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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村民自治

时间:2025-08-02 19:37:35 浏览次数:

【摘要】在革命之前和之后的1911年,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已经进入了西方国家。西方政治民主轨制,被称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个《宪法》。《宪法》划定,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经过种种路径和方式,办理国家事宜,管理社会事务,经营经济和文化行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府的制度,是我们国家最合适参与国家治理的政治制度。我们认为,所谓的民主就是“一切事都要大家做”,所谓的民主意识是关于:“一切事情都要大家做”的共识,所谓的民主能力即共同协商一个宪章,选举产生了一个办公室组织来处理所有事情。随着公共事务的性质和范围的差异变化,我们不仅可以把民主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且还可以看作为一种政治制度。

【关键词】民主政治;温岭民主恳谈;村民自治

一、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

党的第十三届第三次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层次继续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春风吹遍了中国广大的土地。推进基层民主,确保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加强基层群众团结奋斗的重要途径。

起初,必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造,确保各方面自治行径在法治轨道上康健进行,以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施展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管理法治化中的枢纽擢用,加强基层干部法治看法,法治为民的认识,加紧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实力建设,加强基层法治部分和法治队伍建设。其次,建立农村事务系统。依法推进基层公共事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办“实”、“开”。依法完善民主管理,维护基层大众参与权。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民主监督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中较为亏弱的步骤,监督机制不完善必然会引发腐败作为,腐蚀已经获得的民主功效。最后,要提高基层干部工作的能力,提高群众的民主意识。基层电力线生活的干部,直接面对群众,直接面对需求,直接面对矛盾,在上情下达下情转移的关键作用。

二、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基础与发展逻辑

在新中国的民主实践中,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城市发展中发展而来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新政权,将国家权力的组织建设扩展到社会最基本的水平。在农村,建立一个村(行政村)一级政权,即由村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对村民的政府;在城市中,建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在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但作为一个全面的法律保护的民主制度,它在80年代末才开始全面运作。基层群众自治从组织形式到轨制情势的发展过程讲明: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着实是农村基层自治和城市基层自治互相作用、互相推动中发展起来的,这类民主发展的态势,在90年代依然存在,并不断深化。在发展的过程中,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对推动基层自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基层民主自治的逻辑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后形成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制度体系,一定要走向第三阶段——系统的运作和功能的实现。90年代的基层自治的发展,显示了第三个阶段的发展。进入90年代之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现阶段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制度条件。

三、村民自治的含义与意义

现代自主权思想起源于资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他们都假定在天然的状况下,人是无拘无束的,是以人的本体是能够进行自治的在政治学的黑色百科全书中,自我管理是指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中,每个人或团体管理自己的事务,并且完全负责自己的行为和命运。自主性是他们自己决定的核心内容。法学的基本内容是记住和自由的含义和意志,这通常是通过自决、自治、自治、自决等来解释的。

村民自治为维护社会稳定、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激励与鞭策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首先,村委会选举扩大和完善农村的选拔、使用渠道,是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二是落实村民自治权,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第三,执行村民自治变更了农民群众的政治参预激情,巩固了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其次,一个村民自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建设了中國优秀的国际形象。近年来,许多国家著名的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对中国的外交代表,世界主要新闻媒体记者,中国学者的研究问题,并了解,参观了村委会选举,给予客观评价。认为选举工作组织精密、流程民主、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许多人已经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偏见还有看法。

四、民主恳谈:温岭人的创造

说到民主,人们总是认为选举总是第一。的确,选举是当代民主的基本形式。党中央第三届第十一次全会以来,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些标志主要体现在选举中。例如,在1980年,在广西平南市宜州合寨村,在中国大陆举办的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第一次村民直接选举。选举产生了最早的村乡即村委会,乡村开始实行民主选举,村民自治。但,民主并不局限于选举。人们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参与自治组织治理和治理公共事务,是民主的又一种基本形式,现在人们通常把民主政治本质归结为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在以下三个方面是民主治理的基本内涵。温岭开展“民主恳谈”或“民主论坛”,是一种“交流”作为一个起点,开展民主治理或载体的活动。

温岭“民主恳谈”是基层民主的花园与花成百上千的花,是温岭市的泰州、浙江的县级市,“民主恳谈”是温岭市在城镇,村庄,和市政当局进行各种基层民主活动的总称。温岭“民主恳谈”的焦点和要点是乡镇和村级民主议事制度民主听证轨制,双轨制是一个镇、村两级政府重要村务公开举行民主决策的一种新尝试。乡镇和乡镇民主听证制度和农村民主听证制度的要求是重要的地方性问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必须召开镇民主听证会和村委会民主评议会,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如果镇村是采取临时办法,不作或中止决策或决定,对修改、调整和完善再次召开会议做出合理决定或决定。从实践成果来看,温岭的基层民主政治鼎新成效显著,着重体现在优化了基层党委、当局和乡下自治机关的决策标准,提高决策的质量;加强基层党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响应,密切党群众的关系;促进基层党的顺利执行,政府决定,提高效率的执行;加快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的大量问题,解决,满足了人民群众各种合法的利益诉求;促进信息交流,思想,沟通和冲突解决,推进社会和谐;改进和完善了基层民主,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强细化。所谓的“民主恳谈”是指在城镇或村庄部门支持党组织(党的领导对应的成员参加),广大人民群众和代表参与,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相互沟通。温岭浙江创建的“民主恳谈会”,基层民主建设总结等一系列措施,包括村级民主选举制度,乡镇民主恳谈会,镇民主听证会、村民的主要论坛,村民主要程序,民主职能,深化感情的渠道。把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具备首要的理论和实际的现价。

结合温岭恳谈会对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1、健全制度是基础

“系统”在释义中的“词”在:“按要求的成员的合作,遵循一定的规则”。加强村民自治,健全制度是基础。改进村庄关系,国家应进一步强化立法,用法律庇护村委会的自治权,防治村委会自治权遭到行政权不适当的干涉。要用法律分明州里当局与村委会是指导而不是治理关系,要明确处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相关的的详细并具备可操作性的准绳过程和措施。同时,乡镇政府要清醒地认识到其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以及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使其意识到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而不是乡镇政府,不能落实村委会的职能和不适当的干预。一是轨制要全盘系统。关于应由村民参预治理的事情,都应以制度的模式加以规范。“八郑规程”将村上的庞大事项都以轨制的模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村民参预治理提供了详细的依据和指南;二是制度应切实可行。起源于实践的需要,制度应符合规范的实际情况,一旦建立应具有可操作性,应该是可见的,有形的和具体的东西,让人民的主人的国家不再是空谈;三是制度要突出重点;四是制度应能得到有效落实。

2、转变党的领导方式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这样一个大的国家,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成功。”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就要完善党的领导。必须提高党的领导。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党支部和村委会容易产生矛盾,重要原因是村党支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刚性一元领导模式,本组织的协调主要依靠党支部书记的个人威望和综合素质。“没有对教权的先进理念,由党的先进性,村民自治是自动调节的操作非常困难,甚至是陈腐的封建政治。”党的领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党的工作的最高标准,这是党的先进性和要求的体现。党的领导不为人民执政,不是人民做主,而是让群众做主。这就要求基层党在全面改变基层党的工作组织之前,要充分相信群众有能力自己做主。各级领导干部在规划中,更多地考虑了决定合法不合法,确以保证决策目标、权限、实质、手段、流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在推动实施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坚持的同时,坚决防止在实践中实行传统的做法和条例来代替制度。提高党员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法治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和平的能力,是党的十八大要求。这就意味着,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投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还是资源开发、劳动关系调解等,领导干部都应该准确地用法律的方式来推动。因此,在实施村民自治的条件下,党的领导是政策与领导的方向,除了政策、领导的方向,就是得支持、保护和监督村民自治,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法治实力。

3、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咱们都知道,依法治国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律模式,是以民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是以民主为前提的法制。在法治国家、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权力的政府;人民与法律之间,运用法律对利益分配;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利用法律,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权利。因此,在民主法治建设的布景下,必须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运用法律保护村民自治的模式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依赖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弥补了目前省级各种关于农村和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措施,使之丰富多彩的实践已经为村民自治组织制定的物质供应,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制定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使我国农村和村民自治立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可以平衡,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村委会选举更加规范,农民民主选举权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4、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准确决策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首要前提。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落实民主集中的重要一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大智慧和繁荣,但思想;大禹的习俗,因为私人的好。”要加强民主决策,加强民主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提高民主质量,畅通民主渠道與落实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建立在四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政治监督的意见、意见和建议的形式。我们要加强民主监督体系的建设,加强党的自身能力,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员的培训和选拔,不断完善民主党派监督形式。民主管理相对于一致从命巨子管理。管理中的“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科学传播的中央集权思想,协调组织行为的一种管理方法目标。严格执行并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指定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村民们要召开会议讨论决定。要建立一个强制性的村民实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是民主决策制度的主要载体,要积极推进村务和民主决策,通常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民主决策,不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基层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为了提高村民会议的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确保村民代表真正的心灵和头脑。

五、结束语

中国村民自治的建设不仅是政治民主化的基本过程,也是法治和秩序的基本原则。在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宣言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直接使用民主权利,根据自己的事务管理,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民主社会主义实践中最广泛的实践”。

总之,现在农村村民自治更需要村民积极参与。同时,不断地去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才能把村民的自治朝健康良好的方向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干净整洁,生活余裕,治理民主,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推重农民意愿,踏实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融洽的农村社区。

老子说:“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村民自治权是我国农村的一种控制性武器。但村民自治不仅定宪章、立法、集经费、进行干部选拔,如何让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的事务中,如何培养村民自治的精神,如何防止村民自治的刚性,形式划,将是一个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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