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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政关系问题研究综述

时间:2025-08-01 23:32:20 浏览次数:

一、关于党政关系的内涵

研究党政关系,首先必须对其概念内涵有一个全面科学的把握和明确的界定。关于党政关系的内涵,理论界和学术界近几年的认识逐渐理性、科学,表现在:破除了把党政关系仅仅理解为党委与政府关系的思维定势,开始更加理性地把握党政关系的内涵。

(一)关于党政关系内涵的界定

孙国华认为,党政关系就是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罗显华认为,党政关系中的“党”是指执政党,在我国则是中国共产党;“政”是指国家政权,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是党政关系的首要内容。其次,是党委与政府的关系。郝欣富认为,所谓党政关系就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权力关系,也就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方式。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执政党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其次是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再次是执政党党员角色与国家官员角色的关系。张书林认为,党政关系必须涵盖党与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关系、党与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的关系、党与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党与国家元首(国家主席)的关系等范畴和内容;党与政府、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都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但党与人大、党与国家元首的关系对我们来说则是相对陌生的。

(二)关于党与人大的关系

大多数学者认为,党与人大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党政关系。但长期以来党与人大的关系没有被列入党政关系的范畴,一些人一直把“政”狭义地理解为政府,所以一谈到党政关系,就强调要如何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谈到党政分开,就片面地认为是要划清党委与政府的职能,而人大则被忽略了。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人大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尊熏,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时党组织越过人大去直接指挥政府.于是在人们论及党政关系时,就容易把人大给忽略,置人大于外了。现在随着我们对党政关系的认识逐渐科学理性,党与人大的关系必须作为党政关系的最主要内容来看待。

1.把党与人大的关系作为最主要的党政关系看待的理由。马奔等诸多研究者认为,在党政关系所涉及的各个层面和范畴中,最主要的是党与人大的关系,换言之,党与人大的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党政关系,理由在于:其一,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党的领导和执政的重点应当放在处理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其二,依法治国要求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转向法治的轨道,党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而人大是宪法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其三,从党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党政关系之所以难分难解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党部分甚至全部承担了本应由人大来履行的职责。

2.处理党与人大关系的基本原则。张建民认为,党与人大的关系可以具体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正确处理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既要看到二者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有统一性这一主要方面,又要看到二者在运作中也有矛盾性的一面,从而采取措施,使二者在动态发展中协调前进。具体看来,处理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其一,党委和人大都要以为绝大多数人谋取利益为根本目标;其二。用宪法和法律进一步明确党委与人大的关系,使党的领导作用和人大的独立行使权力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三,党委在人大中的活动方式要彻底从“外”向“内”转变,党对人大的领导要采取体内循环方式,党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3.党对人大进行领导的具体途径。郭定平指明了党对人大进行领导的具体途径是:第一,党向国家机关提出政策建议和人事建议。第二,党员和党的干部通过自身的努力保证党的意志和建议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并付诸实施。第二种途径具体来看又有以下几种情况:(1)党的干部在人大中兼任重要职务无疑有助于党的主张在人大中的贯彻执行;(2)人大代表中党员居于多数的优势,能够保证在人大决策中体现党的意志;(3)通过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进行说服宣传赢得非党员代表的支持;(4)党在中共党员人大代表中实行严格的党的纪律约束,保证中共党员人大代表的统一行动;(5)党通过人大党组及人大党组成员在人大中贯彻党的意志。

(三)关于党与国家元首的关系

党与国家元首的关系更是长期以来被排除在党政关系的范畴之外.其实这样处理也是不科学的。田湘波认为,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元首的关系也是党政关系的一个方面,关系到党政关系的总体格局。杨风春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门研究。他认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经历了从实权元首到虚权元首的过程,国家元首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是与中共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息息相关的,国家元首制度与党的领导地位的关系协调程度影响国家元首制度的状况;两者之间如果能建立比较协调的关系,国家元首制度可能会存在和延续下去,但如果国家元首的存在在实际上和形式上影响到党的领导地位、特别是具有个人崇拜色彩的党的领袖的地位的话,那么这一制度就受到削弱,甚至被取消。“文革”期间实权元首制度的被废除就是一明证。从1949年直到“文革”开始的总共17年的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实权元首制度,它本质上与我国政治制度所规定的共产党的最高地位相冲突,党的最高地位必然地排斥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在本质性的冲突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刘少奇与毛泽东的关系协调程度却不断下降。这是导致“文革”爆发和刘少奇被打倒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杨风春研究的结论是: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存废、权力范围的大小是与党的领导地位息息相关的,而能否与党的领导协调一致,不仅关系到国家制度自身,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保证和维护党的领导,是国家元首制度发展的首要条件。

二、关于党政关系的历史演进

党政关系发展到今天,有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关于我国的党政关系是如何发展演进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杨宏山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过工农民主政府(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民主政府(抗日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府(解放战争时期)。所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面临着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就存在着党政关系问题。

韩强认为,回顾建国后五十多年来党政关系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进程呈现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后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一时期是传统党政关系体制的确立、巩固并愈益强化的阶段。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至今;这一时期是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推动党政关系不断改善以至党政分开格局逐步确立的时期。

刘琳对建国以来的党政关系进行了历史考察,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1)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前的

党政关系。自从1949年党在全国范围执政以后。一直到1956年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的党政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党政相对分离到以党代政的转变,1953年开始的“一五”计划则是中国走向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的开端。(2)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到“文革”之前的党政关系。从1957年到1965年,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我们党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领导一切”,党政不分的党政体制得到肯定和强化。(3)“文革”时期的党政关系。从1966年到1976年“文革”期间,在“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口号下建立起来的“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实际是党政、党企一元化的组织,党组织行政化达到了顶点。(4)改革开放以来的党政关系。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为了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切实解决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索,并在坚持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实行政治领导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重要步骤,为理顺党政关系创造了条件。

邵宁认为,建国以来我国党政关系的演进历经四种模式:(1)“寓党于政”。建国初在联合政府体制下.当时的党政关系是按抗日战争时期的模式来处理的,即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的党员负责人和在国家政权机关建立党的组织(党组)实现,这种党政关系模式可以概括为“寓党于政”。(2)“以党代政”。1957年反右扩大化以后,党的一元化领导不断强化,中共中央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等五个小组,直接领导国家五个大口的工作。这样就形成了“以党代政”或“党政合一”的党政关系模式。(3)“党政分开”。“文革”结束后,在邓小平的努力下,我们开始改革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党政关系模式,目的是使党从直接管理国家事务中解脱出来,还政于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的领导职能与国家政权机关权力职能分开,使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更有效率,这就出现了“党政分开”的党政关系模式。(4)“以党统政”。1989年的政治风波后,党政分开的改革步伐放慢,“以党统政”的党政关系模式出现。这一模式强调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总的领导、宏观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强调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是统一领导,并且政权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一党政关系模式的定型化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

三、关于党政不分与党政分开

(一)关于党政不分

我国传统的党政关系是典型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党政关系。党直接插手管理国家政权机关的大小事务,甚至凌驾于政府之上,成为第二政府。对于党政不分的传统党政关系,学术界的研究成果颇丰,其中的要点是:

1.关于党政不分的成因。朱联平等众多学者认为,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党政关系形成的原因:一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的历史惯性;二是新中国的新政权诞生后严峻的国内国际形势,使我们党不得不统揽一切,对政府和国家事务直接插手;三是建同初期,国家领导制度发育不成熟,国家的领导和管理社会的能力不强,只能借助党组织的力量和权威进行领导,因而出现以党代政也就不奇怪了:四是由于生存环境的原因,我们党一直深受苏共放大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的影响,这就使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往往难以克服;五是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积累沉淀下浓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君主、君主专制、官僚主义、人治传统,这些糟粕总是会潜移默化地加剧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

2、关于党政不分的弊端。杨宏山、郭定平认为,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的弊端主要有:其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其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不利于真正体现国家人大机关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妨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形成独立的工作系统;其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容易助长党内集权特别是党的主要领导人集权,导致党的决策失误;其四,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易导致机构臃肿、官僚主义、效率低下;其五,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往往使党委陷入日常行政事务,形成党不管党,因而使党内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

刘靖北在批判前苏联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党政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党政关系模式的主要弊端是:(1)国家权力机关日益萎缩,行政权力机关成为党组织的附属品,党权代替了政权,造成权力过分集中;(2)法律规定的权力无法落实,而法外之权的出现导致了权力运作的非程序化,损害了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合法性;(3)党政不分,使党成了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成为凌驾于社会、凌驾于民众之上的力量;(4)使党处于行政事务的第一线和各种矛盾的焦点上,弱化了党的自身建设和政策制定能力,降低了党的威信。

(二)关于党政分开

既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党政关系存在着诸多弊端,我们就要着力思考对其改革问题。改革的思路就是邓小平提出的实行党政分开。

1、关于党政分开的界定。李得龙认为.实行党政分开必须在实践中明确下述问题:第一,党政分开不仅仅是党政分工。党政分工的“分”与党政分开的“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划分管辖范围的“分”,是原有体制框架内部的工作上的调整;后者是指划分党政不同性质、职能上的“分”,是体制等方面的重大变革。第二,党政职能的划分不等于实现了党政分开。理顺党政关系,必须完善运行机制,从而不仅从职能、方式上分,而且从运行机制上“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党政分开。第三,党政分开不是单纯的党政分权。党政分开固然会涉及权力的再分配问题,但不能望文生义地认为就是党政分权,党只管党务、政只管政务。第四,党政分开也有赖于政企分开。党政分开是政企分开的前提条件,因为以党代政一般都会导致以政代企。

2.关于党政分开的关键问题。许耀桐认为,党政分开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党的组织应该从国家政权中剥离出来。我国并存着两套权力体系,即党的权力体系和国家权力体系,同时,党的组织进入国家权力体系。党政不分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权体系外的党组织和国家政权体系内的党组织紧密结合,政权体系内的党组织服从政权外的党组织,由此实行双重的领导,使党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其权力运作的程序是,从党的权力体系到国家权力体系,具体地说,首先,党对国家权力作出决定;然后,由国家权力中的党组织加以传达贯彻;最后,由国家权力予以执行。由此可见,所谓党政不分,主要就是党政组织上的不分,党政组织混在一起,造成职能的交叉重叠。因此。实行党政分开最要紧的就是,实行党政组织的分开,党的组织从国家政权机关撤销,现有国家政权机关中不再存在党的组织活动。这就要撤销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

(三)关于党政不分与党政分开的实质

许耀桐认为.在党政关系问题上采用党政不分还是党政分开,反映的是直接执政和间接执政的区别,体现了党政关系的根本性质问题。党政不分,必然是直接执政;党政分开,必然是间接执政。党政不分、直接执政是以党权为中心,执政党采取对国家政权直接干预、包办、命令的方式,实现党的领导,这是专制式的执政;而党政分开、间接执政是以政权为中心,执政党采取对国家政权提出大政方针的建议、通过法律程序立法、由国家政权决策执行的方式,实现党的领导,这是民主式的执政。因此,在党政关系问题上,是选择党政不分,还是选择党政分开,归根到底体现的是专制与民主的性质区别。

四、关于中西党政关系的比较

研究党政关系不能仅仅局限于我们党自身的范围内,必须坚持开放的视野,从中西党政关系的比较中去把握我们的党政关系。

(一)从执政党的视角看中西党政关系的区别

杨宏山认为,从执政党的视角看,中西党政关系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其一,中西执政党在政府权力的纵向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中国,执政党掌握着从中央政府到各个等级不同的地方政府的全部政府权力;而在西方,执政党只掌握着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负责组织和领导中央政府,而执政党是否掌握某一地方政府的权力,完全取决于它是否在地方选举中胜利。其二,中西执政党在国家权力的横向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中国,执政党掌握着立法、行政、司法和军队等全部国家权力;在西方,执政党只掌握着全部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即掌握着政府的行政权力和部分的立法权。其三。中西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不同。在中国,执政党有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事务进行比较直接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在西方,执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更多地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的。

(二)中西党政关系制度安排的比较

邓仕仑对西方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指我国)在党政关系上的制度安排进行了比较。

1.西方国家在党政关系制度安排上的基本特征有:其一,西方国家政党是代议制的产物,它是民众参与政治的组织者和民众控制政府的中介者;其二,政党是选举的工具和机器,政府组成后政党便隐藏于政治运作的背后,不能对政府行为发生直接影响;其三,党组织与政府是相互独立的政治系统,各有自己的结构序列,在法律规定上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指我国)党政关系的制度安排的特征有:其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家政权是党实现最终目的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永恒价值;其二,执政党全面控制国家政权,即不仅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还掌握军事指挥权;其三,执政党凭借自身从中央到基层的完备的组织体系,通过建立与各级政权组织相对应的党组织,形成各级党组织与同级政权组织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来运作公共权力。

(三)从比较中看我国党政关系的特点

王邦佐认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政关系的特点主要有:其一,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一体化程度较强;其二,执政党同国家政权的关系的稳定性较强,西方国家政党同国家政权的关系依每次选举的情况而定,执政党的地位也依选举的胜败而定;其三,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的基石——军队行使领导权。许耀桐在对前苏联的党政关系进行分析之后,结合与西方党政关系的比较,总结出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指我国)党政关系的特点:第一。社会主义国家明确规定了共产党是执政党的法律地位;第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采取了直接执政的方式;第三,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中,党的地位高于政的地位。

(四)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党政关系的性质不同

林尚立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在性质上与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是党通过革命建立的,党的先进l生是党的领导和执政合法性的基本源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前提,是国家政权的核心;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的本质是:党如何有效领导国家政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决定执政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性基础,不是来自政党的阶级性质本身,而是来自其执政地位,即来自其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和权威,因而,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是资产阶级政党执政的前提,由此决定的资本主义国家党政关系的本质是:党如何有效掌握国家政权。显然,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是以党的领导为前提展开的,而资本主义国家党政关系是以国家政权为前提展开的;前者是在保证党的领导下进行党政关系的制度安排,后者是在国家制度框架内进行党政关系的制度安排。

五、关于建立新型党政关系的模式之争

中国的改革实践证明:如果党政关系建设仅仅做到党政分开,而不在党政职能分开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党政关系,党政分开就不可能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其结果要么出现党政关系倒退,要么出现党政关系混乱,从而使党的领导被削弱。因此,我们必须在党政分开的基础上,着力思考建立新型的、科学的党政关系的具体模式。围绕着建立新型党政关系的具体模式,理论界、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热烈的争论。

(一)党与国家在制度、功能和政治过程上的协调与耦合模式

林尚立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党政关系的制度安排的理想状态是党与国家在制度、功能和政治过程上的协调与耦合,而不是简单的党政分开。他认为,从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改革开放后强调的党政分开,主要是针对党政不分的党的一元化领导而言的,其战略目的是要消除过去那种以党代政、党统一切的集权化局面。通过改变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因而,改革开放以来强调的党政分开,不是为党政分开而党政分开,而是为了建立新型的党政关系而强调党政分开。应该说,这个工作目前只完成一半,即以党代政、党全面集权的局面已基本消除。但是,这个工作的另一半还没有完成,即建立新型、合理的党政关系。这种新型、合理的党政关系虽然以党政职能分开为前提,但其关系的形式却不单单是党政分开,而是党政之间在制度、功能和政治过程上的协调与耦合。党政之间的协调与耦合是以党政职能的各自相对独立为基础的,强调党的领导和国家管理在制度上的耦合性、在功能上的协调性、在政治过程上的统一性。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模式

罗显华等众多学者认为,理顺党政关系的总目标是要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建立起一个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党政关系新模式。具体思路是:其一,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其二,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规范党委和人大的关系,全面推行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其三,实现党

委与政府关系的法治化是理顺我国党政关系的关键所在;其四,把监督权从人大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考虑组建与中央人民政府平级的全国人民监督委员会。

(三)党政“分开”与“合一”相结合的模式

刘靖北认为,从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未来发展出发,建构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党政关系模式必须确立三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坚持这三个原则的基础上,符合中国国情的党政关系模式,不应当是简单的党政分开或者党政合一模式,而应当是既“分开”又“合一”,“分开”与“合一”相结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党的领导基本上可以与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合一”,当然这不是简单的“合一”,而是党从外部直接进入人大体制内部;党的领导应当与政府的行政“分开”或者说党组织从实施行政权力中“退出”.“分开”或“退出”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党的领导采取间接的方式,通过人大这一最高权力机关领导它的执行机关。

孙国华认为,新型的党政关系必须是既坚持党政分开又坚持党政不分的党政关系,也就是说要明确界定清楚:什么情况下应该实行党政不分,什么情况下应该实行党政分开。就党政不分而言,一要看到,我们党是执政党,政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政”就会迷失方向、改变性质;二要反过来看到,党要领导、要执政就必须通过“政”对社会实现国家领导。就党政分开而言,必须看到,党和国家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组织系统,在社会政治制度中居于不同的地位,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因此党政必须分开。

(四)“党政关系合理化”模式

杨宏山认为.理想、新型的党政关系模式应该是实现“党政关系合理化”。党政关系合理化的标准是:党政职能分开化、党政关系民主化、党政行为法制化。

(五)“党政关系规范化”模式

朱光磊、周振超认为,建立新型的党政关系就是要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他们指出:从宏观上看.政党和政权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党和政不可能分开,逐步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的提法,可能要比“党政分开”的提法更为准确一些。朱光磊、周振超还具体设计了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的路径。包括:第一,要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通过人大作用的发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第二,尽可能采用现代执政党(包括西方执政党)执政的一般做法去执政;第三,实现党政关系法制化;第四,以加强党内民主推动党政关系规范化。

姜作培认为,规范地方党政关系的方向和重点是:其一.规范地方党政工作格局,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功能,特别是要注意建立和完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工作格局;其二,规范地方党政职能,主要包括明确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自的职能定位;其三,规范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包括:参照中央模式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的组成机构,以法律形式同定地方人大、政协的领导职数,撤并党委与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机构,在乡镇一级广泛推行党政交叉任职;其四,规范地方党政运作机制,主要包括:党政依法执政机制、党政信息公开机制、党政关系沟通机制、党政行为评估机制;其五,规范地方党政条块管理体制.思路是适当减少垂直管理部门,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统揽能力和权威。

(六)“党政关系法制化”模式

王英津认为,新型的党政关系应该是法制化的党政关系,即建立“党政关系法制化”的运作模式。他指出:党政关系法制化就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界定、规范和保障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党与政府的各自职责和事务,使党领导政府的途径、方式、程序等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起一套调整党政关系的法律体系,将党政关系的运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实现党政关系法制化的路径,王英津提出了如下思路:一是实现党政关系法制化必须坚持党领导政府原则、党政职能分开原则、党的活动遵宪原则;二是构建调整和规范党政关系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和法律;三是实现党领导政府程序的法制化;四是突出宪法的权威,将党政关系纳入宪法监督之中,突出依宪治党。

文炳勋认为,实现“党政关系法制化”的要义是党依法执政,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他主张实现“党政关系法制化”必须用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党政关系,具体包括三个基本的层次:一是在根本大法(宪法)中规范党政关系;二是在普通法律中规范党政关系;三是重新建章立制规范党政关系。

(七)“党政关系协调化”模式

张劲松、林莉认为,建立新型的党政关系就是要实现“党政关系协调化”。他们认为,在我国,由于党的执政和政府的行政目标具有同一性、党的执政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统一性,因此党与政之间存在着“合力”。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党政之间也存在着“张力”。张力的存在和扩大就会引起党政关系的不协调,解决的办法就是着眼于协调和理顺党政关系,实现“党政关系协调化”。张劲松、林莉认为,实现“党政关系协调化”必须从“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视域中去设计,基本的思路是:其一,实现党政关系法制化,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其二,实现党政关系民主化,提高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其三,实现党政关系科学化,提高党的科学执政能力。

郝欣富认为,实现“党政关系协调化”必须注重机制建设,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机制建设:第一,建立健全执政党的领导执政权力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决策权力的关联互动机制;第二,建立和完善执政党的领导执政职能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协调衔接机制;第三,建立完善执政党党员与国家干部双重角色的认同机制。

责任编辑:宋 奇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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