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党团工作 > 写辞职报告可以经济补偿金(共合集)

写辞职报告可以经济补偿金(共合集)

时间:2025-08-02 06:08:25 浏览次数:

被迫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案例】 A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的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A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A解除劳动合同,A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A劳动强度,减少A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A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A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A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A照办,公司可以给予A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A于2009年5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A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A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A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A非常气愤,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A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关键是A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本案的A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A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辞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王某与世纪公司于1998年建立劳动关系,世纪公司聘用王某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月工资8000元。2002年1月起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王某工资1500元。2002年4月初王某以世纪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世纪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世纪公司在法院当庭辩称因王某属于自行辞职,故其无权向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世纪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王某补付工资,同时按王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提示:我们都知道,如果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那么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负有上述给付义务呢?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因为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提出辞职申请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孙先生问,他于1996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长年加班,十年来基本上每周都加一天班,每个月还要值两次班,可公司从未发放过加班工资。今年10月份,以公司未发放加班工资为由申请辞职,请问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按规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不等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的是六十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没有拒付或劳动者没有实际追偿的情形下一般是保护一年的加班工资,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十年的加班工资是很难得到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辞职的,除非是被迫辞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被迫辞职包括: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出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为保障劳动者的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的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通过与用 人单位协商、或者提前30日以及随时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动提出辞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笔者注,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上述规定,很多人就形成了劳动者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认识。实际上,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不能一概而 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那么,这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到底怎么计算呢?该《解释》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这里的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情形,即协商解除、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而解除、经济性裁减人员。其中规定协商和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时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形则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限制。该《办 法》还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即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 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解释》中规定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但是并没有明确这种情 形下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在其他法律和相关规定中也找不到相应的规定。那么应该参照协商解除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支付最多12个月经 济补偿金的限制),还是参照其他没有最多12个月经济补偿金限制的情形计算,笔者认为都不太妥当。实际上造成了劳动者无法找到准确的计算方法和赔偿依据, 这不能不说是《解释》的一大缺陷。

笔者建议,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前,有关经济补偿金可以按由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执行,而有关赔偿金则可以按照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 规定执行。

员工自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和塔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离),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主动辞职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难免会换工作,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可以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能够提出,用人单位有下面违法用工的几种情况中的一种,并能有效举证,即使在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钱某于2012年3月应聘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经营欠佳,工资发放开始不正常,欠 薪情况时有发生。去年11月,她向负责人表示不想干了,负责人表示同意,但要求钱某写一份辞职报告,表明是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 续。钱某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刻办理了其离职手续。钱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拒绝,公司称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钱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连续几个月无故拖欠工资的证据。仲裁委经过审理,最终支 持了钱某的请求。

【说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五种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克 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结合本案,钱某虽然是主动提出辞职,但其提供 了证据证实公司经常拖欠她工资,由此可以推断其是被迫提出辞职的,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孙女士是某单位员工,2014年初单位对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并于2014年年底装修完毕,部分人员迁入新办公楼,孙女士亦在此列。恰逢孙女士怀孕3个月,新装修完成的办公楼装修涂料气味弥漫不散,恐对胎儿有影响,于是孙女士要求回原办公地点办公,而单位负责人却置之不理,也处处设置障碍,并劝说其离职,无奈之下,孙女士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离职后,孙女士向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遭到拒绝后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虽系孙女士先行提出,但其乃因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办公环境不利于其腹中胎儿成长,单位对此亦 知情。孙女士因辞职而放弃经济补偿金并非其真实意愿,且怀有身孕的劳动者在妊娠期,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其妊娠和医疗的义务,故对孙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说法】辞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有以下三点: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本案辞职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表意要件上,即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本案申请人孙女士在妊娠期内被安排到不利胎儿的环 境中工作,曾经找单位协商调整,双方实际上存在协商,但单位存在诱使孙女士辞职的行为,故仲裁委在否定辞职效力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做出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虽然大部分的企业都能够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过不排除有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快法务9.9元劳动维权律师,您的私人律师,可以为您解决工作劳动过程中的一切难题。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担心公司前景 员工辞职索要经济补偿金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3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一审驳回原告刘建红要求前工作单位江西吉安红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江西吉安红业实业有限公司是1999年11月15日在吉安市工商局注册的一家外资公司,原告刘建红于2000年3月在该公司参加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2006年起,公司订单减少。2007年9月29日,刘建红出于对公司前景的担心,加上一直押存的一个月工资和本月应发工资共二个月的工资未结,刘建红向公司提交了辞工书,公司同意职工的辞职申请,双方办理了工资结清手续。

后刘建红向吉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保险。吉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 年元月17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红业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缴刘建红自2000年8月至2007年9月在红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未支持刘建红要求红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后刘建红以辞职非自愿为由,诉至青原区法院,要求红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37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吉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原告刘建红与被告江西吉安红业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书,原、被告对该仲裁书认定的事实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该仲裁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原告在辞(退)工书上签字,原告签字的行为能证明原告系主动辞工,而非被告辞退原告。参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给予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本案原告系主动辞工,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岗位变动后员工主动辞职 法院判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0年1月9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

辑:王德平出处:本文已被浏览 1004 次

午报讯(记者 李一然)北京鸿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员工陈女士主动离职后,因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与单位打起了官司。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岗位变动 主管辞职索要补偿

2007年12月24日,陈女士到发展公司工作,任行政主管,月工资4000元,并于当日与发展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7日,陈女士由于不同意工作岗位调动,主动提出辞职。辞职后,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仲裁机关驳回陈女士的申诉请求后,陈女士将发展公司告上西城法院。

加班认可 公司称已付加班费

陈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她在发展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及时足额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且违反劳动法规降薪、调整其工作岗位,她才提出辞职。此外她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应享受10天的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她休假,且只发了5天的年休假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她在工作期间共加班73小时,其中公休日加班

54小时,平时加班19小时,但公司均按平时加班费标准支付了加班费,尚欠29小时公休日加班费未发。因此她要求发展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支付5天的年休假工资4800.77元;
支付公休日加班费564.88元。

庭审中,发展公司认可陈女士公休日加班一事,但表示公司已向陈女士支付了加班费,不存在拖欠问题。对于5天年休假工资一事,发展公司称由于陈女士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休假,因此公司不存在未支付休假工资问题。同时发展公司还指出,是陈女士主动提出辞职的,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累计工作超过10年,应享受10天的年休假。陈女士在发展公司工作期间共加班73小时,其中公休日加班54小时,平时加班19小时,但发展公司均按平时加班费标准支付了加班费。此外法院还查明,2009年1月7日,陈女士在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一栏中注明“个人原因辞职”。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陈女士离职是其本人主动提出的,现陈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女士累计工作年限已超

过10年,应享受10天的年休假,发展公司未安排陈女士休假,只支付了其5天年休假工资,因此陈女士要求发展公司支付另5天的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陈女士公休日加班54小时,平时加班19小时,但发展公司均按平时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现陈女士要求发展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发展公司支付陈女士年休假工资2717.85元;
支付陈女士加班费差额564.88元,同时驳回了陈女士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女士服从判决,而发展公司则既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也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驳回发展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怎样写辞工书以留下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的证据?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第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由于有些地方(例如深圳)规定,如果劳动者当初没有以上述理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在随后的仲裁或者监察和诉讼中不能再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况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了.所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怎么写相当重要.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很多朋友都是在无法忍受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迫离开单位,但是由于有些地方(例如深圳)规定,如果劳动者当初没有用人单位存在诸如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在随后的仲裁或者监察和诉讼中不能再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况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了.所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怎么写相当重要.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写呢?请看: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

因贵单位对本人存在如下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没有按照了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无故拖欠工资;

()克扣工资;

()强迫劳动;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

故本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通知贵单位于年月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单位存在哪种情况,就在前面打勾.写好后,复印两份,一份自己保存,一份快递给单位,记得在邮寄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栏注明"***(你的姓名)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保存好邮局给你的邮寄详情单并到邮局打印送达回执,以备单位不承认你没有邮寄.(作者:段海宇)

辞职报告 经济补偿金(共11篇)

不写辞职报告可不可以(共15篇)

要求补偿能写辞职报告吗(共4篇)

辞职报告 可以失效(共15篇)

可以快递辞职报告(共17篇)

相关热词搜索: 补偿金 合集 辞职报告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