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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利益协调机制构建路径探析

时间:2025-08-01 14:16:43 浏览次数: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导致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为此,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了扩大内需,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改善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经济运行中又出现了投资增长过猛的态势,过热投资进一步引发了煤、电、油等资源供应全面紧张。在这样的经济环境大背景下,煤炭企业经济效益也随之大幅度提升。同时,我国煤炭行业所体现出的垄断特征也越来越明显,煤炭资源型城市利益博弈也越来越激烈,地区内贫富分化较为严重,社会问题丛生。

一、资源型城市利益博弈

“博弈”指各个具有不同利益的决策者,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中作出自己决策的行为和过程。资源型城市的利益分割过程即是各利益主体不断做出决策、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过程。博弈的三方即是资源型城市三个主要的利益主体政府、企业和居民。

1.政府是资源型城市中发挥管理职能的国家与地方利益的代表者,而作为具体的概念,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资源地政府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作为抽象的概念,“政府”则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又是城市的管理者,负有管理城市、发展经济的职能。因此,政府的行为必然或多或少会对一部分企业或居民产生影响,在增加其他企业或居民的福利的同时,减少了这一部分企业或居民的福利量,这必然会产生政府与部分企业、居民之间的利益竞争。

2.企业是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中的另一重要主体。多数资源型城市的发展动力主要依赖于资源开发企业的发展,衰退产业的退出、新兴接续主导产业的发展、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文化创新,都要靠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利益做出经营决策。企业利益主体一方面从企业单位的角度表达权益意志,另一方面又代表所属所有权结构背景的权益意志。

3.居民是资源型城市的另一重要主体。居民一方面是劳动的供给者,一方面作为城市公共产品和其他商品的需求者、消费者,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全方位地参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居民资源型城市资源开发利用的参与者和实施者。

资源型城市的利益关系,一方面是指在资源型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源地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体现,比如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随着城市经济的和社会的进步,各种利益主体所获得的经济收入和物质利益的增加,以及伴随着收入增加所带来的不同阶层的平衡或不平衡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资源型城市的利益关系还体现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政府、企业、居民等利益主体与矿产资源利益客体之间的获取和补偿关系,这实质上是一种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资源地的资源,各种利益主体在获取资源开采价值的同时,需要通过某些方式来对资源开采所造成的资源量减损进行恢复和补偿,以使得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并至少使城市的资源消耗维持在保证城市合理存在的下限,最好是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生存发展对资源的需要。

二、利益分化的效应分析

(一)经济效应

资源型城市利益分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首先是消费品市场。通过前文对各行业群体消费模式的差异的分析,我们已知收入水平较高的煤炭类行业群体消费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注重基本物质消费和消费的传统性与非理性化。受煤炭类行业从业者群体的需求拉动,当地消费品市场价格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相比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在占人口6.25%的煤炭行业从业者的需求拉动下,消费品市场价格虚高与扭曲,超出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人群的购买力,这将会在群体之间形成潜在的矛盾和冲突。此外,消费外逸问题也相当突出,主要地表现为在外消费、超前消费、畸形消费和奢侈消费,诱发和放大了非理性消费行为,并对当地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是导致人力资本存量不足。人力资本是为了提高个人未来收益和生产能力,通过教育、正式和非正式培训活动获得的凝聚在人身上的用于社会生产活动的知识、技能存量。本文的研究发现,不论是子女教育还是个人继续再教育,煤炭行业从业者的态度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都显得较为消极。如前文所述,有25%和18%的煤炭行业从业者“一般支持”和“不太支持”自己子女上大学,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在个人继续教育方面,煤炭类行业的参加比例也仅为29.0%。这种消极的教育观念致使煤炭行业从业者过分关注眼前的既得利益,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子女及自身知识和技能的储备与提升。

再次是导致地区竞争力弱化。群体间的利益分化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非煤炭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使其社会态度也趋于消极。但是围绕煤炭资源利益的争夺也会愈演愈烈,利益争夺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煤炭行业与非煤炭行业。这种短期的利益争夺,导致资本外溢、技术进步缓慢、人才匮乏,致使当地自然、人文、教育环境不断遭到破坏,投资和产业发展环境恶化,非煤炭类企业发展困难重重,产业难以实现升级。资源终有枯竭之日,资源型城市的衰竭与被迫转型在国内外的案例层出不穷。

(二)社会效应

资源型城市利益分化分化产生的社会效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社会公正的破坏。社会公正体现着“每个人所得”,体现着“资源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垄断性行业或者企业大多占有和使用的是全民资产,其经营所得的增值部分本应归全民所有,但现实中全民主体的缺位却使得这一增殖部分为它们所不合理占有。当前,由于政府缺乏有效的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设计,再加上一些垄断性行业和国有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因此,使得这些行业或企业的平均报酬水平远高于其他类型的行业或企业,在分配中享受着远远超过其应得部分的份额。再加上行业或企业内部分配秩序的混乱,更有可能会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将积重难返。

另一方面,分化破坏了社会安定团结,加剧了潜在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保持社会安定有序,这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必然要求。改革、发展、稳定是辩证统一的,和谐必须改革和发展,同样和谐也必须稳定,因此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李强先生认为“碎片化”的利益分化有利于社会稳定,但资源型城市这种特定的利益分化模式却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威胁。资源型地区围绕资源利益争夺,各个社会阶层矛盾错综复杂,也最容易引发犯罪和破坏社会稳定事件,这是对资源型城市的又一种“资源诅咒”。

三、利益协调机制构建路径

资源型城市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必须通过几方面的机制构建来实现,从利益机制的作用领域看,我们所要建立和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应当包括经济协调机制、政治协调机制、法律协调机制和道德协调机制,等等。当前尤其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补偿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

第一,利益表达机制。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首先在于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如果公众缺少制度化的利益表达途径,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为就会以不可控制的方式对现行政治秩序造成强大冲击。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体制框架下,公众利益表达渠道的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不足,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为了获得非正常的利益,往往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对地方政府寻租或施压。而因为渠道不畅通、社会资源有限,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通过施压性的集体行动来维权,这种行动经常是过激的。所以,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必须要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达到反应灵敏、沟通方便、高效运转的目标。应该密切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诸如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以及协商谈判制度,对于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民主政治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利益分享机制。首先,要在政府主导之下,要鼓励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交流与互动,促进个人、单位、群体、阶层、地区的合作,尤其要加强强势群体/地区对弱势群体/地区的援助。其次,去除壁垒,打破垄断。为了实现阶层之间、地区之间的流动与和谐,要破除行政壁垒,降低门槛。放弃行政垄断,使全社会都能参与分享垄断行业利益分配,促进垄断行业利益的经济和社会效应。鼓励NGO、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的建立,形成良好的竞争协作氛围。

第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以追求政绩和局部利益为目的的地方性规定。对资源型城市而言,建立利益分享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建立有序的经济秩序、制定优惠政策等,以促进地区内和地区间的利益分享,实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四,利益保障机制。在当今我国社会生活中,必须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来解决利益格局的失衡问题,在提高社会公平的基础上,给利益受损的群体或个人提供适当的补偿,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在建立和健全利益补偿机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与这套保障制度相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含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三个方面内容。其中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救济制度主要是指的是对老弱病残等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制度指政府对生活困难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缓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和谐。但是建立和健全利益补偿机制要与国家分配政策相一致,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利益补偿,它涉及的面广,难度大。我们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的把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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