,串入采煤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超过0.5%要自动断电。

四、机电

1、电气设备的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井下设“三大保护”在用设备定期检修确保在完好下运转。

4、电缆严禁不合理接头,必须使用防爆接线盒。

5、电缆、信号线要按规定吊挂整齐。

6、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必须执行相应的工艺要求。

五、综合防尘

1、消尘管路必须到工作面放炮前后,洒水放炮喷雾。

2、采用湿式打眼、出货、洒水、转载点喷雾。

3、定期清货除尘,井下杜绝煤尘积存和飞扬。

4、回风流设齐水幕,净化通风。

六、运输

1、坚持行人不行车的制度。

2、严禁放飞车。

3、提升绞车安设要牢固,并有二次保护,信号灵敏可靠,并经常检查大绳的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工作面上方设保险档,距离不小于20米,并经常处于关闭状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制度。

5、放车前专人验道,通知巷道中行人撤到安全地点。

毕 节 市 垭 关 煤 矿

1121采面维修整改

编 制 人:编制日期: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薛 荣 贵

0一一年 九

月二日

1121采面维修整改措施

1121采面(原1111采面)因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颁证,已停采两个月,由于停的时间较长,加上底板有一层0.4米的粘土泥岩使柱子钻底,所以,造成采面通排齐煤壁切顶(下沉约0.4米)。如果再不采取措施治理,柱子将无法回撤,整个采面有可能报废。经矿长办公会议决定:采取向前推进三排,避开切顶区的方案进行整改。为了保证整改期间的安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周训志

副组长:黄明鹏

成员:薛荣贵、谭鹏、彭憬、黄念平、吴长方

二、每班必须有一名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亲自指挥;

三、每班必须安排有经验的安全员现场跟班,采煤队长每班必须到现场安排好工作;

四、由上班的带矿长亲自召开班前会议,必须将上个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交待清楚,本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说明;

五、在整改维修前必须对所有的柱子进行加压,将泄压柱更换,将歪斜柱更换,上、下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六、当班工作人数不超过12人;

七、采用放小炮的办法,一次启爆不超过6个,一次打眼一次装药一次放炮;

八、放炮后及时找顶挂梁,然后才允许出煤,出完煤后每根都要打上贴帮柱,才能从事第二轮的打眼、装药、放炮工作;

九、由于采面已切顶,高低差错部必须用圆木或方木接实,绞接梁必须绞接,实在不能绞接时,允许一根不绞接,但不能出现连续二根绞接梁脱绞;

十、切顶排必须每根基本柱都打戗柱,每根基本柱之间打丛柱;

一、每班放炮范围内的工作必须完成,不得遗留给下班,如果实在没有完成,必须交接给下班,下班必须先处理遗留工作,然后才能进行打眼、装药、放炮工作;

十二、工作中出现顶板压力过大,顶板出现移动、掉渣、响炮声等异常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顶板稳定后才能进去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十三、其他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

云南藏雄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尊敬的冯总、刘总、公司懂事会:

首先感谢对我的信任,根据目前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状况,我作了如下分析,提出了相应整改措施和意见,如有不对的地方请谅解并给予指正。

过去一年来,由于公司工作人员调整过快,出现了管理脱节,不能执行原有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文件的情况,现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管理团队不健全,生产组织不清晰。

2、质量管理脱节,没有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执行相应管理文件和记录。

3、员工培训学习脱节,对工艺、质量、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不了解。

4、仓库和现场定置管理混乱,工序出现交差,造成了质量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整改措施如下。

一、重建管理机构:如下图

二、重建管理团队:

1、周廷轩为总工程师,负责产品开发、工艺技术管理。

2、生产车间设三个代理组长:锅炉、维修车间和积三,白酒车间

灌装车间和菊香(洪珊珊为助理)。

3、设立质量部独立开展工作,余正军为qa兼qc。

4、物控张春,负责仓库和物资管理。

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管理体系。

1、重新建立smp文件,sop操作程序和生产、质量、检验记录。

2、对员工培训上岗。采取建立一项制度,培训一项的措施,以学习培训方式规范管理。

3、开展整理、整顿为主的内部环境治理。

4、开展产品的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

四、改进内部控制:中心思想:以质量体系管理为主线,渐进式的推进。工作核心:整理,整顿,清理。

1、物控管理:一步步整理、清理。仓库分三类:原料、辅料库;
包装材料库;
成品库。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先消耗原有的包装材料和辅料。重新确定仓库区域和位置,重新定置。

2、生产现场定置:重新确定工序管理范围,第一步先把在车间内包装材料用完,不用的清理出去,归还到仓库。第二步整理工作现场,定置工具、器具、临时用品、原材辅料放置区域。

3、分段建立生产记录;
检验记录,培训记录等并正常使用,建立质量档案。

五、硬件上目前急需改进的地方:

1、防鼠:主车间

一、二楼,仓库增设防鼠板。

2、二楼区分洁净和非洁净区,增设更鞋和更衣设施。

3、防蝇:二楼增设防蝇帘,一楼增设防蝇帘和纱窗,排污口增加铁丝网。

4、将目前直接与酒接触的塑料管道、用具更换为不锈钢制品。

5、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为谢

苟克明

2014年4月20日

管理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塔吊管理整改措施

鉴于目前1#吊和2#吊的两次事故,更为了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起重机械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和生产的进度,确保施工生产员工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现根据本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整改措施:

第一条: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二条:风力达六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三条: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四条: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五条: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表1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表2

当钢丝绳出现以下现象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钢丝绳中有一整股折断时,该绳应立即更换。

2、断丝数目在使用中增加很快时,应立即更换。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时,应立即报废。

4、钢丝绳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形态时,应立即报废。

5、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时,应立即报废。

6、吊赤热、熔化的金属或酸、易

燃易爆物品时,钢丝绳报废受力折减表中的数值减半。

第六条:钢丝绳与带电供电线路要保持一定距离,至少要大于2米,严禁与电线接触。

编结绳扣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七条:地锚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臵设臵,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八条: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绳卡应用范围

注:搭接时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九条: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第十条: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用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十一条: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十二条:起吊物件,应合理设臵溜绳。认真执行塔吊“十不吊”准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超负荷不吊 歪斜拉吊不吊 光线阴暗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捆绑不牢不稳不吊 吊物上站人不吊

重物边缘锋利无保护措施不吊 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安全装臵不灵敏不吊

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各塔吊司机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每台塔吊必须有人24小时待命。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违章操作。

四、严禁上班时听音乐上网,看电子书,睡觉,用对讲机闲聊。

五、每天上班前必须检查各部位螺栓;
制动装臵;
润滑情况;
钢丝绳等,并做好记录。

六、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大臂。

七、管理人员必须要每日督促,检查每台吊工作状况,根据情况不定期分别对各吊操作工喊话,提示不要睡觉,上网,听音乐等。

八、管理人员不定期到各楼顶部,查看吊工工作情况。

九、每周召开一次塔吊专项安全会议,提高安全意识,保证塔吊安全运行。

十、给各吊操作工发放《塔吊自检记录本》,做好每日记录,把安全挂在心中。

鞍矿万合项目部2014年7月11日

旭日西社区传染病报告管理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报告

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奖罚制度并落实到个人,使用统一规范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检验和影像登记,要求各医疗机构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公共卫生科具体落实,把疫情管理列入医疗机构年终考核评分内容。

二、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督导检查

定期组织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对我县各相关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三、加强日常管理,提高报告质量

要求各医疗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月对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着力发现传染病报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加强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医生的培训,让医生了解最新的诊断标准,提升传染病的诊断能力,规范门诊日志和

出入院登记及化验登记的书写,防止出现普通腹泻写成感染性腹泻,陈旧性肺结核未注明等情况导致漏报。

学校管理整改措施

根据双评工作活动结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升我校领导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人文素养,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规范的育人环境,促进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现存差距

1、学校领导班子的创新意识还不够,工作主动性不高,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管理的理论水平和管理意识还不高,没有科学、精细、规范的管理经验。

2、教师对新课程改革还没有完全适应,教师的课堂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上,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应用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3、教育教学管理不规范不精细,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

4、党员先进性和学习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目标: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

2、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3、保证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

三、改进重点

1、领导创新意识和工作作风

2、学生养成教育、行为习惯

3、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方法

4、安全工作

四、改进措施

抓好党员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

1、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树立正面典型,用身边的人和事带动全校教师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乱收费等违纪事件的发生,努力塑造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转换角色,增强责任感。引导教师

阅读教育经典,研究教育案例,撰写教学心得,全面提高教师教育理论水平。

3、注重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继续做好校本培训工作。开展“争先创优”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活动,每周保证学习一小时,并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每学期阅读一本教学专著。

4、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认真组织理论学习,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理论水平;
开展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抓好教学基本功;
继续开展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锻炼他们的课堂教学能力。同时,有计划地安排青年老师走出校门听课,与名师接触,感受大师风采,寻找成长的灵感。

5、加强对骨干教师培养,为他们的成名搭建平台。积极创造机会让骨干教师上观摩课、专题讲座、参加各类竞赛和课题研究等活动,让他们在实际锻炼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和知名度。

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备课管理,提高集体备课效率。由教导处重新规范备课要求,确定好集体备课内容和操作步骤,提高集体备课效率。同时加大对备课过程的检查力度。

2、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向课堂要质量。强化课堂组织教学,加强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利用多种手段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教导处要加强教学指导,每月要进行教学常规检查和专题调研,从关注“教”转向关注“学”,不断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以学论教。

3、加强作业管理,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严格控制作业量,倡导分层练习,作业设计要突出拓展性、开放性、实践性、综合性、应用性,及时批改和反馈。

4、加强听课力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实行“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为内容的随堂听课制度,领导和教导处要安排每周一到两次的随堂听课制度,

校领导和教导处人员要深入到各班听课,了解教学情况,解决教学中碰到的问题,扎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5、加强质量监控,注重过程管理。教导处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各学科的质量进行调研,及时深入了解反馈情况,认真做好单元检测,有效控制质量过程。

6、抓好毕业班教学工作:继续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管理,把好毕业班的教学质量关。一方面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稳定情绪,提高信心;
另一方面要注意认真钻研教材,探讨教法,研究题型,注意减负增效,提高教学质量。

7、扎实开展教研活动。充分发挥学校课改实验学校、课题研究的传统优势,提高教研实效。进一步完善年级组、力求“备课、说课、上课、评课”四重视。学科教研组要经常性地开展学习有关理论,互相听课、评课,疑难问题探讨,集体备课等小型多样的活动,教导处要统筹安排好教研活动,要让教研成果更好地指导课堂教学,让教研能为提高教

学质量服务。

8、加强体艺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9、以学生为本,抓实基础,培养能力,张扬个性,努力使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新。

、加强养成教育,提高德育实效

1、加强养成教育,建设“文明校园”。开展卫生、文明礼貌、普通话等养成教育的专项训练,形成优良的校风、班风和学风。

2、充分发挥团队组织的活动载体功能,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开展演讲比赛、歌咏比赛、心理健康剧展演的活动,丰富学生精神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3、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交流会,开好主题班会观摩,增强班主任管理意识、责任意识、育人意识,营造全员育人氛围。继续开展优秀班主任评比,鼓励优秀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

4、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召开家长会、家长学校、致家长公开信、家校联系卡等方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让家长共同参与教育孩子。

5、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塑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增强校园文化内涵,倡导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

规范后勤管理

1、推进后勤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大宗物品实行公开透明制度。

2、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做好学校财务公开。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精打细算,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认真把好学校财务关。

3、对学校校舍、财物和用电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加强校舍、财物的维修与检查。

、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打造平安卫生校园

1、组织师生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

法律法规文件及安全知识,提高学校师生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救助能力,树立安全意识,把安全放在首位,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2、定期检查,及时整改,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搞好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

关于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对象,是企业实力对外展示的窗口,是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基本点,是企业良好经济效益的源泉。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施工企业都在寻求一个能加强施工项目管理的好办法,所以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心,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运作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关键。当前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结合这几年来对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

经验,就工程项目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一些措施建议。

目前我公司在工程项目上存在的几点问题及整改建议:

一、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方面

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是指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代替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目前我们公司工程的承包方式大多是施工总承包模式,负责现场的整体施工管理,由于我们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很多土建工程都是分包给包工队的,这样本来就微利的施工项目,只能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用,大部分利润都被分包队伍拿去了。对我们企业的收入影响很大,几年前我就曾经提出,公司需要成立相应专业的分公司,所以专业的施工任务都应该由我们施工自己组织完成,可以外雇一部分人员,但所有

专业工程不在分包,这样分包工程的利润就没有外流,我们只要管理好外雇人员,降低施工成本,就能大大提高工程项目的利润,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目前我公司已经成立了土建分公司、筑炉分公司、机械安装分公司和综合分公司,我觉得非常好,希望公司继续努力,继而成立电气仪表安装分公司,这样以后再承包项目,我们就完全可以自己组织施工了。当然,要设置灵活机动制度,根据市场需求随时调整我们公司的结构,以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

二、人力资源方面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公司最近几年非常关注大学毕业生的培养,每年都招收一批大学毕业生,形成人才储备和人才梯度的格局。这种想法是很好的,每个企业都是这样,有人退休就得有新毕业生补充进来,必须做好人员的交替,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长久不衰,但事实情况有些出入,我们每年都招大学毕业生,可是每年也都有大批工作业务很熟

的工作了四五年的毕业生辞职,有些人说我们企业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一旦成手了可以独当一面了就都跳槽去别的企业了。这是一种悲剧,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感觉不外乎有以下几点:

1、业务水平提高与收入不成比例。通过四五年的学习与锻炼,这些毕业生已经可以胜任一些工作了,有些甚至可以独当一面了,但是收入水平没多大提高,随着年龄的增长,这其中很多人都已经成家立业了,那么结婚买房、娶妻生子是很自然的事情,可是支出也大大增加了,抚养孩子,还住房贷款,现在的收入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并且有的企业给出了更好的待遇,所以为了生活需要,他们只有辞职了;

2、还有一些外地户口人员,想在本地成家立业需要更多的成本,他们感到企业给不了他们想要的,所以只有趁早辞职,回家乡发展了。

另一方面,是关于企业职工的,这几年,大量筑炉工要陆续退休了,但是,

我哦们公司职工出现了断档很严重的情况,目前大部分都是五十岁左右的,三十到五十之间的非常少,那么过个几年当目前的职工退休了,企业就没有在职工人

了,怎么办?毕竟焦炉砌筑需要大量筑炉工。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了。

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需要马上制订方案以应对此种现状。首先,针对管理技术人员,要根据贡献大小、付出多少定薪定岗,使公司的管理人员有了工作动力,实心实意为企业效忠;
其次,针对职工断档情况,目前必须马上招收一批三十到五十岁之间的农民工,与他们签订用工合同,来弥补大批筑炉工马上退休的空缺。而且以后每年坚持招一批农民工,确保新老职工交替;
再次,目前有一些少数工种是企业退休或者下岗的员工,我们应想办法使这些人加入我们公司,弥补我们公司少数工种的空缺,增强企业实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

项目,免得临时抱佛脚来不及;
还有一点就是公司应该利用冬季休息时间或者施工淡季,对技术人员加强培训,加强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好的施工工艺共同分享,提高每个技术综合的素质。

三、施工成本控制方面

成本是企业效益的源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消耗在施工现场最大,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现场改善人、物、场所的结合状态,减少或消除施工现场的无效劳动,尽量减少设备占用时间,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减少施工材料消耗,这是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节能降耗,节支增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因此,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意义重大,是施工企业不断降低施工材料消耗、提高工程实体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合同工期履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最重要途径现场管理是施工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先进典型和样板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要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更需要学有样板,用典型引路。

运用经济手段,严格现场管理检查与考核,运用经济手段严格施工现场管理的检查和考核,是推进现场管理的重要手段。

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及用工天数,不是关键工作,尽量减少夜间施工,毕竟夜间工人工作效率低下,但是成本还是成倍增加的,比如焦炉基础的施工,如果三个月的工期,那么有三十个钢筋工基本能保证完按工期完成任务,如果两个月的工期,那么就务必增加钢筋工人的数量,所以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安排施工人员数量。施工成本和施工进度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当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遏制建设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和

死亡人数,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施工安全无小事,凡是涉及建筑施工人员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再小的安全问题,也要竭尽全力去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所以坚持施工安全无小事,就是要坚持把广大建筑施工人员的根本安全和利益,作为建筑主管机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施工安全无小事,就是要彻底转变陈旧的管理机制和作风,关心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倾听建筑施工人员呼声,把广大建筑施工人员作业环境的安全要求和愿望,当做建筑主管机构管理监督的第一信号。

建筑施工安全极其严竣;
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
目前项目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队

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故而对待施工安全不可掉已轻心,侥幸对待,但解

决问题不能只治标,应抓源头、抓重点、抓重大隐患、抓造成群死群伤的萌头,降低施工现场事故的发生率,一方面也降低了施工成本,提高了利润率。

针对项目管理我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选准项目经理和建好项目管理层是关键

在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含量、单价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本微利的项目却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而本应盈利的项目却反而亏损,其关键原因取决于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层的素质。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代表人的委托,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整改项目的水平,俗话说得好:“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业务水平,项目管理水平较高的项目经理,

才有可能把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协调好。因此,选拔项目经理,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做到不拘一格,唯才是举,对项目经理实行职业化管理。项目经理应从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拨。要制订项目经理聘任制度,健全项目经理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险,遏制不良现象。同时要加强项目经理后备人选的培养和作风建设,让他们有机会在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岗位上锻炼,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一个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选配好项目经理的同时,关键是组建一个精干高效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弹性化,对项目部管理层人员要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阶段的要求,在各项目之间合理组合和有效流动,实行派遣与聘用相结合的机制,根据项目大小和管理人员性格、特长、管理技能等因素科学组合,以保证项目部

管理层团队能力的有效发挥。

二、施工项目质量责任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随着各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一个企业的信誉,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在施工项目的管理上应予以重视。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在内部质量控制上应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建造出一流的产品。提高项目经济效益,进而为企业的长久发展做出贡献!

项目中的质量责任制是明确规定施工项目的每一个职工在质量工作中的任务、责任和权利,通过建立质量责任制,把质量工作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工作岗位,使质量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检查有考核,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质量管理工作系统。

质量责任制必须与经济责任制相

联系,做到“质”与“量”相统一。规定项目经理要对本现场内所有单位工程的质量负责:总工程师要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负责;
现场施工员、质检员、特殊工种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同时,项目经理要对参加本项目施工的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领导本项目施工的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颁发的工程质量规定、规程、制度和措施并进行检查;
组织本项目开展质量自检、互检和质量分析,对重大质量问题组织攻关;
对于在质量工作中做出贡献者,要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
对于违反责任制的规定或造成事故者,要予以适当的惩罚。

三、转变传统经营理念,选择最合适的经营战略

现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绝大多数具备多种产品生产的资质和能力,本身就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究竟采取哪种经营方式,只有最能促进企业发展的

方式才

是最合适的。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的时候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深入了解专业化经营及多元化经营的特点,二是深刻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三是精确考量自身的综合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正确地选择其发展道路。

四、盘活固定资产,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型

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国内钢铁焦化行业得到充分发展之后必然会有一个回落,建筑施工企业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面临施工任务不足的境况,因此企业要开始注重企业的资本运营,力争早日由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变。作为施工企业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尽量让固定资产运转起来,这包括闲置的设备、房产、地产等。对于闲置设备可以通过内部租赁市场的功能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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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灵活用好流动资金,自己主动创造市场,选择比较好的政府项目进行投资,既充分发挥了施工企业的建设优势,又可以取得比较高的资金回报率。

总之,建筑企业无论是面对建筑市场相对繁荣的今天还是未来市场即将萎缩的明天,都有必要顺应潮流,未雨绸缪,以先进的理念引导企业的改革和创新,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十二分公司赵洪兴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2014年3月5日,豫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到工地督导工作,发现我项目部4点班跟班人员杨旭未在井下跟班。针对此次事件,我项目部积极开展专项整改行动,制定措施如下:

一、强化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要切实落实到行动,要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项目部要求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认识到值班跟班制度的严肃性、严厉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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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认真查找自身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中的死角、盲区,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实行安全双基考核,以制度落实带动制度完善,以制度完善带动制度落实,从根本上严格执行值跟班制度,建立全面细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

二、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提高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尤其不能放松值班、跟班制度的落实。项目部成员认真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及制度,查漏补缺,同时通过双基考核等手段,书面检讨等形式,使之进一步加深印象,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工作中麻痹大意、毫不在乎

的不良心态,从小时做起、从细节抓起,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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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

项目部班子成员要深入井下现场,指挥安全生产,并对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指挥调度,跟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跟班,填写跟班记录及入井记录,并根据立井施工特点对薄弱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实行实时监察、不定时巡查,对脱岗、习惯性违章等主要违章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不在现场空口而谈是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也解决不了安全问题,只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手勤、腿勤、口勤,不怕麻烦,常叮嘱、多检查,才能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

四、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跟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上同下,对各种安全隐患绝不放过,查出的隐患一定要找到原因并及时整改;
跟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并组织消灭各种隐患,及时阻止各种违章行为。同时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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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隐患检查制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事故违章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同时把违章当事故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监管力度,做好每周一次的安全自检工作及不定时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熟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安全管理工作是

不容许有一点过失的,安全为天,安全是命,安全管理工作不存在亡羊补牢,只有绷紧精神,高度重视,才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我项目部今后一定会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值班跟班制度的落实,请领导拭目以待。

2014年3月6日 河南富昌矿建第三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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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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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 交 存

第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

(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房屋账户增值收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

理区域内包含两个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的,按其物业范围设分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三)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者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

第十五条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第十六条 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
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规定补交。

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补交、续交维修资金,或者随物业费逐月补交、续交。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应当配合维修资金收取、交存等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代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应当将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及时划转维修资金银行专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划转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
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的约定,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出现应急使用情况,需从房屋账户列支而房屋账户资金不足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先从公共账户中调剂垫付。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程序,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物业主管部门划款。

第二十四条 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维护保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规范房屋维修市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格式文本。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公布推荐一批信誉好、能力强的维修企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故障;

(三)消防系统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第三十条 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

应急维修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应急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决算报告;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五)物业主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组织维修单位可根据合同,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机构,并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

(三)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四)业主管理规约;

(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

(六)业主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任职的证明材料;

(七)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第三十八条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

第四十一条 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四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十六条 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实行维修资金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臵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山东省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0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 1 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2 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
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

3 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决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4 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

5 新、改造时,同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 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按照首次开户办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银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其它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6 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到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案进行补建。

业主未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8 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
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原则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9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臵办法等;

10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鼓励业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及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工程事

12 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四)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受让人应当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后,业主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业主信息变更等日常业务由开户银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区、县设账管理,并定期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该

14 区、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开户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代管期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

15 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期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中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同时废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公房维修资金)是公有住房售房时根据相关规定归集的维修资金,由于其来源和归属的特殊性,相对于整个维修资金管理体系,有其特点。在公房维修资金管理和运行中的监管、账务、使用等环节,分别有业主、售房单位、物管单位、账目管理单位、监管部门等多个工作主体,厘清各主体在其中的责、权定位和相互关联关系,决定着管理机制的科学构建和有效运行。物权法的颁布,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为明确这些关系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现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相关表述,对各主体在公房维修资金管理体系的几个主要环节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力和义务,以及运行中的相互关系作一梳理和解读。

一、公房维修资金权属的归属。

相关主体为业主(购房人)、售房单位。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中,关于公房维修资金交存有这样两个规定:一是由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相应标准分别缴存,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售房单位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二是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这两个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分属业主和售房单位,专项供相关业主用于住房维修养护。明确了这层关系,就为理解、把握业主及其它各主体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奠定了基础:业主对于包括售房单位提取的资金部分在内的全部资金(除了发生房屋灭失的情形),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决策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权益,因此在各环节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它各主体的工作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围绕其展开。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

相关主体为业主、账目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政策中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使这一责任具体、明确,在当前维修资金管理体制下,主要体现在账目管理和使用申报中的作用。清楚准确的账目是维修资金管理的基础,在账目管理方面,又有基础账目建立和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账目管理这三个环节,相关政策对这三个环节的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基础账目建立环节,由于出售公有住房时,业主和单位共同缴存的维修资金基础信息在售房单位,做好基础账目建立工作,是售房单位的主要责任和重要工作。其后账目管理工作,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相应的工作责任由售房单位担当,是账目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记账、对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业主查账。业主大会成立并具备维修资金管理能力后,经业主大会申请、监管部门同意,向业主大会移交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工作。售房单位应向其交出一本清楚准确的账目,而后由业主大会履行账目管理的责任,建立管理制度,接受划转的维修资金,决定账目管理单位。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相关主体为业主、账目管理单位、物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管好维修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用好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明确责、权关系尤为重要。165号令中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即相关业主是使用维修资金时做出决策和决定实施方案的主体,其它主体须依据相关业主的意见,履行各自相应的职能,而不能本末倒置、越俎代庖。而业主要发挥主人翁精神,切实履行好业主自治的责任,只要是应该进行的维保项目,不论与自己的关联度如何,为了维持房屋整体的使用状态,都应积极参与,对使用决策、施工单位选择、项目预决算发表意见,而不能对选择性地表态,对自己影响积极推动、影响小的消极推诿。物管单位、账目管理单位根据业主意见,分别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手续和账务处理工作。

四、新老业主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系。

在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中,售房单位有这样的认识,公有住房购房人将房屋出售后,现业主已不是在本单位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故在受理售后管理相关事宜时,将现业主与原购房人区别对待。165号令中规定,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给了受让人。因此,在办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相关事宜时,新业主与老业主的权益是同等的,售房单位与新老业主的关系也应是一致的,不应区别对待。

五、监管部门在各环节中的作用。

监管部门在具体业务工作环节中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尤其要针对当前各主体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地位不明、责权不清,特别是业主自治意识不强、自治能力弱的现实,通过政策支撑、宣传引导等方式,培育、增强业主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发挥业主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规 约 使 用 说 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
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维修资金账户管理)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

(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
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

项方式补建:

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2.分

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

元/平方米交纳补建;

3.

(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

项方式再次筹集。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
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

1.分期交纳的,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

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2.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

3.第四条

(维修资金补充)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

1.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
2.



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

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二)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30%,但不足首期筹集金额

%时,按照下列第

项的方式进行补充:

1.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2.


(三)

第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

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1.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1)给排水系统中设备控制箱柜、蓄水池、水泵、上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池、排污泵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

(2)电梯运行系统中轿厢、升降轨道、曳引机、钢丝绳、基坑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由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消防设施设备中消防中央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正压风系统、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箱、灭火器具、消防外部结合器、防火门损坏等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屋顶、屋面、地下室发生积水或严重渗漏,外墙面渗漏水或有脱落危险,经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

2.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其他情形;
上述紧急维修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后,制定后续维修、更新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价机构审核,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或无法正常运作时,全体业主授权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按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二)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

元(不大于5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

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三)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

元(不大于501元)以上

元(不大于20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

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四)除上述三项以外,有关物业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经本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2/3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按下列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制订方案: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并提交业主委员会;

(二)完善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三)决定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四)落实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五)组织项目施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六)审核施工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应当审价的,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并将维修资金使用的情况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七条

(维修费用承担)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维修资金审价)

除规定的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外,本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也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属于本约定第五条第

(一)项紧急维修项目;

(二)维修项目金额在

元以上的或者维修单价在

元/平方米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标准应当审价的;
第九条 (维修资金审计)

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按下述方法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的

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二)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进行审计的,由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委托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1月、7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和部分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分别张贴于小区公告栏、

、每个门牌幢出入口。业主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的

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增值)

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维修资金金额和使用情况,以及房屋本体和设施设备场地等物业共用部分老旧程度,确定本小区维修资金存款中定期和活期的比例。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答

为什么要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可以保障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与更新。物业维修基金是住房的“养老金”。

物业维修基金是怎样缴纳的?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 (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缴纳。”

物业维修基金缴交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为„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的比例‟。根据杭房局[2005]251号《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具体数值为:不带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中高层)、高层等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排屋、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是什么?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的维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物业,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如何 解决?

(1)已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从该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2)公有住房出售时,已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从该基金中列支;

(3)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从房屋租金中列支;
 (4)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私有房屋及其他物业,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 ,再报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70%的维修费用;

二、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 ,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 (3)工程维修更新的发票原件;
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

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第六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出售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以下规定提取和交存:

(一)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30%、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20%的标准提取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首次交存维修资金。公有住房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购房人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载明拆迁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定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按建筑区划单独列账。

第十一条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交存维修资金后,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交存证明及其他法定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 [2007]2285号)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商品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 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为节约费用,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三)业主决策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四)审核备案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等必要材料到建筑区划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五)工程款的预拨付

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

(六)现场签证

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签证并提出书面意见。维修资金使用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现场签证。

(七)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后,由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决算资金。

(八)质量保修

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业主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以上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隐患,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维修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限期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组织紧急维修的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留存影像资料。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供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选择。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业主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使用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等进行核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管理机构统一代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在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并向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将代管的维修资金,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

建筑区划发生变动,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发生更换,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发生变动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接受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专户银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业主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提取维修资金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管理机构通知银行办理分户账注销。

业主持管理机构同意支付通知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账的剩余款额。

第二十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或应要求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账目管理单位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当按每幢建筑物公布;
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布;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和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储,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维修资金禁止用于从事国债回购、股票买卖及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

(一)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商品住宅及相关联的非住宅业主,按申请年度所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并公布执行的交存标准,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管理机构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 (二) 售后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按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公有住房售房款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提取,将首期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三) 已发生转让的售后公有住房,由业主按申请年度所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公布执行的交存标准,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管理机构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

(四) 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或住宅区,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补建本区域维修资金及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按照商品房、公有住房的不同性质,向所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建,业主、售房单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足额交存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细则规定使用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 公有住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二)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

(三)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管理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

(四)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业主大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就实施本细则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维修资金按照当地原政策规定建立。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东宝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五条 区教育局要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全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区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全区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区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区财政局、教育局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由省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由区财政局、教育局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教育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财政局要掌握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九条 区教育局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售公有住房及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建设、开发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街道、社区组织要配合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所属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单位,负责××市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交存

第七条在市、县(区)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集资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及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其他非住宅,都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规定建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按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并由代收单位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项目,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每平方米造价×5%。其中,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砖混结构暂按800元计算,框架结构按1000元计算,以后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变化,由市建设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原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按原规定进行管理;
破产、改制企业集资房所提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要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纳入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 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开发单位自用、出租商品住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应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交存至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凡普通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廉租房、与住宅小区关联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组织协助督办,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向业主收缴,在两年内一次或分批次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wendou.com/)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房改房和破产、改制企业的集资房的业主,未提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也要按照本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一次性计算缴存。

第九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幢设帐,按业主分户核算;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帐,按幢核算。

业主分户帐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缴。

第三章 代收与代管

第十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业主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管单位。

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的设立、储存、提取、查询等手续。

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房,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但未成立业主大会,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经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对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中列支。

因对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业主和售房单位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别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和售房单位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第十七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住房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统一纳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住房时,应当结清欠缴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住房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四条 因拆迁等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纳入政府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咨询,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未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建办法。

第二十七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住房购买人未按本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2012管理评审整改措施

根据王总在管理评审会议上的决议和管理评审中提出地问题,技术质量部通过分析和讨论提出如下整改措施,望各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质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编制:杨延辉审核:王焕学批准:王悦铜日期:2011年12月31日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2012年3月5日,豫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到工地督导工作,发现我项目部4点班跟班人员杨旭未在井下跟班。针对此次事件,我项目部积极开展专项整改行动,制定措施如下:

一、强化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要切实落实到行动,要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项目部要求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认识到值班跟班制度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认真查找自身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中的死角、盲区,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实行安全双基考核,以制度落实带动制度完善,以制度完善带动制度落实,从根本上严格执行值跟班制度,建立全面细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

二、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提高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尤其不能放松值班、跟班制度的落实。项目部成员认真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及制度,查漏补缺,同时通过双基考核等手段,书面检讨等形式,使之进一步加深印象,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工作中麻痹大意、毫不在乎

的不良心态,从小时做起、从细节抓起,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

项目部班子成员要深入井下现场,指挥安全生产,并对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指挥调度,跟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跟班,填写跟班记录及入井记录,并根据立井施工特点对薄弱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实行实时监察、不定时巡查,对脱岗、习惯性违章等主要违章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不在现场空口而谈是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也解决不了安全问题,只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手勤、腿勤、口勤,不怕麻烦,常叮嘱、多检查,才能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

四、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跟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上同下,对各种安全隐患绝不放过,查出的隐患一定要找到原因并及时整改;
跟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并组织消灭各种隐患,及时阻止各种违章行为。同时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检查制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事故违章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同时把违章当事故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监管力度,做好每周一次的安全自检工作及不定时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熟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安全管理工作是

不容许有一点过失的,安全为天,安全是命,安全管理工作不存在亡羊补牢,只有绷紧精神,高度重视,才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我项目部今后一定会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值班跟班制度的落实,请领导拭目以待。

2012年3月6日 河南富昌矿建第三项目部

塔吊管理整改措施

鉴于目前1#吊和2#吊的两次事故,更为了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起重机械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和生产的进度,确保施工生产员工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现根据本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整改措施:

第一条: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二条:风力达六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三条: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四条: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五条: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见下表1)。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表

1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表

2当钢丝绳出现以下现象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钢丝绳中有一整股折断时,该绳应立即更换。

2、断丝数目在使用中增加很快时,应立即更换。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时,应立即报废。

4、钢丝绳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形态时,应立即报废。

5、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时,应立即报废。

6、吊赤热、熔化的金属或酸、易燃易爆物品时,钢丝绳报废受力折减表中的数值减半。

第六条:钢丝绳与带电供电线路要保持一定距离,至少要大于2米,严禁与电线接触。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七条: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臵设臵,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八条: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绳卡应用范围

注:搭接时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九条: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第十条: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用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十一条: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十二条:起吊物件,应合理设臵溜绳。认真执行塔吊“十不吊”准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超负荷不吊 歪斜拉吊不吊 光线阴暗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捆绑不牢不稳不吊 吊物上站人不吊

重物边缘锋利无保护措施不吊 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安全装臵不灵敏不吊

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各塔吊司机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每台塔吊必须有人24小时待命。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违章操作。

四、严禁上班时听音乐上网,看电子书,睡觉,用对讲机闲聊。

五、每天上班前必须检查各部位螺栓;
制动装臵;
润滑情况;
钢丝绳等,并做好记录。

六、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大臂。

七、管理人员必须要每日督促,检查每台吊工作状况,根据情况不定期分别对各吊操作工喊话,提示不要睡觉,上网,听音乐等。

八、管理人员不定期到各楼顶部,查看吊工工作情况。

九、每周召开一次塔吊专项安全会议,提高安全意识,保证塔吊安全运行。

十、给各吊操作工发放《塔吊自检记录本》,做好每日记录,把安全挂在心中。

鞍矿万合项目部2014年7月11日

篇一:保安整改措施

关于保安员睡岗、脱岗问题的整改报告

尊敬的xxx公司领导:
由于近期我公司保安队,出现了睡岗、脱岗等问题,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保证按规定时间对队伍进行整顿。

一、人员配备

1、由于近期人员的紧张,保安员加班疲惫,出现睡岗现象。关于此问题,我公司立即把人员配齐。今后公司加强管理,对在岗队员组织安全教育,并引以为戒,确保今后每一名队员都能做到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此项工作由公司主要人组织,并抓落实,观实效。

2、对在贵公司服务的保安员进行调整。由于保安班班长王石金责任心不强,在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失职问题,公司对此已作出开除处理。

3、对于我公司管理上的问题,我们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值勤,对于公司的值勤制度和贵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认真遵守。

二、车辆出入与停放:

根据客户要求,做好车辆各项登记、停放、疏导等工作。不能出现漏登、错登、不登,对出入车辆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严格查验,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流失。认真查看是否按规定停放车辆,是否还有其他员工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发现情况及时报告。正确指挥、疏导出入车辆,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三、加强队长查岗

1、队长加强岗位巡查,随时了解情况,不能出现脱岗、空岗、睡岗等现象。

2、队长不定时的对各个岗位进行一次检查,对岗位上出现的问 题要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上岗时所有值勤人员不能做与值勤无关的 事,如玩手机、看书报等现象。

3、对不能按规定落实岗位职责的队员第一次警告、批评教 育,第二次经济处罚,第三次开除处理。

四、严格要求队员

1、队员上岗时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着装,不准有衣服脏,头发 长等现象。

2、队员上岗时不允许做与值勤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听音 乐、听广播、玩手机等。

3、队员值勤时不得擅离岗位,必须得在规定活动范围内值勤, 如遇到紧急情况时,听从班长或公司领导安排,上厕所时必须有人替岗才可离开。

4、各个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进入人员严格查证,对出门 人员查包。不能履行职责的队员,公司将给予更换或开除处理。

5、队员值勤期间要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不允许出现脱岗、睡 岗、空岗等现象,如在检查中发现一次处理一次。

6、公司要定期对在岗队员组织安全教育工作,确保今后每一名队员都能做到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

五、抓落实

1、班长每天把整改后的工作向公司汇报,公司及时做到正确的 处理。

2、队长到岗位上检查整改后队员的值勤现状,对做不到位的方 面要及时调整。

3、今后工作中严格要求,按以上整改中的标准落实每一项工作。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保安员的责任分工及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培训,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其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岗位职责且认真履行,并将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以上工作中的失误,向贵公司致以诚挚歉意。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xxx分公司

2012年5月7日篇二:保安工作整改方案 保安工作整改方案

2013即将过去,回顾这一年的点点滴滴,保安工作总体来说比较顺利,治安事件比同期来说相对减少了许多,但由于公司的培训与管理制度跟不上,人员流失率较大,保安的人员基础差, 造成了保安人员纪律散漫,工作态度不积极,责任心不强,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提升叠彩城服务形象,提高保安部的工作质量,特提出以下几点来改变目前现状:

一、人员录用。

将保安人员的录用标准年轻化,从形象和精神面貌上来体现整体效果。改变过去抓壮丁的方式,令缺毋滥,对新进员工采取先培训,后上岗的模式,让每一位新员工及时熟悉岗位职责,熟悉岗位操作流程,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1、按照服务合同中关于员工录用标准、以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形象要求招录员工,确认录用前背景调查后报叠彩城管理处经理审核同意后录用上岗;

2、员工录用后三天内向甲方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记录的证明;

3、员工录用后七日内完成各个岗位操作培训、员工礼仪培训等,经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录用和执岗;

4、二月内通过公司内部调整等方法调整完毕叠彩城现有超龄保安(超出合同约定)和业主保安;
并不在录用小区业主在叠彩城从事保安工作;

5、叠彩城管理处经过工作抽查发现员工重大违纪者,或严重违反祥怡物业公司员工守则者直接开除并及时补录新员工,依据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两家公司制度衡量不一致时采用衡量处罚严厉的;

6、龙运公司负责处理派驻叠彩城的员工的一切纠纷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务纠纷等,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门岗管理。

各门岗是小区非常重要的岗位,保安队员既要维护好大门口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的行驶及行人的过往,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特别的对外来人员和临时车辆的控制更要严加控制,更要做好平时的警戒工作来保证小区的安全。但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大门岗没有实施有效管控,个别不负责任的员工对外来人员没有有效管控,没有盘查登记,物品放行也未按照规定进行,与业主沟通不到位,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上报处理,这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的表现,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大门岗的失职将影响到整个小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将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将各项制度惯穿到每一位队员,明确公司保安的岗位职责,明确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工作责任及工作范围,明确各个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

1、严格执行门岗管理制度、物品放行制度、盘查制度等;
外来人员盘查率85%;
物品检查放行100%;

2、加强装修建材进入管理,对于装修限制违规材料进入小区加大管理和运输车辆核实力度;

3、主动帮助业主及小区老人、小孩,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主动给外出的老人和小孩开门;

4、跟进出的业主点头微笑、对比较熟悉的业主打招呼、问好、简短聊天但不能涉及到小区家事;
要求礼仪服务,对业主礼貌并敬礼;

5、每天7时15分至9时,所有门岗人员除车闸岗外全部到岗亭外站立式服务;
违者重罚;

6、岗位清洁每日清洁一次;

三、车辆管理。

1、我们设置了消防通道标志和警示牌,明示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对有车位而不停入自己车位并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加以引导并告知其危害性。社区安全需全民配合,希望广大住户配合社区及物业的管理,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合适的位置,不要停放在消防通道,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收费管理、为杜绝发生贪污行为,我们严格实行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一卡一车制度,严禁手动起闸,如手动起闸必须说明原因并报告领导核实,每天根据电脑收费进行上缴停车管理费。由于前段时间对一卡多车车辆管理不严,导致车卡的流失,现保安部已在全力追讨,现已追回部分车卡,并争取在本月末追回所有车卡。

四、完善例会制度。部门例会是员工之间互相沟通、交流工作的最有效方法,能提高队员对部门工作的认识,激励员工的士气,使每个队员都能感到组织的存在。

五、强化执行力度。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要深入一线岗位,从中体会到每个岗位的细小环节和流程,从而不断改进。其次,培训,自检,执行力和操作流程也是互为一体,否则制度形同虚设。执行力取决于培训、自检、监督、考评、惩罚等。通过培训、自检、监督来规范员工的工作标准,用考评奖励机制来激发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心。

六、加强职业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队伍培训包括体能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体能训练当然是为了改变身体素质,起到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的作用,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职业培训一定要有计划、有目的、系统的、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起到学到用到做到。

七、狠抓礼节礼貌、服务标准及工作态度。我们将会把礼节礼貌作为规定来执行,作为管理者更要时时以身作则,起到带头作用和监督作用。如遭业户投诉或者服务标准不到位者,立即进行处理。

八、技能培训,强化培训常态化;

1、常态培训包括站姿培训、车辆指挥手势培训、行进姿态培训等,每周固定时间培训,课时不低于1小时;

2、每季度进行消防技能培训;

2014即将到来我们继续以公司的“奉献真诚,创造满意”的核心价观值为指导,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目标,不断探索适合保安部自身发展的改革之路,建立和健全保安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执行力度,使各项工作都向着健康、稳定、和谐的目标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好公司形象,争取为公司今年再创佳绩做出保安部应有的贡献。

物业服务公司 2014年12月18日

附保安部2014培训计划 2014年度保安部培训计划表

篇三:保安工作整改措施 圣源小区保安工作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圣源小区保安队伍的管理,维护好小区的秩序,对圣源小区保安队伍进行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和配置人员,定期对保安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立即予以辞退。

二、主管靠上抓安全工作,特别是在“两节”期间,加强巡查,夜间增加查岗次数,有违反保安纪律的按照岗位制度进行处罚。

三、巡逻制度:施行分岗巡逻、签到制度

四、对泰安监狱圣源小区内的租赁人员加强管理,我们已经联系了工商局和公安局,近期对小区内的传销人员进行集中清除。

五、着装整齐,把各岗亭内的电炉子全部清理。

泰安益民物业圣源小区物业中心 二○○七年一月四日

扶贫资金管理整改措施(共20篇)

修理厂整改措施(共13篇)

违规拨付资金整改措施(共4篇)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整改措施(共19篇)

现场管理整改措施(共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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