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异单亲母子家庭中的儿童缺少安全感,基本生活、受教育的权利、被抚养的权利被侵害,没有保障。因此,单亲母子家庭中的儿童问题,尤其是离异单亲母子家庭中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更为突出,需要特别的关心和关注。呼吁社会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必要的救助,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权益应作为社会的、政府的责任,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从制度上,政策上,法律上以予保障,确立儿童福利的理念,把单亲家庭儿童作为儿童福利的重点对象,为单亲母子家庭中的儿童提供特定服务,实施福利救助,构建儿童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离异家庭子女;权益的保障;儿童福利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尽管社会学家认为“离婚并不是婚姻不幸福的直接指标”(安东尼·吉登斯),“没有爱情的与不和谐的家庭生活给人带来的痛苦往往并不弱于离婚的痛苦,其痛苦的程度有的比离婚更惨烈”。11)但无论怎样,由于离异从来不仅仅是配偶间的事,总是不可避免地涉及和影响到相关连的其他人尤其是子女。由于父母的离异,使儿童原有的生活状态发生了变故,甚至会对孩子有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离婚受害最深的是孩子’,.的事实。李银河女士在她的《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中关于“离婚后果”的研究指出“离婚中受害最深的是孩子。样本中只有一位女性离婚者报告说离婚是对子女有利的。样本中其余所有的离婚者都认为离婚对子女造成了巨大的不可弥补的伤害。首先是孩子因父母离异一事造成的心灵创伤,其次,是失去父爱或母爱,还有社会舆论的压力使孩子觉得丢人,抬不起头。”“许多关于离婚对儿童的影响的研究表明,有统计资料证明,离婚率的提高与儿童精神病发病率的增加有关(科达克,kurdek,L.A.,1983)。大量离异单亲家庭的出现,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人们在对离异单亲家庭研究中,对由单身母亲与其子女组成的单亲家庭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母亲和其子女组成的单亲家庭所占比例更高,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相对而言,单亲母亲和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在社会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由于文化的、伦理的、心理的、习俗的及儿童成长中的实际情况,在离异中母亲获得子女的直接监护权(近年有下降趋势,农村中夫妻离异儿子归男方直接抚育的比例较大)的居多,这种状况不仅在中国,应该说是具有世界性的。“在过去30年间单亲家庭已越来越常见。超过20%的受抚养的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大部分单亲家庭(大约占90%)由妇女当家”。离异母亲+单亲儿童,构成了弱势群体与贫困层中的重要一部分。单亲母子家庭中的儿童,需要特别的关心和关注,其中权益保障问题最为突出和重要。
一、离异单亲家庭母子儿童权益保障中的困境和问曰
从总体上看,离异单亲母子家庭的经济状况普遍差于双亲家庭,其中一个重要事实是,离异单亲母亲平均收入偏低,不稳定,属于社会低收入者。致使离异单亲母子家庭总体生活水平低,相当数量的单亲母子家庭,经济状况窘困,入不敷出,无住房,或住房条件差,属于社会贫困阶层,直接连及和影响到其子女的生活。
1.关于基本生活保障
据上海市2000年一项关于弱势妇女群体的调查表明,单亲及其失业、病残、老龄构成弱势妇女群体的主体。“该群体中每月不足500元的有27.3%,500-700元的有28.9%,700-1000元的有28.2%,三项合计有84.4%的家庭每月的开支不足1000元,有12.8%的家庭每月开支在1000—2000元之间。该群体绝大部分人所获得的收入都用于基本生活开支,很少再有结余或做其他消费,有的甚至入不敷出,生活非常困难。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总支出中,很大一部分主要是用于食品支出,家庭月食品支出在300元以下的有31.6%,这部分人的生活非常艰苦;食品支出在300-500元的有28.7%;500-700元的有22.5%;700-1000元的有13.4%。本样本的恩格尔系数高达64.39%,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6%。”在这个群体中“离婚家庭占9.9%”。
单亲家庭特别是单亲母子家庭贫困化的趋势,侵害了儿童的基本生活权,影响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使儿童成长处于“不安全”的情境中。形成这种状况的表现和原因是:
其一,离异单亲母亲的平均经济收入,大大低于全国职工收入的平均水平。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199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全年全部收入为5458.34元,全国职工年平均收入为7479元。据一项对某城镇职工中离异单亲母亲的“上个月您的总收入”项的抽样调查显示,约51.6%的人全年总收入低于全国职工的年平均收入。在所抽样调查的550人中,“无固定”收入的有46人,占8.1%。这些无固定收入者,主要是那些在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中就业的职工和离、退、下岗职工。约有4.9%的离异单亲母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加上企业停产半停产现象严重,下岗、工资不能及时如数发放的现象时有发生。北京市特困单亲女职工中下岗特困单亲女职工占40.8%,这些40.8%的特困母亲每月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救济款,陷于生活费用窘迫之中的单亲母子家庭中的儿童的生活状况不言而喻。其子女的生活自然受到影响,状况令人担忧。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的单位保障制度的弱化,职业流动性的加大,在劳动力市场中缺乏年龄优势、技能和性别优势的中年单身女性的经济困境和弱势加剧。来自上海2002年关于“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及其政策思考”的调查表明,女性从事非正规就业或目前无业的明显多于男性。从年薪,2001年单亲者的年平均收入看,10508元的,仅为双亲者的70%,其中单亲女性的平均收入为9373元,是初婚女性的81%,是单亲男性的79%。
其二,由于离异家庭儿童所得抚养费数额偏低,而且给付情况较差,难以兑现,不仅直接影响着离异家庭及其子女的生活,更使她们的生活缺少安全感。
父母离异后的抚养费不足,子女抚养费少或难以落实成为离异者普遍抱怨、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年]30号)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
虽然这样的标准,已经大大低于实际抚育子女所需的费用,但在实际给付中,又常常是大打折扣。据c市法院反映,在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抚养费问题起诉的达10%。有一位14岁的中学生,父母1993年离婚,其父每月只给付50元抚育费,其母没有固定经济收入,在多次要求其父增加抚育费均遭拒绝的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异被访者中,抱怨‘子女抚养费太少或难以落实’的比重最高,女性占44%,男性为30%。”在抚养费给付的问题中,离异家
庭子女的权益受到直接的侵害。
其三,住房状况差。住房也是影响单亲家庭儿童生活保障的重要因素。在一项“影响单亲女性福利的主要因素”的“住房”项变量中,住房的F检验平均值为3.74%。在离婚判决时,由于种种原因,多数情况下,原住房判给男方,而许多女性离异后便失去了住房。离异后多数女性很难有购房能力和条件,也较少有能力和条件改善住房条件,其住房基本保持在离异时的状态,少有改善者。这种现象在农村更为严重。据笔者200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离婚后的女性住房条件普遍差于离婚前,许多人离异后租房、借房或挤住在娘家。
2.关于离异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问题
有统计显示,离异家庭儿童的失学率高于普通家庭子女。目前,子女的教育费,是许多家庭的一项重要支出,也是许多家庭的一项沉重负担,不少家庭感到有压力,许多双亲家庭不堪负重,何况单亲母子家庭。“当问及目前最大的经济困难时,离异母亲认为自己面临的是三大经济负担:子女教育(48.5%),家庭日常开销(27.8%),医疗费用(18.1%),三者共占其经济负担中的94.4%。对恩格尔系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该群体而言,面对全国最发达地区的教育费用,这一差距实在是高得难以承受。很多人都诉说每当新学年将要开始时,她们就为孩子的学费发愁,虽然有些学校会为一些特困家庭的孩子减免学费,但是,享受到这样待遇的人毕竟很少。pl(P475)数额不小的教育费用,使得相当数量的单身母亲们感到很艰难,承受着巨大的经济、精神压力,同时也使其子女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并影响到其子女的教育机会,有的因此而辍学或改变升学方向,受教育权利事实上无法保障,成为教育机会不均的受害者。
一位单身母亲自述:“我只有40岁,身体各方面都可以,在家等着靠‘低保’实在太吃力,希望帮我解决工作。女儿读书又很好,真正担心的是付不起费用,不就把女儿给毁了,有了一份正常工作,女儿的读书就有保障。”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离异父母的互相推诿而造成离异家庭子女受教育权力的被侵害。2002年3月23日《中国妇女报》以”父母离婚孩子不能成皮球”为题,报道了四川省双流县一位15岁的少年因父母离异后,相互推诿,新学期开学时学费仍无着落而面临着辍学的局面之下,将父母推上法庭,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消息。孩子说,我只想读书。其实,这样的事件在单亲离异子女中并非偶然。因此,保障和实现受教育的权利,成为离异家庭儿童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3.关于儿童的被抚养的权利和探望权问题
其一,关于被抚养权。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中,—桩婚姻解除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往往成为焦点和难点。许多离异双方常常在孩子的归属问题上,或争来争去,或推来推去。而离婚中“推养”现象,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媒体的一些报道中可见一斑。《中国妇女报》的一篇报道说:本溪市近年来坚持的一项调查表明:单亲子女无家可归现象严重,仅截止2001年5月底,本溪市妇联就接待因父母长期分居和离婚造成的孩子无家可归的来访37起,占儿童问题来访案的42.5%;而在1998年和1999年此类来访案均达百件。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父母离婚时,为了要房子而要孩子,房子到手后,将孩子逐出家门;而另一方因没有房子而无法带孩子;有的父母离异后,一方或双方外出,把孩子交给他人,而被逐出家门;有的由于自身都难以保障,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无力承受,而将孩子逐出家门。有的判归父或母的一方不务正业而使孩子无人抚养。被抚养权的无保障是儿童遭受社会排斥的重要表现,也是基本权利失去保障,受到了侵害方面之一。
其二,关于探望权。探望权,是2001年新《婚姻法》中增设的一项条款。有关探望权的问题,常常是离婚中争议的焦点和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直接关系到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利。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多,关于探望权,主要问题是:监护人一方由于种种原因,反对、拒绝无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探视;或在探望的时间、地点上发生争议;或有的父母离异后,特别是再婚后视其离异子女为包袱,而拒绝探视。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常常忽略了被探视者儿童本身的意愿和感受:“愿意或不愿意”,“同意或不同意”,离异子女的被探视权、感受和意愿处于被忽略和被剥夺的状态,成为父母方的任意行为。而强制“探视”,或根本拒绝“探视”,或无法“探视”,特别是长期见不到爸爸或妈妈的儿童,常会产生被遗弃感,缺少安全感,严重地影响着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离异单亲家庭母子儿童权益保障的建议和思考
单亲离异母子家庭子女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群体,而且是弱势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问题群体。社会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必要的救助,从制度上、政策上、法律上以予保障,以构建儿童良好安全的生存环境。因为离异家庭子女的权益保障和实现问题,从来就不是个别父母的个人行为,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应成为社会的、政府的责任,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应通过儿童福利政策的实施,机制的建立解决单亲家庭儿童的问题。
1.关于单亲家庭的贫困问题
首先,应当认识到,单亲家庭的贫困问题,是一个具有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早在1979年英国出版的《英国的贫困》一书中对单亲家庭问题就得出这样的结论“约一半家庭和3/5子女处于贫困状态或处于贫困的边缘”,“单亲家庭约半数一贫如洗,或者负债,而双亲家庭处于这种状况的只占13%”。家庭的贫困,使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子女和其它家庭子女同样所应享有的权益无法保障和实现,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其负面影响甚至终其一生。研究表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的消极影响,很大的一部分来自于“家庭收入的影响”,单亲儿童的母亲大多处于中年阶段,她们中“文化程度高中以下的多、下岗失业的多、无正常收入困难的多、子女正进行高中以下教育的多”,在社会转型期产业结构调整中,教育、技能、信息等自身资源不足,往往缺乏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本。加上单亲者由于须独自抚育子女,承受着应对职场、家庭和社会的多重压力,生活状态明显差于双亲男女,她们再就业的难度也更大,与其他群体相比,在社会转型期的资源重新分配和社会发展成果分享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事实上,我国城镇中接受低保救助的那些家庭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单亲家庭,有的单亲家庭甚至不得不靠社会救济度日,由于相关的社会支持机制并没有建立或不完善,很多单亲家庭除了能够领取微薄的资金救助之外,再也无法获得其他方面的扶助。
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如果说一个完整的双亲家庭拥有“双保险”,那么单亲家庭就只有“单保险”,因此,政府和社会对单亲家庭贫困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实行单亲母亲救助政策,对单亲母子家庭的儿童给以必要的救助,把对她们的救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这既是满足她们实际生活需求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平等、公平的需要,更是儿童成长安全的保障。把单
亲家庭儿童作为儿童福利的重点对象,实施倾斜的福利政策,在我国社会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应采取制度性福利与补残式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满足处于不幸境地需要帮助的特殊群体的儿童,作为儿童福利的重点对象,在资金投入、具体服务等方面必须置于优先的地位,提供特殊的服务,供在家庭无法、无力获得的需求。
2.关于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一直是离婚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因为,它更直接关系着离异家庭子女的权利问题。抚养费低,特别是父亲不能够及时给付抚养费的情况,是具有“世界性”的“通病”和棘手问题。据日本197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负担着全部抚养费。父亲方寄送抚养费的还不到12.6%;父亲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有67%;以前支付,而现在不支付的有11%;定期的,至现在仍支付的只有13%。在美国,确保领取子女抚养费问题,成为离婚后的“现实问题”,因为“很多人不支付抚养费(因子女受母亲监护的较多,因此父亲不支付的情况较多),因此不得不接受生活保护,而成为政府一项沉重的负担。因此,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法律条款中,对离婚后的抚育费给付问题,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做出尽可能明确和详细规定,在抚养费给付数额中,应充分考虑到子女教育费用问题,可在子女生活抚育费外,增设“教育费”专项,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避免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教育机会不均和承受的教育不公平。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等判决或裁决的对由于下岗、单位经济效益差、失业、失踪等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将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和实施细则,并把子女福利作为重要考虑事项。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重,在离婚财产和住房分割时,体现遵守“儿童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抚育子女方的利益。设立“婚姻住房”法律概念,通过相关法律确认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确保作为子女监护人一方的住房问题。把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不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关于监护人的权利与探视权问题
首先要明晰儿童的监护人权利和义务,明确子女的主体地位,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以子女利益为中心。探望权的设立出发点是保护儿童,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对离异子女享有完整的父爱母爱的特殊保护。因此,任何强制探望的行为都是与探望立法相悖的,其行为应予以终止。同时,特别关注离异父亲不履行责任,造成离异单亲母子家庭子女成长中“父亲缺席”,父爱缺失的状况及其带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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