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是一次里程碑的事件。旅游学人、旅游者等多方主体期盼的“旅游业宪法”终于通过实施。立法相对滞后影响了我国旅游产业迈入“法治经济”和“市场经济”,旅游法成为“部门法”,其意义相当深远。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够立刻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旅游法也不可能立刻、全面地解决旅游业的问题。文章在分析《旅游法》有其创新之处之外,旨在分析《旅游法》对旅游者、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景点及导员人员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业;创新;影响
一、我国旅游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旅游行业背景分析
2012年以来,国内旅游市场继续较快发展,入境旅游市场基本持平,出境旅游市场继续快速增长。我国旅游业总体是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与旅游开发战略“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规范发展出境旅游、全面提升国内旅游”目标相适应。2015年上半年,国内旅游消费1.65万亿元,增长14.5%,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4.1个百分点。国内旅游人数实现20.24亿人次,同比增长9.9%;旅游收入实现1.65万亿元,增长14.5%。上半年,全国实际完成旅游投资3018亿元,同比增长28%,比第三产业投资增速高16个百分点,比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17个百分点。
二、《旅游法》之背景分析及创新
(一)背景分析
我国现旅游业的产业规模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而言,应当有一部体现“旅游”的法规,但旅游立法明显滞后。制定《旅游法》是全国旅游行业期盼已久的事,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指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制定旅游法是应时之需、势在必行。全国人大适时地成立了《旅游法》起草和立法工作小组,第一部《旅游法》的通过,必将推动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水平必将得到全面提升。
(二)《旅游法》之创新
《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对我国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实现我国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的制度基石。
旅游安全保障——《旅游法》确立了政府的旅游安全保障职责、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建立旅游应急机制、旅游安全与消防管理、旅游经营者的说明与警示义务、旅游经营者的事故救助处置。《天津市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旅游者享有的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安全保障权等五项权利。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旅游法》第三章提出了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的要求和事前事中事后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规定景区流量的控制制度和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制度。
旅游经营规范制度——旅游法确立的旅游经营原则适用于包括旅游饭店、景区、旅游交通、旅游商店、旅游定点娱乐场所等所有与旅游经营有关的履行辅助人。旅游经营规范规定对旅行社提出五不得要求,对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三不得要求,对其他旅游经营者提出一不得要求。
旅游纠纷的处理——《旅游法》第91条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指定受理机构。在有的地方旅游条例规定里,有较为特色的规定。如,《辽宁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途中发生纠纷不出景点就能现场解决。旅游期间发生纠纷,投诉有门。《河南省旅游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游执法机构收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者在邮轮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实施后对四川省旅游相关行业的影响
(一)对旅游者的影响
四川作为旅游大省,要把旅游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中提出了“生态旅游经济强省”的战略。《旅游法》的出台,来川旅游者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护,不再出现“九寨沟门票”类似事件的发生。对川游客来说多年形成的只看价格不看产品、便宜就行、爱占便宜等的一些错位观念有一个必须改变的过程。《旅游法》实施后,对来川旅游者来说,旅游品质将得到较大的提高,常规的团队行程价格势必要大幅上涨。四川省很多旅行社以“低价游”来吸引游客,在旅途中强行安排购物。《旅游法》涉及面广,跟旅游者非常有关的是零负团费,导致旅游者的“旅游质量”降低,花在购物上和自费旅游项目上了,结果投诉率非常高。
(二)对旅行社的影响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旅行社与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未按《旅行社条例》的规定载明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导致游客在异地旅游发生纠纷时,无法及时维权。受汶川大地震和雅安地震的影响,四川省旅游业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旅行社不能“硬性”推荐购物和自费项目,团队游价格普遍上涨。
《旅游法》实施生效,其中禁止指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规定,对四川旅行社带来了极大影响与震动。购物提成取消后,旅行社为保利润,线路报价普遍上涨,导致发团量骤减。有记者在新法实施两个月后探访购物点,发现“九黄”线的大小购物点,近一半已关门;“乐峨”线上的购物点生意惨淡。
(三)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影响
《旅游法》实施后,对于四川省旅游业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受国内其他省份的影响,四川加紧改革旅游业,最近新成立的有成都市旅游景区协会、四川省旅游电子商务协会、四川省旅游景区管理协会等。四川省针对《旅游法》实施后,已经启动的四川省旅游协会改革、国有景区实现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以及创新构建旅游规划管理和咨询工作体系等。《旅游法》实施后暴露出的一些旅游问题,2015年四川省旅游局制定了《2015年文明旅游工作方案》、《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贯彻《旅游法》和《依法治省纲要》,由四川省旅游局牵头,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印发了《2015年全省依法治旅规范市场工作要点》的通知。《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更严格,已经开通旅游执法网站。
(四)对旅游景区(点)的影响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十·一长假四川省主要景区旅游需求持续井喷,其中青城山、都江堰景区7天共接待游客21.07万人次、24.49万人次,同比增长26.32%、21.12%。2013年10月2日,四川省九寨沟因流量过度集中造成大量游客滞留的现象,在新《旅游法》实施的首个黄金周,“最大承载量”彻底变成空谈。《旅游法》规定的景区的最大承载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核定标准和权威数据。自此事件之后,从九寨沟景区了解到,针对《旅游法》的规定,九寨沟设定了最佳游客接待量,为2.8万人,最高游客接待量是4.1万人。
(五)对导游人员的影响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员来说无疑是一种外部约束力量,对于解决导游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压力大、职业收入没有保障。日前,四川都江堰市在关于旅游市场“五大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中,行拘3名拉客“黑导游”。松潘县工商局联合县旅游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卫生执法所等部门对导游在旅游客车上兜售“风味鸡”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根据《导游管理条例》已对5名导游分别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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