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理,维护班子团结。去年以来,该同志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正义,弘扬正气。遇事与其他班子成员交心通气,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带头执行局里的决定,并狠抓落实,维护了全局的团结和统一。能以平易近人的姿态与班子成员和干职工相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并与其他同志一道研究解决办法,使大家共事感到心情舒畅,营造了一个比较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引导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廉政建设规定,落实公开办事制、承诺服务制和执法工作责任制,对外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附件:
2012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工作要求
各报表单位:
1、2012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档案(一式三份),在3月1日前,交到局发规股。
2、2012年新奖扶、半边户和特扶人员名单生成电子表(表在规统信箱)和纸制表两种,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纸制名单交给局包管人员。
3、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确认工作:照片,名单(生成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纸制报送局包管人员。
4、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未确认人员名单,纸制盖计生站戳报规统股(同时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
5、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退出名单,纸制名名单盖计生站戳报击规统股(同时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
计生局发规股 2012年2月23日
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小组 户口 性质 转户 时间 申请人近期 一寸免冠 照片 项目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数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残疾类型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婚姻变动 况 年月 男孩 女孩 男孩 女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姓名 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情况 姓名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残疾证号码 家庭地址 性别 性别 是否亲生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死亡确认单位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残疾等级 联系电话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前述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扶助申请人 金等法律责任。
签字盖印 申请人签字(盖印):
年 月 日 村(居) 评议意见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特扶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乡镇、街道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特扶条件,同意从 年起,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 元,区县 审批意见 直至本人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
审核人: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申请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按赣人口字[2004]17号文件执行)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相关认定条件:
1、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2、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3、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A、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
(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3)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4)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5) 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6) 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
B、“半边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后。
(1)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3]2号文件)第六条: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包括一方在农村吃农业粮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一胎者,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3、婚后五年未育,抱着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2)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规定(赣府发[1985]102号文件)
三、农村人口《即吃农业粮的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4、对小孩死亡的认定:在未违反以上规定,小孩在14周岁以前死亡(生育一男一女或二男的,没有同时超过二个子女),给予认定,但超过14周岁死亡的不予认定。
5、对再婚家庭子女数的认定:
(1)夫妇双方再婚前双方各只生一个女儿的(指再婚前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女儿,不是只带一个女儿,且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存活)或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也未生育子女的,可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
(2)再婚后双方合计子女数为二男或一男一女或3个子女及以上的不给予认定。
6、对单身汉与人相生育的,不予认定,原因是其没有事实婚姻。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的今年是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的今年是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赣人口字[2008]45号)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从2013年开始,把女方年龄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且尚未再生育家庭也纳入特扶)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废,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制度对象年龄满60周岁后,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三、主动放弃二胎:今年是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家庭。
2、符合生育二胎政策。指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生育二胎的政策;
3、该夫妇现存一个女孩且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而放弃再生育,且在独女十八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因离异、丧偶、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生育的除外。
4、女方年满45周岁。指对象上申报上一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
奖特扶解释:
一.1.各镇街,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证明材料
2.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二.
1、“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2、成建制转至2012年算起,包不包括2012年?
答:根据2013政策口径答疑第九条解释,包括2012年,以2012年为起点,2015年作退出处理。
3、女方再婚,以前生育过两个女孩,男方初婚,双方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后男孩死亡,请问夫妻双方各符合什么奖扶啊?男方可以享受特扶标准吗 ? 答:根据工作手册第44页第
6、8条之规定,女方再婚后虽属于合法生育,但是三个孩子已同时见面(非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及多胞胎),现存子女数虽然为2女,但不符合奖扶条件,因此女方不纳入奖扶;
根据工作手册第7
9、80页第3条、第8条之规定,以及“政策口径答疑”第27条之规定,男方现存子女数应为0,应此男方应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享受1620元标准。
4、关于收养:收养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
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
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扶优扶差工作总结
根据学校的安排,本学期本人有针对性的选择了部分学生开展“扶优转差”工作,以下对本学期做总结如下:
一、定期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好辅导内容。
二、进行分层次教学,优生以提高为主,学困生以巩固基础知识为主,课堂集体提高与课外个别辅导相结合。
三、经常对优生进行思想教育,找学困生谈话,提高他们的学习热情。
四、开展一帮一活动,让优生帮助学困生,以照顾个别差生的发展,同时提高优生。
五、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让学校与家庭共同参与学生的进步过程。
虽然,经过一番努力,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在教育方法和手段上还要多是多样化。
二、各科老师在开展工作时,时间上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偶尔有冲突的地方。
三、学生的实际进步不能很好的转化为考试成绩的进步。
四、对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缺乏长效的监督机制。
今后我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吸取教训并且同其他教师多
交流,扬长避短
2011年12月20日代昌松
奖扶、特扶系统信息修改补充说明
一、关于奖扶系统同时变更两项及以上内容的问题
镇乡修改好一项内容保存后,待县级复审,县级审核通过后对其进行撤销,镇乡再操作第二个变更内容
二、奖扶错误信息的选择:
1、进入系统
2、在省、国扶系统中分别编辑导出花名册
3、在导出的花名册中筛选现存子女数为“0”和“两个男孩”的名册
4、将筛选出现存子女数为“0”的人员,在奖扶系统中用身份证号码逐个查询,并逐个转入特扶,同时手工填写好转特扶的申请表。
5、将筛选出现存子女数为“两个男孩”的名册,在奖扶系统中用身份证号码逐个查询,并依据真实情况(审报表)逐个修改信息,如不符奖扶条件的,手工退出审报表,并在系统中退出。
6、所有导出的名册中,身份证号码必须及时在系统中换成第二代证的18位号,。
三、以前已进入省扶、国扶的对象,如现存子女数为“0”,请及时按程序转入2013年的特扶,从2013年起,符合省扶、国扶条件,现存子女数为“0”的对象,均直接申报录入特扶系统。
工作总结特长
个人扶贫帮扶工作总结
扶贫帮扶工作总结(共7篇)
结对帮扶工作总结
村干部结对扶贫帮扶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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